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的刑事司法理念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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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人本利益均衡的社会里,克服刑罚过度,保持理性的刑事司法运行,是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要通过对人格尊严制度、技术性规范制度、沉默权制度、程序公正制度、保障人权制度、证据制度和无罪推定制度等刑事司法理念的重构,达到“以人为本”的理性刑事司法运行的目的。
  【关键词】刑事司法理念 理性司法 以人为本
  
  “理念”可以理解为与感性相对的理性认识,从理智上控制行为的能力。刑事司法理念的概念内涵可归纳为:在刑事司法运行全部过程中,应当保持理性、理智控制的思想观念。西方近代刑法的理性主义、人本主义、人权保护等思想奠定了我国刑事司法理念的借鉴基础。我国宪法确定的“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和党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思想,为理性司法、尊重与保障人权和构筑人本社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和思想保障。本文拟从以人为本、理性司法、保障人权、刑事谦抑、程序公正、沉默权、惩罚行为论、无罪推定等来重构刑事司法理念体系。
  以人为本与理性司法
  以人为本。人为万物之贵,自然社会发展之尊;本为万物之源。以人为本的科学观,目的是以人的发展统领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结果。首先,从人本和谐概念上看,人生活在大自然中,与大自然息息相关,人本身就是大自然的产物①。“以人为本”思想是在摒弃旧哲学人本思想体系缺陷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针对我国发展不科学的突显问题而提出的。刑事法律的生杀予夺特征,又表现为人的生理、安全、归属、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必然就要按照“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法哲学来实现人本主义的刑事司法意图。其次,“以人为本”的刑事司法观念,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改革理念在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与运行中,规范法律职权主体和相对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内容,使权利、自由、尊严得到充分的维护和保障。第三,“以人为本”的刑事司法理念,能够使人的人格尊严根植于自然人性之中,羅杰斯认为:“一个人的自尊概念极大影响着他的行为。”“以人为本”的刑事法律理想的精神传扬,有利于立法思想的扎根,有利于罪犯人格的重塑和信心培植。
  理性司法理念。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和近代启蒙思想家,都以“理性”为理论大旗,阐述其应然意义。马克思在著作中把“理性”称为“事物的本质”或“人类理性”。“理性”即法律必须体现的内在规律,反映人民的普遍意志和要求。马克思指出:“人们在研究国家现状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解释一切。”②马克思对这种非理性的批判,同时又为法律的研究、运行找到了以“理性”为切入点。理性司法对司法官而言,应当是沉着、冷静、深思熟虑地去分析判断事物的本质属性;应当力戒情绪、浮躁、冲动或利益驱动,理性司法是法治文明的重要表现形式。理性是司法必备的品性,然而,理性又是司法中最稀缺的资源③,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冤假错案、误判、司法不公、程序失灵,甚至出奇招、怪招、损招获得口供等等,理性刑事司法应当使司法工作者将理性执法理念烙印于灵魂之中。只有真正符合“理性”的司法,才是应然与实然相统一的法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
  保障人权与刑事谦抑
  保障人权理念。目前,对犯罪嫌疑人在刑事程序启动后的侦查阶段,主要采取以羁押为主的强制措施,现行法对审讯时间的长短、休息时间、生活保障等未作明文规定,执法人员的执法带有随意性。我国虽有“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的规定,但从界定上看,“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或权力机关“有权根据案情”采用的规定过于笼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极为不利。我国政府已签署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宣言、公约,如何使国内立法和司法与所确立的一系列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相协调,如何借鉴这些准则推进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使尊重人权、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程序原则、审理原则与证据原则中得到充分的效用,任重而道远。刑事司法应当要有超前的刑事法律运行理念,把人性化权益保障贯彻在刑事司法理念之中。
  刑事谦抑理念。刑事司法的谦抑性是指在刑事法律的启动、运行和终结的全部过程中,对特定行为的行为人,应当理性地启动刑法,有节制地适用刑罚,人性化地适用各种强制手段和方法的思想观念。谦抑性刑事法律观念的借鉴意义在于理性适用法律的司法开启程序,运行证据与技术规范及刑罚的节度等都应当建立在人类理性的人权化基础之上。刑事司法的谦抑性理念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构建。
  第一,司法伦理观。伦理通常是指人与人之间交往的道德标准。司法伦理观是一种社会意识所形成的特有的部门意识观,它受到社会政治制度、政党理念和法律制度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形成了司法伦理的交往道德标准这个特有理念的水准。第二,司法认识观。它直接受一定社会的政治背景、政党理念、社会环境等影响和制约,直接被一定社会形态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司法认识观的展现直接与社会物质基础及相联系的法制社会文明息息相关。司法认识观的形成和谦抑性刑法的发展与社会诸多因素密切相关。所以,司法认识观是谦抑性司法的意识标准。第三,司法规则观。司法规则观应当建立在法律规定完全相重合的特征基础之中。在理性人本利益均衡的社会史发展过程中,立足于“中性”的司法规则观是谦抑性司法的内涵标准。
  程序公正与明确沉默权
  程序公正理念。公平和正义是人们历来追求的理想境界,它是法律的应然价值目标。法律公正必须依靠司法公正具体表现出来。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只有确保程序公正,才能使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内涵归纳如下:一、职权主义。国家刑事司法专门机关在追究、惩罚犯罪过程中,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管辖范围行使职权,决不能超越职权范围设定责罚惩戒措施。二、尊重与保障权利。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行使。三、公正程序规则。四、控、审、辩独立。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独立是程序公正非常重要的一环。五、效率与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既能节约资源,又能更好地还原事实,但不能草率追究效率,失去刑罚的公正性。公正永远第一,效率第二。
  证据与沉默权的盟生理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七种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其中的证据之一,同时又规定了“不轻信口供”,因此,唯“口供”论思想显然是不正确的。
  证据可采信规则和证据排除规则出现了理念更新的探讨。古罗马法《国法大全》载“任何人都没有使自己牵连进刑事案件的义务”,反对自证其罪原则。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我国签署加入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4-2条规定:“少年刑事被告人应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对我国参加制定的国际法规范和签署的国际公约,要结合国情更好地遵循,这虽然是刑事证据法的制定或认可的问题,但就刑事司法的运行来说,加速推行试点零口供,明确沉默权,改变现行以羁押为主的强制措施是刑事司法应当具备的与时俱进的理念。
  惩罚行为与无罪推定理念
  惩罚行为理念。古人云:“治人如治病,得其方,药到病除;不得其方,适得其反。”借鉴于刑事惩罚,即罚之有方,罚之有情,罚之其当,罚之择点的惩罚观点。罚的对象是行为,犯罪的前提是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这是现代刑法共识的核心概念。刑法惩罚的不是一个人恶的品行,而只针对行为。行为一方面受环境、个人素质、社会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个人又有很大的自由度决定自己的行为,作出符合自己意思的行为选择,并对其行为产生的后果作出处罚,成为今天刑罚的通说理论。因此,罪与罚指向的是行为。提升惩罚行为的刑事司法理念,有利于司法执法人员对事物的观点和看法。理性立法和执法,能使刑罚真正达到挽救、教育、矫正、回归、淘汰、预防和保护法益的目的。
  无罪推定理念。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程序启动后,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判决都应当视为无罪或没有证据证实,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均视为无罪。从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与刑诉法无罪推定原则的联系看,无罪推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补充;从其渊源来看,又与近代西方一直强调的人权保障、司法权力有限相承一脉。“无罪推定”已成为现代司法理念体现法律价值的一项刑事司法基本制度,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结果,体现了由“惩罚主义”向“人本主义”,“社会保障功能”向“人权保障”转化的发展趋势。刑事诉讼追求的目标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体系基础上的司法公正。(作者为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自然辩证法讲义》,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年,第1页。
  ②马克思:“摩泽尔记者的辩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63页。
  ③李贵成:“司法理性与理性司法”,《法制日报》,200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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