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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首先分析了现代民商法中的先进性,主要从社会文化与公共文化两个方向来开展。在此基础上,重点论述现代民商法中存在的局限性以及局限性的制衡措施。为全面提升民商法的切实作用,营造有利社会文化环境。促进民商法落实过程中发挥更强大的监管作用。
关键词:民商法;制衡;社会文化
一、现代民商法中的先进性
1.社会文化方向进步性
民商法在社会文化组成中具有极强的进步性,民商法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并且经过了长时间的优化与沉淀,因此可以将其理解成为一种独特的社会文化。民商法诞生在工业革命时期,在此时期无论是社会资源分配还是社会文化形成,都有了新的目标方向。由此可见,民商法形成与发展都预示着社会文化性的方向进步。民商法与社会文化方向两者之间存在带动性关系,社会文化性方向的进步发展带动民商法的进步,同时民商法也进一步促进社会文化向持久性层面发展进步。社会文化发展中,对于进步方向的规划以及确定,充分体现出法律对社会文化形成的保护作用,也维护了社会发展中健康的文化形成方向。
2.公共文化方向先进性
公共文化与社会文化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公共文化是基于社会文化基础上所产生的,也受社会宏观环境影响而决定发展方向。公共文化方向的先进性是民商法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具体体现,民商法影响下,人们在生活中更加追求自由与平等,并崇尚法律带来的和平环境。民商法自身具有极强的逻辑性与严谨性,社会公共文化发展中,同样需要在这一制度体系上来开展。民商法所营造出的社会文化发展环境,更突出体现文化的平等性,能够从社会发展及综合制约的角度,构建具有平等环境营造意义的民商法,才能突出体现法律对文化发展的保护作用。民商法在现代社会环境中具有众多优势,但其中也存在一定局限性,优势与局限性两者之间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其先进性,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遏制,才能发挥法律的最大优势。
二、 现代民商法中的局限性
1.存在利益分配不均衡问题
现在民商法在落实中存在的主要局限性问题,首先来源于利益分配不均衡,导致社会民众存在不平等的落差感。民商法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普通群众与企业之间,群众始终属于弱势群体,民商法的落实便是以保护弱势群体为首要任务。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社会层面上存在众多不平等现象,包括民商法落实期间,其作用发挥受到限制,以及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不足。甚至存在利益分配中,民商法过于倾向于权力而失去了本能的保护作用。利益分配不均衡,对社会发展中平等环境的营造同样具有极大的影响,通常情况下,如果不能协调好存在的种种问题,制度体系方面也将受到影响。
2.经济文化缺陷突出
经济文化发展中,自身存在着极大的价值观扭曲问题,尤其是在经济不断发展进步的当今社会环境下,如果经济文化不能从良好、可持续发展的层面来进行完善。发展过程中也将会遇到种种冲突,矛盾问题最终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民商法中的局限性并体现在经济文化缺陷层面上,经济文化中存在的缺陷,也可以将其理解为是民商法局限性的突出体。民商法过度维护弱势群体,导致落实期间并不能突出体现对先进文化的构建,处于社会层面中的制约性,也导致民商法落实始终处于被动状态,并不能主动出击,对社会文化构成中的现存问题加以解决。
三、现代民商法中局限性的突破措施
1.协调保护制度与保护方式
对于现代民商法中所存在的局限性问题,首先,需要加强法律落实过程中的协调保护制度,能够充分协调好民众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从而营造出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民商法选择保护方式也需要创新完善,需要从社会群众及企业需求的角度加以构建,尤其是针对社会各项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应突出强调保护方式对社会文化形成的促进作用,充分调动社会群众先进文化形成。民商法落实过程中,也能从被动状态发展为主动状态,通过改善社会公共文化环境来提升法律的约束性与严谨性,法律落实中公共文化形成具有方向完善的作用。从而促进社会公众的文化与法律形成一体化形式,为法律文化的形成与落实,营造出切实有效的基础环境。当前社会公共文化发展应用中,突出体现现代民商法的制衡性,体现出全面发展的公共条件。
2.加强法律约束性体现
法律约束性应该就强制性,并且在社会环境中,还需要协调好群众与企业之间的平等关系,法律维护的是正义,并不是弱视,预防与强势一方的利益。现代民商法突破限制性问题,首先需要体现出法律的约束强制性,能够从社会行业发展的角度均衡利益分配,对法律的制约性加以体现,并强调法律在发展中起到的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作用。针对群众利益以及法律利益之间存在的冲突问题,民商法更应该充分调整方向,明确利益冲突关系中的是非对错,并对利益群体进行相关的制约与保护。通过强化利益关系,实现利益主体之间的关联性与合作性体现,从而确保民商法在实践过程中强制性的实现,法律强制性的制约效果极强。只有确保执行过程中的严谨性与强制性,在维护法律正义中,才能避免出现利益分配不均衡的问题。对于当前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种种制约性,更应该突出体现法律的优化性与发展性,从而进入到更为理想的综合约束状态中。
结语
民商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但民商法在进行维权时更多的是对利益保护,对部分弱势群众的保护相对弱化,导致其利益受到一定的損坏,为了保证民商法能够有效地发挥其真正作用,国家的立法机关就要不断对其进行完善。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进行合理的改进,但是在改进完善过程中,要根据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从根本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解决。同时,在民商法应用的实际过程中,要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维权的首要位置,并加强相关的立法工作,必要时进行强制性的约束,进而促使民商法发挥其最大作用。
参考文献
[1]赵文婧.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与有效对策[J].科技风,2018(1):247.
[2]杜芳.刍议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J].法制博览,2017(29):176-177.
[3]戴武.浅谈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改善重要途径[J].职工法律天地,2017(12):79.
[4]陈茜.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修改初探[J].投资与创业,2017(7):045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民商法;制衡;社会文化
一、现代民商法中的先进性
1.社会文化方向进步性
民商法在社会文化组成中具有极强的进步性,民商法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并且经过了长时间的优化与沉淀,因此可以将其理解成为一种独特的社会文化。民商法诞生在工业革命时期,在此时期无论是社会资源分配还是社会文化形成,都有了新的目标方向。由此可见,民商法形成与发展都预示着社会文化性的方向进步。民商法与社会文化方向两者之间存在带动性关系,社会文化性方向的进步发展带动民商法的进步,同时民商法也进一步促进社会文化向持久性层面发展进步。社会文化发展中,对于进步方向的规划以及确定,充分体现出法律对社会文化形成的保护作用,也维护了社会发展中健康的文化形成方向。
2.公共文化方向先进性
公共文化与社会文化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公共文化是基于社会文化基础上所产生的,也受社会宏观环境影响而决定发展方向。公共文化方向的先进性是民商法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具体体现,民商法影响下,人们在生活中更加追求自由与平等,并崇尚法律带来的和平环境。民商法自身具有极强的逻辑性与严谨性,社会公共文化发展中,同样需要在这一制度体系上来开展。民商法所营造出的社会文化发展环境,更突出体现文化的平等性,能够从社会发展及综合制约的角度,构建具有平等环境营造意义的民商法,才能突出体现法律对文化发展的保护作用。民商法在现代社会环境中具有众多优势,但其中也存在一定局限性,优势与局限性两者之间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其先进性,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遏制,才能发挥法律的最大优势。
二、 现代民商法中的局限性
1.存在利益分配不均衡问题
现在民商法在落实中存在的主要局限性问题,首先来源于利益分配不均衡,导致社会民众存在不平等的落差感。民商法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普通群众与企业之间,群众始终属于弱势群体,民商法的落实便是以保护弱势群体为首要任务。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社会层面上存在众多不平等现象,包括民商法落实期间,其作用发挥受到限制,以及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不足。甚至存在利益分配中,民商法过于倾向于权力而失去了本能的保护作用。利益分配不均衡,对社会发展中平等环境的营造同样具有极大的影响,通常情况下,如果不能协调好存在的种种问题,制度体系方面也将受到影响。
2.经济文化缺陷突出
经济文化发展中,自身存在着极大的价值观扭曲问题,尤其是在经济不断发展进步的当今社会环境下,如果经济文化不能从良好、可持续发展的层面来进行完善。发展过程中也将会遇到种种冲突,矛盾问题最终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民商法中的局限性并体现在经济文化缺陷层面上,经济文化中存在的缺陷,也可以将其理解为是民商法局限性的突出体。民商法过度维护弱势群体,导致落实期间并不能突出体现对先进文化的构建,处于社会层面中的制约性,也导致民商法落实始终处于被动状态,并不能主动出击,对社会文化构成中的现存问题加以解决。
三、现代民商法中局限性的突破措施
1.协调保护制度与保护方式
对于现代民商法中所存在的局限性问题,首先,需要加强法律落实过程中的协调保护制度,能够充分协调好民众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从而营造出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民商法选择保护方式也需要创新完善,需要从社会群众及企业需求的角度加以构建,尤其是针对社会各项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应突出强调保护方式对社会文化形成的促进作用,充分调动社会群众先进文化形成。民商法落实过程中,也能从被动状态发展为主动状态,通过改善社会公共文化环境来提升法律的约束性与严谨性,法律落实中公共文化形成具有方向完善的作用。从而促进社会公众的文化与法律形成一体化形式,为法律文化的形成与落实,营造出切实有效的基础环境。当前社会公共文化发展应用中,突出体现现代民商法的制衡性,体现出全面发展的公共条件。
2.加强法律约束性体现
法律约束性应该就强制性,并且在社会环境中,还需要协调好群众与企业之间的平等关系,法律维护的是正义,并不是弱视,预防与强势一方的利益。现代民商法突破限制性问题,首先需要体现出法律的约束强制性,能够从社会行业发展的角度均衡利益分配,对法律的制约性加以体现,并强调法律在发展中起到的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作用。针对群众利益以及法律利益之间存在的冲突问题,民商法更应该充分调整方向,明确利益冲突关系中的是非对错,并对利益群体进行相关的制约与保护。通过强化利益关系,实现利益主体之间的关联性与合作性体现,从而确保民商法在实践过程中强制性的实现,法律强制性的制约效果极强。只有确保执行过程中的严谨性与强制性,在维护法律正义中,才能避免出现利益分配不均衡的问题。对于当前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种种制约性,更应该突出体现法律的优化性与发展性,从而进入到更为理想的综合约束状态中。
结语
民商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但民商法在进行维权时更多的是对利益保护,对部分弱势群众的保护相对弱化,导致其利益受到一定的損坏,为了保证民商法能够有效地发挥其真正作用,国家的立法机关就要不断对其进行完善。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进行合理的改进,但是在改进完善过程中,要根据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从根本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解决。同时,在民商法应用的实际过程中,要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维权的首要位置,并加强相关的立法工作,必要时进行强制性的约束,进而促使民商法发挥其最大作用。
参考文献
[1]赵文婧.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与有效对策[J].科技风,2018(1):247.
[2]杜芳.刍议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J].法制博览,2017(29):176-177.
[3]戴武.浅谈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改善重要途径[J].职工法律天地,2017(12):79.
[4]陈茜.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修改初探[J].投资与创业,2017(7):045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