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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本案的关键,是人工授精生育方式的法律认定问题,通常来讲,人工授精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几种情况:
1、如果是夫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这就不存在争议。2、女方单独实施人工授精或男方单独实施人工授精的,前者情况下,女方与孩子是一种天然的母子关系,而男方因缺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这个条件,与孩子的关系在法律上会存在一定的分歧。比如,在男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女方单独实施人工受精的,我们就认为所生孩子对女方来说是其子女,对男方则不是,其不须承担义务。
本案的情况很特殊,因为男女双方都想要孩子的监护权,而人工授精是男方的主观意愿,女方不知道,但是无论如何,孩子是女方生育的。根据这一事实可以认为,骆琳与张建平双方对孩子拥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孩子应当被视为他们的婚生子女。
夫妻离婚后,弦子归谁抚养,法院一般会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来考虑。通常来说,10岁以下的孩子应该由母亲抚养。但是,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也应该考虑到张建平不能生育的合理要求,法院也可以把孩子的抚养权判归他所有。
本案中,张建平违背了诚信原则,采取蒙蔽的方式而使骆琳怀孕。因此,骆琳可以向法院诉讼自己的人格尊严权利遭受侵害,她有权要求张建平对自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编辑,你好!
我女儿今年15岁,虽然年龄小,但是很有爱心,平时经常帮助生活困难的同学。前几天,我们看电视新闻,得知血液中心急需用血,女儿打算去义务献血,但是我担心她的身体承受不了。女儿说,她是公民,应该尽公民的义务。请问,我反对女儿去献血,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
高萍
高萍女士:
您女儿想要加入义务献血的行列,说明她有爱心和社会责任感,这是件好事。但是,国家不接受未成年人献血,所以您女儿现在还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作为她的监护人,您有权阻止她。
《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由于未成年人的身体还没有发育完全,献血会影响其健康成长。您应做好女儿的思想工作,待她迈入成年人行列之后,再去实现这种美好的愿望。
我是否有权分割公婆出资购买的房产
编辑,你好!
我和丈夫陈某于2005年10月登记结婚,几年后陈某开始嫌弃我,我经过多方了解得知他有外遇。我无法容忍他的背叛行为,想与他离婚。我们在登记结婚后买有一套商品房,房产证上写的是陈某的名字,该房的首付款18万元是陈某父母支付的,当时他们并没有明确表示首付款是赠与他儿子一个人的,请问,我在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该房产?若有权分割,具体如何分割?
艳敏
艳敏女士:
你与丈夫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从你来信所述情况看,陈某的父母在支付购房款时,并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陈某的,因此,陈某父母的出资应当认定为是对你们夫妻的赠与,该房产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你有权主张分割。
具体如何分割该房产,你可以与陈某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视具体情形依法判决。一般来说,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法院拍卖房屋,将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编辑 魏 光
本案的关键,是人工授精生育方式的法律认定问题,通常来讲,人工授精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几种情况:
1、如果是夫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这就不存在争议。2、女方单独实施人工授精或男方单独实施人工授精的,前者情况下,女方与孩子是一种天然的母子关系,而男方因缺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这个条件,与孩子的关系在法律上会存在一定的分歧。比如,在男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女方单独实施人工受精的,我们就认为所生孩子对女方来说是其子女,对男方则不是,其不须承担义务。
本案的情况很特殊,因为男女双方都想要孩子的监护权,而人工授精是男方的主观意愿,女方不知道,但是无论如何,孩子是女方生育的。根据这一事实可以认为,骆琳与张建平双方对孩子拥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孩子应当被视为他们的婚生子女。
夫妻离婚后,弦子归谁抚养,法院一般会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来考虑。通常来说,10岁以下的孩子应该由母亲抚养。但是,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也应该考虑到张建平不能生育的合理要求,法院也可以把孩子的抚养权判归他所有。
本案中,张建平违背了诚信原则,采取蒙蔽的方式而使骆琳怀孕。因此,骆琳可以向法院诉讼自己的人格尊严权利遭受侵害,她有权要求张建平对自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编辑,你好!
我女儿今年15岁,虽然年龄小,但是很有爱心,平时经常帮助生活困难的同学。前几天,我们看电视新闻,得知血液中心急需用血,女儿打算去义务献血,但是我担心她的身体承受不了。女儿说,她是公民,应该尽公民的义务。请问,我反对女儿去献血,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
高萍
高萍女士:
您女儿想要加入义务献血的行列,说明她有爱心和社会责任感,这是件好事。但是,国家不接受未成年人献血,所以您女儿现在还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作为她的监护人,您有权阻止她。
《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由于未成年人的身体还没有发育完全,献血会影响其健康成长。您应做好女儿的思想工作,待她迈入成年人行列之后,再去实现这种美好的愿望。
我是否有权分割公婆出资购买的房产
编辑,你好!
我和丈夫陈某于2005年10月登记结婚,几年后陈某开始嫌弃我,我经过多方了解得知他有外遇。我无法容忍他的背叛行为,想与他离婚。我们在登记结婚后买有一套商品房,房产证上写的是陈某的名字,该房的首付款18万元是陈某父母支付的,当时他们并没有明确表示首付款是赠与他儿子一个人的,请问,我在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该房产?若有权分割,具体如何分割?
艳敏
艳敏女士:
你与丈夫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从你来信所述情况看,陈某的父母在支付购房款时,并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陈某的,因此,陈某父母的出资应当认定为是对你们夫妻的赠与,该房产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你有权主张分割。
具体如何分割该房产,你可以与陈某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视具体情形依法判决。一般来说,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法院拍卖房屋,将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编辑 魏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