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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权利而斗争》是德国法学家耶林在世界引起巨大轰动的著作,也是迄今为止他所有著作中唯一被翻译成中文的作品。在这本小册子里,开篇,耶林批判了历史法学派对于法的生成、发展解释的浪漫主义做派,与此同时他也指出了存在的制定法的软弱和缺点;接着,他提出法并非不费吹灰之力便降临民众,法的生成、发展必须通过健全的是非感支配下的斗争——为权利而斗争——来实现,因为为权利斗争就是权利人履行对自己的义务,就是在体现制定法从而维护制定法,也就是履行对集体的义务;最后,他热切的呼吁我们要坚决、勇敢的为权利而斗争,因为,唯有每天为自由和生活奋斗者,才配享有自由和生活!
关键词:权利;义务;是非感;斗争
耶林在开篇说道,法的生成、发展是通过我们为权利而斗争来实现的。在开篇,耶林就批判了历史法学派对于法的生成、发展解释的浪漫主义做派,他批判道,“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同语言或艺术的产生,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没有任何的干扰,就和习惯一样自然而然的潜移默化的形成”,这是一种浪漫主义学派的做法。与此同时,他指出存在的制定法的软弱和缺点,他说道,“制定法的产生虽然修改了既存法,然而,其仍然可能局限于既存法,因为制定法总是以无数个人和特权阶级的既存利益为支撑,只有严重的侵犯既存法和私人利益,这种现状才能改变”。对历史法学派进行批判和制定法进行指责之后,耶林紧接着说道,“法是吞噬自己孩子的撒旦,法只有通过和过去的决裂才能使自己变得年轻”,“法非不费吹灰之力便降临于民众,我们必须为之角逐和争斗和流血”,“我们的法律史必须记载下的一切丰功伟绩是:奴隶制的废除、土地财产自由、经营自由、信仰自由,如此等等,所有这一切,都是经过最激烈、最流血的常常是几百年的斗争才能取得”。也即法律的生成、发展是因为我们为权利而斗争而实现的。
用法的生成、发展的动力引出为权利而斗争之后,耶林给出了两个为权利而斗争的理由:一是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二是为权利而斗争又是权利人对集体的义务。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他说道,“生物界的最高法则是主张自我生存,我们每个生物,都存在自我维护的本能,这种自我维护的本能关乎生命,关乎人的道德存在,而人的道德存在的条件的体现就是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在即道德存在就好像土地对于农民、名誉对于军人、诚信对于商人一样,一旦有人侵害这些特定的权利,就是在消灭他们的道德存在,农民、军人、商人是会为此而不惜一切代价的,如果他们不为此而流血拼命,那么,“一个放弃自己的权利的人,就是在进行道德上的自杀”。然而“我们都明白道德存在条件——权利——会因职业、阶层、教育的不同而感触不同”,从而做出不同选择——妥协、和解、诉讼,但我们所有人,都会有共同的道德存在条件——比如说财产,因为“财产是我们生存享乐收益的手段,他凝结了我们的辛苦劳作,当我们使物变成我们的时候,我们就在物上烙上我们的人格之印,谁侵犯我们的财产,就是侵犯了我们的人格,财产是我们人格在物上外展的末梢”,任何一个人都会基于此,为了维护自己的道德存在——人格权利而斗争。所以,为权利而斗争是对我们个人的道德生存条件的维护,主张它就是对个人道德的自我维护。一个把尺寸之地拱手让人的国家是迟早会沦为他国之手的,一个在战场上不行使杀敌权利而逃逸的胆小鬼迟迟早会因造成全军覆没并且因为胆怯而在日后生活里放弃权利的。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集体的义务。耶林说道“具体的权利从抽象的法中获得生命和力量;同时,它也还抽象的法以生命和力量”,“法的本质在于执行”,“私法规范只有得到实行,才能表明其存在和有威信”。所以,“当我们主张权利时,我们就是在维护法律,维护制定法”,就是“在捍卫集体不可或缺的秩序,谁都不会否认这是履行对集体的义务”。因此,为权利而斗争同时是为制定法而斗争,也是在履行对集体的义务。
耶林在论述要两个义务之后,热情洋溢地赞美了夏洛克和米歇尔·科尔哈斯,他称赞他们拥有健全的是非感、是高尚品行的勇敢者、是法律神圣的信仰者、是为权利而斗争的殉教者。他们的结局虽然在诗人的笔下不是那么美好,但是殉教者的血没有白流,他们既履行了自己对自己的义务——维护了自己的道德生存条件即权利,也履行了对集体的义务——“使其他的人免遭他所经历过的法律的强暴”!
耶林还指个人的阶层、职业、教育等不同而相互差异,但行动力确是和人的品行相关,而是否对侵权予以拒绝的勇气和决心,是一个人品质好坏的试金石”,斗不斗争,行不行动,这就是品行的问题了。
在快要结束自己演讲的时候,耶林十分悲痛的指责了近代法学的单纯的唯物主义评价标准,他说道“权利不同于权利的标的”,因为“在侵权中,完全不关乎金钱的价值,而在于补偿受伤害的是非感”,他深情款款的向大家呼吁:“为权利而斗争!”他说:“从权利放弃作斗争的这一刻起,它就放弃了自己,唯有每天为自由和生活奋斗者,才配享有它们。”
耶林慷慨激昂、声情并茂的演讲让短短几十面的《为权利而斗争》变的光芒四射、闻名遐迩、引人深思。
今天,再读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振奋人心。《为权利而斗争》,在增强权利意识、提高法律信仰、依法理性斗争、勇敢维护自我、维护集体生存和推动社会进步方面,意义非凡!
参考文献:
[1][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12.
[2][英]威廉·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M].朱生豪译.中国画报出版社,2014.
[3][德]萨维尼.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M].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9.
[4][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70.
作者简介:
李毛崽,(1993~ ),男,汉族,江西南昌人,华东交通大学法学系。
齐力莼,(1995~ ),女,汉族,江西余干人,华东交通大学法学系。
关键词:权利;义务;是非感;斗争
耶林在开篇说道,法的生成、发展是通过我们为权利而斗争来实现的。在开篇,耶林就批判了历史法学派对于法的生成、发展解释的浪漫主义做派,他批判道,“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同语言或艺术的产生,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没有任何的干扰,就和习惯一样自然而然的潜移默化的形成”,这是一种浪漫主义学派的做法。与此同时,他指出存在的制定法的软弱和缺点,他说道,“制定法的产生虽然修改了既存法,然而,其仍然可能局限于既存法,因为制定法总是以无数个人和特权阶级的既存利益为支撑,只有严重的侵犯既存法和私人利益,这种现状才能改变”。对历史法学派进行批判和制定法进行指责之后,耶林紧接着说道,“法是吞噬自己孩子的撒旦,法只有通过和过去的决裂才能使自己变得年轻”,“法非不费吹灰之力便降临于民众,我们必须为之角逐和争斗和流血”,“我们的法律史必须记载下的一切丰功伟绩是:奴隶制的废除、土地财产自由、经营自由、信仰自由,如此等等,所有这一切,都是经过最激烈、最流血的常常是几百年的斗争才能取得”。也即法律的生成、发展是因为我们为权利而斗争而实现的。
用法的生成、发展的动力引出为权利而斗争之后,耶林给出了两个为权利而斗争的理由:一是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二是为权利而斗争又是权利人对集体的义务。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他说道,“生物界的最高法则是主张自我生存,我们每个生物,都存在自我维护的本能,这种自我维护的本能关乎生命,关乎人的道德存在,而人的道德存在的条件的体现就是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在即道德存在就好像土地对于农民、名誉对于军人、诚信对于商人一样,一旦有人侵害这些特定的权利,就是在消灭他们的道德存在,农民、军人、商人是会为此而不惜一切代价的,如果他们不为此而流血拼命,那么,“一个放弃自己的权利的人,就是在进行道德上的自杀”。然而“我们都明白道德存在条件——权利——会因职业、阶层、教育的不同而感触不同”,从而做出不同选择——妥协、和解、诉讼,但我们所有人,都会有共同的道德存在条件——比如说财产,因为“财产是我们生存享乐收益的手段,他凝结了我们的辛苦劳作,当我们使物变成我们的时候,我们就在物上烙上我们的人格之印,谁侵犯我们的财产,就是侵犯了我们的人格,财产是我们人格在物上外展的末梢”,任何一个人都会基于此,为了维护自己的道德存在——人格权利而斗争。所以,为权利而斗争是对我们个人的道德生存条件的维护,主张它就是对个人道德的自我维护。一个把尺寸之地拱手让人的国家是迟早会沦为他国之手的,一个在战场上不行使杀敌权利而逃逸的胆小鬼迟迟早会因造成全军覆没并且因为胆怯而在日后生活里放弃权利的。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集体的义务。耶林说道“具体的权利从抽象的法中获得生命和力量;同时,它也还抽象的法以生命和力量”,“法的本质在于执行”,“私法规范只有得到实行,才能表明其存在和有威信”。所以,“当我们主张权利时,我们就是在维护法律,维护制定法”,就是“在捍卫集体不可或缺的秩序,谁都不会否认这是履行对集体的义务”。因此,为权利而斗争同时是为制定法而斗争,也是在履行对集体的义务。
耶林在论述要两个义务之后,热情洋溢地赞美了夏洛克和米歇尔·科尔哈斯,他称赞他们拥有健全的是非感、是高尚品行的勇敢者、是法律神圣的信仰者、是为权利而斗争的殉教者。他们的结局虽然在诗人的笔下不是那么美好,但是殉教者的血没有白流,他们既履行了自己对自己的义务——维护了自己的道德生存条件即权利,也履行了对集体的义务——“使其他的人免遭他所经历过的法律的强暴”!
耶林还指个人的阶层、职业、教育等不同而相互差异,但行动力确是和人的品行相关,而是否对侵权予以拒绝的勇气和决心,是一个人品质好坏的试金石”,斗不斗争,行不行动,这就是品行的问题了。
在快要结束自己演讲的时候,耶林十分悲痛的指责了近代法学的单纯的唯物主义评价标准,他说道“权利不同于权利的标的”,因为“在侵权中,完全不关乎金钱的价值,而在于补偿受伤害的是非感”,他深情款款的向大家呼吁:“为权利而斗争!”他说:“从权利放弃作斗争的这一刻起,它就放弃了自己,唯有每天为自由和生活奋斗者,才配享有它们。”
耶林慷慨激昂、声情并茂的演讲让短短几十面的《为权利而斗争》变的光芒四射、闻名遐迩、引人深思。
今天,再读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振奋人心。《为权利而斗争》,在增强权利意识、提高法律信仰、依法理性斗争、勇敢维护自我、维护集体生存和推动社会进步方面,意义非凡!
参考文献:
[1][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12.
[2][英]威廉·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M].朱生豪译.中国画报出版社,2014.
[3][德]萨维尼.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M].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9.
[4][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70.
作者简介:
李毛崽,(1993~ ),男,汉族,江西南昌人,华东交通大学法学系。
齐力莼,(1995~ ),女,汉族,江西余干人,华东交通大学法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