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道德与刑法的关系与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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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要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与安稳并不是仅仅依靠法律就可以实现的。而必须依靠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相互协调、相互作用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道德与刑法之间必然产生密切的渗透关系。法律不仅仅要有法理,更加要有情理,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法、情、理的融合,而不是仅仅只是将法律作为惩罚犯罪的工具。文章主要针对道德与刑法的关系以及道德与刑法之间的渗透进行探析。
  关键词:道德与刑法;相互影响;相互融合
  引言
  道德与刑法之间是一种对立且统一的关系。刑法与道德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其两者在经过历史的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时候将会不断的趋向统一,这就是道德与刑法的统一性。刑法与道德在社会生活中也拥有着不同的调整范围,对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产生了不同的作用,在性质方面又存在互相否定的情况。
  1.道德与刑法的关系
  1.1道德与刑法的统一
  从道德与刑法的内容来看,刑法原则的本身就是一种道德原则。刑法的理论与原则是基于道德基础的反映。在刑法中最为基础的稳定的规范就是社会环境中最为基础的道德准则,因此可以说刑法是基本道德规范的法律化[1]。刑法在形式上与道德没有关系,但是其实质上是道德化的立场,刑法的精神与原则是追求道德的体现。从道德与刑法相互的作用来看,刑法不仅有助于法律意识的形成,同时还能够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会对道德的形成有一定的推动作用。而道德也是刑法的评价标准与合理补充。刑法包含着道德的最低限度,没有道德基础的刑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的。并且,人民的道德修养对刑法的实施构建了良好的环境,让刑法的实施奠定了现实基础[2]。
  1.2道德与刑法的区别
  道德与刑法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刑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展现出来的,是一种得到明确规定的行为规范,而道德不是以国家意志形式所展现出来的,通常来说比较笼统和抽象,没有以具体的文字表现出来,一般都是存在于人们的意志与信念中。道德与刑法的范围与内容不同,刑法是用以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的,以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为主要内容,而道德是对人们的行为与意识加以调整,其涉及范围也相对更广。从道德与刑法的作用范围来看,在社会的部分领域,例如情感方面只能够依靠道德来进行调整,刑法是无法产生作用的。而在其他领域,道德与刑法一同调整一般都是以道德为先,只有当行为所产生的危害达到一定的程度时才需要依据刑法来进行调整。
  1.3社会主体行为下道德与刑法的关系
  从规范的角度来说,道德与刑法的表现形式不同,两者调整的范围与内容不同,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道德产生的时间相对于刑法来说更早。从社会主体行为来看道德与刑法的关系最为主要的问题就是度刑法规范中的道德内容进行探索。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观念趋向多元化的社会。道德观也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3]。基于这一角度,刑事法治应该不断扩大其事业,对变动更新的道德观予以回应。目前我国法制发展的方向应该以刑法为准,以设计一种与法治精神相匹配的社会道德规范。在刑法规范当中必然包括很多道德因素,在部分特殊情况下刑法规范本就是道德规范的体现。道德与刑法的实施方式不同的。刑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形式,国家有专门的部门机关来保障其执行。而道德是依靠人们心中的理念与社会的舆论来产生作用的,国家没有强制定制与执行。
  1.4实践领域下道德与刑法的关系
  在实践领域下道德与刑法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合乎刑法却违法道德。在法治社会当中法律成为了调整限制行为主体的主要方式之一。法律规定成为了人们行为规范的有力衡量标准。因此,对于人们来说遵守法律的规定即为遵守社会对民众的基本要求,然而法律已经逐渐从社会自觉遵守的行为转变为政府开展社会治理的一种工具。例如,在特定环境的下的见死不求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禁止,视为合法行为,但是这种合法行为却违背了道德规范。2)合乎道德却违法刑法。基于时间领域对刑法与道德的关系进行探析的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合乎道德却违法刑法。例如,对于安乐死这一问题,有人认为让被病痛折磨的人能够安详的死去这种行为是符合道德要求的,但是在刑法没有承认其合法的情况下,安乐死仍然是一种违法行为。
  2.道德与刑法的相互渗透
  2.1刑事立法方面
  国家在制定法律与执行法律的过程中都有必要对社会影响、社会反应进行充分的考虑。而民众出现社会反应的基础就是社会公共价值观与道德观念。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于涉及到75周岁老年人减免刑事责任的政策,这一政策充分体现了我国传统道德伦理的尊老爱幼。我国刑法第一条中有涉及到“实际情况”这一词汇,在我国刑法中还规定了民族自治地区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可以由自治区根据当地的政治、社会、文化特点来制定相关变通或补充的规定[4]。因此可以看出,刑法第一条中所涉及的“实际情况”并不只是指一些单纯的犯罪行为,而是包括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情况,并且包括了我国的伦理道德行为。
  2.2刑事司法方面
  我国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的,充分展现了我国鲜明独特的中庸思想,这也是我国传统文化哲学在治理犯罪的具体特征。宽严相济融合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将道德的关键因素融入到刑法的运行当中。宽严相济是刑法与道德的融合,道德之宽加以刑法之严,宽严并存才是真正的治国之道。
  2.3刑法谦抑品行道德
  刑法的谦抑品行道德是道德对刑法渗透的重要体现之一。刑法的谦抑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为刑法的紧缩性、补充性以及经济性。刑法的谦抑性主要是指刑法应该最大程度的争取最小的支出,少用或者不用刑罚,进而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从而高效的控制犯罪行为。虽然一般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来自于西方的理念,但是我国古代的慎刑思想即为刑法谦抑性的本质源头[5]。古代的慎邢思想就是用刑要慎重考虑,再三思量。严酷的刑法会让民众心生畏惧,刑法是一把双刃剑,使用不合理十分容易深受其害。正是由于道德才存在慎刑法的思想。那么,对于现代刑法来说,现代刑法有“人道主义”等思想制度的束缚,因此得到了民众的普遍认可。因此,慎刑在现代刑法语境当中依然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其在刑法思想体系中的地位也十分牢固。
  3. 结束语
  刑法与道德的圆心是相同的,但是其圆心却不相同。现实让我们更加需要法律中的理性价值,通过刑法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公平与自由,让刑法能够经受道德的评价,让刑法能够更加闪耀人性的光辉。刑法是兼具伦理性与人性的法律,其作为一种“恶”所存在的原因就是因为其具有道德性。(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左勇.道德与刑法对于和谐社会建设的价值[J].重庆与世界(学术版), 2012, (04):29-31.
  [2]梅云露.见危不救入罪之探讨——一个道德刑法化问题之我见[J].法制与经济(中旬), 2012, (02):71-72.
  [3]董文蕙.也论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对“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论的质疑[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4, (01):66-69.
  [4]房玲.试论西方犯罪学理论与刑法的关系和启示[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 (04):29-30.
  [5]张琦.道德与刑法有限性的关系——也谈见危不救应否成罪[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 (04):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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