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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何提高农民收入一直困扰着政府和学术界。从长远来看,只有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但如何完成这种转变?本文认为,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金融发展相结合,引导农村金融的发展,使它们在农地适度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辅之以良好的社会保障机制,是政策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剩余劳动力转移 农地集中 潜在市民 农民收入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增收的历程回顾
应该说,中国农村的改革是十分成功的。1978-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31元增加到5153元,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年际间的不平衡,可大致划分为以下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84年,农民收入的高增长阶段。在此阶段,农民收入人均增长率为15.1%,赤贫人口减少66%。农民增收按得益于农村改革调动了生产积极性,农业大面积增产,同时,政府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价格。第二阶段:1985-1991年,农民收^增长放缓。在这段时间里,农民人均收入实际增长率年均不足3D%,且1989年出现负增长,实际收入当年下降1.6%,1990年和1991年实际收入增长也只有1.8%和2.0%,等于是停滞阶段。第三阶段:1992-1998年,农民收入增长重新进人了恢复性增长,实际年均增长率53%,这主要归功与国家对农产品采取的保护政策,几年内粮食价格翻了一番。第四阶段:1999-2008年,农民收入增幅先下滑后又进入恢复性增长,且浮动较大。1998年4.3%、1999年3.8%,2000年2.1%,2002年4.8%,2004年6.8%,2006年7.4%,2008年80%。

从农民增收的几个阶段来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农民人均收入增长起伏大,还没有建立起农民收入相对较快的平稳增长路径。
二、对农民收入增长路径的思考
理论上看,提高农民收入不外乎三条路径:首先,立足于增加农产品供给的角度来提高农民收入;其次,立足于促进对农产品需求的角度来提高农民收入;最后,立足于从制度政策方面来调节社会收^分配。过去那些使农民收入增长的政策措施很大一部分着眼于从总供给的改善(如增加农产品产量、调整产业结构等)来增加农民收入,客观地说,在一些地区,一定程度上确实提高了农民收入 。但如今,国内的大环境是无论是工业品还是农业品,都进入了买方市场,如果没有需求的增加,总供给的增加并不一定能给农民带来收入的增加。,
“谷贱伤农”是流传已久的成语,说的就是由于农产品需求缺乏弹性,在需求不变的情况下,供给增加导致价格下跌,从而造成农民收益的减少超过产量增加带来的收益增加,最终使得农民在丰收年份收入却减少了(如图)。
因此,在农产品供给过剩的时期里,我国农业问题本质上是市场需求不足,拓展农产品需求成为出路。但拓展的对象在哪里?把扩大农产品需求寄希望于现有城市居民,其收益不明显。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消费有其自身的法则,当脱离温饱进入小康后,居民的恩格尔系数是不断下降的;二是由于目前城市人口在我国不占多数,将拓展农产品需求的目标锁定在现有的城镇居民上是没有前途的。这样一来,农产品需求市场的拓展对象只有落在广大农村居民上了。但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现有的农村居民,即使是其中一大批非农业就业者(收入大多来源于第二、三产业),家中有田地、菜园、养鸡鸭等,不会成为农产品的纯商品消费者,因此,拓展效果也不会很大。
《中国统计年鉴》(2009)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城乡居民平均每人全年消费食品的支出分别是4259.8元和1598.8元,一个市民的消费相当于2.7个农民的消费水平。根据《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8年年末全国总人口为132802万人,其中:城镇60667万人,占总人口的45.7%;乡村72135万人,占总人口的54.3%。按这个计算,若全国城市居民消费人群增加2亿,就是8519.6亿元的农产品新增需求,剩下的5.21亿农村人口人均可增加收入约1635.2元,相当于2008年农民人均收入的102.3%。事实上,农民增收的数字远不止这些,因为转移出去的农民的所有消费留下为农民所得。按正常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协调发展,能进入市民行列的人数远不止这些,最终我们可以预期到一个收敛点,在那点上必然是赶上城市居民的收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缩小直至消除。
三、农民收入增长的长效机制:转移剩余劳动力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就是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工业转变过程中,一大批农民在职业、身份、居住地等方面出现转变,许多人自愿从原来农业中脱离出来,成为非农业就业者的过程。众所周知,至少在今后的几十年中我国还无法消除城乡差别。既然如此,如果继续保持大量农村人口,就意味着大多数人口始终处于二元结构的底层中。如果逐步让其转化成市民,进而逐步增加城市人口比重,最终超过农村人口,扶农政策将变得更有效。
从另一个角度看,将更多农民转化成市民对农业有利。农业转移出去的人越多,农产品的需求越火;同时,农业分流出去的人口越多,留在农村依靠土地生存的人就越少。那么,农地集中、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才有实现的可能性,进而可以促进农业生产过程横向纵向两个方面的分工和专业化。当然,加速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也不是盲目的,其必须遵行一定的基本原则:
(一)让农民自身自由选择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体是农民,选择进入什么样的城市最终决定权在农民自己,政府只能引导而不能代替农民选择。农民进城是为了提高收人,倘若在小城镇不能就业或获得比农村更好的收益,农民进入的动力就不存在。因此,要尊重农民的选择权,掌握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的规律,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城市化政策。
(二)有利于让农民真正转变成市民
首先,建立动力机制。要优先发展一些大城镇,只有大城镇才能产生规模效益,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其次,建立压力机制。上世纪80、90年代以及本世纪的前几年里,农村所经历的劳动力转移大致可概括为两大形式:一是以乡镇企业为龙头的“离土不离乡”形式,二是近几年出现的被称之为民工潮的“离乡不离土”形式。不可否认,在特定的时期里,这两种转移方式为农民收入提高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它们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因此,必须建立一种压力动力的双重机制。为此,政策导向上要使大多数进城农民脱离农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不再兼种农业,从而改变“离乡不离土”、“离土不离乡”的状况;制度设计上要切断这些潜在市民与农村藕断丝连的关系,同时也必须为这些进城的“潜在市民”提供保障。
(三)建立社会保障机制
对于转向大中城市的农民,要逐步将其纳入社保范围并享受与市民的同等待遇,这对小城镇尤为重要。倘若小城镇无法解决就业、住房、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潜在市民”把户口迁移出去的作用就不大。从理性的角度来考 虑,不迁户口照样可以在城镇就业谋发展,同时还保留家中的土地等农村资源获得相应补贴,这就会使其转化成市民的步伐滞后,不利于农民收入的增长。
四、剩余劳动力转移下的农地适度集中与农村金融发展
使一批批潜在市民转变成市民,这是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的长效机制,但远不是全部。剩余劳动力转移后的必然要求是农地的适度集中,而后者离不开农村金融的发展与支持。
首先,农地适度集中对于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1 可以降低单位产品的管理成本。在目前条件下,人们比较公认的一户可以经营25-40亩甚至更多一些,倘若如此,这是现有农民经营的5-8倍,而家庭用于管理的开支是不会同倍增加的,那么,分摊在单位农产品上的经营管理成本就会下降。2 土地规模经营有利于科技推广,使农业物质成本下降。小规模生产者耕作品种多,虽然科学种田推广的社会效益很大,但对于耕作才几亩田的农民,私人效益却是很小的,而采用新科技的投入和风险却很大;相反,推行农地适度集中,则从事农业产品生产的农民对科学耕种的追求就有动力。3农业适度集中可以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商品率。当前,农民之所以收入难以提高,从某个角度来看就是因为55%的农民只生产占GDP大概15%的财富。设想,如果15%的GDP财富不是由当前7.2亿农民而是由2亿或3亿农民分享,农民收入还会如此低吗?转移出去的农民成为农产品的商品需求者,必将极大地刺激农产品的需求,进而改变农产品和工业品的相对价格,这都将带来农民收入的平稳快速提高。
其次,农地适度集中需要农村金融的发展与支持。
剩余劳动力顺利转移,土地适度集中就成为必然选择,这一结果有利于农业机械化及科学耕种的推行。然而,机械化、科学耕种及农业规模收益的产生必然需要金融支持,农民融资尤其是播种期和收获期对流动资金的融资,在农业生产中变得越来越重要。郭为(2007)的实证研究也证实,无论是农村金融还是正规金融都显著影响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增长。但按照目前金融机构的运作模式,能否获得外部资金取决于农民是否有足够的实物资产作为抵押,而这恰恰是农民的鸡肋。改革开放30多年来,尽管农民的实物资产如房屋等得到了巨大增长,但由于交易市场缺乏,资产无法定价。农民对土地只有一定年限的使用权,更是无法通过市场进行正确定价和出让,由此必然制约金融机构对农村发展的支持。因此,政府在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同时,需要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农村金融发展相结合,正确引导农村金融发展,使它们在农地适度集中以及农民收入增长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剩余劳动力转移 农地集中 潜在市民 农民收入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增收的历程回顾
应该说,中国农村的改革是十分成功的。1978-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31元增加到5153元,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年际间的不平衡,可大致划分为以下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84年,农民收入的高增长阶段。在此阶段,农民收入人均增长率为15.1%,赤贫人口减少66%。农民增收按得益于农村改革调动了生产积极性,农业大面积增产,同时,政府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价格。第二阶段:1985-1991年,农民收^增长放缓。在这段时间里,农民人均收入实际增长率年均不足3D%,且1989年出现负增长,实际收入当年下降1.6%,1990年和1991年实际收入增长也只有1.8%和2.0%,等于是停滞阶段。第三阶段:1992-1998年,农民收入增长重新进人了恢复性增长,实际年均增长率53%,这主要归功与国家对农产品采取的保护政策,几年内粮食价格翻了一番。第四阶段:1999-2008年,农民收入增幅先下滑后又进入恢复性增长,且浮动较大。1998年4.3%、1999年3.8%,2000年2.1%,2002年4.8%,2004年6.8%,2006年7.4%,2008年80%。

从农民增收的几个阶段来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农民人均收入增长起伏大,还没有建立起农民收入相对较快的平稳增长路径。
二、对农民收入增长路径的思考
理论上看,提高农民收入不外乎三条路径:首先,立足于增加农产品供给的角度来提高农民收入;其次,立足于促进对农产品需求的角度来提高农民收入;最后,立足于从制度政策方面来调节社会收^分配。过去那些使农民收入增长的政策措施很大一部分着眼于从总供给的改善(如增加农产品产量、调整产业结构等)来增加农民收入,客观地说,在一些地区,一定程度上确实提高了农民收入 。但如今,国内的大环境是无论是工业品还是农业品,都进入了买方市场,如果没有需求的增加,总供给的增加并不一定能给农民带来收入的增加。,
“谷贱伤农”是流传已久的成语,说的就是由于农产品需求缺乏弹性,在需求不变的情况下,供给增加导致价格下跌,从而造成农民收益的减少超过产量增加带来的收益增加,最终使得农民在丰收年份收入却减少了(如图)。
因此,在农产品供给过剩的时期里,我国农业问题本质上是市场需求不足,拓展农产品需求成为出路。但拓展的对象在哪里?把扩大农产品需求寄希望于现有城市居民,其收益不明显。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消费有其自身的法则,当脱离温饱进入小康后,居民的恩格尔系数是不断下降的;二是由于目前城市人口在我国不占多数,将拓展农产品需求的目标锁定在现有的城镇居民上是没有前途的。这样一来,农产品需求市场的拓展对象只有落在广大农村居民上了。但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现有的农村居民,即使是其中一大批非农业就业者(收入大多来源于第二、三产业),家中有田地、菜园、养鸡鸭等,不会成为农产品的纯商品消费者,因此,拓展效果也不会很大。
《中国统计年鉴》(2009)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城乡居民平均每人全年消费食品的支出分别是4259.8元和1598.8元,一个市民的消费相当于2.7个农民的消费水平。根据《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8年年末全国总人口为132802万人,其中:城镇60667万人,占总人口的45.7%;乡村72135万人,占总人口的54.3%。按这个计算,若全国城市居民消费人群增加2亿,就是8519.6亿元的农产品新增需求,剩下的5.21亿农村人口人均可增加收入约1635.2元,相当于2008年农民人均收入的102.3%。事实上,农民增收的数字远不止这些,因为转移出去的农民的所有消费留下为农民所得。按正常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协调发展,能进入市民行列的人数远不止这些,最终我们可以预期到一个收敛点,在那点上必然是赶上城市居民的收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缩小直至消除。
三、农民收入增长的长效机制:转移剩余劳动力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就是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工业转变过程中,一大批农民在职业、身份、居住地等方面出现转变,许多人自愿从原来农业中脱离出来,成为非农业就业者的过程。众所周知,至少在今后的几十年中我国还无法消除城乡差别。既然如此,如果继续保持大量农村人口,就意味着大多数人口始终处于二元结构的底层中。如果逐步让其转化成市民,进而逐步增加城市人口比重,最终超过农村人口,扶农政策将变得更有效。
从另一个角度看,将更多农民转化成市民对农业有利。农业转移出去的人越多,农产品的需求越火;同时,农业分流出去的人口越多,留在农村依靠土地生存的人就越少。那么,农地集中、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才有实现的可能性,进而可以促进农业生产过程横向纵向两个方面的分工和专业化。当然,加速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也不是盲目的,其必须遵行一定的基本原则:
(一)让农民自身自由选择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体是农民,选择进入什么样的城市最终决定权在农民自己,政府只能引导而不能代替农民选择。农民进城是为了提高收人,倘若在小城镇不能就业或获得比农村更好的收益,农民进入的动力就不存在。因此,要尊重农民的选择权,掌握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的规律,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城市化政策。
(二)有利于让农民真正转变成市民
首先,建立动力机制。要优先发展一些大城镇,只有大城镇才能产生规模效益,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其次,建立压力机制。上世纪80、90年代以及本世纪的前几年里,农村所经历的劳动力转移大致可概括为两大形式:一是以乡镇企业为龙头的“离土不离乡”形式,二是近几年出现的被称之为民工潮的“离乡不离土”形式。不可否认,在特定的时期里,这两种转移方式为农民收入提高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它们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因此,必须建立一种压力动力的双重机制。为此,政策导向上要使大多数进城农民脱离农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不再兼种农业,从而改变“离乡不离土”、“离土不离乡”的状况;制度设计上要切断这些潜在市民与农村藕断丝连的关系,同时也必须为这些进城的“潜在市民”提供保障。
(三)建立社会保障机制
对于转向大中城市的农民,要逐步将其纳入社保范围并享受与市民的同等待遇,这对小城镇尤为重要。倘若小城镇无法解决就业、住房、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潜在市民”把户口迁移出去的作用就不大。从理性的角度来考 虑,不迁户口照样可以在城镇就业谋发展,同时还保留家中的土地等农村资源获得相应补贴,这就会使其转化成市民的步伐滞后,不利于农民收入的增长。
四、剩余劳动力转移下的农地适度集中与农村金融发展
使一批批潜在市民转变成市民,这是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的长效机制,但远不是全部。剩余劳动力转移后的必然要求是农地的适度集中,而后者离不开农村金融的发展与支持。
首先,农地适度集中对于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1 可以降低单位产品的管理成本。在目前条件下,人们比较公认的一户可以经营25-40亩甚至更多一些,倘若如此,这是现有农民经营的5-8倍,而家庭用于管理的开支是不会同倍增加的,那么,分摊在单位农产品上的经营管理成本就会下降。2 土地规模经营有利于科技推广,使农业物质成本下降。小规模生产者耕作品种多,虽然科学种田推广的社会效益很大,但对于耕作才几亩田的农民,私人效益却是很小的,而采用新科技的投入和风险却很大;相反,推行农地适度集中,则从事农业产品生产的农民对科学耕种的追求就有动力。3农业适度集中可以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商品率。当前,农民之所以收入难以提高,从某个角度来看就是因为55%的农民只生产占GDP大概15%的财富。设想,如果15%的GDP财富不是由当前7.2亿农民而是由2亿或3亿农民分享,农民收入还会如此低吗?转移出去的农民成为农产品的商品需求者,必将极大地刺激农产品的需求,进而改变农产品和工业品的相对价格,这都将带来农民收入的平稳快速提高。
其次,农地适度集中需要农村金融的发展与支持。
剩余劳动力顺利转移,土地适度集中就成为必然选择,这一结果有利于农业机械化及科学耕种的推行。然而,机械化、科学耕种及农业规模收益的产生必然需要金融支持,农民融资尤其是播种期和收获期对流动资金的融资,在农业生产中变得越来越重要。郭为(2007)的实证研究也证实,无论是农村金融还是正规金融都显著影响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增长。但按照目前金融机构的运作模式,能否获得外部资金取决于农民是否有足够的实物资产作为抵押,而这恰恰是农民的鸡肋。改革开放30多年来,尽管农民的实物资产如房屋等得到了巨大增长,但由于交易市场缺乏,资产无法定价。农民对土地只有一定年限的使用权,更是无法通过市场进行正确定价和出让,由此必然制约金融机构对农村发展的支持。因此,政府在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同时,需要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农村金融发展相结合,正确引导农村金融发展,使它们在农地适度集中以及农民收入增长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