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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二战以来,德国职业教育为其经济的复苏和腾飞立下了汗马功劳。因此,德国职业教育模式被喻为全世界最先进的职教模式,被很多国家纷纷效仿。本文在分析中德两国职业教育法律政策的同时,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提出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不能简单的复制德国职教方法,使其真正成为支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
关键词 德国 职业教育 政策
作者简介:凌飞鸿,长沙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253
2016年暑期,中国职教联盟在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举办了一期德国职业教育创新研究师资培训班。来自德国巴登符腾堡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托马斯·胡格教授(Thomas Hug)为来自全国各地80多位高职教师做了为期一周的培训。胡格教授从德国职业教育政策的解析到以能力为导向的先进职教理念的介绍都精彩不断,让所有学员都意识到职教改革的紧迫感和必要性。
21世纪的中国经济发展迅速,而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的发展明显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两者不相适应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因此,借鉴职业教育的先进国家——德国,如何完善和改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政策就非常的重要和关键。
一、德国职业教育政策解析
(一)德国高等教育的立法体制
德国的政治体制是联邦共和制,在教育的问题上联邦政府享有一定的控制权。联邦政府对高等教育进行基本原则的制定,各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教育领域的基本原则需要自行制定。当然,当联邦政府在教育政策上已经有立法的,那么各州必须以此为依据制定细则;如果联邦在某教育政策上是空白的,那么各州享有充分的文化自主。因此,德国各州在职业教育的管理上还是精彩分层的,尤其以巴登符腾堡州尤为突出。
联邦城府的教育主管部门是联邦教育和科学部,他们旗下的各类专门委员会对行业进行深度调研,然后总结上交教育部,最后待全体成员同意形成教育纲领政策。各州教育部制定教学目标、标准以及各州的教育规划,州以下的教育部门是没有任何参与权和决策权的,只是根据州的政策去执行。
(二)德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政策体系
在德国,它没有专门的高等职业教育政策法规,高职教育也是靠德国职业教育的了法律法规来规范的。
1.《手工业条例》:
中世纪的德国手工业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形成了德国双元制的雏形,并形成了原始的授徒制。可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原始的手工业授徒制无法适应德国快速发展的生产力的需求,因此德国政府在1965年颁布了《手工业条例》。手工业行会对此立法,提出非学校类型的校外培训模式,这应该可以当作就是职业教育的雏形。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多次对本法进行修订,1988年颁布了先行的德国《手工业条例》。
2.联邦《职业教育法》:
1969年德国联邦政府颁布了《职业教育法》,这是德国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中的纲领性文件,是德国关于高等职业教育最基础的法律,是德国各个州制定职业教育相关法律的出发点和根本依据。《职业教育法》不仅包括入职前的教育,还包括就职后的继续教育,并规定高职教育的组织管理形式,明确受训者与培训者的关系,被誉为西方最严谨、最详尽的法规。
3.《职业教育促进法》:
19世纪中后期开始德国的技术工人出现了严重的短缺,联邦《职业教育法》跟不上德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所以,联邦政府在1981年颁布了《职业教育促进法》,第一次将职业教育和培训挂钩,并降低培训的门槛,鼓励人们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技能,创造更好的就业机会。
4.新《联邦职业教育法》:
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一直是德国教育立法的最大亮点。进入21世纪,德国的经济再次得到长足的发展,2005年新《联邦职业教育法》应运而生。重新规划了职业教育在德国的法律地位,并颁布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为德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才。
5.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上讲述的是德国职业教育中最重要的四种法律文件,实际上各州教育部还有很多有关职业教育的政策法规, 如:《企业章程》、《劳动促进法》、《工业法典》、《企业法》、《青少年劳动保护法》(1972年)等。这些法律文件几乎涉及了德国370多种职业,调整的范围实在是广泛。
二、我国职业教育政策分析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如何制定符合社会现状的政策法律对于职业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2016年2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李克强部署加快发展中国的现代职业教育,并布置看相应的任务和措施。他在会上强调:社会经济的告诉发展离不开职业教育,人们的个人发展也急切的需要职业教育。随着我国各地科技创新步伐的加快,各个同人单位对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的需要也大大增多。
(一)我国职业教育政策法规的推动历程
我国职业教育起步较之德国而言是比较晚的。如今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经济的腾飞对于职业教育是非常关注的。自改革开放以来,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二)我国职业教育政策的立法体制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多民族的特性决定了我国的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所谓统一即一切法律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所谓分层次,就是省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保证国家法制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法规条文。但是,我国的教育政策仍然是中央政府处于绝对主导地位。
(三)我国相关职业教育政策
20世纪末,我国的经济水平已经较改革开放之初上升了一个大的台阶。可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仍然没有专门的法规进行调整。以下介绍几部与高等职业教育息息相关的政策法规。 1.《高等教育法》:
1999年元旦《高等教育法》证实颁布实施,2016年元旦修订,它明确指出:本法所指的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由此可见,高等职业教育也属于高等教育的范畴,同样适用于本法。
2.《职业教育法》: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1995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话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了《职业教育法》,并于1996年9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将职业教育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本法中,确定了职业教育和职业院校的法律地位。
3.《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
2015年国家教育部出台《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该规划将工学结合的理念贯穿于职业教育教学过程的始终。开学之初学生就会接受一个关于时间安排和动手要求的课程,然后根据企业的培养要求对文化课程进行深化,技术技能的学习和训练也同步进行深化。逐步实现就业需求和人才培养的有机衔接。
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
在职业教育稳步发展的21世纪,职业教育体系的建设也在稳步的推进,《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这以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促进就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政策一共六章二十八条,从构建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激发办学活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到发展保障水平和加强组织领导,都是为了培养出更多满足企业需求的人才,这种人才的价值实现对加快人才的调整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终上所述,我国政府一直重视我国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近年来相继出台了很多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指导我国的职业教育。如:《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指出“以健全课程衔接体系为重点,推动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布局、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过程、行业指导、校企合作衔接”;《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家偶尔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 ;《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以强化教育教学管理为重点,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制度标准。但由于我国在职业教育经验的缺乏、对职业教育不够全面的认识、很多高校对于职业教育的办学理念不够清晰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因此,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必须得快速完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规的体系。
三、中德高等职业教育法制和政策的比较分析
(一)政策制定的主体差别
在教育管理方面,德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各州也拥有相对的自主权。联邦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在教育方针和课程设置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而各个州又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和需求进行单独的规划安排。这样,两级政府相互协调、补相补充,既保证了互联邦政府的主导地位,同时也让各州市相对自主,实现良性竞争。
我国在教育政策制定的主题方面就相对单一,各种方针政策的制定都是中央政府。这样虽然对于教育的公平性有一定的保障,可是对于因地制宜的创新性束缚不少,地方只能跟着中央的大指挥棒走。
(二)政策内容的差别
中德两国都没有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独立立法的愿景,至今还在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之间徘徊。在此就德国新《联邦职业教育法》和我国《职业教育法》在内容上进行比较分析:
(三)发展方向的差别
在新的经济形式下,高等职业教育必然向更高的层次出发。在德国,应用科技大学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博士学位,他们追求的是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有效融合;而在我国高职学生可以进行专升本的考试,这也表明国家已经开始在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之间搭建一个桥梁,提高应用性的高层次水平,更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
四、结语
在广泛研究德国的职业教育政策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德国的高等职业教育政策已经构成了一个成熟的体系,并且还能根据社会经济的变化而进行不断的修订,以保证它的是时效性,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经济。这也正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政策体系的努力方向。
关键词 德国 职业教育 政策
作者简介:凌飞鸿,长沙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253
2016年暑期,中国职教联盟在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举办了一期德国职业教育创新研究师资培训班。来自德国巴登符腾堡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托马斯·胡格教授(Thomas Hug)为来自全国各地80多位高职教师做了为期一周的培训。胡格教授从德国职业教育政策的解析到以能力为导向的先进职教理念的介绍都精彩不断,让所有学员都意识到职教改革的紧迫感和必要性。
21世纪的中国经济发展迅速,而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的发展明显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两者不相适应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因此,借鉴职业教育的先进国家——德国,如何完善和改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政策就非常的重要和关键。
一、德国职业教育政策解析
(一)德国高等教育的立法体制
德国的政治体制是联邦共和制,在教育的问题上联邦政府享有一定的控制权。联邦政府对高等教育进行基本原则的制定,各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教育领域的基本原则需要自行制定。当然,当联邦政府在教育政策上已经有立法的,那么各州必须以此为依据制定细则;如果联邦在某教育政策上是空白的,那么各州享有充分的文化自主。因此,德国各州在职业教育的管理上还是精彩分层的,尤其以巴登符腾堡州尤为突出。
联邦城府的教育主管部门是联邦教育和科学部,他们旗下的各类专门委员会对行业进行深度调研,然后总结上交教育部,最后待全体成员同意形成教育纲领政策。各州教育部制定教学目标、标准以及各州的教育规划,州以下的教育部门是没有任何参与权和决策权的,只是根据州的政策去执行。
(二)德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政策体系
在德国,它没有专门的高等职业教育政策法规,高职教育也是靠德国职业教育的了法律法规来规范的。
1.《手工业条例》:
中世纪的德国手工业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形成了德国双元制的雏形,并形成了原始的授徒制。可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原始的手工业授徒制无法适应德国快速发展的生产力的需求,因此德国政府在1965年颁布了《手工业条例》。手工业行会对此立法,提出非学校类型的校外培训模式,这应该可以当作就是职业教育的雏形。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多次对本法进行修订,1988年颁布了先行的德国《手工业条例》。
2.联邦《职业教育法》:
1969年德国联邦政府颁布了《职业教育法》,这是德国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中的纲领性文件,是德国关于高等职业教育最基础的法律,是德国各个州制定职业教育相关法律的出发点和根本依据。《职业教育法》不仅包括入职前的教育,还包括就职后的继续教育,并规定高职教育的组织管理形式,明确受训者与培训者的关系,被誉为西方最严谨、最详尽的法规。
3.《职业教育促进法》:
19世纪中后期开始德国的技术工人出现了严重的短缺,联邦《职业教育法》跟不上德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所以,联邦政府在1981年颁布了《职业教育促进法》,第一次将职业教育和培训挂钩,并降低培训的门槛,鼓励人们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技能,创造更好的就业机会。
4.新《联邦职业教育法》:
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一直是德国教育立法的最大亮点。进入21世纪,德国的经济再次得到长足的发展,2005年新《联邦职业教育法》应运而生。重新规划了职业教育在德国的法律地位,并颁布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为德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才。
5.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上讲述的是德国职业教育中最重要的四种法律文件,实际上各州教育部还有很多有关职业教育的政策法规, 如:《企业章程》、《劳动促进法》、《工业法典》、《企业法》、《青少年劳动保护法》(1972年)等。这些法律文件几乎涉及了德国370多种职业,调整的范围实在是广泛。
二、我国职业教育政策分析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如何制定符合社会现状的政策法律对于职业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2016年2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李克强部署加快发展中国的现代职业教育,并布置看相应的任务和措施。他在会上强调:社会经济的告诉发展离不开职业教育,人们的个人发展也急切的需要职业教育。随着我国各地科技创新步伐的加快,各个同人单位对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的需要也大大增多。
(一)我国职业教育政策法规的推动历程
我国职业教育起步较之德国而言是比较晚的。如今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经济的腾飞对于职业教育是非常关注的。自改革开放以来,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二)我国职业教育政策的立法体制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多民族的特性决定了我国的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所谓统一即一切法律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所谓分层次,就是省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保证国家法制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法规条文。但是,我国的教育政策仍然是中央政府处于绝对主导地位。
(三)我国相关职业教育政策
20世纪末,我国的经济水平已经较改革开放之初上升了一个大的台阶。可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仍然没有专门的法规进行调整。以下介绍几部与高等职业教育息息相关的政策法规。 1.《高等教育法》:
1999年元旦《高等教育法》证实颁布实施,2016年元旦修订,它明确指出:本法所指的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由此可见,高等职业教育也属于高等教育的范畴,同样适用于本法。
2.《职业教育法》: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1995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话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了《职业教育法》,并于1996年9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将职业教育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本法中,确定了职业教育和职业院校的法律地位。
3.《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
2015年国家教育部出台《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该规划将工学结合的理念贯穿于职业教育教学过程的始终。开学之初学生就会接受一个关于时间安排和动手要求的课程,然后根据企业的培养要求对文化课程进行深化,技术技能的学习和训练也同步进行深化。逐步实现就业需求和人才培养的有机衔接。
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
在职业教育稳步发展的21世纪,职业教育体系的建设也在稳步的推进,《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这以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促进就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政策一共六章二十八条,从构建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激发办学活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到发展保障水平和加强组织领导,都是为了培养出更多满足企业需求的人才,这种人才的价值实现对加快人才的调整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终上所述,我国政府一直重视我国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近年来相继出台了很多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指导我国的职业教育。如:《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指出“以健全课程衔接体系为重点,推动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布局、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过程、行业指导、校企合作衔接”;《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家偶尔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 ;《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以强化教育教学管理为重点,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制度标准。但由于我国在职业教育经验的缺乏、对职业教育不够全面的认识、很多高校对于职业教育的办学理念不够清晰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因此,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必须得快速完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规的体系。
三、中德高等职业教育法制和政策的比较分析
(一)政策制定的主体差别
在教育管理方面,德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各州也拥有相对的自主权。联邦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在教育方针和课程设置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而各个州又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和需求进行单独的规划安排。这样,两级政府相互协调、补相补充,既保证了互联邦政府的主导地位,同时也让各州市相对自主,实现良性竞争。
我国在教育政策制定的主题方面就相对单一,各种方针政策的制定都是中央政府。这样虽然对于教育的公平性有一定的保障,可是对于因地制宜的创新性束缚不少,地方只能跟着中央的大指挥棒走。
(二)政策内容的差别
中德两国都没有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独立立法的愿景,至今还在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之间徘徊。在此就德国新《联邦职业教育法》和我国《职业教育法》在内容上进行比较分析:
(三)发展方向的差别
在新的经济形式下,高等职业教育必然向更高的层次出发。在德国,应用科技大学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博士学位,他们追求的是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有效融合;而在我国高职学生可以进行专升本的考试,这也表明国家已经开始在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之间搭建一个桥梁,提高应用性的高层次水平,更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
四、结语
在广泛研究德国的职业教育政策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德国的高等职业教育政策已经构成了一个成熟的体系,并且还能根据社会经济的变化而进行不断的修订,以保证它的是时效性,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经济。这也正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政策体系的努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