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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我国仍处于转型时期,现阶段行政法的权力结构已从重权力、轻权益向权力和权益并重转变,行政法治在社会转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行政法治对于当前社会管理体制之型塑与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社会转型;行政法治;建设
一、社会转型和行政法治的基本内涵
1.社会转型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社会转型这一词开始出现在我国的学术体系中,用来表述社会变迁的整体性和根本性,社会转型作为社会制度的创新,它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制度变迁过程。社会转型,就是构成社会的诸要素如政治、经济、文化、价值体系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之间的发生的质变或同一社会形态内部发生的部分质变或量变过程。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正是社会主义内部各个构成要素不断发生部分质变或量变,向现代化不断迈进的过程。[1]社会转型是一个价值更替、秩序重构和文明再生的进程。
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起。它深刻地诠释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社会观念突变和民主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等社会现象的发展,也是决定我国法治建设中必然面对的一系列冲突和难题的根本原因。
对我国这样的国家来说,社会转型的过程将是一个长期的、深刻的社会分化过程。我国当前已发生的社会变革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经济方面,实现从前市场经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第二,政治方面,实现从崇尚权威和实行人治向崇尚民主和实行法治转变。第三,文化方面,实现从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转变。换言之,中国正在向“法治国家,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三元并存与互补的现代国家治理模式演进。
2.行政法治
行政法治是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积极保证法律的实施。它是行政组织结构法治、行政职权法治和行政行为法治的总称。实现行政法治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治的有效实施能有效降低社会转型的成本,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行政法治主要包括:一是依法行政,即要求行政活动的合法性,不得违宪,是合法性的最高要求和核心,依法行政首先是对政府执法行为的要求,同时也是对立法的要求,只有有法可依才谈得上依法行政;二是职权法定,指政府、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它要求禁止行政主体越权,如果越权,行政行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控制自由裁量权,“每个被授予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并且易于将他的权力用到极限”[3],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图,是对法治秩序的干扰和破坏,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对自由裁量权必须加以控制;四是权责一致,违法行政必须依法追究,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行政权必须严格置于法律的制约之下,这也是依法行政的本质。
二、行政法治对社会转型的作用
首先,行政法治主导着社会转型的方向。社会转型朝哪个方向转?这是不能含糊且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我国目前的社会转型是在我国已经确立社会主义制度,经过前三十年的巩固政权、探索前进之后再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和发展的条件下,所要实现和希望实现的社会转型。这是我们要明确的地方,需要探索社会转型的方向。在这个明确的方向面前,行政法治相比起其他方面的法治,起着最直接的、无可替代的主导作用。这也是行政法治在整个法治体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
其次,行政法治主导着社会转型的历程。社会转型涉及的面非常广,是一个十分巨大、宏伟的系统工程。它有许多关系和问题需要调整、协调、维护和创新,才能达到目的。所有这一切都比任何其他问题都要复杂得多,需要把控;因为这是社会的整体转型!这需要明确社会转型的方向后,不仅要解决转型初期的切入点问题,更要把握速度,控制问题的进程。这个问题只有行政法治才能够做到的事情。或者说其他方面的法治决不能当此大任。这是由不同法治的形式和特点所决定的。
再次,行政法治主导着社会转型的整体构架。社会转型在时间和表现形式上有“突变”和“渐变”之分,在具体内容上有体制、结构、形态之别,或在习惯分类上有传统向现代、由封闭向开放、从乡村向城镇化、以及由落后农业向发达工业的转变,等等。但不管如何划分,都离不开社会转型的整体架构。除了民、商法治,经济法治、刑事法治等实体法治及诉讼、非诉讼程序法治等调整解决某一方面的专门要求之外,这整体架构主要靠行政法治指导调整、主导实现。其它方面的法治难以达到行政法治所能达到的要求,无法企及行政法治所能起到的作用。如:结构转变、机制转轨、观念转变、利益调整等等,都需要行政法治的引领、主导,架设和构建。
三、社会转型时期的行政法治建设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我们应该坚持正确的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方向:首先应继续坚持宪法所确立的治国方略,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其次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再次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推动社会的全面和谐可持续地发展;最后要坚持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
1.行政法治为适应社会转型的新要求,应当发挥自身优势
从广义上说,除立法、司法等职能之外,其余均属于行政职能范畴,这是一种独特的资源优势和活动空间。行政法治可以纵横驰骋,大有作为。面对社会转型,行政法也应承担起责任,这是行政法治的优势。因此,只要不干涉立法、司法的活动,都属行政法治的本职。过去的“权大过法”现象应该说虽然不广泛,但也深刻,应吸取教训。
2.行政法治在做好本部门法治的同时,应处理好与其他部门法法治的关系
行政法治首先应建设好本部门法的法治,然后才是其他部门法的法治。也就是说在七个法律部门中,行政法与宪法及其相关法关系是最为密切的,与社会法、经济法也很密切,其他稍次之。
3.应当加强行政法治的监督和约束
首先要牢固树立宪法至上、依法行政的观念。因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最高地位,其他下位法律规范都要以宪法为根据,行政法治也不能例外。其次是要防止行政权力扩张和滥用的倾向,时刻谨记权力的界限。过去一些地方行政长官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土地开发和强制拆迁等等,都超出了行政机关的权限,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及其行政形象。再次是要加强行政责任监督,防止和克服权力腐败的不断发生和蔓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大、新闻媒体、群众等外部监督,以及上级、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政治责任甚至道义上的(下转第203页)(上接第200页)责任,防止和克服权力腐败损害国家利益。
参考文献:
[1]王永进,邬泽天.我国当前社会转型的主要特征[J].社会科学家,2004(6).
[2]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教育读本[Z].党建读物出版社,1998年:295.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Z]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
关键词:社会转型;行政法治;建设
一、社会转型和行政法治的基本内涵
1.社会转型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社会转型这一词开始出现在我国的学术体系中,用来表述社会变迁的整体性和根本性,社会转型作为社会制度的创新,它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制度变迁过程。社会转型,就是构成社会的诸要素如政治、经济、文化、价值体系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之间的发生的质变或同一社会形态内部发生的部分质变或量变过程。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正是社会主义内部各个构成要素不断发生部分质变或量变,向现代化不断迈进的过程。[1]社会转型是一个价值更替、秩序重构和文明再生的进程。
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起。它深刻地诠释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社会观念突变和民主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等社会现象的发展,也是决定我国法治建设中必然面对的一系列冲突和难题的根本原因。
对我国这样的国家来说,社会转型的过程将是一个长期的、深刻的社会分化过程。我国当前已发生的社会变革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经济方面,实现从前市场经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第二,政治方面,实现从崇尚权威和实行人治向崇尚民主和实行法治转变。第三,文化方面,实现从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转变。换言之,中国正在向“法治国家,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三元并存与互补的现代国家治理模式演进。
2.行政法治
行政法治是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积极保证法律的实施。它是行政组织结构法治、行政职权法治和行政行为法治的总称。实现行政法治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治的有效实施能有效降低社会转型的成本,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行政法治主要包括:一是依法行政,即要求行政活动的合法性,不得违宪,是合法性的最高要求和核心,依法行政首先是对政府执法行为的要求,同时也是对立法的要求,只有有法可依才谈得上依法行政;二是职权法定,指政府、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它要求禁止行政主体越权,如果越权,行政行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控制自由裁量权,“每个被授予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并且易于将他的权力用到极限”[3],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图,是对法治秩序的干扰和破坏,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对自由裁量权必须加以控制;四是权责一致,违法行政必须依法追究,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行政权必须严格置于法律的制约之下,这也是依法行政的本质。
二、行政法治对社会转型的作用
首先,行政法治主导着社会转型的方向。社会转型朝哪个方向转?这是不能含糊且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我国目前的社会转型是在我国已经确立社会主义制度,经过前三十年的巩固政权、探索前进之后再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和发展的条件下,所要实现和希望实现的社会转型。这是我们要明确的地方,需要探索社会转型的方向。在这个明确的方向面前,行政法治相比起其他方面的法治,起着最直接的、无可替代的主导作用。这也是行政法治在整个法治体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
其次,行政法治主导着社会转型的历程。社会转型涉及的面非常广,是一个十分巨大、宏伟的系统工程。它有许多关系和问题需要调整、协调、维护和创新,才能达到目的。所有这一切都比任何其他问题都要复杂得多,需要把控;因为这是社会的整体转型!这需要明确社会转型的方向后,不仅要解决转型初期的切入点问题,更要把握速度,控制问题的进程。这个问题只有行政法治才能够做到的事情。或者说其他方面的法治决不能当此大任。这是由不同法治的形式和特点所决定的。
再次,行政法治主导着社会转型的整体构架。社会转型在时间和表现形式上有“突变”和“渐变”之分,在具体内容上有体制、结构、形态之别,或在习惯分类上有传统向现代、由封闭向开放、从乡村向城镇化、以及由落后农业向发达工业的转变,等等。但不管如何划分,都离不开社会转型的整体架构。除了民、商法治,经济法治、刑事法治等实体法治及诉讼、非诉讼程序法治等调整解决某一方面的专门要求之外,这整体架构主要靠行政法治指导调整、主导实现。其它方面的法治难以达到行政法治所能达到的要求,无法企及行政法治所能起到的作用。如:结构转变、机制转轨、观念转变、利益调整等等,都需要行政法治的引领、主导,架设和构建。
三、社会转型时期的行政法治建设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我们应该坚持正确的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方向:首先应继续坚持宪法所确立的治国方略,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其次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再次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推动社会的全面和谐可持续地发展;最后要坚持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
1.行政法治为适应社会转型的新要求,应当发挥自身优势
从广义上说,除立法、司法等职能之外,其余均属于行政职能范畴,这是一种独特的资源优势和活动空间。行政法治可以纵横驰骋,大有作为。面对社会转型,行政法也应承担起责任,这是行政法治的优势。因此,只要不干涉立法、司法的活动,都属行政法治的本职。过去的“权大过法”现象应该说虽然不广泛,但也深刻,应吸取教训。
2.行政法治在做好本部门法治的同时,应处理好与其他部门法法治的关系
行政法治首先应建设好本部门法的法治,然后才是其他部门法的法治。也就是说在七个法律部门中,行政法与宪法及其相关法关系是最为密切的,与社会法、经济法也很密切,其他稍次之。
3.应当加强行政法治的监督和约束
首先要牢固树立宪法至上、依法行政的观念。因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最高地位,其他下位法律规范都要以宪法为根据,行政法治也不能例外。其次是要防止行政权力扩张和滥用的倾向,时刻谨记权力的界限。过去一些地方行政长官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土地开发和强制拆迁等等,都超出了行政机关的权限,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及其行政形象。再次是要加强行政责任监督,防止和克服权力腐败的不断发生和蔓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大、新闻媒体、群众等外部监督,以及上级、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政治责任甚至道义上的(下转第203页)(上接第200页)责任,防止和克服权力腐败损害国家利益。
参考文献:
[1]王永进,邬泽天.我国当前社会转型的主要特征[J].社会科学家,2004(6).
[2]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教育读本[Z].党建读物出版社,1998年:295.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Z]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