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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主要探讨了网络隐私权的涵义,根据中国当前的隐私权的保护现状,提出了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策。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也越发注重追求个人的自身权利。于是出现了一场关于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战争。虽说,隐私权理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但是,事实说明,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还尚待完善。所以,应该对网络背景下网络隐私权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
1 网络隐私权概述
1.1 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又叫网上隐私权,是公民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表现形式,主要指在没有经过本人同意或授权的前提下,他人不得在网上收集、取得、利用和传输本人个人资料与信息的权利。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包括:
个人生活秩序的保护。网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网上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
个人私事的保护。任何人包括网络服务商,不得不当窥视、泄漏、干涉他人的私事。
个人领域的保护。国家、网络服务商、黑客等不得对攻击或破坏个人的信息系统。
1.2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网络上的隐私言论比现实空间有更大自由度。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控能力及过滤技术有限,不足以判明网上每条信息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并且许多网民都是匿名登录,道德要求比较松,所以,就有人会在网上电子公告牌上或者电子邮件中宣扬他人的隐私。个人信息遭受最大的威胁就是商家未经消费者的同意而利用信息技术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此时的个人信息几完全处于失控的状态。网站还可以通过隐藏的导航电子软件收集被访问网站的信息。通过网站所记录的这些信息,商家会收集消费者的电子邮箱、消费习惯和阅读习惯,甚至是通信记录等信息。
2 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在保护的现状
2.1 隐私权的立法不完善
当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还无明确的立法原则,立法保护内容也无一个完整的框架,系统性不强。
2.2 网民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盲目相信网站上的个人资料保护声明,轻易地提供自己的IP地址;在申请免费邮箱、MSN号、QQ号等,直接使用真实的姓名;登陆某些网站的时候,随意使用自己真实的信息注册会员等,埋下了隐患。
3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策
3.1 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隐私权立法模式
我国在选择网络隐私权立法模式上,应该结合中国国情,在国家利益、用户个人隐私利益和行业利益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应采取必要的立法方式来规制网络电子产业。又因我国的法律体制和一贯的法律传统,我国在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模式上应采用立法、技术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综合模式,既要加强立法,也要从多个角度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具体而言,即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出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业规范,把该标准作为最低的法定标准;如果经营者遵守该标准,就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可以免责。采用行业自律,不仅可以结合各个行业的特点,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克服法律的僵化,还能实现行业的规范与法律的监督。
3.2 对网络隐私权单独立法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的延伸,这就意味着它与网络技术的发展关系密切。因为网络环境的复杂性,非常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网络隐私权法来保护网络隐私。该法主要包括下述内容:一是权利人对个人数据资料的权利。主要包括权利个体对个人信息资料的知情权、选择权、控制权。二是个人数据资料的搜集和利用。对于个人数据资料的搜集和利用必须要确保权利人不反对。搜集数据资料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使用个人数据资料不得私自篡改和非法使用。非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他人数据信息。三是侵权救济。设专门的数据资料管理机构,如发现数据资料的不当使用,造成网络隐私仪权,权利人即可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还应明确规定权利人可以请求司法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3.3 明确侵犯隐私权的责任承担体系
在制定与网络相关的法律时,应以原则性的法律規范为主,尽量避免过于具体或僵化的法律条文。
3.3.1网络用户的责任。网络用户不得在网上散发恶意信息,不得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网络用户应具备基本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在网上随便泄露个人隐私,否则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3.3.2网络服务商的责任。网络服务商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保护用户的信息,不得私自泄露、出卖、非法利用自己保管的用户数据资料来赚取利润,并要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网络服务商的疏忽和侵权造成了用户损失,网络服务商应该赔偿。
3.4 强化网络行业的自律建设
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才能有效落实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所以,我们应采取行业自律与立法规范相结合的模式,有效保护网络隐私权,并借鉴国际上立法规范的先进模式。首先,可以成立一个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行业自律组织,更好的规范行业者的行为,保护网络隐私权。其次,应该赋予公民代表监督网络行业的各大小服务商权利,随时能突击检查服务商的行为,克服行业自律的弱点,协助国家保护每个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这样网络行业自律组织因为制定了相应的自律办法,并通过其内部组织机构的运行来规范其组织成员行为,有利于解决组织成员的冲突,实现内部秩序的平衡协调,进而杜绝网络隐私权受侵害的现象。
3.5 提高网络用户的防范意识
网络普及后的受众是社会公众,这就意味着网络用户本身无阶级限制,任何个人都可能成为网络用户,但每一个人的思想认识水平和法律知识会存在一定的差别,即便是网络用户察觉到了个人隐私信息被侵犯,也不知有效防范,甚至是自己的隐私被侵犯都浑然不觉。所以,必须强化网络用户个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提高个人的警惕性,就能有效避免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
参考文献:
[1]陈煜.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3).
[2]范红丽.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6).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也越发注重追求个人的自身权利。于是出现了一场关于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战争。虽说,隐私权理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但是,事实说明,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还尚待完善。所以,应该对网络背景下网络隐私权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
1 网络隐私权概述
1.1 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又叫网上隐私权,是公民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表现形式,主要指在没有经过本人同意或授权的前提下,他人不得在网上收集、取得、利用和传输本人个人资料与信息的权利。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包括:
个人生活秩序的保护。网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网上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
个人私事的保护。任何人包括网络服务商,不得不当窥视、泄漏、干涉他人的私事。
个人领域的保护。国家、网络服务商、黑客等不得对攻击或破坏个人的信息系统。
1.2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网络上的隐私言论比现实空间有更大自由度。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控能力及过滤技术有限,不足以判明网上每条信息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并且许多网民都是匿名登录,道德要求比较松,所以,就有人会在网上电子公告牌上或者电子邮件中宣扬他人的隐私。个人信息遭受最大的威胁就是商家未经消费者的同意而利用信息技术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此时的个人信息几完全处于失控的状态。网站还可以通过隐藏的导航电子软件收集被访问网站的信息。通过网站所记录的这些信息,商家会收集消费者的电子邮箱、消费习惯和阅读习惯,甚至是通信记录等信息。
2 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在保护的现状
2.1 隐私权的立法不完善
当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还无明确的立法原则,立法保护内容也无一个完整的框架,系统性不强。
2.2 网民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盲目相信网站上的个人资料保护声明,轻易地提供自己的IP地址;在申请免费邮箱、MSN号、QQ号等,直接使用真实的姓名;登陆某些网站的时候,随意使用自己真实的信息注册会员等,埋下了隐患。
3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策
3.1 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隐私权立法模式
我国在选择网络隐私权立法模式上,应该结合中国国情,在国家利益、用户个人隐私利益和行业利益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应采取必要的立法方式来规制网络电子产业。又因我国的法律体制和一贯的法律传统,我国在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模式上应采用立法、技术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综合模式,既要加强立法,也要从多个角度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具体而言,即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出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业规范,把该标准作为最低的法定标准;如果经营者遵守该标准,就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可以免责。采用行业自律,不仅可以结合各个行业的特点,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克服法律的僵化,还能实现行业的规范与法律的监督。
3.2 对网络隐私权单独立法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的延伸,这就意味着它与网络技术的发展关系密切。因为网络环境的复杂性,非常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网络隐私权法来保护网络隐私。该法主要包括下述内容:一是权利人对个人数据资料的权利。主要包括权利个体对个人信息资料的知情权、选择权、控制权。二是个人数据资料的搜集和利用。对于个人数据资料的搜集和利用必须要确保权利人不反对。搜集数据资料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使用个人数据资料不得私自篡改和非法使用。非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他人数据信息。三是侵权救济。设专门的数据资料管理机构,如发现数据资料的不当使用,造成网络隐私仪权,权利人即可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还应明确规定权利人可以请求司法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3.3 明确侵犯隐私权的责任承担体系
在制定与网络相关的法律时,应以原则性的法律規范为主,尽量避免过于具体或僵化的法律条文。
3.3.1网络用户的责任。网络用户不得在网上散发恶意信息,不得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网络用户应具备基本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在网上随便泄露个人隐私,否则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3.3.2网络服务商的责任。网络服务商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保护用户的信息,不得私自泄露、出卖、非法利用自己保管的用户数据资料来赚取利润,并要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网络服务商的疏忽和侵权造成了用户损失,网络服务商应该赔偿。
3.4 强化网络行业的自律建设
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才能有效落实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所以,我们应采取行业自律与立法规范相结合的模式,有效保护网络隐私权,并借鉴国际上立法规范的先进模式。首先,可以成立一个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行业自律组织,更好的规范行业者的行为,保护网络隐私权。其次,应该赋予公民代表监督网络行业的各大小服务商权利,随时能突击检查服务商的行为,克服行业自律的弱点,协助国家保护每个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这样网络行业自律组织因为制定了相应的自律办法,并通过其内部组织机构的运行来规范其组织成员行为,有利于解决组织成员的冲突,实现内部秩序的平衡协调,进而杜绝网络隐私权受侵害的现象。
3.5 提高网络用户的防范意识
网络普及后的受众是社会公众,这就意味着网络用户本身无阶级限制,任何个人都可能成为网络用户,但每一个人的思想认识水平和法律知识会存在一定的差别,即便是网络用户察觉到了个人隐私信息被侵犯,也不知有效防范,甚至是自己的隐私被侵犯都浑然不觉。所以,必须强化网络用户个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提高个人的警惕性,就能有效避免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
参考文献:
[1]陈煜.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3).
[2]范红丽.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