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编者按:
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环境和行业自身发生了很大变化。如何客观分析这些变化,继而做出正确的对策,是摆在每一个慈善组织面前的课题。本文作者尝试从发展环境、参与主体、业务模式三个方面对慈善事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予以分析。本期刊登其中“参与主体”部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慈善事业不再是富人的“特权”,而逐渐成为全民参与的公益活动。201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倡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全国性社会团体,各类慈善组织,各类企业,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社区、家庭、个人等各类主体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在此,就其中几类主体近年来的发展变化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政府:逐步调整自身在慈善事业中的定位和作用
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时代大背景下,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职能也正发生转变。近几年,各级政府除着力完善慈善相关政策法规以外,还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一是,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在实践方面,早在10多年前,就有广东等地方政府探索购买社会组织服务。2012年,中央财政首次划拨2亿元专项资金,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从地方层面上升到了中央层面。政府此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慈善组织开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专业社工服务等领域的社会服务活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慈善组织在以上领域的独特作用。在政策方面,2014年国务院《意见》规定,要加快出台有关措施,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同年11月,财政部、民政部下发《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规定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在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鼓励社会组织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发展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二是,搭建慈善资源对接平台。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开始陆续出面组织、搭建慈善组织与社会资源的交流对接平台。如2012年起由民政部、广东省政府、深圳市政府和中国慈善联合会等共同主办的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2012年宁夏政府组织的(宁夏)黄河善谷慈善博览会,以及2013年起广州市委、市政府开始每年举办一次的广州市慈善项目推介会等。以广州市慈善项目推介会为例,该推介会按照“政府搭台、慈善组织运作、社会参与”的理念,为慈善项目展示、交流、合作提供平台,引导社会热心企业、机构、个人参与慈善活动。2013年、2014年两届慈善项目推介会共对接慈善项目797个,筹集项目资金7.5亿元。2015年该项目推介会提出六个重点,即强调“社区慈善”、凸显“人人可为”、打造“精品项目”、注重“科技慈善”、强调“慈善公信”、扶持“民间慈善”,较好地把握了行业发展脉搏。此类对接平台在促进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媒体和公众协作,开辟一条资源共享、多方合作共赢的慈善发展新路径等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三是,对具体业务模式予以指导规范。2012年以来,民政部等相关政府部门陆续推出系列文件,指引慈善组织具体业务,规范行业发展。如2012年,民政部在分析社团和基金会的运作特点和主要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活动、经营服务性活动、经济实体、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管理做出规定;下发了《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对基金会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赠、基金会的交易、合作及保值增值,基金会的信息公开等内容进行规范。进入2015年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政部出台了《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 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积极作用的指导意见》,对于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救灾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提出具体要求。2015年,民政部还特别加强了对部管社会组织的管理,专门发文强调加强部管社团在开展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并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财务审计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
二、企业和企业家:以更专业的精神、更灵活的方式参与慈善
当前我国社会慈善捐赠总额中,企业和企业家的大额捐赠占据重要比例。据相关统计报告,2014年我国企业法人的款物捐赠达到了年度捐赠总额的7成,其中又有半数来自于民营企业,且这一现象已经延续多年。近年来,企业、企业家参与慈善事业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通过慈善事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增强。这种动力来自于多方面。其一来自于上层推动。2013年李克强总理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强调,央企需切实履行社会责任;2013年首部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中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指南》发布;相关部委通过发布指引文件、座谈研讨等方式,对直销、互联网等具体行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要求。其二来自于资本市场指引。我国深交所、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分别出台相关指导文件,对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提出具体要求。其三来自于市场的需求。消费者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微博、微信等社会化媒体的广泛应用,使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面临更大的品牌风险,从而成为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动力。其四来自于企业家精神。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与社会化媒体的爆发式增长,使得一批成功企业家以意见领袖的身份参与社会问题的讨论,并将其在经济领域的专长落实到慈善领域中来。
二是,参与慈善事业的方式趋于多元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开始摒弃以往单一的捐款,尝试与慈善事业的深度战略性跨界合作。成立非公募基金会。企业是我国非公募基金会的主要发起单位,民营企业则是其中最重要的力量。除了每年新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以外,由于政策放宽,一些原来由企业家设立、挂靠在大型慈善组织的冠名基金,开始脱离所挂靠慈善组织,独立注册成为非公募基金会。截至2013年底,我国共有3554家基金会,其中非公募基金会占到60%。捐赠股权。如牛根生在香港成立公益信托并捐赠家族所持有蒙牛股票,曹德旺捐出3亿股价值35亿元的福耀玻璃股份成立河仁慈善基金会,海航集团向慈航公益基金会捐出价值85亿元股份等等。除了捐赠股权以外,公益信托开始成为很多慈善家的期望。2014年2月,华民慈善基金会与深圳市民政局签署合作备忘,将在深圳前海国家级金融创新平台成立公益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运行模式创新试点。多元化投入。不少企业从单一的资金捐赠阶段,逐步发展为包括专业人才、产品、技术等在内的核心竞争力投入阶段。一些企业家还通过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职务,亲自参与到慈善组织运营中,为慈善事业发展贡献稀缺的人力资源。 三是,海外捐赠的频率和规模增加。有关资料显示,从2001年到2014年的12年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增长了近42倍,连续3年位列全球三大对外投资国。然而投资与发展速度过快、企业自身意识不到位,缺乏对当地的了解与合作,品牌形象不佳且影响力不足,均使得中国企业的海外经营面临争议。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逐步意识到在参与全球化的过程中,在海外履行社会责任,将与在国内一样成为必然。当前,已经有一些企业和企业家开始进行海外捐赠。如2014年,潘石屹、张欣夫妇分别向美国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捐赠1500万、1000万美元的“SOHO中国助学金”。
三、慈善会:持续发展中的慈善主力军
一是,从接收的社会捐赠量来看,慈善会“三分天下有其一”。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以中华慈善总会和全国团体会员为主体的慈善会系统,已经在中央、省、市、县甚至乡镇、村建立了一个基本覆盖全国的庞大慈善网络。截至2014年,全国县级以上慈善会已经发展到近2400家。各级慈善会已成为我国接收社会捐助的重要渠道,其接收社会捐助总量多年来稳步增长。就近几年的数据来看,慈善会系统接收了我国全社会捐助总额的1/3,与基金会、民政系统共同形成了接收社会捐赠的三大渠道。从各地情况来看,与当地的其他社会组织相比,慈善会无论是在募捐额、影响力等方面都走在前列,是各地慈善组织的主力军。
二是,慈善会身份改革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热点问题。2014年,深圳市按照“政社分开、会会分离”的原则实现市民政局和市慈善会的政社分开,同时还将市慈善会分离,分别成立慈善公益事业联合会和慈善基金会,民政局长辞去市慈善会法人代表的职务。深圳市的改革,引发了公众对全国慈善会身份的关注。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从 1998年开始,中华慈善总会和各地慈善会就陆续成立,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社团的身份接受管理。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后,此前因无此条例而注册成为社会团体的公益组织,有的就逐渐按照自己的实际工作内容转型,将身份从社会团体变更为基金会。但是大多数地区仍然是按照原有的方式在运行。民政部鉴于慈善会历史形成的格局,明确各级慈善会可保留社团登记,但完全纳入公募基金会性质管理,包括财务、审计、年检、评估等等。这样的话,慈善会成为了可以拥有会员的基金会,进而形成了一个覆盖全国的慈善网络,这是其他基金会所不具备的特点。特别是在地方,慈善会由于和当地政府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募捐等方面具有了相对较强的优势。因此有人提出来政府对慈善会是“法外开恩”,其他地方的慈善会也应像深圳一样,选择一种明确身份,或转型为基金会或转型为行业协会,同时切断与政府的行政关系,进而与其他慈善组织一起展开公平竞争。
三是,离退休干部任职问题引发慈善会对专业人才和可持续发展的思考。2014年6月25日,中组部下发《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该通知对于慈善会人员构成影响较大。多年来,大多数地方慈善会的领导是退休下来的老干部或由民政部门干部兼任,部分地方慈善会还有行政事业编制。这些老干部在离退休后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为慈善事业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中组部《通知》下发后,各地慈善会相应有了不同情况的变动。如何建立专业的人才队伍、探讨可持续发展之路,将成为今后慈善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宗教慈善:正式登上我国慈善事业的舞台
一是,多部委联合发文推动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标志着宗教慈善的正式登场。2012年初,国家宗教局联合六部门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为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提供政策指导。该文件以及随后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表明了党和政府鼓励与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立场和态度。多年来,由于意识形态等原因,我国宗教慈善一直受到严格的管理和限制。如何正确处理好宗教信仰与社会服务活动之间的冲突,是宗教慈善的重要问题。“宗教慈善组织需要在慈善领域加强自身社会身份的建构,将宗教信仰获得与社会服务获得加以分离。”这两种身份的分离并非意在彼此取代,而是确立宗教信仰在慈善活动中的边界。针对这个问题,《意见》强调“加强对宗教界设立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引导其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并且明确提出“引导宗教界扬长避短,在最能发挥自身优势、体现自身价值的公益慈善领域点,开展活动”,且“不得在公益慈善活动中传播宗教”“不受境外势力支配,不接受境外附带政治和宗教条件的资助、捐赠和合作”,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给出了一个较为清晰的界定。
二是,袁厉害弃婴收养事件促进政府对宗教界在慈善活动中作用的重新考量。2013年1月4日,兰考县袁厉害家的二层楼房起火,造成其收养的孤残儿童7死1伤,引起了全社会对弃婴收养问题的重视。收养孤残儿童是宗教慈善的传统,目前60%以上的民间孤儿收养机构都有宗教背景,然而由于宗教组织作为社会组织以及宗教团体、宗教场所本身法人地位的缺失,我国宗教慈善机构在法律上处于尴尬的境地。袁厉害事件发生后,由民政部、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宗教事务局等七部委于2013年5月14日共同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强调,“宗教事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相关工作”,直接规定了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界收留弃婴工作的管理、引导和监督关系。该文件的出台,说明政府已经对宗教界在社会慈善公益活动中的作用,尤其是在收养民间孤残儿童方面的活动有所认同,为宗教界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打开了一扇门。
三是,宗教慈善已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品牌影响力。从关注领域来看,灾害救助、扶助残疾人、养老托孤、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是宗教慈善的传统项目和优势品牌。如中国南传佛教“佛光之家”慈善项目,定位于禁毒和防治艾滋病;爱德基金会打造以城市社区养老项目为特色的慈善品牌。在实践中,一些宗教组织通过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的方式来获得合法身份,开展慈善活动。比较有影响力的如爱德基金会、进德公益基金会、灵山慈善基金会等。也有一些宗教慈善机构与慈善组织联合开展慈善活动,如北京白云观与中国残疾人慈善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禅机儿童助学公益项目。此外,一些国际性宗教慈善基金会进入内地开展活动。如慈济功德会开启慈善、医疗、教育、人文的四大志业,其分支机构已遍布全球47个国家,拥有上千万志工,成为规模庞大的国际性慈善组织。2010年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在苏州正式挂牌成立,重点培育志工,组织志工以社区为单位开展活动。国际性宗教慈善组织的到来,将为我国慈善领域增添新的示范案例与合作机会。
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环境和行业自身发生了很大变化。如何客观分析这些变化,继而做出正确的对策,是摆在每一个慈善组织面前的课题。本文作者尝试从发展环境、参与主体、业务模式三个方面对慈善事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予以分析。本期刊登其中“参与主体”部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慈善事业不再是富人的“特权”,而逐渐成为全民参与的公益活动。201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倡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全国性社会团体,各类慈善组织,各类企业,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社区、家庭、个人等各类主体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在此,就其中几类主体近年来的发展变化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政府:逐步调整自身在慈善事业中的定位和作用
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时代大背景下,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职能也正发生转变。近几年,各级政府除着力完善慈善相关政策法规以外,还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一是,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在实践方面,早在10多年前,就有广东等地方政府探索购买社会组织服务。2012年,中央财政首次划拨2亿元专项资金,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从地方层面上升到了中央层面。政府此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慈善组织开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专业社工服务等领域的社会服务活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慈善组织在以上领域的独特作用。在政策方面,2014年国务院《意见》规定,要加快出台有关措施,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同年11月,财政部、民政部下发《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规定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在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鼓励社会组织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发展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二是,搭建慈善资源对接平台。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开始陆续出面组织、搭建慈善组织与社会资源的交流对接平台。如2012年起由民政部、广东省政府、深圳市政府和中国慈善联合会等共同主办的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2012年宁夏政府组织的(宁夏)黄河善谷慈善博览会,以及2013年起广州市委、市政府开始每年举办一次的广州市慈善项目推介会等。以广州市慈善项目推介会为例,该推介会按照“政府搭台、慈善组织运作、社会参与”的理念,为慈善项目展示、交流、合作提供平台,引导社会热心企业、机构、个人参与慈善活动。2013年、2014年两届慈善项目推介会共对接慈善项目797个,筹集项目资金7.5亿元。2015年该项目推介会提出六个重点,即强调“社区慈善”、凸显“人人可为”、打造“精品项目”、注重“科技慈善”、强调“慈善公信”、扶持“民间慈善”,较好地把握了行业发展脉搏。此类对接平台在促进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媒体和公众协作,开辟一条资源共享、多方合作共赢的慈善发展新路径等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三是,对具体业务模式予以指导规范。2012年以来,民政部等相关政府部门陆续推出系列文件,指引慈善组织具体业务,规范行业发展。如2012年,民政部在分析社团和基金会的运作特点和主要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活动、经营服务性活动、经济实体、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管理做出规定;下发了《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对基金会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赠、基金会的交易、合作及保值增值,基金会的信息公开等内容进行规范。进入2015年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政部出台了《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 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积极作用的指导意见》,对于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救灾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提出具体要求。2015年,民政部还特别加强了对部管社会组织的管理,专门发文强调加强部管社团在开展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并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财务审计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
二、企业和企业家:以更专业的精神、更灵活的方式参与慈善
当前我国社会慈善捐赠总额中,企业和企业家的大额捐赠占据重要比例。据相关统计报告,2014年我国企业法人的款物捐赠达到了年度捐赠总额的7成,其中又有半数来自于民营企业,且这一现象已经延续多年。近年来,企业、企业家参与慈善事业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通过慈善事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增强。这种动力来自于多方面。其一来自于上层推动。2013年李克强总理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强调,央企需切实履行社会责任;2013年首部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中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指南》发布;相关部委通过发布指引文件、座谈研讨等方式,对直销、互联网等具体行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要求。其二来自于资本市场指引。我国深交所、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分别出台相关指导文件,对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提出具体要求。其三来自于市场的需求。消费者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微博、微信等社会化媒体的广泛应用,使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面临更大的品牌风险,从而成为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动力。其四来自于企业家精神。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与社会化媒体的爆发式增长,使得一批成功企业家以意见领袖的身份参与社会问题的讨论,并将其在经济领域的专长落实到慈善领域中来。
二是,参与慈善事业的方式趋于多元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开始摒弃以往单一的捐款,尝试与慈善事业的深度战略性跨界合作。成立非公募基金会。企业是我国非公募基金会的主要发起单位,民营企业则是其中最重要的力量。除了每年新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以外,由于政策放宽,一些原来由企业家设立、挂靠在大型慈善组织的冠名基金,开始脱离所挂靠慈善组织,独立注册成为非公募基金会。截至2013年底,我国共有3554家基金会,其中非公募基金会占到60%。捐赠股权。如牛根生在香港成立公益信托并捐赠家族所持有蒙牛股票,曹德旺捐出3亿股价值35亿元的福耀玻璃股份成立河仁慈善基金会,海航集团向慈航公益基金会捐出价值85亿元股份等等。除了捐赠股权以外,公益信托开始成为很多慈善家的期望。2014年2月,华民慈善基金会与深圳市民政局签署合作备忘,将在深圳前海国家级金融创新平台成立公益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运行模式创新试点。多元化投入。不少企业从单一的资金捐赠阶段,逐步发展为包括专业人才、产品、技术等在内的核心竞争力投入阶段。一些企业家还通过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职务,亲自参与到慈善组织运营中,为慈善事业发展贡献稀缺的人力资源。 三是,海外捐赠的频率和规模增加。有关资料显示,从2001年到2014年的12年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增长了近42倍,连续3年位列全球三大对外投资国。然而投资与发展速度过快、企业自身意识不到位,缺乏对当地的了解与合作,品牌形象不佳且影响力不足,均使得中国企业的海外经营面临争议。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逐步意识到在参与全球化的过程中,在海外履行社会责任,将与在国内一样成为必然。当前,已经有一些企业和企业家开始进行海外捐赠。如2014年,潘石屹、张欣夫妇分别向美国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捐赠1500万、1000万美元的“SOHO中国助学金”。
三、慈善会:持续发展中的慈善主力军
一是,从接收的社会捐赠量来看,慈善会“三分天下有其一”。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以中华慈善总会和全国团体会员为主体的慈善会系统,已经在中央、省、市、县甚至乡镇、村建立了一个基本覆盖全国的庞大慈善网络。截至2014年,全国县级以上慈善会已经发展到近2400家。各级慈善会已成为我国接收社会捐助的重要渠道,其接收社会捐助总量多年来稳步增长。就近几年的数据来看,慈善会系统接收了我国全社会捐助总额的1/3,与基金会、民政系统共同形成了接收社会捐赠的三大渠道。从各地情况来看,与当地的其他社会组织相比,慈善会无论是在募捐额、影响力等方面都走在前列,是各地慈善组织的主力军。
二是,慈善会身份改革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热点问题。2014年,深圳市按照“政社分开、会会分离”的原则实现市民政局和市慈善会的政社分开,同时还将市慈善会分离,分别成立慈善公益事业联合会和慈善基金会,民政局长辞去市慈善会法人代表的职务。深圳市的改革,引发了公众对全国慈善会身份的关注。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从 1998年开始,中华慈善总会和各地慈善会就陆续成立,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社团的身份接受管理。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后,此前因无此条例而注册成为社会团体的公益组织,有的就逐渐按照自己的实际工作内容转型,将身份从社会团体变更为基金会。但是大多数地区仍然是按照原有的方式在运行。民政部鉴于慈善会历史形成的格局,明确各级慈善会可保留社团登记,但完全纳入公募基金会性质管理,包括财务、审计、年检、评估等等。这样的话,慈善会成为了可以拥有会员的基金会,进而形成了一个覆盖全国的慈善网络,这是其他基金会所不具备的特点。特别是在地方,慈善会由于和当地政府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募捐等方面具有了相对较强的优势。因此有人提出来政府对慈善会是“法外开恩”,其他地方的慈善会也应像深圳一样,选择一种明确身份,或转型为基金会或转型为行业协会,同时切断与政府的行政关系,进而与其他慈善组织一起展开公平竞争。
三是,离退休干部任职问题引发慈善会对专业人才和可持续发展的思考。2014年6月25日,中组部下发《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该通知对于慈善会人员构成影响较大。多年来,大多数地方慈善会的领导是退休下来的老干部或由民政部门干部兼任,部分地方慈善会还有行政事业编制。这些老干部在离退休后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为慈善事业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中组部《通知》下发后,各地慈善会相应有了不同情况的变动。如何建立专业的人才队伍、探讨可持续发展之路,将成为今后慈善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宗教慈善:正式登上我国慈善事业的舞台
一是,多部委联合发文推动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标志着宗教慈善的正式登场。2012年初,国家宗教局联合六部门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为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提供政策指导。该文件以及随后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表明了党和政府鼓励与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立场和态度。多年来,由于意识形态等原因,我国宗教慈善一直受到严格的管理和限制。如何正确处理好宗教信仰与社会服务活动之间的冲突,是宗教慈善的重要问题。“宗教慈善组织需要在慈善领域加强自身社会身份的建构,将宗教信仰获得与社会服务获得加以分离。”这两种身份的分离并非意在彼此取代,而是确立宗教信仰在慈善活动中的边界。针对这个问题,《意见》强调“加强对宗教界设立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引导其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并且明确提出“引导宗教界扬长避短,在最能发挥自身优势、体现自身价值的公益慈善领域点,开展活动”,且“不得在公益慈善活动中传播宗教”“不受境外势力支配,不接受境外附带政治和宗教条件的资助、捐赠和合作”,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给出了一个较为清晰的界定。
二是,袁厉害弃婴收养事件促进政府对宗教界在慈善活动中作用的重新考量。2013年1月4日,兰考县袁厉害家的二层楼房起火,造成其收养的孤残儿童7死1伤,引起了全社会对弃婴收养问题的重视。收养孤残儿童是宗教慈善的传统,目前60%以上的民间孤儿收养机构都有宗教背景,然而由于宗教组织作为社会组织以及宗教团体、宗教场所本身法人地位的缺失,我国宗教慈善机构在法律上处于尴尬的境地。袁厉害事件发生后,由民政部、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宗教事务局等七部委于2013年5月14日共同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强调,“宗教事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相关工作”,直接规定了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界收留弃婴工作的管理、引导和监督关系。该文件的出台,说明政府已经对宗教界在社会慈善公益活动中的作用,尤其是在收养民间孤残儿童方面的活动有所认同,为宗教界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打开了一扇门。
三是,宗教慈善已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品牌影响力。从关注领域来看,灾害救助、扶助残疾人、养老托孤、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是宗教慈善的传统项目和优势品牌。如中国南传佛教“佛光之家”慈善项目,定位于禁毒和防治艾滋病;爱德基金会打造以城市社区养老项目为特色的慈善品牌。在实践中,一些宗教组织通过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的方式来获得合法身份,开展慈善活动。比较有影响力的如爱德基金会、进德公益基金会、灵山慈善基金会等。也有一些宗教慈善机构与慈善组织联合开展慈善活动,如北京白云观与中国残疾人慈善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禅机儿童助学公益项目。此外,一些国际性宗教慈善基金会进入内地开展活动。如慈济功德会开启慈善、医疗、教育、人文的四大志业,其分支机构已遍布全球47个国家,拥有上千万志工,成为规模庞大的国际性慈善组织。2010年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在苏州正式挂牌成立,重点培育志工,组织志工以社区为单位开展活动。国际性宗教慈善组织的到来,将为我国慈善领域增添新的示范案例与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