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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婚姻自由作为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我国婚姻法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本文通过结合婚姻自由原则在我国当下社会的适用状况,以存在的婚外情、非婚同居现象等问题为例,对婚姻自由如何更好地进一步完善进行论述。
关键词:婚姻自由原则;婚外情;非婚同居
一、现代社会婚姻自由发展及现状
从古代封建社会的“梁祝”爱情悲剧到现代社会提倡的男女自由婚恋,婚姻自由这一概念在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阶段后被推上社会主义的舞台,成为我国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婚姻作为人类社会所独有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也反映了时代和社会文明的变迁。
最初在古代奴隶、封建社会,为了实现家族利益与传宗接代而出现了婚姻的缔结与维系,同阶段的外国法律也出于利害关系的考虑将子女的婚姻置于家长权、亲权的支配下,此时当事人完全没有缔结或解除婚姻的自由。之后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产生了婚姻自由的萌芽,并被资本主义各国立法所确认,但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仍然存在着契约利益、自由滥用等问题。最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公有制以及男女平等的背景下为婚姻自由提供了基本的条件,但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其包含两部分内容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为实际贯彻该原则,《婚姻法》中也规定了第三条中的两个禁止原则以及《刑法》中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其中婚姻自由包含的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而在当今社会,婚姻自由的实现既存在被限制的问题也存在自由过度泛滥的问题。首先是婚姻自由受到的限制,结婚自由受到的限制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剩男剩女”被父母安排相亲甚至逼婚的压力,而离婚自由则面临两部分限制情况:一是部分人因受到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认为离婚是不光彩的事情,二是女性迫于家庭破裂后地位和经济的压力而不离婚。其次是婚姻自由被滥用的结果,如现在广泛存在的婚外情以及非婚同居现象。这两种现象的出现都意味着婚姻自由在我国的适用仍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随着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代社会更加注重个性化和追逐自由的权利,在面对婚姻自由受到限制的问题时,可以合理运用已有法律规范进行调整,而在面临日渐泛滥的婚姻自由问题时,存在空白或不完善的法律应该作何回应呢?
二、婚姻过度自由产生的问题
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和现实社会来看,婚姻自由原则是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作为公民应当在权利的保护下严肃负责地对待结婚和离婚,并不代表这种权利能够被滥用。这种现象的出现其实也是人们在信息化社会对于婚姻自由的误解和对于爱情的不充分理解。
婚姻自由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是为了区别封建时期的包办婚姻剥夺人权,让婚姻双方主体都能够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伴侣,这种自由的适用是有边界的。首先,婚姻自由原则赋予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重婚罪的出现明显是滥用权利的后果;其次,这种权利不受其他任何人干扰并不意味着就不需要对爱情和婚姻谨慎,婚姻自由制度设立的本质是为了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安定和团结,应当摆正心态正确地严肃地看待自己的婚姻做出正确的抉择,在选择了婚姻后也应当遵从法律规定的义务和道德的要求。
尤其值得提出分析的是日渐增加的婚外情与非婚同居现象,婚外情行为的存在不仅侵害配偶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的稳定幸福,而且滋生官场腐败,恶性刑事案件等严重的社会问题,而非婚同居作为一种避免结婚繁琐及其附带问题的新型的家庭组成模式也开始普遍出现于社会中。面对这两大问题的出现,究其原因,一是对于婚外情始終以道德的谴责为准而法律规范上存在不完善,我国婚姻法仅在第4条作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倡导性规定和第46条的离婚时可以向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的两种婚外情行为即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是非婚同居现象在立法上存在空白,从而导致越来越多的非婚同居现象出现却没有有效的规制和管理。同居是当事人行使不结婚自由的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诸如子女问题财产问题等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产生了对法律的诉求。
三、关于婚姻自由相关问题的改进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相关法律的健全,婚姻自由也成为大众普遍接受认可的原则,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婚姻自由也呈现出绝对化、个体化和功利化等倾向,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对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是婚外情的问题,随着交往范围扩大及价值观念更新,婚外情的主体既包括了男性也包括了女性。我认为除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第4条和第46条,可以规定“配偶权”即对配偶的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进行规范,同时完善规定侵权方的责任承担方式,将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婚姻法》中作为侵害配偶权的责任承担方式。通过立法的规制对婚外情进行规范,对婚姻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促进作用。
其次是非婚同居问题,随着大城市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压力的增加,越来越多人选择同居这种简单的方式结合。根据婚姻自由原则个人享有不结婚的自由,但是在形成同居关系后,由于没有结婚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其财产问题、子女问题等没办法得到法律的介入调整保护。因此在面对同居问题时,可以参考国外一些国家对于同居的立法态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立法调整,针对同居问题进行规定。
四、小结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作为宪法赋予给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我们应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正确行使,避免出现重婚、索要财物、干涉父母再婚等等违法问题。同时也要结合时代发展的规律对婚姻自由原则进行一定程度的完善,对于存在的问题如婚外情、非婚同居等问题进行立法司法方面的分析和执法方面的解决。
参考文献
[1]赵欣,论婚姻自由原则[J],今日南国,2010年12期
[2]方霞,对婚姻自由原则的思考——兼论同居现象的合理规制[J],广西政法管理学院干部学报,2005年01期
[3]孙冠亮,浅议我国婚姻自由原则演进及实现路径[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5年16期
[4]吴立军,论婚姻自由及其公法限制[J],湖南大学
作者简介
赵佳琳(1997.09——),女,辽宁省大连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专业 本科生
王继慧(1998.03——),女,江苏省宿迁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专业 本科生
蒋秋玲(1997.08——),女,湖南省永州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专业 本科生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关键词:婚姻自由原则;婚外情;非婚同居
一、现代社会婚姻自由发展及现状
从古代封建社会的“梁祝”爱情悲剧到现代社会提倡的男女自由婚恋,婚姻自由这一概念在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阶段后被推上社会主义的舞台,成为我国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婚姻作为人类社会所独有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也反映了时代和社会文明的变迁。
最初在古代奴隶、封建社会,为了实现家族利益与传宗接代而出现了婚姻的缔结与维系,同阶段的外国法律也出于利害关系的考虑将子女的婚姻置于家长权、亲权的支配下,此时当事人完全没有缔结或解除婚姻的自由。之后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产生了婚姻自由的萌芽,并被资本主义各国立法所确认,但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仍然存在着契约利益、自由滥用等问题。最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公有制以及男女平等的背景下为婚姻自由提供了基本的条件,但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其包含两部分内容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为实际贯彻该原则,《婚姻法》中也规定了第三条中的两个禁止原则以及《刑法》中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其中婚姻自由包含的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而在当今社会,婚姻自由的实现既存在被限制的问题也存在自由过度泛滥的问题。首先是婚姻自由受到的限制,结婚自由受到的限制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剩男剩女”被父母安排相亲甚至逼婚的压力,而离婚自由则面临两部分限制情况:一是部分人因受到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认为离婚是不光彩的事情,二是女性迫于家庭破裂后地位和经济的压力而不离婚。其次是婚姻自由被滥用的结果,如现在广泛存在的婚外情以及非婚同居现象。这两种现象的出现都意味着婚姻自由在我国的适用仍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随着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代社会更加注重个性化和追逐自由的权利,在面对婚姻自由受到限制的问题时,可以合理运用已有法律规范进行调整,而在面临日渐泛滥的婚姻自由问题时,存在空白或不完善的法律应该作何回应呢?
二、婚姻过度自由产生的问题
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和现实社会来看,婚姻自由原则是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作为公民应当在权利的保护下严肃负责地对待结婚和离婚,并不代表这种权利能够被滥用。这种现象的出现其实也是人们在信息化社会对于婚姻自由的误解和对于爱情的不充分理解。
婚姻自由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是为了区别封建时期的包办婚姻剥夺人权,让婚姻双方主体都能够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伴侣,这种自由的适用是有边界的。首先,婚姻自由原则赋予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重婚罪的出现明显是滥用权利的后果;其次,这种权利不受其他任何人干扰并不意味着就不需要对爱情和婚姻谨慎,婚姻自由制度设立的本质是为了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安定和团结,应当摆正心态正确地严肃地看待自己的婚姻做出正确的抉择,在选择了婚姻后也应当遵从法律规定的义务和道德的要求。
尤其值得提出分析的是日渐增加的婚外情与非婚同居现象,婚外情行为的存在不仅侵害配偶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的稳定幸福,而且滋生官场腐败,恶性刑事案件等严重的社会问题,而非婚同居作为一种避免结婚繁琐及其附带问题的新型的家庭组成模式也开始普遍出现于社会中。面对这两大问题的出现,究其原因,一是对于婚外情始終以道德的谴责为准而法律规范上存在不完善,我国婚姻法仅在第4条作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倡导性规定和第46条的离婚时可以向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的两种婚外情行为即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是非婚同居现象在立法上存在空白,从而导致越来越多的非婚同居现象出现却没有有效的规制和管理。同居是当事人行使不结婚自由的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诸如子女问题财产问题等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产生了对法律的诉求。
三、关于婚姻自由相关问题的改进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相关法律的健全,婚姻自由也成为大众普遍接受认可的原则,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婚姻自由也呈现出绝对化、个体化和功利化等倾向,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对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是婚外情的问题,随着交往范围扩大及价值观念更新,婚外情的主体既包括了男性也包括了女性。我认为除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第4条和第46条,可以规定“配偶权”即对配偶的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进行规范,同时完善规定侵权方的责任承担方式,将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婚姻法》中作为侵害配偶权的责任承担方式。通过立法的规制对婚外情进行规范,对婚姻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促进作用。
其次是非婚同居问题,随着大城市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压力的增加,越来越多人选择同居这种简单的方式结合。根据婚姻自由原则个人享有不结婚的自由,但是在形成同居关系后,由于没有结婚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其财产问题、子女问题等没办法得到法律的介入调整保护。因此在面对同居问题时,可以参考国外一些国家对于同居的立法态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立法调整,针对同居问题进行规定。
四、小结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作为宪法赋予给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我们应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正确行使,避免出现重婚、索要财物、干涉父母再婚等等违法问题。同时也要结合时代发展的规律对婚姻自由原则进行一定程度的完善,对于存在的问题如婚外情、非婚同居等问题进行立法司法方面的分析和执法方面的解决。
参考文献
[1]赵欣,论婚姻自由原则[J],今日南国,2010年12期
[2]方霞,对婚姻自由原则的思考——兼论同居现象的合理规制[J],广西政法管理学院干部学报,2005年01期
[3]孙冠亮,浅议我国婚姻自由原则演进及实现路径[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5年16期
[4]吴立军,论婚姻自由及其公法限制[J],湖南大学
作者简介
赵佳琳(1997.09——),女,辽宁省大连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专业 本科生
王继慧(1998.03——),女,江苏省宿迁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专业 本科生
蒋秋玲(1997.08——),女,湖南省永州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专业 本科生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