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残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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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产权残缺是研究经济利益问题的一把钥匙,产权残缺导致了利益受损。文章剖析了产权明晰与产权完整的区别,解释了产权残缺与利益受损之间的关系,指出私有产权并不一定意味着高效的资源配置,导致产权残缺的原因既包括市场失灵也包括政府干预,而维护受损者的利益,促进社会公正,需要政府的公共利益
  补偿。
  关键词:产权残缺;产权清晰;政府职能
  中图分类号: F120.2 [文献标识码] A ?眼文章编号?演 1673-0461(2012)04-0005-06
  产权是20世纪90年代经济学研究领域的一个热点,然而随着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逐步完成,近年来这一研究受到了冷遇。但是产权与利益密切相关,利益是经济学永恒的话题,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各种利益冲突背后深层次的原因都在于产权问题。本研究认为,产权明晰并非产权问题研究的终结,即使在产权清晰的情况下仍然可能存在着产权残缺,存在着利益受损的现象,产权残缺研究对于认识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具有重要的价值。产权是人们围绕或通过财产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产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权能可以带来利益。“任何一项产权,都包括主体的权能和利益两个方面。所谓权能就是产权主体对财产的权力、职能或作用。所谓利益,则是指财产对主体的具体的效用或带来的好处。”[2]产权是从本质上研究利益问题的重要方法。产权残缺是由于产权界定的困难或者外力的强制等原因,产权所有者不能完全行使一种或几种权力,进而导致产权主体不能享有权力所带来的全部利益的现象。产权残缺是由于所有者对控制权的残缺导致了收益权的残缺,从而导致了产权的不完整。
  一、国内外有关产权残缺的研究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了由于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过程的分离而导致的劳动力产权残缺,进而导致的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虽然马克思没有明确论述劳动力产权的定义,但是在马克思的研究中包含了劳动力所有权残缺的思想,并用它来解释剩余价值的来源,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由于工人没有生产资料,不得把出卖自己的劳动,工人虽然拥有自己劳动的所有权,但是它已经把自己劳动的使用权让渡给了资本家,使用权或者控制权的残缺,导致了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本身不归它的卖者所有,正如已经卖出的油的使用价值不归油商所有一样。货币所有者支付了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劳动力一天的使用即一天的劳动就归他所有。劳动力维持一天只费半个工作日,而劳动力却能劳动一整天,因此,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3]这样通过延长工人劳动时间,工人创造出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劳动力的产权是残缺的,劳动力使用权支配能力的残缺,导致了工人利益的受损。“现在,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对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所有权和劳动的分离,成了似乎是一个以它们的同一性为出发点的规律的必然结果。”[3]这样“商品生产按自己本身内在的规律越是发展成资本主义生产,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也就越是转变为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3]
  从20世纪60、70年代开始,国内外围绕产权残缺进行了为数不多的研究,现有的产权残缺的研究界定了产权残缺的内涵、产权残缺与利益损益的关系,但是对于产权权利束中各项权利的残缺与利益受损的关系、产权残缺的影响因素、产权残缺与产权清晰的关系等问题尚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
  国外有关产权残缺的研究主要是从政府对产权残缺的影响以及产权保护成本导致的产权残缺的角度进行的研究。
  一是政府干预与产权残缺。德姆塞茨(1967)认为国家有可以对私人所有权的权利束施加限制的权利。“权利之所以常常变得残缺,是因为一些代理者(如国家)获得了允许其他人改变所有制安排的权利。对废除部分私有权束的控制已被安排给了国家,或已由国家来承担。”[4]当国家对私有产权加以限制时,就会引起私有产权的残缺。产权残缺是对那些用来确定“完整的”所有制中的权利束中的一些私有权的删除。与此相似,埃格特森(1990)提出了产权的弱化的概念,“如果政府对独占权加一定限制,我们习惯地把这些限制称为产权的弱化”[5]
  二是产权界定成本与产权残缺。产权界定需要搜集信息、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成本,产权所有者会权衡产权的界定、保护成本与产权收益之间的关系,如果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成本过大,产权界定成本会使所有者放弃部分权力,把部分产权置于公共领域,从而会导致产权残缺。“如果交易成本大于零,产权就能被完整地界定。”[6]即产权不可能被完全地界定,产权的所有者放弃部分权力,把它置于公共领域,导致了产权的残缺。巴泽尔(1997)认为:“除非产权得到完全界定——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这是永远做不到的——部分有价值的产权将总是处在公共领域中,人们不想去界定产权的那些财产就在公共领域。”[6]柯武刚、史漫飞(2003)提出了排他成本的概念。要想防止别人在没有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财产,所有者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例如,这样的未授权使用可以是盗窃或强占土地。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况,人们花钱于锁具、栅栏、股票和土地权利登记、电脑中的信息保护系统。我们称这些成本为排他性成本。”[7]
  国内有关产权残缺的理论研究较少,现有的文献主要是介绍西方的产权残缺理论,并用产权残缺理论分析中国的现实问题,如国有企业的产权问题、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产权问题、劳动力产权问题、生态环境的产权问题等,其中以有企业产权残缺和农村土地产权残缺为最多。
  一是国有企业改革与产权残缺。该类研究认为国有企业实行公有制,导致产权不清的角度进行研究的。进而认为明晰产权,有利于增强激励机制。从而提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就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但是没有从产权残缺角度研究利益受损问题。李风圣(1995)[8]在国内较早地系统介绍了产权残缺理论,他认为造成产权残缺的原因有:产权不可分、产权受限制、产权不能交换、产权模糊、产权配置不当等。并用产权残缺分析了我国的国有企业的改革。刘宝明等[9](1999)认为,不能仅仅将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其产权结构,而应该同时深入到组成企业的各利益相关主体,来分析企业的产权残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所有者缺位”和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相匹配的问题,是“产权残缺”的问题。   二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与产权残缺。该类研究认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界定不清,导致了产权的残缺,导致了农民利益的受损。郑风田(1995)[10]认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虚设是造成上级机关侵蚀农民土地所有权收益权的根源,提出了土地国有化等对策。
  三是劳动力产权残缺。宁熙(2005)[11]等认为在国内经济转型过程中之所以会发生“浙江—陕西之谜”,关键在于人力资本产权残缺。沈薇(2004)认为企业合约的签订过程、执行过程和再调整过程会产生人力资本的产权残缺。姚先国等认
  为[12](2001)产权残缺劳动力与企业所有者行为博弈的结果影响了劳动者的工作努力程度和工作积极性,从而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
  四是生态与产权残缺。罗慧等(2005)[13]运用产权残缺理论揭示陕北黄土高原生态环境治理困境的产权残缺及其根源,提出了明晰陕北黄土高原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资源产权,建立资源产权明晰的产权有效保护规则等对策。
  总之,国内外虽然就产权残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但是多是就产权残缺定义、保护进行的研究。现在有的研究概括起来:一是把产权完整等同于产权权清晰,一些研究实际上认为集体产权或公有产权的效率低,鼓吹通过私有化的方式来明晰产权;二是夸大产权界定的作用,认为产权界定清晰了,利益边界就清晰了,资源配置效率就提高了,夸大了产权清晰的作用;三是对于影响产权残缺的因素、产权残缺与产权清晰的关系、产权残缺与政府的职能等问题则研究的不够深入。本文认为产权范畴并一定意味着用私有化来界定产权。产权残缺可能是由市场失灵导致的,也可能是由政府干预导致的,或者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的共同结果,因此,对于产权残缺应该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的作用,减少产权残缺导致的损失,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产权残缺、产权完整与产权清晰
  提到产权的概念人们往往会联想到产权界定问题,而产权界定的方式就是私有化,本文认为产权清晰并不一定意味着资源配置的高效,私有产权并不一定高效率,也不一定意味着所有者能够得到全部的权益。因此,产权的概念和私有化或者产权的界定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产权完整是与产权残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产权残缺度越大,产权完整度越小,是产权的所有者能够得到产权所能带来的全部收益的状态。产权完整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包括产权清晰的程度,产权主体的保护的能力和强度,外界掠夺的企图的力量,相关法律的保护等因素,产权清晰只是影响产权完整的因素之一,与此同时,即便产权是清晰的也可能存在着产权的残缺,也可能存在的利益的损失,存在的经济的低效率。产权的界定,并不是解决产权问题的核心问题。私有化并不是提高经济效率的万能钥匙。
  产权清晰是与产权模糊相对的一个概念,产权清晰是指产权的边界界定清晰,所有权归属清晰。产权模糊会导致利益的损失,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降低,但是产权残缺也不一定导致产权的所有者拥有产权附属的各项利益。在即使产权是清晰的,明确界定边界的情况下,产权所有者也有可能无法得到全部的利益。产权越模糊则说明产权越不清晰,产权边界界定越准确则产权越清晰。而产权完整和产权清晰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在一些情况下,产权是清晰的,但产权可能是不完整的。产权完整是比产权清晰更高层次的概念。对于生态建设而言其产权归属是清晰的,产权属于生态建设者,但是由于生态产品的空间流动性,生态建设者得不到全部的生态收益,生态建设者的产权是残缺的,其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现有的国内的文献多把产权清晰作为研究的对象,强调建立公开公平竞争市场,界定清晰的产权,然而忽略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市场也会失灵,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即使产权是清晰的,也会有产权残缺,也会导致利益受损,从而导致分配扭曲,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降低。同时政府行为,即政府对经济的调节和控制,也会改变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利益分配的改变,从而导致一部分人受益与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因此,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都会导致产权残缺。
  本文把产权完整度定义为产权所有者能够得到所有权的全部收益的状态。产权完整度定义为衡量产权完整程度的指标,用产权实际带来的收益与应该带来的收益之比,它衡量产权残缺导致的利益受损情况。设P 表示产权完整度, Vt 表示实际带来的利益, Vo 表示受损的利益, 则P=Vt/(Vt+Vo),P 越大产权越完整。产权的完整度取决于各项权能能否得到执行,主要是支配权的行使。在一些情况下,产权所有者由于界定产权的成本、保护产权的成本、科学技术的限制等因素无法对所有物行使控制权,从而由于控制权的残缺导致了收益权的残缺,本文认为产权的完整程度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一是产权清晰程度。产权清晰有利于保护产权的各项权能,因为产权清晰,有利于界定各项权能,从而获得各项权能带来的利益。但是在现实中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产权是难以清晰界定,产权界定的困难,导致了收益界定的困难。从而导致了产权完整度的降低。 “如果交易成本大于0,产权就不能被完整地界定。这些资产的属性,未来的所有者不完全知道,现在的所有者常常也不知道。资产的转让必须承担的成本,来自交易的双方确定这些资产有价值的属性是什么和获取这些属性的尝试,这些属性的界定是不完善的,因为完全界定的成本是高昂的。”[6]另一方面,即便产权是清晰的,产权也可能是不完整的,因为产权所有者可能会受到外力的掠夺,政府的干扰,外部性等问题的影响,即使产权是清晰的,产权也是不完整的。产权清晰只是影响完整度的因素之一。
  二是产权保护努力。产权包含利益,所以产权所有者会努力保护自己的权能,以获取其利益,但是由于保护能力不足,或者保护成本太大,也会导致产权的不完整。这样产权的保护需要付出保护的成本,如安全设施的配置等成本即产权保护成本。对于收益最大化的产权主体来说,会衡量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如果成本大于收益,就会使产权主体放弃部分权能,从而放弃部分利益,导致利益受损。产权的完整度也取决于个人努力的保护的程度,个人在保护自己的权能的时候,因为要付出成本,因此个人会做出收益与成本的衡量。个人的努力程度越高,产权的完整度就会越高。   三是外部掠夺的可能。因为产权会带来利益,所以存在着外部掠夺的可能,这种外部可能是其他个体或群体也可能政府。尤其在保护产权的法律不健全的时候,容易发生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产权的掠夺,进而导致收益的受损,产权的残缺。即使在产权保护的法律健全的时候,也会发生政府对个人产权的侵占,即政府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私人产权进行干预,把一部分权能和利益无偿划拨给政府或他人或组织的行为。
  四是法律完备程度。保护产权的法律有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预期,减少个人保护的成本。政府法律的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一定的组织成本,政府法律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国家的司法机关付出一定的实施成本,法律的执行还要付出检察机关等部门的监督成本。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是由国家来支付原来由个人付出的保护成本。政府在产权保护时的规模效应、强制效应,保证了司法过程的执行效率。
  五是属性认知过程。一件物品带来的利益与其属性的认识有关,在一定时期,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由于人们经验的限制,人们对其有用性的认识是不全面的,这样由于认知能力的限制,导致了产权的残缺。正如马克思所言:“每一种这样的物都是许多属性的总和,因此可以在不同的方面,有用。发现这些不同的方面,从而发现物的多种使用方式,是历史的事情。”[14]
  总之,产权残缺是造成利益边界不清,从而导致利益受损的原因。产权完整度取决于产权清晰的程度、个人努力保护的程度、外部掠夺的努力程度以及政府的法律保护程度、商品属性的认识等因素。产权的清晰并不一定意味着产权的完整。总之产权残缺是造成利益边界不清,从而导致利益受损的原因。
  三、产权残缺与市场失灵、政府干预
  利益受损是经济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体系中,存在着利益的自动均衡机制,而对由于政府干预和市场失灵造成的利益受损,由于存在着补偿成本,则需要政府的利益公共补偿。在利益保护方面,一方面要完善市场机制,促进利益自动均衡机制的发挥;另一方面,对于市场失灵、政府行政命令导致的利益受损,则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进行以政府为中介的利益公共补偿。
  在完全竞争性的市场中,市场交易双方拥有独立的产权,商品按照价值规律的原则以商品价值的大小为基础进行等价交换。市场有相应的制度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虽然“在每一种交易里,总有一种交易的冲突,因为每个参加者总是想尽可能取多予少。”[15]一种情况是交易一方违犯了法律制度而使另一方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侵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通过制度约束来维护受损者的利益;另一种情况是虽然受到一定损失但不违犯法律的情况,如受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商品的价格会时而低于其价值,时而高于其价值。当商品的价格低于其价值时,对于卖者来说存在着利益受损。而当商品的价格高于其价值时,对于买者来说利益受损。但从一个长的时期来看,商品的价格总额与价值总额是相等的。这种利益交换的非均衡到均衡的过程是一个自发调节的过程,即在近于竞争性市场中由市场供求导致的利益非均衡存在着一个自动纠偏机制,因此这种非均衡不需要调节。在完全竞争性的市场中存在着“看不见的手”自动地调节着利益关系,使利益关系达到均衡状态。
  然而充分竞争只是一种近乎理想的状态,现实中存在两类由于非竞争而导致的产权残缺的情况:
  一是市场失灵导致的产权残缺。垄断、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公共物品,等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法有效配置。而之所以无法有效配置的原因就在于利益的损益。垄断的双方一方居于优势地位,另一方居于劣势地位,在竞争时由市场失灵造成的利益受损,不存在一个自动调节的机制,会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对于信息不对称来说,市场双信息拥有数量不同,双方的地位不同,信息不对称对于信息缺少的一方来说,会造成利益的受损,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外部性会使产权的所有者无法控制其所有权,如生态产品可以空间流动,从而导致正的外部性或负的外部性,从而导致相对的利益的受损或受益;公共物品也会导致利益的受损,对于提供公共物品性质的一方来说,存在着利益的受损。因此,市场不是万能的,单纯依靠产权界定或者私有化并不必然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并不必然导致经济效率的提高。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仍然处于贫困状态的原因之一。市场失灵造成的利益受损需要主动调节才能实现利益均衡协调。
  二是政府干预导致的产权残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过程也会导致产权残缺,进而导致利益受损。国家通过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干预经济,这样会改变社会的利益格局,改变分配制度。行政干预的理想结果是所有人的利益都得到增进,即帕累托改进,而现实中的结果往往是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而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得到增进,即非帕累托改进。行政干预改变了原有的产权结构,使一些个体得到一些权力而另一些个体失去一些权力。即行政干预使一些个体的产权残缺,从而利益受损。
  四、产权残缺与中国转型期利益问题
  利益受到损失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尤其是对于转型和发展过程中的中国来说,利益受损的现象更为常见。如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受损,违法犯罪行为中的利益受损,市场交易过程中的欺诈现象的利益受损,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利益受损等等,对于各种利益受损,根据其受损的现象有不同的解释。但是利益的深层次原因要从产权角度进行分析。从本质上讲利益受损的本质在于产权界定的困难或者外力的强制而导致产权权利束中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等一项或多项权利不能完全行使,权能的不完整导致了收益权的不完整,所有者不能得到全部的收益,从而所有者的利益受损。“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16]产权残缺是造成利益受损的根本原因,因此防范产权残缺是防止利益受损的根本途径。各种利益受损的根源都在于产权残缺,即所有者无法拥有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最终导致利益的受损,产权残缺导致了收入分配的扭曲。
  利益受损的原因在于产权残缺,因此,对于利益受损的防范来说,最重要的是建立防止产权残缺的机制,即建立起完善的产权保护机制,减少个人保护产权的成本,包括完善有关产权保护的法律规章、加强有关产权保护的法律规章的执行力度,以及减少受损者利益受损者进行利益诉求时的补偿成本,促进补偿的顺利进行。即保护个体的利益,要通过不断完善市场机制,促进自由竞争的市场体系的形成。   各种利益受损的根源都在于产权残缺,即所有者无法拥有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最终导致利益的流失。建国以后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产权残缺的主要利益受损有以下几类:
  一是“三农问题”的产权残缺与利益受损。对于三农问题有各种各样的解释,本文认为,从产权角度看,产权残缺是造成三农问题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基础,本文把造成三农问题概括为“三大剪刀差”,而三大剪刀差的根源就在于产权残缺:第一,工农产品的价格剪刀差。价格剪刀差是工农产品价格偏差其原本的价值,工业品价格高于其自身价值,农产品低于其合理价值的现象。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制度,国家用行政命令的手段规定农产品的价格,农民没有对农产品的定价权,农产品的价格低于其应有的价值。国家对农产品的收益权的强制剥夺,使农民对农产品的产权是不完整的。产权残缺导致了农民利益的流失。第二,征地价格的剪刀差。在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下,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哪一级集体归属不清。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清晰,土地虽然归集体所有,但集体是虚置的。农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地方政府就可以利用行政权利,划拨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农民土地产权残缺是存在着失地农民问题的症结所在。第三,劳动力价格剪刀差。在建国初期甚至现在某种程度上,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民的自由流动,农村劳动力不能由农村流向劳动力价格更高的城市。农民对于自己的劳动力没有完整的处置权,农民对劳动力产权残缺导致了农民不能获得全部的收益。
  二是改革过程的产权残缺与利益受损。改革的过程是一个利益格局变动的过程,通过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动,建立起激励机制、约束机制。改革过程是产权的再配置过程,原来拥有的产权被划拨给他人。实际上也就是把本来的属于一些群体的产权通过行政的手段划拨给了别人。这样产权由于行政的强制而导致了残缺。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下岗人员、机构精减人员,就是运用行政的力量,而改变了造成了劳动力产权残缺,造成了部分群体的利益受损。
  三是外部性导致的产权残缺与利益受损。一些物品产权的某些权利束具有空间流动性,存在着准确界定的困难。对于通常所说的外部性来说,由于利益的空间流动性,产权进入公共领域,产权更难以界定,产权的残缺导致了利益的流失。如对于西部地区的还林还草等生态建设来说,生态建设的成本由西部地区承担,但是建好后,由于生态效益的流动性,生态建设带来的好处由全国乃至整个地区共享。生态效益的空间流动性,导致了生态产权的残缺,导致了生态建设者的利益受损。
  五、产权残缺与政府职能
  对于市场失灵和政府行为而导致的利益受损不存在自动调节机制,需要外力的作用才能使利益恢复均衡状态。纠正产权残缺的方法是通过明确产权关系,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的收益边界,促进产权的完整。当发生利益损益时,受损者可以与受益者通过谈判或者法律仲裁的方法达成补偿协议。然而现实中补偿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本文把补偿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成本定义为补偿成本。这些成本包括界定产权的费用、确定受益者的费用、利益诉求的费用等。利益受损在利益诉求时,会衡量补偿成本与补偿收益之间的关系,只有当补偿收益大于补偿成本时,利益受损者才会要求补偿。当补偿成本大于补偿收益时,受损者可能会放弃了本来应该拥有的产权所能带来的收益。
  由产权导致的利益受损存在着补偿成本,受损者会衡量补偿的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对于一些过程来说,如果补偿的成本大于收益,则个人可能会放弃补偿的要求。在受损者为群体的时候,受损者存在着搭便车的动机,即希望其它受损者支付补偿的成本,而自己免费享受补偿的收益。因此,这就提出了公共补偿的要求,即由政府为中介通过政府对受益者征税的办法补偿受损者,解决利益补偿过程中的补偿成本过高问题。对于群体性的利益受损来说,还有一个组织成本问题,对于群体来说,利益诉求是一个公共物品。利益的诉求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这样每个人都会掩饰自己诉求的动力,而希望别的个体提出利益诉求的行为,即存在着利益补偿的“搭便车行为”。
  因此,造成产权残缺的原因既包括市场的失灵与政府干预,对于这两类利益受损都不存在着自动均衡的机制,由于补偿成本的存在,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进行宏观调控,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补偿受损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在中国工业化过程中,国家通过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制度,限制了农民对农产品的自由支配权,农民的农产品的残缺因为政府的干预而残缺。农民以工农业价格剪刀差为中国工业化积累了原始资金,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失。通过国家的财政税收补偿农民,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既是一种政府宏观补偿。
  六、结 论
  总之,产权是与利益相关的一个经济学范畴,利益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话题,产权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绕不开的概念。本文认为一提产权问题就认为是通过私有化的方式来界定产权的传统认识是错误的。产权残缺是利益受损的本质,即由于控制权的丧失而导致了收益权的丧失。产权清晰并一定意味着产权完整,导致产权残缺的因素是多样的,包括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多重因素。因此,私有化并不一定意味着高效率。产权残缺是造成利益受损的根源。对于依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利益受损,即由于市场失灵或政府干预导致的利益受损,要发挥政府的作用进行政府公共补偿。只有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职能边界,才能保证资源配置的公平与效率的互相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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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促进社会公平的社会福利开支增长是否可以同时促进经济增长,已有文献提出正、反两方面不同的看法。文章利用我国1996年~2009年31个省(市、自治区)的面板数据,以政府社会福利支出占GDP之比为解释变量,以人力资本和经济增长为被解释变量,构建联立方程组模型进行研究。发现人力资本是社会福利支出影响经济增长的重要中介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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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城乡一体化是一种高层次的社会变迁。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必须在突出“多目标”的同时,强调“最优化”。通过以多目标最优化为视角,采取层次分析法、头脑风暴法等研究方法,构建出城乡一体化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进行实证评价。结果表明,我国城乡一体化整体上进入初级阶段后期,正处于关键的转型时期。应该从奠定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物质和空间基础,推进区域发展制度改革和创新,推进政治民主化进程以及培养政府、社会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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