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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关联交易指在企业关联方双方间进行资源转移而不进行商业谈判等复杂过程的交易方式。关联交易既能使交易进行的更加顺利,又能减少交易过程中的成本,但其也容易产生交易不公平的现象,损害公司利益。目前,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广泛存在,给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带来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所以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对现在的证券市场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将对目前我国的关联交易制度进行分析,并针对其中的一些问题提出相对的建议。
【关键词】 关联交易 监管制度 建议
一、现行关联交易监管制度分析
随着我国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广泛的使用,我国政府对关联交易的监管也在逐渐加强,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关联交易的监管体系。
(一)关联交易的会计监管
自从1997年“琼民源”事件发生后,我国对于这种不合法的关联交易颁布了一系列准则与法案。其中,公允价值这个计量属性常常会被上市公司用来操纵利益,他们只要提高公允价值就能做到虚构利润,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也就发生了。为此,财政部对两个准则进行了修改,将“公允价值”改为“账面价值”,减小了上市公司进行利益操纵的空间。尽管政府对于关联交易的约束不断加大,上市公司的一系列行为并未得到明显的规范,一些上市公司在资产出售等方面在定价上做手脚,达到报假数额的目的。于是政府在2001年开始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关联方之间资产售卖的有关会计监管的规定及方案,现在我国的关联交易会计监管体系已经基本完整。
(二)《股票上市規则》对关联交易的监管
对于不公平关联交易的监管,《股票上市规则》起的作用无疑是最大的。《股票上市规则》点名了关联交易的定义以及关联人的具体范围,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基本步骤,它的目的就是进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进而监管关联人的行为。在《股票上市规则》的不断更定过程中,关联人的范围多次被扩大,确定了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的范围,持股5%以上的股东也成为关联法人。有关关联董事,《股票上市规则》增加了其在控制交易方单位任职的情况。新的《股票上市规则》还表明股东大会审议投票时应离席的股东范围。《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关联交易的监管还在不断完善。
(三)中国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监管
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直接监管者,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是极其重要的,为了解决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问题,中国证监会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中国证监会提出了上市公司与股东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分开”的原则,使二者分开进行核算及风险承担,以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证监会还规定上市公司不能以任何方式提供资金给其关联方,不能给股东和任何非法人单位担保。对于一些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证监会会进行大力整改,对于已经发生的不合法关联交易也会进行追责,处罚到个人,证监会的种种监管行为对于上市公司的良性发展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四)《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监管
关联交易这种方便的交易方式不断发展,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在第十届人大会议上将关联交易的监管写入了《公司法》。《公司法》对关联关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对于不合法的交易行为,《公司法》做出了原则规定而且确定了股东的赔偿义务,将公司与其股东的原则进行了确定。
从目前的国家政策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关联交易的监管已经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体系。会计监管从计量角度在很大程度上减小了上市公司以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作的可能性,它也使关联交易逐渐变得透明化,使得关联交易的各参与者都能知道交易的全过程;《股票上市规则》对于上市公司的交易过程的各种行为有很大的约束作用;证监会可以规范上市公司的主要交易行为,可以与其制度进行互补,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有很大的帮助;《公司法》将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写进了法律,使监管关联交易变得有法可依。以上所有组织及法律制度对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二、对于关联交易中的一些现象提出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监管关联交易的法律制度
只有完善的法律才能为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保障,目前《公司法》虽然小有成效,但是对于完全监管关联交易来说还远远不够。比如,它对于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的具体的责任规定还有所欠缺,它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障也还不够完全。以现在关联交易中存在的问题,政府有必要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完善重大关联交易股东大会批准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等相关的法律制度。关于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问题,应当设定相应的股东的赔偿及补偿机制,也在制度上为中小股东提出诉讼提供保障。对于一些故意以关联交易为手段损害上市公司及各股东利益的行为,对于肇事者应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特别是当肇事者是公司股东及董事等人员时。国家加强宣传,鼓励中小股东及其他受害群体进行民事诉讼,借助法律的力量来撤销不平等的关联交易决议。由于中小股东在诉讼时较其他大股东和董事较为劣势,在其进行民事诉讼是要改变以往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要求原告拿出证据,而要求被告拿出证明来证明其无过错或者自己的行为与产生的损失没有直接的联系。对于这类民事诉讼,政府有必要设立相应的律师所来为这些中小股东提供有效的律师帮扶。
(二)加强在上市环节时关联交易的监管
在公司即将上市时加强关联交易的监管能加强该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由此可以减小不公平关联交易发生的可能性,这是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的手段。在1950年后一个时间段,美国纽约就曾限制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以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一些净资产较小,在十几亿以下的未上市公司,在即将上市时,其公司所有市场线必须完全运作,以确保公司在上市后有独立经营的能力。对于其他规模大,净资产达几十亿的未上市公司,在即将上市时,其应该有在供应或销售方面能自主走进市场的能力,否则应不允许其上市。与此同时,我国现在还有许多业务不独立的上市公司,对于这些公司应该进行改革,使其具备独立经营的能力,以规避接下来可能发生的不公平关联交易。 (三)严格确定关联人的认定标准
《股票上市规则》在不断地扩大关联人定义的范围,但这仍阻止不了一些上市公司进行不合法的关联交易。他们为了逃脱交易内容披露,采取很多手段掩饰关联方为非关联方从而进行不合法的关联交易。所以现有的关联人认定标准仍不能严格的对一些关联方进行辨认,比如有些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对公司的控制力度已经达到了与公司决策人同等的地步,这些“一致行动人”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关联方关系,却没有将其定义为关联方。所以判断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不能仅仅只靠法律形式,应当认清其本质,但这一切只是作为了一个基本原则,并未列入法律及其他有行使效力的文本中。所以对于关联方的确定,只要交易双方在表明上或是本质上有着关联方关系就要确定双方为关联方关系,而且只要在表面上确定其为关联方关系,不论其本质均要确定为关聯方关系。
(四)使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成为交易完成的法定条件
不合法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的产生往往是因为交易信息披露不完全,而信息披露不完全又是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普遍现象,称之为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背景下投资者不能对证券市场做出正确决策,这也会造成证券市场混乱。为规范关联交易,对其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是必不可少的,要使其规范化、章程化,并加大对于隐瞒信息披露的处罚力度。对此我国可以参考国际上的方法进行关联交易定价。一是比较定价法,即以存在关联关系的双方之外的交易价格定价;二是销售价格定价法,以关联交易中的销售定价除掉一定利润后的价格为定价;三是成本定价法,以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在成本上加成定价。规定上市公司的披露方法只能是已列出的方法并予以披露,而且一旦选择一种定价方法就不能再改变。
(五)加强公司内部治理
很多不公平关联交易的产生都是不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造成的,所以对一些上市公司的内部改革刻不容缓。改变股权结构实际上就是公司控制权的重新分配,只有多元的股权结构才能使公司的权利分布更分散,这样公司的股东都会对自己的行为有所约束,各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也能减少不公平关联交易的产生。公司完善的股权结构对于上市公司的运作及会计监管质量有很积极的影响,而这样的结构应当是委托者、受托者及管理者之间的互相监督和制约,不会存在股东一支独大的情况。股东对经营者也要进行监督,避免其因一己私利而做出危害公司利益的事。对于公司的中小股东也要对其开诚布公,不隐瞒、不欺骗更不损害中小股东的个人利益。
三、总结
关联交易是一种非常方便的交易方式,不能让关联交易变成欺骗人的手段,所以加强对其的监管刻不容缓。目前我国对其的监管而形成的体系主要是由会计监管、《股票上市规则》的监管、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以及《公司法》的监管组成,但在这个监管体系下仍有大量的不公平不合法的关联交易产生,由此可见这个监管体系是不健全的。为健全这个体系需要上市公司、国家、股民及证券市场管理者共同努力,而且每一方都不能懈怠,唯有如此才能形成一个健全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 赵立彬,陈侨,赵妍.反腐背景下企业财务风险的实证研究[J].会计之友,2018(18):27-32.
[2] 樊大宏,樊雨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范管理探究[J].经济师,2018(09):111-112.
【关键词】 关联交易 监管制度 建议
一、现行关联交易监管制度分析
随着我国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广泛的使用,我国政府对关联交易的监管也在逐渐加强,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关联交易的监管体系。
(一)关联交易的会计监管
自从1997年“琼民源”事件发生后,我国对于这种不合法的关联交易颁布了一系列准则与法案。其中,公允价值这个计量属性常常会被上市公司用来操纵利益,他们只要提高公允价值就能做到虚构利润,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也就发生了。为此,财政部对两个准则进行了修改,将“公允价值”改为“账面价值”,减小了上市公司进行利益操纵的空间。尽管政府对于关联交易的约束不断加大,上市公司的一系列行为并未得到明显的规范,一些上市公司在资产出售等方面在定价上做手脚,达到报假数额的目的。于是政府在2001年开始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关联方之间资产售卖的有关会计监管的规定及方案,现在我国的关联交易会计监管体系已经基本完整。
(二)《股票上市規则》对关联交易的监管
对于不公平关联交易的监管,《股票上市规则》起的作用无疑是最大的。《股票上市规则》点名了关联交易的定义以及关联人的具体范围,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基本步骤,它的目的就是进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进而监管关联人的行为。在《股票上市规则》的不断更定过程中,关联人的范围多次被扩大,确定了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的范围,持股5%以上的股东也成为关联法人。有关关联董事,《股票上市规则》增加了其在控制交易方单位任职的情况。新的《股票上市规则》还表明股东大会审议投票时应离席的股东范围。《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关联交易的监管还在不断完善。
(三)中国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监管
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直接监管者,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是极其重要的,为了解决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问题,中国证监会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中国证监会提出了上市公司与股东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分开”的原则,使二者分开进行核算及风险承担,以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证监会还规定上市公司不能以任何方式提供资金给其关联方,不能给股东和任何非法人单位担保。对于一些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证监会会进行大力整改,对于已经发生的不合法关联交易也会进行追责,处罚到个人,证监会的种种监管行为对于上市公司的良性发展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四)《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监管
关联交易这种方便的交易方式不断发展,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在第十届人大会议上将关联交易的监管写入了《公司法》。《公司法》对关联关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对于不合法的交易行为,《公司法》做出了原则规定而且确定了股东的赔偿义务,将公司与其股东的原则进行了确定。
从目前的国家政策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关联交易的监管已经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体系。会计监管从计量角度在很大程度上减小了上市公司以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作的可能性,它也使关联交易逐渐变得透明化,使得关联交易的各参与者都能知道交易的全过程;《股票上市规则》对于上市公司的交易过程的各种行为有很大的约束作用;证监会可以规范上市公司的主要交易行为,可以与其制度进行互补,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有很大的帮助;《公司法》将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写进了法律,使监管关联交易变得有法可依。以上所有组织及法律制度对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二、对于关联交易中的一些现象提出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监管关联交易的法律制度
只有完善的法律才能为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保障,目前《公司法》虽然小有成效,但是对于完全监管关联交易来说还远远不够。比如,它对于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的具体的责任规定还有所欠缺,它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障也还不够完全。以现在关联交易中存在的问题,政府有必要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完善重大关联交易股东大会批准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等相关的法律制度。关于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问题,应当设定相应的股东的赔偿及补偿机制,也在制度上为中小股东提出诉讼提供保障。对于一些故意以关联交易为手段损害上市公司及各股东利益的行为,对于肇事者应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特别是当肇事者是公司股东及董事等人员时。国家加强宣传,鼓励中小股东及其他受害群体进行民事诉讼,借助法律的力量来撤销不平等的关联交易决议。由于中小股东在诉讼时较其他大股东和董事较为劣势,在其进行民事诉讼是要改变以往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要求原告拿出证据,而要求被告拿出证明来证明其无过错或者自己的行为与产生的损失没有直接的联系。对于这类民事诉讼,政府有必要设立相应的律师所来为这些中小股东提供有效的律师帮扶。
(二)加强在上市环节时关联交易的监管
在公司即将上市时加强关联交易的监管能加强该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由此可以减小不公平关联交易发生的可能性,这是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的手段。在1950年后一个时间段,美国纽约就曾限制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以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一些净资产较小,在十几亿以下的未上市公司,在即将上市时,其公司所有市场线必须完全运作,以确保公司在上市后有独立经营的能力。对于其他规模大,净资产达几十亿的未上市公司,在即将上市时,其应该有在供应或销售方面能自主走进市场的能力,否则应不允许其上市。与此同时,我国现在还有许多业务不独立的上市公司,对于这些公司应该进行改革,使其具备独立经营的能力,以规避接下来可能发生的不公平关联交易。 (三)严格确定关联人的认定标准
《股票上市规则》在不断地扩大关联人定义的范围,但这仍阻止不了一些上市公司进行不合法的关联交易。他们为了逃脱交易内容披露,采取很多手段掩饰关联方为非关联方从而进行不合法的关联交易。所以现有的关联人认定标准仍不能严格的对一些关联方进行辨认,比如有些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对公司的控制力度已经达到了与公司决策人同等的地步,这些“一致行动人”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关联方关系,却没有将其定义为关联方。所以判断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不能仅仅只靠法律形式,应当认清其本质,但这一切只是作为了一个基本原则,并未列入法律及其他有行使效力的文本中。所以对于关联方的确定,只要交易双方在表明上或是本质上有着关联方关系就要确定双方为关联方关系,而且只要在表面上确定其为关联方关系,不论其本质均要确定为关聯方关系。
(四)使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成为交易完成的法定条件
不合法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的产生往往是因为交易信息披露不完全,而信息披露不完全又是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普遍现象,称之为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背景下投资者不能对证券市场做出正确决策,这也会造成证券市场混乱。为规范关联交易,对其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是必不可少的,要使其规范化、章程化,并加大对于隐瞒信息披露的处罚力度。对此我国可以参考国际上的方法进行关联交易定价。一是比较定价法,即以存在关联关系的双方之外的交易价格定价;二是销售价格定价法,以关联交易中的销售定价除掉一定利润后的价格为定价;三是成本定价法,以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在成本上加成定价。规定上市公司的披露方法只能是已列出的方法并予以披露,而且一旦选择一种定价方法就不能再改变。
(五)加强公司内部治理
很多不公平关联交易的产生都是不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造成的,所以对一些上市公司的内部改革刻不容缓。改变股权结构实际上就是公司控制权的重新分配,只有多元的股权结构才能使公司的权利分布更分散,这样公司的股东都会对自己的行为有所约束,各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也能减少不公平关联交易的产生。公司完善的股权结构对于上市公司的运作及会计监管质量有很积极的影响,而这样的结构应当是委托者、受托者及管理者之间的互相监督和制约,不会存在股东一支独大的情况。股东对经营者也要进行监督,避免其因一己私利而做出危害公司利益的事。对于公司的中小股东也要对其开诚布公,不隐瞒、不欺骗更不损害中小股东的个人利益。
三、总结
关联交易是一种非常方便的交易方式,不能让关联交易变成欺骗人的手段,所以加强对其的监管刻不容缓。目前我国对其的监管而形成的体系主要是由会计监管、《股票上市规则》的监管、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以及《公司法》的监管组成,但在这个监管体系下仍有大量的不公平不合法的关联交易产生,由此可见这个监管体系是不健全的。为健全这个体系需要上市公司、国家、股民及证券市场管理者共同努力,而且每一方都不能懈怠,唯有如此才能形成一个健全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 赵立彬,陈侨,赵妍.反腐背景下企业财务风险的实证研究[J].会计之友,2018(18):27-32.
[2] 樊大宏,樊雨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范管理探究[J].经济师,2018(09):1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