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实难”在工商案件查处中的应用

来源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ritney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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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实验”是侦查主体为了确定案件中的某种事实或现象能否发生或如何发生,按照一定的原则与方法,将其加以再现并得出实验结果的一种法科学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查清案件的事实,为准确适用法律,制裁犯罪打下基础。侦查实验的结果尽管不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不像物证、书证一样直接来源于案件,但其对于案件事实的模拟再现,可以对案件的某些事实产生直观的认识,增强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对形成严密的证据体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工商执法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可以采用询问当事人、证人、查封、扣押书证物证,抽样检查、现场勘验、检查以及鉴定等方法来收集相关的证据,并规定了证据的七个种类,但程序规定中没有类似于侦查实验的相关规定,这将使我们的调查工作失去一种相当实用的证明,手段,因此本文认为,在工商案件查处中应导入“侦查实验”这一侦查手段。
  
  一、导入“侦查实验”手段的必要性
  
  在工商案件查处过程中,为了证明某些现象是否会发生及其发生的结果如何,一般采用鉴定手段,通过鉴定结论来证实。这种证据由于其科学性较高,在证据体系中地位显著,具有很强的证明力。然而在查处案件时,所要证明的现象并非都有很强的专业性,都有对应的专业部门可以出具鉴定结论,对于这些现象如何采用一种简单有效的方法予以证明,就成为一个调查的技巧问题。侦查实验正好可以弥补这一空白,其直观、效率性能够有效的证明某些现象,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有这样一则房地产广告,宣称“距离最近的轨道交通线路站仅五分钟车程”。这是一则违禁广告,因为《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10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中表现项目位置,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如果要审查该广告内容的真伪,因没有专门的鉴定部门可以出具鉴定结论,最好的证明方法就是通过一个实验来证明。我们可以在当事人或见证人的见证下,选择不同的交通拥挤条件,开车往返于房地产所在地与最近的轨道线路站,记录下每次所需要的时间,这些时间要是都大于五分钟,即可证明广告的内容存在着虚假成分。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侦查实验可以简单、便捷地证明一些待证事实,起到意想不到的证明效果,只要保证实验的科学性,当事人也易于接受,因而引入侦查实验有其必要性。
  
  二、导入“侦查实验”手段的正当性
  
  侦查实验的过程与结果是以侦查实验笔录的形式出现的,侦查实验笔录是否符合证据要求、具有证明力,取决于导入该手段的正当性,证据是一切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只有查证属实的材料才能作为有效证据。按规定有效证据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正当性分析也应围绕这三点展开。
  
  客观性:侦查实验是由法定机关依照科学的程序证明某一现象的活动。在侦查实验的过程中,为了证明某一待证事实能否出现或其结果如何,侦查人员应当注重实验的科学性。在选择实验条件时,应当尽量与待证事实的原条件相吻合。如前文所举的例子,选择驾驶员时应选择职业驾驶员,实验的时间应当安排在该交通线路相对宽松的时间段,这样反复实验得出的结果才能更加接近客观事实。这种实验结果才具有客观性。
  
  关联性:侦查实验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应是认定违法的要件事实,其它对定性重罚无关的事实,无须进行证明,当然也无须启动侦查实验程序。侦查实验是一种非常规的侦查手段,因此其使用的频率不应当很高,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确有必要,才能采用侦查实验手段。因此我们在导入侦查实验前,首先要判断待证事实与案件的关联性,只有必须证明的要件事实确有必要才能启动侦查实验。
  
  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本身的合法性和采集程序的合法性。证据本身的合法性主要指其是否是法定的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第七种证据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侦查实验以实验的方式证明某一现象是否发生及其发生的程度,本质上讲也是一种勘验行为,在刑事诉讼证据中将其归入勘验类证据,故有其合法性。采集程序的合法性一般包括法定机关、法定审批程序、当事人合法权利保护等,只要在导入该手段时,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损害公共利益、不破坏公序良俗,能达到程序性保障的要求,从而具有合法性。
  
  三、“侦查实验”具体的程序设计
  
  1 侦查实验在行政执法中可称之为调查实验,以区别于刑事诉讼的侦查实验。
  
  2 侦查实验既然是实验。就存在实验错误的可能,其结果一般只能起补充作用。调查实验也只能作为-种特殊调查手段加以运用,应设定严格的前提条件和审批程序:在其它证明手段无法形成证据链时,确有必要,经过核审和卫商机关负责认批准,可以进行调查实验,禁让批准有伤风化、侮辱人格、造成危险的调查实验。
  
  3 调查实验应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在实验之前应告之当事人在场,听取当事人有关实验条件的意见;若当事人拒绝参加实验,可以邀请其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派员参加,作为见证人。
  
  4 实验条件尽量要以案发当时的条件相吻合,或以有利于当事人的条件进行,这样可以更加科学,实验结果也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有利于基服罚执行。实验应进行多次,只有结果一致,实验结果才是有效的。
  
  5 实验过程中做好记录,形成调查实验笔录。调查人员应当全程记录,包括参加人员、实验时间、地点、条件、次数、每次过程与结果。笔录制成后由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加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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