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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发现老人死亡后留下的遗嘱,继承人拿着遗嘱欲提取老人在银行的存款,却遭银行拒绝。存款人死后,继承人遇到“不打官司拿不到钱”的法律怪圈。
遗嘱突然现世
2002年1月6日,刘奇文老人在银行储蓄存款2.3万元人民币,方式为自动转存,存期为一年,年利率为2.25%。不幸的是,当年11月26日,刘奇文撒手人寰,老人没有法定继承人。他的姨侄张苏庆为老人操办了后事,谁知在送走老人8年后,他偶然在一本旧书里发现了老人的遗嘱。
该遗嘱称:“我叫刘奇文,今年83岁,终身未婚,直系亲属均已去世。姨侄张苏庆长期照顾我,我决定把我名下的财产(包括存款、丧葬抚恤费等),在我身后全部留给张苏庆继承。”
公证取款遭尴尬
张苏庆发现遗嘱后,立即持遗嘱和存折要求银行支付相应款项,但遭到拒绝。银行称,存款虽是事实,但原告仅凭遗嘱要求支付存款,这不符合储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张苏庆必须手持经过公证的遗嘱,才可以取款。但一个尴尬的事实是,按照公证部门的相关规定,对遗嘱的公证必须得遗嘱订立者在场,否则不予办理。
最终,万般无奈的张苏庆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给付其存款2.3万元及利息。法院审理认为:刘奇文将2.3万元存入银行,银行向刘奇文出具存单,双方设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所以银行有义务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作为刘奇文的遗嘱继承人张苏庆,有权继承其财产。法院最终判令银行在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给付张苏庆2.3万元及利息。
存款取款有例可循
中国人民银行镇江支行有关负责人称,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的,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时,银行方处理都会十分慎重。关于存款人死亡继承人取款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在1993年1月出台了《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其中第40条第二款即明确规定,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法律界人士称,存款人亡故后,存款人的遗嘱无法进行公证,最后只能陷入怪圈,必须诉讼到人民法院,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才能取款。虽然有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有关规定,但這毕竟只是部门规定,不是强制的法律条文,银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规避风险、少惹麻烦,最终采取的还是等法院判决书下来,才肯对继承人取款放行。
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老人百年之后,遗产纠纷也越来越多。在生前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财产分割,这不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维护家庭乃至社会和谐稳定的好方式。
(责编:孙展)
遗嘱突然现世
2002年1月6日,刘奇文老人在银行储蓄存款2.3万元人民币,方式为自动转存,存期为一年,年利率为2.25%。不幸的是,当年11月26日,刘奇文撒手人寰,老人没有法定继承人。他的姨侄张苏庆为老人操办了后事,谁知在送走老人8年后,他偶然在一本旧书里发现了老人的遗嘱。
该遗嘱称:“我叫刘奇文,今年83岁,终身未婚,直系亲属均已去世。姨侄张苏庆长期照顾我,我决定把我名下的财产(包括存款、丧葬抚恤费等),在我身后全部留给张苏庆继承。”
公证取款遭尴尬
张苏庆发现遗嘱后,立即持遗嘱和存折要求银行支付相应款项,但遭到拒绝。银行称,存款虽是事实,但原告仅凭遗嘱要求支付存款,这不符合储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张苏庆必须手持经过公证的遗嘱,才可以取款。但一个尴尬的事实是,按照公证部门的相关规定,对遗嘱的公证必须得遗嘱订立者在场,否则不予办理。
最终,万般无奈的张苏庆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给付其存款2.3万元及利息。法院审理认为:刘奇文将2.3万元存入银行,银行向刘奇文出具存单,双方设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所以银行有义务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作为刘奇文的遗嘱继承人张苏庆,有权继承其财产。法院最终判令银行在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给付张苏庆2.3万元及利息。
存款取款有例可循
中国人民银行镇江支行有关负责人称,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的,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时,银行方处理都会十分慎重。关于存款人死亡继承人取款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在1993年1月出台了《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其中第40条第二款即明确规定,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法律界人士称,存款人亡故后,存款人的遗嘱无法进行公证,最后只能陷入怪圈,必须诉讼到人民法院,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才能取款。虽然有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有关规定,但這毕竟只是部门规定,不是强制的法律条文,银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规避风险、少惹麻烦,最终采取的还是等法院判决书下来,才肯对继承人取款放行。
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老人百年之后,遗产纠纷也越来越多。在生前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财产分割,这不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维护家庭乃至社会和谐稳定的好方式。
(责编:孙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