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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对国企的监督。法国议会对政府有关国有企业的政策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国有企业的设立、撤销、所有权处置由议会行使,其产权能否出售由议会立法确定或授权政府部门决定。对于国家股份在90%以上的国有企业,其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命由主管部长提名,经议会内阁会议讨论通过后以法令形式直接任命。议会监督检查对国有企业的投资预算,对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控制政府对企业的投资;议会的专门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听证,企业领导人必须回答议会提出的各项问题;组成专门的临时性调查委员会,调查企业的财务、管理、技术等方面的问题,调查结果向议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以引起社会的关注;要求政府经常向其报告企业的情况,并定期提交国有企业名册。
审计法院对国企的监督。审计法院可以对国企财务账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发表意见并在必要时提出改善建议,也可以就国有企业的管理质量发表意见;审计法院享有广泛的监督检查权,可以使用其他监督机构的监督手段;可以在账目法庭上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质询,企业负责人也可以对审计报告表示异议并进行答辩。审计法院的检查结果以报告形式递交总统和议会,并向社会公布。审计法院也具有一定的处罚权,可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人撤职、责令赔偿、罚款。
政府对国企的监督。技术主管部门如国防部、农业部、交通部等,可以派出政府特派员对主管部门所确定的目标和政府制定的方针在企业中的实施状况进行监督。特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在某些重大问题上具有决策权。经济、财政与工业部可以通过与企业签订发展规划合同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也可以通过向企业董事会派出董事来维护国家股东的利益。国企董事会的成员1/3为国家代表,1/3为国家任命的业内知名人士,1/3为企业员工代表。
此外,法国政府还向国有企业派出“国家稽查特派员”,在保证国企的自主权、使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高效运作的同时,兼顾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确保特派员的公正无私,主要从从政多年的高级公务员中选拔,以确保他们在工作中从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特派员所拿的薪金是公务员中最高的,以保证他们不贪外财;大多数特派员都行将退休,因此出于保持晚节的考虑,也会较少贪图私利。
专业机构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为适应欧盟法律和市场竞争的要求,法国在某些行业里设立了专门委员会,如电视广播领域里的视听委员会、电讯行业里的电信调控委员会等。这些行业专门机构是独立于政府的行政调控和监督机构的。它们依照欧盟和国家的有关法规,监督市场及相关企业的运行,受理争议,有权发布禁令和做出处罚决定,答复和接受政府及议会的征询和咨询等。这些行业专门机构同时也受到司法权的制约,企业对其做出的处罚不服可上诉至法院。
审计法院对国企的监督。审计法院可以对国企财务账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发表意见并在必要时提出改善建议,也可以就国有企业的管理质量发表意见;审计法院享有广泛的监督检查权,可以使用其他监督机构的监督手段;可以在账目法庭上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质询,企业负责人也可以对审计报告表示异议并进行答辩。审计法院的检查结果以报告形式递交总统和议会,并向社会公布。审计法院也具有一定的处罚权,可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人撤职、责令赔偿、罚款。
政府对国企的监督。技术主管部门如国防部、农业部、交通部等,可以派出政府特派员对主管部门所确定的目标和政府制定的方针在企业中的实施状况进行监督。特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在某些重大问题上具有决策权。经济、财政与工业部可以通过与企业签订发展规划合同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也可以通过向企业董事会派出董事来维护国家股东的利益。国企董事会的成员1/3为国家代表,1/3为国家任命的业内知名人士,1/3为企业员工代表。
此外,法国政府还向国有企业派出“国家稽查特派员”,在保证国企的自主权、使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高效运作的同时,兼顾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确保特派员的公正无私,主要从从政多年的高级公务员中选拔,以确保他们在工作中从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特派员所拿的薪金是公务员中最高的,以保证他们不贪外财;大多数特派员都行将退休,因此出于保持晚节的考虑,也会较少贪图私利。
专业机构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为适应欧盟法律和市场竞争的要求,法国在某些行业里设立了专门委员会,如电视广播领域里的视听委员会、电讯行业里的电信调控委员会等。这些行业专门机构是独立于政府的行政调控和监督机构的。它们依照欧盟和国家的有关法规,监督市场及相关企业的运行,受理争议,有权发布禁令和做出处罚决定,答复和接受政府及议会的征询和咨询等。这些行业专门机构同时也受到司法权的制约,企业对其做出的处罚不服可上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