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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两高联合印发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意见》),首次确立了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2012年8月修改的民诉法又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已成为法定的监督方式之一。笔者结合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实践,就再审检察建议的理解和适用,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再审检察建议较抗诉权的优势分析
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权形成一套完整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抗诉权受阻时,适用再审检察建议会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
(1)处理的高效性。再审检察建议避免了抗诉繁琐的程序,能缩短办案周期,节省司法成本,其以短、平、快的特色得到检察院的普遍采用。运用时,只要同级的检、法两院协商一致,对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检察机关只要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同级法院便可启动再审程序,时间短、程序简化,能及时保护涉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检、法两家工作协调,提高办案效率,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2)程序的简化性。受审级管辖的制约,上级院的民事部门承担了过重的办案任务,越是到高层,抗诉案件就越集中,这种“倒三角”形的办案结构,给民事检察工作发展带来了难以克服的矛盾,容易造成案件大量积压。而再审检察建议,减少了提请抗诉、提出抗诉、及法院指令再审三个环节,简化了再审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3)操作的灵活性。再审检察建议不受抗诉审级的限制,与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同级或上级检察院均可提出。另外,它的操作形式灵活还表现在对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个案所作出的检察建议,如果法院因主观原因不愿接受并启动再审程序的,下级检察机关仍可使用抗诉权,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
(4)适用的全面性。再审检察建议能避免抗诉工作中存在的抗什么审什么,不抗不审的现象,使再审法院更全面地审理案件,纠正错误,维护司法公正。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正确理解和适用
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新的法定监督方式,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相应操作规则,若运用不当,不被人民法院接受,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后有错不改,不仅影响民行检察监督效果,影响同级检法的关系,也有损人民检察院的形象。因此检察机关一定要严格把握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严格把握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在确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即检察建议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之一,检察建议启动再审与抗诉具有同等的效力,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成为民事检察部门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的一种切实可行的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方式之后,两高应联合共同制定具体的可操作办法,确立适用范围和条件,使检、法两家有法可依。
1、具体适用条件和范围可以为:(1)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2)原审判程序上存在一定错误,但判决结果基本正确的没有必要进行抗诉的;(3)原判决、裁定有错误,但没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4)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5)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还应符合以下情形:(1)符合抗诉条件。即同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修改后的《民诉法》为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行政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宜于原审法院再审。对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不能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且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应直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包括:(1)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2)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3)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4)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规范再审检察建议程序,提高建议采纳率
1、加强再审检察建议规范化,提高再审检察建议的质量。一是说理充分。再审检察建议要提出充分的再审理由,严格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做到证据分析透彻、法理阐述深入、逻辑论证严谨,力争使所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件件有着落,件件得到采纳,件件能够改判。二是规范办案程序。严格按照《办案规则》和《江西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业务流程规范》关于办理提请抗诉或者抗诉案件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审批、送达、法律文书制作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办案和批准程序。三是由检察委员会决定。对符合规定情形的判决、裁定、调解的案件,民行检察部门报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检察卷宗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四是上级检察院备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在《再审检察建议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的同时,要将《再审检察建议书》副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便于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把握和指导。在下级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不符合再审检察建议适用情形的,能及时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再审检察建议或直接撤销再审检察建议。
2、建立反馈和跟踪制度,切实保障再审检察建议的督促落实。上、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协作配合,充分运用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两种监督形式进行跟踪监督。对于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三个月内,没有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不当的;以及人民法院再审后坚持不纠正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及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应当依法提出抗诉,以保证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的实效性和连续性。
(作者单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再审检察建议较抗诉权的优势分析
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权形成一套完整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抗诉权受阻时,适用再审检察建议会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
(1)处理的高效性。再审检察建议避免了抗诉繁琐的程序,能缩短办案周期,节省司法成本,其以短、平、快的特色得到检察院的普遍采用。运用时,只要同级的检、法两院协商一致,对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检察机关只要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同级法院便可启动再审程序,时间短、程序简化,能及时保护涉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检、法两家工作协调,提高办案效率,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2)程序的简化性。受审级管辖的制约,上级院的民事部门承担了过重的办案任务,越是到高层,抗诉案件就越集中,这种“倒三角”形的办案结构,给民事检察工作发展带来了难以克服的矛盾,容易造成案件大量积压。而再审检察建议,减少了提请抗诉、提出抗诉、及法院指令再审三个环节,简化了再审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3)操作的灵活性。再审检察建议不受抗诉审级的限制,与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同级或上级检察院均可提出。另外,它的操作形式灵活还表现在对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个案所作出的检察建议,如果法院因主观原因不愿接受并启动再审程序的,下级检察机关仍可使用抗诉权,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
(4)适用的全面性。再审检察建议能避免抗诉工作中存在的抗什么审什么,不抗不审的现象,使再审法院更全面地审理案件,纠正错误,维护司法公正。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正确理解和适用
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新的法定监督方式,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相应操作规则,若运用不当,不被人民法院接受,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后有错不改,不仅影响民行检察监督效果,影响同级检法的关系,也有损人民检察院的形象。因此检察机关一定要严格把握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严格把握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在确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即检察建议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之一,检察建议启动再审与抗诉具有同等的效力,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成为民事检察部门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的一种切实可行的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方式之后,两高应联合共同制定具体的可操作办法,确立适用范围和条件,使检、法两家有法可依。
1、具体适用条件和范围可以为:(1)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2)原审判程序上存在一定错误,但判决结果基本正确的没有必要进行抗诉的;(3)原判决、裁定有错误,但没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4)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5)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还应符合以下情形:(1)符合抗诉条件。即同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修改后的《民诉法》为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行政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宜于原审法院再审。对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不能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且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应直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包括:(1)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2)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3)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4)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规范再审检察建议程序,提高建议采纳率
1、加强再审检察建议规范化,提高再审检察建议的质量。一是说理充分。再审检察建议要提出充分的再审理由,严格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做到证据分析透彻、法理阐述深入、逻辑论证严谨,力争使所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件件有着落,件件得到采纳,件件能够改判。二是规范办案程序。严格按照《办案规则》和《江西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业务流程规范》关于办理提请抗诉或者抗诉案件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审批、送达、法律文书制作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办案和批准程序。三是由检察委员会决定。对符合规定情形的判决、裁定、调解的案件,民行检察部门报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检察卷宗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四是上级检察院备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在《再审检察建议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的同时,要将《再审检察建议书》副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便于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把握和指导。在下级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不符合再审检察建议适用情形的,能及时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再审检察建议或直接撤销再审检察建议。
2、建立反馈和跟踪制度,切实保障再审检察建议的督促落实。上、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协作配合,充分运用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两种监督形式进行跟踪监督。对于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三个月内,没有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不当的;以及人民法院再审后坚持不纠正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及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应当依法提出抗诉,以保证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的实效性和连续性。
(作者单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