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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在核准商标注册时,通常只进行商标图样的比对,而不考虑商标与其他因素的结合所产生的综合效应,故商标局对商标近似的认定是一种“静态近似”。与商标局不同,人民法院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活动中,要充分考虑商标与其他因素的结合所产生的综合效应,故其所认定的商标近似是一种“动态近似”。对于注册商标之间的“动态近似”,关键是纠正因商标与其他因素的结合而产生的混淆,不需要非撤销其中的一个注册商标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