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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结合中外法律,首先阐述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其性质,其次笔者通过对不当得利的分析,从不当得利的衡平思想出发,探讨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的发展过程,最后结合构成要件分析探讨不当得利在法律适用中的法律效果及不当得利的偿方式,体现出不当得利之债在民法适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236-1879(2018)01-0189-01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性质
不当得利(拉丁语Condictio sine causa )制度源于古罗马法Condictio诉权制度,即“是一種对人之诉,以请求给付特定债之标的物为内容”的诉权制度。[[[] 张民安著 :《民法债权》,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40页。]]古语云:“君子好财,取之有道”。所谓道者,即是法律和道德,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被理解为公序良俗。若是违反这些社会规范而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即是不当得利。由此可知不当得利制度思想在我国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就有所体现,只是在当时社会制度中,并没有体现成文的法律制度。王泽鉴先生曾言:“民法上很少有一种制度,像不当得利那样,渊远流长,历经2000余年的演变,仍然对现,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是引起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受益人是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利益的义务;受害人是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奥地利学者曾说过:“衡平者,乃在表示有严格的形式法到弹性法,由硬性规定到个别精致化的发展,不当得利请求权曾艰辛的藉助于衡平思想,成为一项法律制度。业经制度化的不当得利,已臻成熟,有其一定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公平与正义应该功成身退。”由于不当得利奠基于衡平观念,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起着调节作用,意在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在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的利益变动。[[[] 王利明等著:《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01页。]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是为了使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的财产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由此可知,不当得利制度的机能,在与认定财产变动过程中受益者要保有其所受利益的正当性,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然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并非不当得利制度本身所能确定的,而应基于债权、物权、人格权、身份法、票据法、婚姻家庭法等领域作出判断,来认定受益者有无保有其所受利益的正当性。不当得利的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益,致他人受损害,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综上可知,不当得利奠基于衡平观念,调解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意在恢复当事人之间非正常的利益变动。然而在实践和理论中, 衡平的滥用使得不当得利无限扩张,其结果是不当得利被认为是“民法的垃圾箱”、“万灵丹”,专门处理杂乱的纠纷。[[[] 马继军:《论不当得利》,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页。]]因此不当得利在民法适用中体现其公平的法律价值,要善于运用衡平思想的调节作用。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在理论中不当得利有三要件和四要件之说。有些学者主张三要件主要是:不当得利一方必须受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害;无法律上的原因。有些学者主张四要件主要包括: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的利益和受到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两种不同的学说,在司法实践中四要件规定的更符合司法实务中的需要。其中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和消极增加;他方受到损失即财产积极和消极的减少;获得利益和受到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中针对给付型不当得利,以给付关系替代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针对给付型的不当得利则是自始或嗣后欠缺的给付目的,但是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则是欠缺保有利益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原因。由此可知,四要件比三要件在法律适用时,更能体现不当得利的衡平思想,平衡多方利益的冲突。但这并不意味着三要件学说不合理,该学说并没有割裂因果,而是将因果关系纳入到致使他人受到损害中进行考虑,在形式上四要件要比三要件较为清晰明了。因此在实务中四要件被广泛的适用。
三、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
不当得利制度在民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之债,其规范的目的主要是体现衡平思想,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是损害赔偿。随着网络时代的迅速发展,在手机转账时由于疏忽大意可能会导致转错账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不小心转错账户的时候,需要保存好交易记录,作为证据,但若是陌生的人,转错账之后需要与其进行及时的沟通,无法沟通起诉时,则需要对方的真实信息,因此对于追回自己的损失则会出现一定的困难。央行发布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可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但对于自己转错账的,并没有办法撤销。”同时《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是需要返还,但是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中,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主要有原物返还和金钱偿还。当受益人为善意时,其返还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当受益人为恶意时,其不但要返还其所获得的利益,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因此不当得利制度在法律的适用中应当返还获利其利息。
参考文献
[1]王泽鉴著:《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张江莉:《不当得利中“无法律上原因”之证明》,政法论坛,2010年第2期。
[3]洪学军著:《不当得利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4]刘言浩:《不当得利的形成与发展》,博士论文,复旦大学2011年。
[5]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祝杰:《不当得利中返还利益浅析》,当代法学,2003年09期。
关键词: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236-1879(2018)01-0189-01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性质
不当得利(拉丁语Condictio sine causa )制度源于古罗马法Condictio诉权制度,即“是一種对人之诉,以请求给付特定债之标的物为内容”的诉权制度。[[[] 张民安著 :《民法债权》,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40页。]]古语云:“君子好财,取之有道”。所谓道者,即是法律和道德,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被理解为公序良俗。若是违反这些社会规范而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即是不当得利。由此可知不当得利制度思想在我国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就有所体现,只是在当时社会制度中,并没有体现成文的法律制度。王泽鉴先生曾言:“民法上很少有一种制度,像不当得利那样,渊远流长,历经2000余年的演变,仍然对现,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是引起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受益人是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利益的义务;受害人是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奥地利学者曾说过:“衡平者,乃在表示有严格的形式法到弹性法,由硬性规定到个别精致化的发展,不当得利请求权曾艰辛的藉助于衡平思想,成为一项法律制度。业经制度化的不当得利,已臻成熟,有其一定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公平与正义应该功成身退。”由于不当得利奠基于衡平观念,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起着调节作用,意在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在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的利益变动。[[[] 王利明等著:《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01页。]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是为了使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的财产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由此可知,不当得利制度的机能,在与认定财产变动过程中受益者要保有其所受利益的正当性,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然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并非不当得利制度本身所能确定的,而应基于债权、物权、人格权、身份法、票据法、婚姻家庭法等领域作出判断,来认定受益者有无保有其所受利益的正当性。不当得利的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益,致他人受损害,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综上可知,不当得利奠基于衡平观念,调解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意在恢复当事人之间非正常的利益变动。然而在实践和理论中, 衡平的滥用使得不当得利无限扩张,其结果是不当得利被认为是“民法的垃圾箱”、“万灵丹”,专门处理杂乱的纠纷。[[[] 马继军:《论不当得利》,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页。]]因此不当得利在民法适用中体现其公平的法律价值,要善于运用衡平思想的调节作用。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在理论中不当得利有三要件和四要件之说。有些学者主张三要件主要是:不当得利一方必须受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害;无法律上的原因。有些学者主张四要件主要包括: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的利益和受到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两种不同的学说,在司法实践中四要件规定的更符合司法实务中的需要。其中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和消极增加;他方受到损失即财产积极和消极的减少;获得利益和受到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中针对给付型不当得利,以给付关系替代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针对给付型的不当得利则是自始或嗣后欠缺的给付目的,但是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则是欠缺保有利益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原因。由此可知,四要件比三要件在法律适用时,更能体现不当得利的衡平思想,平衡多方利益的冲突。但这并不意味着三要件学说不合理,该学说并没有割裂因果,而是将因果关系纳入到致使他人受到损害中进行考虑,在形式上四要件要比三要件较为清晰明了。因此在实务中四要件被广泛的适用。
三、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
不当得利制度在民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之债,其规范的目的主要是体现衡平思想,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是损害赔偿。随着网络时代的迅速发展,在手机转账时由于疏忽大意可能会导致转错账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不小心转错账户的时候,需要保存好交易记录,作为证据,但若是陌生的人,转错账之后需要与其进行及时的沟通,无法沟通起诉时,则需要对方的真实信息,因此对于追回自己的损失则会出现一定的困难。央行发布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可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但对于自己转错账的,并没有办法撤销。”同时《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是需要返还,但是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中,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主要有原物返还和金钱偿还。当受益人为善意时,其返还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当受益人为恶意时,其不但要返还其所获得的利益,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因此不当得利制度在法律的适用中应当返还获利其利息。
参考文献
[1]王泽鉴著:《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张江莉:《不当得利中“无法律上原因”之证明》,政法论坛,2010年第2期。
[3]洪学军著:《不当得利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4]刘言浩:《不当得利的形成与发展》,博士论文,复旦大学2011年。
[5]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祝杰:《不当得利中返还利益浅析》,当代法学,2003年0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