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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全球化的深入正在改变国际社会结构,同时也影响着全球治理体制的合法性、回应性和有效性。当前,问题领域之间分野日益模糊,不同问题结构之间的交叠区域日益扩大,议题联系方式千丝万缕;其次,作为全球问题应对手段的国际机制和治理框架调整滞后;第三,在国际结构“解构”下,非国家行为体(特别是全球公民社会)登上国际舞台,并在全球治理过程中扮演着多重角色。本文以贸易议题和气候议题的“互嵌”结构作为研究对象,展现两个议题面临的议题交叠、机制关联及行为体互动的图景,以期描画未来可能出现的全球治理新方向。本文最后将针对这种趋势对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可能方式提出建言。
【关键词】互嵌 国际机制 全球治理 气候变化 国际贸易 公民社会
【作者简介】德国康斯坦茨大学政治与管理学系博士生
一、背景介绍
当前,“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剧,全球性危机层出不穷,直接危及国家安全、国际安全和人类安全。这些挑战的波及范围和深度已经超越传统国界,超出单个国家应对的能力,我们已经身陷“风险社会”。
国际贸易波动会影响国内经济发展,影响收入分配、社会稳定和政府能力等,并引致安全隐患,它已经成为国际上的重要安全议题,并将其他领域涵括了进来。 在既有贸易体系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鸿沟”越来越大,不公正的贸易体制一方面使弱国和贫困人口丧失利用贸易走向未来的能力,另一方面,这种不公正非但不会让贸易带来和平,反而会在国家和族群间播下冲突的种子。
同时,气候变化问题也已然成为全球最为紧急的安全议程。气候变化已然对国际社会、相关国家和受影响群众形成明显威胁。 这种隐患与威胁可能会不平等地施加于应对能力极其有限的最脆弱国家和人群身上。 作为一种子系统安全威胁,气候变化与经济、社会、政治等安全领域密切相关,这种议题间的“联结政治”(linkage politics)最终必定会产生由气候威胁引致的“安全复合体”。
但是,这两个议题在全球治理体制建构过程中屡次折戟。作为当前最为成熟的国际体制,世界贸易体制自2001年便开始启动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多哈回合发展议程,时至今日,其达成依旧充满疑问。自《京都议定书》之后,作为正在建构的国际机制,气候变化应对体制的进展乏善可陈。与哥本哈根会议相比,坎昆会议虽然在减排测量和减排基金方面达成共识,多国也表达“满意”态度; 但是,《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纷争和共识的具体实施却令人担忧其前景。
同时,从1999年西雅图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至今,国际公民社会组织在国际谈判上展现着更为明显的能见度。国际公民社会虽在规模和动员能力方面然稍显稚嫩,但作为独立行为体,它已经基本形成一套独具特色的话语体系。面对两大议题步履维艰,公民社会组织开始跳出“主权”和“新自由主义”思潮的框架,批判国际谈判体系及其主导思维的适应性问题,希望另辟蹊径,寻找解决全球问题的方式。
这两种机制的遭遇和新行为体的兴起展现了当前全球治理面临的困境,即一方面,全球问题迸发,人们对治理质量和数量的需求剧增,当前全球治理体制无法回应大众需求;另一方面,面对全球问题,国际机制自身效能乏力,治理效果不彰;第三,新兴行为体并未得到主流国际机制认可和接纳,民间社会的力量被实质地排除在外;最后,全球治理理论也面临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实践的挑战。
为清晰地剖析全球治理中存在的机制创建和效率乏力问题,本文特别选取贸易议题和气候变化议题及其内在“互嵌”结构作为案例研究对象,从全球治理相关框架出发,通过对议题本身、回应机制以及参与行为体进行分析,对当前最为成熟的国际机制(全球贸易体制)和正在创建的国际机制(气候应对机制)进行理论审视,以期通过案例分析展现全球治理中议题交叠和机制关联的内在机理,并通过公民社会的视角来探讨当前国际体制与社会大众需求之间的“鸿沟”。
目前而言,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尤为重要。首先,无论是气候变化议题还是贸易议题都是当前全球治理的热点,关系着国家和民众的切身利益。
其次,气候机制是建构中的崭新机制,贸易体系则是转型中的成熟机制,将二者进行结合研究有助于探讨国际机制建立过程中的共性因素。人为分割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机制议题并不能解决问题,当多元议题盘根错节之时,对议题互相“嵌入”问题进行分析,有助于国际机制研究的进展。
第三,作为全球治理和国际政治新兴行为体,公民社会组织很少关注单一议题,将贸易和气候纳入到公民社会组织的视角中,有助于更为实际地展示全球治理中“不一样的声音”,有助于发掘公民社会组织话语作为一个体系的特性,更有助于为未来全面讨论全球治理体系提供基点。
二、理论分析框架:议题交叠、机制关联和新兴行为体
“风险社会”趋势的加剧凸显全球治理体系的困境。无论是基于现实国家利益,还是基于建构中的全球共同责任,各国都希望并纷纷诉诸不同问题领域的国际机制应对当前的挑战。但是,全球治理的“制度丛”(institutional complexes)并没有展示出足够的回应力和有效性,甚至形成“制度拥塞”现象。 全球问题的波及范围和破坏性远远超出国际体制的驾驭能力,不同问题领域互相交缠,对当前国际体制形成更大挑战。同时,各种机制大多建立在人为划分的专业知识基础之上,缺乏对治理框架下的不同机制契合程度的考量。这使机制间的关联性和内在冲突日益明显,影响着国际机制的回应性,削弱了全球治理体制的有效性。此外,以国家为中心的治理体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合法性质疑。机制“需求-供给”鸿沟需要公民社会主体的参与。
本文将从问题结构、机制关联和新兴行为体等角度对当前全球治理和国际机制理论进行审视,并从理论角度寻找导致困境的原因和内在机理。
1. 交叠的问题结构
“全球化”趋势日益深入,其脆弱性和敏感性影响也不断扩展,首先,全球性问题继续并且以加速方式迸发,远远超越以前的问题数量;其次,问题影响范围日益扩大,影响程度越来越深入;第三,全球性问题开始“结合”起来共同侵蚀国际安全和人类安全, 这都挑战着专业化和单一化的问题应对模式。
恰如奥兰•扬(Oran R. Young)所言,许多全球问题出现“非线性”特征,并且问题的演变经常会被“突然地、恶性地并且无法挽回地”中断,然而,当前全球治理措施适用范围略显简单,难以应对“以前从没有碰到过、突然改变、无序变化和紧急发生”的问题。 基欧汉(Robert Keohane)曾经指出,如果仅仅将世贸体制作为跨政府的贸易机制,其运行“非常成功”,但是若将贸易和其他问题领域的联系(贸易与……的问题)考虑在内,则会出现问题。 吉尔平(Robert Gilpin)也认为,贸易问题其实已经聚集到“文化、国家主权和其他不容易通过讨价还价找到折中方法的复杂问题上”。
2. 关联的国际机制
国际机制之间的相互关联机理日益明显,超越了治理机制的设计初衷,制度关联(institutional linkage)的方式与契合程度影响着国际机制有效性的发挥。 尽管全球治理框架包含“制度丛”或各种“安排的聚集束”(clusters of arrangements), 但是全球治理的效力依然饱受质疑。
现存的治理结构是“一个复杂的非中心化的权威格局”,其优点是“这些互相独立的体制具有在国际秩序的其他组成部分遭受严重挫败后生存下来的能力”。但是,由于体制由不同行为体“因不同的目的”而建立,并且参与创制的人“频繁地”聚焦于建立具体的单一体制,“很少或者根本就不想协调”其在不同机制中的工作,并建立相关机制间的关系,因此机制劣势也显现出来,即“体制在解决问题的重叠和交叉方面能力还很不够”。
“具体问题的体制密度越来越高”, 应对单一具体问题的国际体制在其运行中也越来越依赖于“与其他制度安排的复杂联系”。这种制度之间的互动对相关体制的运作结果具有重要影响,“进一步看,随着将来国际社会中功能性不同的活动之间相互依赖性的增强和国际体制密度的增加”,制度间的“撞击”和互动“注定”凸显。
3.全球公民社会兴起
非国家行为体,特别是全球公民社会(global civil society),越来越成为全球治理之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新行为体出现直接冲击着当前的全球治理结构和国际机制的回应性需求。
全球性问题的解决不可能单靠国际政治主要行为体就能实现。第一,当前国际结构形态早已步入“复杂聚合体系”(complex conglomerate system)时代, 全球公民社会兴起,与其他非国家行为体一起成为国际政治和全球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与国际行为体形成多重关系。
第二,以国家行为体为主要参与者的全球治理体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合法性挑战。 当前的主流国际体制在程序上无视其他行为体的参与和透明度,在结果上则可能沦为大国牟取利益进行再分配的“漂白”工具,从而造成弱势行为体利益的被剥夺与不公。
第三,国际机制“有效性”和“回应性”要求全球公民社会的参与。公民社会在网络塑造、议程设定与倡导、推动国家合作、提升公共参与以及促使公共政策变化等方面有助于提升国际体制的问题解决能力。
奥兰•扬认为,尽管全球治理中,国家依然是最为重要的行为体,但是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正在加强,特别是全球公民社会“正在形成”。 他坚信“有证据”显示“一种次要的社会体系正在国家社会周围成长”,全球公民社会已变成“全球治理中社会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相应地,在国际体制背后存在着“一个非国家行为体和全球公民社会的关系领域”。
他同时指出,在实践方面,“国际体制中非国家行为体起着重要作用”,基于社会的影响,“全球公民社会发挥作用的力量”可以对相关国际体制的运作带来巨大压力。所以,单从研究方面而言,就需要“更多地关注那些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通过复杂的方式互相作用的制度安排”;同时,有必要探讨全球公民社会在全球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机制,并提出国际社会及体制与全球公民社会之间的联系是全球治理中值得关注的“一个新的研究议程”。
综上所述,全球化潮流对国际社会结构的“解构”依旧在继续,不同问题领域之间的交叉也日益展现,以前应对具体问题的专业化机制及其关联反而成了制造问题的“罪魁”。与之相关,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机制需要予以改变,全球公民社会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及其对国际机制有效性的影响也需要厘清。
三、“贸易-气候”互嵌结构:议题交叠与机制关联
1. 文献回顾
对贸易议题和气候变化议题之间的联结研究尚属一个比较新的课题。对气候议题“话语”的建构大多把握在主权思维主导的国际组织手中,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环境署、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银行等。 对“气候”话语在国际组织中发酵的现象,已经有学者作了阐述。
国内关注单一议题的学者比较多,对气候变化与贸易联结的关注大多是介绍国外相关研究进行阐释。在目前的文献中,有的学者从政策方面呼吁重视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有的从作为环境问题组成部分的气候变化 和货物贸易规则角度,初步探讨国际贸易机制与气候变化应对机制的“松散的潜在的联系”;也有学者根据世贸组织与环境署报告,介绍梳理气候和贸易之间的关联。
但是,公民社会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认真的审视。虽然公民社会也比较早地意识到贸易和气候的关联,却未进行理论化, 遑论从公民社会话语体系角度对气候变化及贸易议题进行深入研究。人们对贸易与气候变化之间的联结关注明显不足,需要改变。
2. 贸易与气候关系:概述
气候变化“很有可能”由人类活动导致。 自由贸易作为工业化与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支柱,全球贸易发展与温室气体的排放有着紧密联系,对气候变化负有历史责任。
一方面,贸易利益诱惑是西方国家开展工业化的动力,工业化等人为因素是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原因。贸易开放主要从三个方面影响温室气体排放,即规模效应(Scale effect)、结构效应(Composition effect)和技术效应(Technique effect)。
其次,支撑国际贸易运行的环节,特别是贸易运输所使用传统能源而遗留的“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也是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来源。
此外,缺乏管制的贸易自由化还扮演气候变化“共犯”角色。在利益驱动下,若干能够吸收温室气体、减缓气候变化进程的资源被“商品化”并进入市场;或被利于产生市场利益的资源替代或挤占空间。
当然,如果人们能够从贸易中获益,可能逐渐要求有助于环境和气候现状的产业结构和贸易体制。规模效应和技术效应实际上是反方向运行的。贸易拓展并不必然导致全球暖化,但是合理贸易体制有助于改善全球暖化现状。
3. 全球贸易体制和气候应对机制的关联
全球性问题的解决之道通常并不局限在单个领域,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与其他领域和国际机制紧密关联。
对贸易和环境关系的关注源于《21世纪议程》。 先于气候治理框架存在的国际制度(如贸易、能源、金融和政治)已经影响着全球变暖的进程,若不同时调整这些体制,气候治理框架自身无法遏制全球变暖步伐。
更为重要的是,国际机制是国家行为体特别是大国权力利益分配的产物。议题不同的国际机制建构也遵循同样的权力利益逻辑,气候谈判不仅关系权力利益分配,而且也必然影响到作为有机系统的全球机制“群”中的权力利益调整。
鉴于气候变化造成的严重影响,国际社会自20世纪70年代便开始关注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并于80年代开始探讨利用国际制度来治理气候问题。从1988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成立开始,国际气候治理制度框架日益扩充,主要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波恩政治协议》、《马拉喀什协定》、《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德里部长级宣言》、《巴厘岛行动计划》、《哥本哈根协议》和最近的《坎昆协议》等。这些协议构成应对气候变化的先期框架,但是真正的气候应对机制及其实施框架尚未达成。
成立于1948年的多边贸易体制(GATT/WTO)可以称得上是最为成熟的国际机制。目前,它包含153个会员,以WTO规则为基本规范的双边和地区性的贸易体制也逐渐增多, 国际贸易体制的先期存在也使气候危机应对不得不考虑其与贸易体系的联系与路径依赖。
首先,贸易途径已经成为支配气候应对措施(减缓、适应与资金支持等)的思维。当前流行的气候变化应对机制中无一不充斥着资本、市场和贸易的影子。
减缓 (Mitigation)和适应(Adaption)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措施。 其中,气候变化应对措施又可以细化,如《京都议定书》引入“共同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排放贸易”(Emissions Trading)、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三个国际减排额度的主流机制,由此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这些灵活机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全球范围内减排,又同时使二者共同获益。再如,《斯特恩报告》中提议四种应对方式,即“碳排放贸易”、技术合作、采取行动减少森林砍伐和适应措施。 此外,这些策略还包括各种能够改善气候现状的技术与服务,鼓励使用高效低排放的能源和使用其他绿色产品等,也包括帮助受影响人群适应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相关技术、服务和产品。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5款和《京都议定书》第2条第3款都强调一种“有利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不能在国际贸易中受到任意不公正的歧视和隐蔽限制。
这些措施的实际运行基于市场和贸易的思维,并在国际机制特别是贸易体制之下运转。如“碳交易”等实质上基于贸易和市场机制;各种产品和技术的流通扩散也需要贸易体制支撑。支持者辩称,这将能够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和商品的自由流通,推动全世界的气候变化减缓进程。
其次,在当前的多边和双边贸易体系中,对气候治理的关切已经成为一种“显学”。但是,多边贸易规则并没有针对气候变化的具体适用规则,只是将其视为环境议题予以规范,从而构成当前贸易与气候应对措施的基本框架。
孕育世贸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Marrakesh Agreement)特别强调贸易开放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多哈部长宣言》(Doha Ministerial Declaration)第31条针对贸易和环境议题,也提出“削减或适当地消除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世界贸易体系中的相关规则,特别是多哈发展回合,如果能够真正实施,有助于国际社会特别是脆弱国家提升气候变化应对适应能力;规则的不当使用则可能危及气候制度框架的有效性。
从贸易角度来看,应对气候变化主要要求当前贸易体制能够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加强不同国家之间的气候相关服务、技术和商品流通,提升受影响国家和群体的应对能力。货物和技术的自由流通涉及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关税或配额规则、补贴政策、非关税壁垒问题、技术标准、卫生标准、知识产权问题和与之相关的服务贸易。 通过这些政策,推动“气候友好”(climate friendly) 的技术和服务自由流动,并建立贸易与环境之间的相互支持体制。(参见下页表一)
WTO希望通过三个方式减缓气候变化。第一,通过价格和市场机制将温室气体排放内部化;第二,通过开发金融机制推动“气候友好”商品和技术开发与流通;第三,通过设立相应技术要求来推动相关技术和商品的使用。 同时,气候减缓措施及预期措施都会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相联系,如污染许可证自由分配。各种“边界碳调整”(border adjustments)也可能采取这种形式。 WTO设立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TBT)致力于确保管理、标准、测试和认证程序等不会带来繁冗障碍,并以规则保障高效能源技术和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不会在国际贸易中被施加障碍,从而保证对气候变化的减缓和适应;这也可保证缺乏技术的国家更加容易地获取相关技术。
但是,现在的多边贸易体制及其规定实际上限制了气候变化应对技术、服务和商品等要素的自由流通。第一,贸易规则限制了气候政策的选择范围,技术产品流通阻碍和发达国家的补贴在当前世贸体系下容易形成贸易摩擦和冲突。 若干贸易体制条款可能会阻碍气候变化的减缓。
第二,当前贸易规则不利于“气候友好”技术的转让,特别是非关税壁垒问题和知识产权问题的阻碍。“清洁发展机制”的推广会经常遭遇贸易壁垒的阻碍。 若干发展中国家因知识产权无法采用“气候友好”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由此可见,原本两个不甚相关的领域和治理机制已经难以阻挡地结合在一起,形成难以分离的综合体。在多哈回合谈判之中,气候和环境商品、技术与服务是多哈回合受阻的重要原因;而在气候变化谈判之中,与贸易紧密相连的关税壁垒、绿色壁垒、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问题,也是阻碍气候措施达成的主要力量。 2009年底WTO日内瓦会议失败与哥本哈根气候谈判草草收场也为贸易与气候议题的关联提供了负面证明;而2010年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进程的缓慢也似乎与坎昆会议细节问题(如气候友好技术与产品转让)的磋商成效受到掣肘。
那么,贸易和气候议题谈判为什么会“同病相怜”?除关注行为体的传统“利益博弈”之外,有无其他分析路径?当前全球主流的国际体制和全球治理思路与当前多种议题谈判同时进入“死胡同”有没有内在联系?
四、批判的力量:全球公民社会看“贸易-气候”体制
作为新兴行为体的全球公民社会,它拥有一套与国家行为体不同的问题意识和观察视角,并在全球治理和国际政治之中扮演着不同角色。
根据波兰尼(Karl Polanyi)的观点,资本主义制度下市场和社会间存在着持续的张力,自发调节的市场无法持续下去,市场秩序可能会给社会带来破坏性的后果,同时,正是因为市场的威胁,社会意识的日益觉醒,形成了“自我保护的社会”,从而与国家展开互动,以应对商品化对社会的破坏性后果。并且,对市场价值而言,社会价值不应该是从属性的。
就公民社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方面而言,基欧汉和奈认为,“全球化造就了各种非政府行为体……的扩散,它们期望自己的声音为人所知”,并在全球治理结构中,非政府行为体,尤其是全球公民社会渴望参与到“与自己休戚相关的领域之中”。
全球公民社会对气候治理中的贸易自由化倾向进行反思便是在全球多层次治理层面上“波兰尼命题”的体现,也是其参与“休戚相关”领域的表现。在贸易和气候变化议题方面,公民社会反思并批判了当前气候治理体制建构过程中的市场拓展现象,并从社区、民众和权利的角度展现了其与国家行为体之间的互动与冲突,凸显了公民社会的自我保护机制。
本文分析了23家贸易相关国际非政府组织及组织网络 自2006年气候议题升温以来至2010年12月份坎昆会议闭幕的声明、工作论文、社区调查和研究报告及访谈,聚焦于贸易与气候变化的关系,并追踪“反”贸易自由化组织网络——“我们世界不容出卖”网络(OWINFS)的相关理论观点,希望从全球公民社会视角来梳理公民社会话语的完整脉络。
1.从观点到模式:公民社会的批判
公民社会在气候议题领域影响力逐渐增强,提出了较为完整的分析框架,着力于批判当前的主流气候机制,提出替代性(alternative)建议。全球公民社会试图通过抗议、倡导和政策建议等方式撼动主流国际机制、国家以及跨国公司权威,呼吁建立气候治理框架时能够抛弃“新自由主义思路”。公民社会分别从全球暖化的原因、应对手段的误区、贸易体制问题等方面对主流观点予以批判和反思。
第一,自由贸易及其驱动的能源密集型(energy intensive)工业发展源于西方的新自由主义模式,正是它们的集合才最终加剧了工业革命以来全球暖化和气候变化问题。要遏制气候变化步伐必须从贸易根源上寻找答案,也正是现在的新自由主义主导的多边贸易体制才使得气候变化减缓步履维艰。 这也恰恰符合波兰尼所认可的打破国际冲突怪圈的“关键性步骤”在于“扭转社会生活应该从属于市场机制的理念”。 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也曾经指出,人类面临的威胁是由社会所制造的风险,西方社会所主导的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制造了风险,同时也加强了对风险的掩盖。
第二,当前主流的气候治理框架是由发达国家占优势地位的新自由主义发展和管制模式,是从推崇市场机制的新自由主义思潮出发的。但是,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其本身就有若干内在问题。 在这种模式主导下,用于解决气候危机的各种手段,实际上就是“购买”适应和减缓措施。 以贸易和市场为机理的“碳交易”、“碳转移”以及“清洁发展机制”等,都充斥着对市场的过分信任,被指责为“大骗局”(Big Hoax)。 《京都议定书》生效后,“碳交易”发展迷茫、“碳价格”被发达国家控制、 气候危机恶化已证明以贸易作为治理手段的疲软。
第三,在新自由主义机制之下,贸易过分自由化会催生若干错误手段,并主宰当前气候变化谈判议程。 公民社会组织质疑WTO“贸易导向”(trade-oriented)的“环境产品和服务”(EGS)自由化是解决气候危机的关键。若干学者也提出质疑,即关税削减能否推动“气候友好”技术和产品的扩散。
公民社会指责WTO以“多哈发展回合”为名义推进自由化,这非但不会带来发展,更不会解决气候变化,因此它们呼吁终止自由贸易,并在新自由主义体系外寻找气候变化的手段。 有学者认为,多数国际组织一边将“气候保护”挂在嘴边,另一面却和往常一样坚持本业。 (参见表二)
就清洁发展机制而言,其初衷是通过市场和产权界定来对环境保护予以经济激励,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搭建桥梁并提供实际帮助,在经济发展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减少排放。但是,碳排放商业化和市场化的机制在实践中偏离轨道,被扭曲成投资者获取暴利的途径。市场机制的介入实际上削弱了《京都议定书》效力。 清洁发展机制可能产生新的贫困和扩大的不平等,加剧资源私有化,损害社区的永续发展,甚至还会浪费各种资源,危及粮食安全。 此外,若干跨国公司通过碳交易逃避减排责任,其权力因贸易自由化渠道而得到强化,加之大多推行清洁发展机制的母公司都位于发达国家,因此这些措施被看作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碳倾销”(Carbon Dump)或“碳殖民主义”。
第四,尽管当前贸易谈判和气候谈判存在差别,但是国际贸易机制中的主要成员也同时主宰着气候变化谈判,因此气候谈判很可能也被纳入新自由主义的市场主导范式中。新自由主义体制不仅在过去几年中拖累金融体制,并且还很有可能导致气候变化谈判裹足不前。 有学者通过文本分析认为主流的国际组织仅仅将气候变化视为“空包弹”(Empty Signifier),它们并不想改变,而仅仅是“将气候保护‘纳入’全球霸权秩序却无需改变世界经济的社会结构”。
2. 从权利正义到弱势人群:公民社会话语的特质
公民社会希望以“权利为本”(rights-based)方式,推动相关机制从“市场迷信”与“经济发展”向“永续社区”(sustainable community)发展和“人民主权”(peoples sovereignty)终极关怀方向转变。正是这种价值和转变从深层塑造了全球公民社会与国家行为体不同的问题意识、批判视角和方法论视角。
首先,与政府及政府组织聚焦国家利益分配和义务承担相比,公民社会更加强调公平和正义的基本理念。国家行为体在制度建构中主要关注竞争性的权力结构和气候变化导致的国家与国际安全后果。全球公民社会则将气候变化发展限定为“气候正义”(Climate Justice)议题,并将视野落到人类安全领域。这种公平不仅是国家之间的公平,也从相关国家国内不同群体间角度上来看待公平。气候变化的起因是发达工业国家,但是在各国危机应对能力不平衡的前提下,气候变化的消极影响对生态脆弱和欠发达国家而言尤其恶劣。
其次,全球公民社会强调“权利为本”的逻辑起点,特别是欠发达国家的发展权利和弱势人群的基本权利与发展权。与一刀切地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极端观点和“权力利益为本”不同,国际非政府组织提出“温室发展权”(Greenhouse Development Rights)概念框架,在既定全球气候变化指标的基础上,关注基本人权,赋予相关贫困人群以发展权,并免于其气候义务。
第三,与国家及其衍生行为体聚焦于维持或者改革现存国际机制不同,全球公民社会则具有明显的“反体制”色彩,这种色彩也源自于公民社会的“反全球化”传统。有些国际非政府组织人员认为,如果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一种斗争,那么这种斗争并不是东方与西方或者南方与北方之间的斗争,而是全球民众与从气候危机中渔利的跨国公司和国际金融机构间的斗争。
第四,公民社会在工作手法方面呈现不同于国家行为体的特征。它们更加重视自下而上的工作方法,注重从微观社区的实际需求出发,强调参与的重要性,打破国家的界限,从全球主义的视角来对待相关的弱势群体,并能通过自身参与发现被故意或无意忽视的盲点议题、人群和相关议题。
最后,与国家行为体相比,全球公民社会或非政府组织更关注社区层面多元弱势群体生计影响,它们关心不被重视但长远而言有重大影响的人群和议题,除为欠发达国家发声之外,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弱势关怀还包括“气候强制移民”、“气候难民”以及其他受影响人群,特别是妇女群体、儿童、少数民族、土著居民及其传统文化传承,并强调本土社区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公民社会组织坚信爱因斯坦所言:“我们不能用制造问题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公民社会观点超越传统自由制度主义和现实主义窠臼,能对解决全球问题提供新思路,并利用其关注权利为本、微观层面和社区参与的优势,在社区层面催发公众意识,在行动中寻求可行的解决之道。
当然,从公民社会角度来看待全球问题,可能陷入“只破不立”,显得比较“激进”和“革命性”。虽然其若干策略方法在某些社区推行取得成功,但是其普遍性还是未知数。其独特话语体系可以激发我们思考与反思当前国际体制进展过程中的问题,把这些问题纳入到主流思维框架中,将有助于更好地缩小民间社会需求与国际体制供给之间的鸿沟,也能更好地维护大众的利益与发展权利。
如果在当前主流国际体制中,能够真地引入“人民主权”、“权利为本”和“永续发展”等公民社会的需求,减弱主权结构对民众权利的限制,缩小国际机制“需求-供给”鸿沟,这将不啻于一场全球治理的新试验。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从问题领域结构、治理机制连接和行为体等视角出发探讨了国际自由贸易体系与气候变化间的关系,解答了贸易开放对全球变暖的负面推动作用、气候变化应对框架及具体措施中的贸易思维和当前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对气候变化应对的阻碍等问题。同时,本文关注了全球公民社会在气候和贸易议题领域的声音,在对主流观点进行分析、批判和反思的基础上,展现出它们的独特视角。本文试图对其进行理论化总结,解释其动力机制,从而有助于丰富当前国际关系多元视角的气候变化议题研究。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承担的国际责任越来越大。无论在多哈回合谈判还是气候谈判,乃至整个国际体制中,中国都成为国际行为体关注的焦点,也成为利益博弈的重点对象。但是,由于国内政策限制和公民社会发育相对不成熟,在贸易议题和气候议题方面,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政府相对陷入“孤军奋战”的困境中。一方面,政府谈判机构无法诉诸公民社会观点来表达国内民众声音,为利益博弈提供一个比较有利的谈判砝码;另一方面,政府相关国际政策草案起草过程和谈判策略制定过程,如果缺乏公民社会的参与和建议提供,可能会陷入适应不强和实用不足的困境中,难以有效维护国家利益;第三,我国政府对于推动公民社会之间的对外交流力度不足,难以发挥其他国家民众交流(people to people)或“公众外交”对他国政府施加影响力的功效。
就中国公民社会组织而言,虽然它们尚显稚嫩,但是其从天津气候谈判变化会议正式开始参与气候议题谈判的对话,并成为我国气候变化谈判方面的有效辅助,也得到了官方的赞扬和认可。 我国的国家利益在本次谈判会议中得到有力的维护,同时也在国际舞台上展现了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在这个方面,公民社会组织的参与也功不可没。我国政府应该将这种宝贵经验运用到包括气候和贸易在内的“低级政治”议题领域的国际机制建构中来,支持公民社会组织在某些议题上“走出去”,走上国际舞台,这将有助于增强我国相关领域外交及国际交往的灵活性和回旋空间,有利于更有弹性地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关键词】互嵌 国际机制 全球治理 气候变化 国际贸易 公民社会
【作者简介】德国康斯坦茨大学政治与管理学系博士生
一、背景介绍
当前,“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剧,全球性危机层出不穷,直接危及国家安全、国际安全和人类安全。这些挑战的波及范围和深度已经超越传统国界,超出单个国家应对的能力,我们已经身陷“风险社会”。
国际贸易波动会影响国内经济发展,影响收入分配、社会稳定和政府能力等,并引致安全隐患,它已经成为国际上的重要安全议题,并将其他领域涵括了进来。 在既有贸易体系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鸿沟”越来越大,不公正的贸易体制一方面使弱国和贫困人口丧失利用贸易走向未来的能力,另一方面,这种不公正非但不会让贸易带来和平,反而会在国家和族群间播下冲突的种子。
同时,气候变化问题也已然成为全球最为紧急的安全议程。气候变化已然对国际社会、相关国家和受影响群众形成明显威胁。 这种隐患与威胁可能会不平等地施加于应对能力极其有限的最脆弱国家和人群身上。 作为一种子系统安全威胁,气候变化与经济、社会、政治等安全领域密切相关,这种议题间的“联结政治”(linkage politics)最终必定会产生由气候威胁引致的“安全复合体”。
但是,这两个议题在全球治理体制建构过程中屡次折戟。作为当前最为成熟的国际体制,世界贸易体制自2001年便开始启动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多哈回合发展议程,时至今日,其达成依旧充满疑问。自《京都议定书》之后,作为正在建构的国际机制,气候变化应对体制的进展乏善可陈。与哥本哈根会议相比,坎昆会议虽然在减排测量和减排基金方面达成共识,多国也表达“满意”态度; 但是,《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纷争和共识的具体实施却令人担忧其前景。
同时,从1999年西雅图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至今,国际公民社会组织在国际谈判上展现着更为明显的能见度。国际公民社会虽在规模和动员能力方面然稍显稚嫩,但作为独立行为体,它已经基本形成一套独具特色的话语体系。面对两大议题步履维艰,公民社会组织开始跳出“主权”和“新自由主义”思潮的框架,批判国际谈判体系及其主导思维的适应性问题,希望另辟蹊径,寻找解决全球问题的方式。
这两种机制的遭遇和新行为体的兴起展现了当前全球治理面临的困境,即一方面,全球问题迸发,人们对治理质量和数量的需求剧增,当前全球治理体制无法回应大众需求;另一方面,面对全球问题,国际机制自身效能乏力,治理效果不彰;第三,新兴行为体并未得到主流国际机制认可和接纳,民间社会的力量被实质地排除在外;最后,全球治理理论也面临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实践的挑战。
为清晰地剖析全球治理中存在的机制创建和效率乏力问题,本文特别选取贸易议题和气候变化议题及其内在“互嵌”结构作为案例研究对象,从全球治理相关框架出发,通过对议题本身、回应机制以及参与行为体进行分析,对当前最为成熟的国际机制(全球贸易体制)和正在创建的国际机制(气候应对机制)进行理论审视,以期通过案例分析展现全球治理中议题交叠和机制关联的内在机理,并通过公民社会的视角来探讨当前国际体制与社会大众需求之间的“鸿沟”。
目前而言,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尤为重要。首先,无论是气候变化议题还是贸易议题都是当前全球治理的热点,关系着国家和民众的切身利益。
其次,气候机制是建构中的崭新机制,贸易体系则是转型中的成熟机制,将二者进行结合研究有助于探讨国际机制建立过程中的共性因素。人为分割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机制议题并不能解决问题,当多元议题盘根错节之时,对议题互相“嵌入”问题进行分析,有助于国际机制研究的进展。
第三,作为全球治理和国际政治新兴行为体,公民社会组织很少关注单一议题,将贸易和气候纳入到公民社会组织的视角中,有助于更为实际地展示全球治理中“不一样的声音”,有助于发掘公民社会组织话语作为一个体系的特性,更有助于为未来全面讨论全球治理体系提供基点。
二、理论分析框架:议题交叠、机制关联和新兴行为体
“风险社会”趋势的加剧凸显全球治理体系的困境。无论是基于现实国家利益,还是基于建构中的全球共同责任,各国都希望并纷纷诉诸不同问题领域的国际机制应对当前的挑战。但是,全球治理的“制度丛”(institutional complexes)并没有展示出足够的回应力和有效性,甚至形成“制度拥塞”现象。 全球问题的波及范围和破坏性远远超出国际体制的驾驭能力,不同问题领域互相交缠,对当前国际体制形成更大挑战。同时,各种机制大多建立在人为划分的专业知识基础之上,缺乏对治理框架下的不同机制契合程度的考量。这使机制间的关联性和内在冲突日益明显,影响着国际机制的回应性,削弱了全球治理体制的有效性。此外,以国家为中心的治理体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合法性质疑。机制“需求-供给”鸿沟需要公民社会主体的参与。
本文将从问题结构、机制关联和新兴行为体等角度对当前全球治理和国际机制理论进行审视,并从理论角度寻找导致困境的原因和内在机理。
1. 交叠的问题结构
“全球化”趋势日益深入,其脆弱性和敏感性影响也不断扩展,首先,全球性问题继续并且以加速方式迸发,远远超越以前的问题数量;其次,问题影响范围日益扩大,影响程度越来越深入;第三,全球性问题开始“结合”起来共同侵蚀国际安全和人类安全, 这都挑战着专业化和单一化的问题应对模式。
恰如奥兰•扬(Oran R. Young)所言,许多全球问题出现“非线性”特征,并且问题的演变经常会被“突然地、恶性地并且无法挽回地”中断,然而,当前全球治理措施适用范围略显简单,难以应对“以前从没有碰到过、突然改变、无序变化和紧急发生”的问题。 基欧汉(Robert Keohane)曾经指出,如果仅仅将世贸体制作为跨政府的贸易机制,其运行“非常成功”,但是若将贸易和其他问题领域的联系(贸易与……的问题)考虑在内,则会出现问题。 吉尔平(Robert Gilpin)也认为,贸易问题其实已经聚集到“文化、国家主权和其他不容易通过讨价还价找到折中方法的复杂问题上”。
2. 关联的国际机制
国际机制之间的相互关联机理日益明显,超越了治理机制的设计初衷,制度关联(institutional linkage)的方式与契合程度影响着国际机制有效性的发挥。 尽管全球治理框架包含“制度丛”或各种“安排的聚集束”(clusters of arrangements), 但是全球治理的效力依然饱受质疑。
现存的治理结构是“一个复杂的非中心化的权威格局”,其优点是“这些互相独立的体制具有在国际秩序的其他组成部分遭受严重挫败后生存下来的能力”。但是,由于体制由不同行为体“因不同的目的”而建立,并且参与创制的人“频繁地”聚焦于建立具体的单一体制,“很少或者根本就不想协调”其在不同机制中的工作,并建立相关机制间的关系,因此机制劣势也显现出来,即“体制在解决问题的重叠和交叉方面能力还很不够”。
“具体问题的体制密度越来越高”, 应对单一具体问题的国际体制在其运行中也越来越依赖于“与其他制度安排的复杂联系”。这种制度之间的互动对相关体制的运作结果具有重要影响,“进一步看,随着将来国际社会中功能性不同的活动之间相互依赖性的增强和国际体制密度的增加”,制度间的“撞击”和互动“注定”凸显。
3.全球公民社会兴起
非国家行为体,特别是全球公民社会(global civil society),越来越成为全球治理之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新行为体出现直接冲击着当前的全球治理结构和国际机制的回应性需求。
全球性问题的解决不可能单靠国际政治主要行为体就能实现。第一,当前国际结构形态早已步入“复杂聚合体系”(complex conglomerate system)时代, 全球公民社会兴起,与其他非国家行为体一起成为国际政治和全球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与国际行为体形成多重关系。
第二,以国家行为体为主要参与者的全球治理体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合法性挑战。 当前的主流国际体制在程序上无视其他行为体的参与和透明度,在结果上则可能沦为大国牟取利益进行再分配的“漂白”工具,从而造成弱势行为体利益的被剥夺与不公。
第三,国际机制“有效性”和“回应性”要求全球公民社会的参与。公民社会在网络塑造、议程设定与倡导、推动国家合作、提升公共参与以及促使公共政策变化等方面有助于提升国际体制的问题解决能力。
奥兰•扬认为,尽管全球治理中,国家依然是最为重要的行为体,但是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正在加强,特别是全球公民社会“正在形成”。 他坚信“有证据”显示“一种次要的社会体系正在国家社会周围成长”,全球公民社会已变成“全球治理中社会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相应地,在国际体制背后存在着“一个非国家行为体和全球公民社会的关系领域”。
他同时指出,在实践方面,“国际体制中非国家行为体起着重要作用”,基于社会的影响,“全球公民社会发挥作用的力量”可以对相关国际体制的运作带来巨大压力。所以,单从研究方面而言,就需要“更多地关注那些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通过复杂的方式互相作用的制度安排”;同时,有必要探讨全球公民社会在全球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机制,并提出国际社会及体制与全球公民社会之间的联系是全球治理中值得关注的“一个新的研究议程”。
综上所述,全球化潮流对国际社会结构的“解构”依旧在继续,不同问题领域之间的交叉也日益展现,以前应对具体问题的专业化机制及其关联反而成了制造问题的“罪魁”。与之相关,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机制需要予以改变,全球公民社会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及其对国际机制有效性的影响也需要厘清。
三、“贸易-气候”互嵌结构:议题交叠与机制关联
1. 文献回顾
对贸易议题和气候变化议题之间的联结研究尚属一个比较新的课题。对气候议题“话语”的建构大多把握在主权思维主导的国际组织手中,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环境署、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银行等。 对“气候”话语在国际组织中发酵的现象,已经有学者作了阐述。
国内关注单一议题的学者比较多,对气候变化与贸易联结的关注大多是介绍国外相关研究进行阐释。在目前的文献中,有的学者从政策方面呼吁重视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有的从作为环境问题组成部分的气候变化 和货物贸易规则角度,初步探讨国际贸易机制与气候变化应对机制的“松散的潜在的联系”;也有学者根据世贸组织与环境署报告,介绍梳理气候和贸易之间的关联。
但是,公民社会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认真的审视。虽然公民社会也比较早地意识到贸易和气候的关联,却未进行理论化, 遑论从公民社会话语体系角度对气候变化及贸易议题进行深入研究。人们对贸易与气候变化之间的联结关注明显不足,需要改变。
2. 贸易与气候关系:概述
气候变化“很有可能”由人类活动导致。 自由贸易作为工业化与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支柱,全球贸易发展与温室气体的排放有着紧密联系,对气候变化负有历史责任。
一方面,贸易利益诱惑是西方国家开展工业化的动力,工业化等人为因素是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原因。贸易开放主要从三个方面影响温室气体排放,即规模效应(Scale effect)、结构效应(Composition effect)和技术效应(Technique effect)。
其次,支撑国际贸易运行的环节,特别是贸易运输所使用传统能源而遗留的“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也是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来源。
此外,缺乏管制的贸易自由化还扮演气候变化“共犯”角色。在利益驱动下,若干能够吸收温室气体、减缓气候变化进程的资源被“商品化”并进入市场;或被利于产生市场利益的资源替代或挤占空间。
当然,如果人们能够从贸易中获益,可能逐渐要求有助于环境和气候现状的产业结构和贸易体制。规模效应和技术效应实际上是反方向运行的。贸易拓展并不必然导致全球暖化,但是合理贸易体制有助于改善全球暖化现状。
3. 全球贸易体制和气候应对机制的关联
全球性问题的解决之道通常并不局限在单个领域,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与其他领域和国际机制紧密关联。
对贸易和环境关系的关注源于《21世纪议程》。 先于气候治理框架存在的国际制度(如贸易、能源、金融和政治)已经影响着全球变暖的进程,若不同时调整这些体制,气候治理框架自身无法遏制全球变暖步伐。
更为重要的是,国际机制是国家行为体特别是大国权力利益分配的产物。议题不同的国际机制建构也遵循同样的权力利益逻辑,气候谈判不仅关系权力利益分配,而且也必然影响到作为有机系统的全球机制“群”中的权力利益调整。
鉴于气候变化造成的严重影响,国际社会自20世纪70年代便开始关注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并于80年代开始探讨利用国际制度来治理气候问题。从1988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成立开始,国际气候治理制度框架日益扩充,主要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波恩政治协议》、《马拉喀什协定》、《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德里部长级宣言》、《巴厘岛行动计划》、《哥本哈根协议》和最近的《坎昆协议》等。这些协议构成应对气候变化的先期框架,但是真正的气候应对机制及其实施框架尚未达成。
成立于1948年的多边贸易体制(GATT/WTO)可以称得上是最为成熟的国际机制。目前,它包含153个会员,以WTO规则为基本规范的双边和地区性的贸易体制也逐渐增多, 国际贸易体制的先期存在也使气候危机应对不得不考虑其与贸易体系的联系与路径依赖。
首先,贸易途径已经成为支配气候应对措施(减缓、适应与资金支持等)的思维。当前流行的气候变化应对机制中无一不充斥着资本、市场和贸易的影子。
减缓 (Mitigation)和适应(Adaption)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措施。 其中,气候变化应对措施又可以细化,如《京都议定书》引入“共同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排放贸易”(Emissions Trading)、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三个国际减排额度的主流机制,由此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这些灵活机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全球范围内减排,又同时使二者共同获益。再如,《斯特恩报告》中提议四种应对方式,即“碳排放贸易”、技术合作、采取行动减少森林砍伐和适应措施。 此外,这些策略还包括各种能够改善气候现状的技术与服务,鼓励使用高效低排放的能源和使用其他绿色产品等,也包括帮助受影响人群适应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相关技术、服务和产品。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5款和《京都议定书》第2条第3款都强调一种“有利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不能在国际贸易中受到任意不公正的歧视和隐蔽限制。
这些措施的实际运行基于市场和贸易的思维,并在国际机制特别是贸易体制之下运转。如“碳交易”等实质上基于贸易和市场机制;各种产品和技术的流通扩散也需要贸易体制支撑。支持者辩称,这将能够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和商品的自由流通,推动全世界的气候变化减缓进程。
其次,在当前的多边和双边贸易体系中,对气候治理的关切已经成为一种“显学”。但是,多边贸易规则并没有针对气候变化的具体适用规则,只是将其视为环境议题予以规范,从而构成当前贸易与气候应对措施的基本框架。
孕育世贸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Marrakesh Agreement)特别强调贸易开放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多哈部长宣言》(Doha Ministerial Declaration)第31条针对贸易和环境议题,也提出“削减或适当地消除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世界贸易体系中的相关规则,特别是多哈发展回合,如果能够真正实施,有助于国际社会特别是脆弱国家提升气候变化应对适应能力;规则的不当使用则可能危及气候制度框架的有效性。
从贸易角度来看,应对气候变化主要要求当前贸易体制能够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加强不同国家之间的气候相关服务、技术和商品流通,提升受影响国家和群体的应对能力。货物和技术的自由流通涉及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关税或配额规则、补贴政策、非关税壁垒问题、技术标准、卫生标准、知识产权问题和与之相关的服务贸易。 通过这些政策,推动“气候友好”(climate friendly) 的技术和服务自由流动,并建立贸易与环境之间的相互支持体制。(参见下页表一)
WTO希望通过三个方式减缓气候变化。第一,通过价格和市场机制将温室气体排放内部化;第二,通过开发金融机制推动“气候友好”商品和技术开发与流通;第三,通过设立相应技术要求来推动相关技术和商品的使用。 同时,气候减缓措施及预期措施都会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相联系,如污染许可证自由分配。各种“边界碳调整”(border adjustments)也可能采取这种形式。 WTO设立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TBT)致力于确保管理、标准、测试和认证程序等不会带来繁冗障碍,并以规则保障高效能源技术和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不会在国际贸易中被施加障碍,从而保证对气候变化的减缓和适应;这也可保证缺乏技术的国家更加容易地获取相关技术。
但是,现在的多边贸易体制及其规定实际上限制了气候变化应对技术、服务和商品等要素的自由流通。第一,贸易规则限制了气候政策的选择范围,技术产品流通阻碍和发达国家的补贴在当前世贸体系下容易形成贸易摩擦和冲突。 若干贸易体制条款可能会阻碍气候变化的减缓。
第二,当前贸易规则不利于“气候友好”技术的转让,特别是非关税壁垒问题和知识产权问题的阻碍。“清洁发展机制”的推广会经常遭遇贸易壁垒的阻碍。 若干发展中国家因知识产权无法采用“气候友好”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由此可见,原本两个不甚相关的领域和治理机制已经难以阻挡地结合在一起,形成难以分离的综合体。在多哈回合谈判之中,气候和环境商品、技术与服务是多哈回合受阻的重要原因;而在气候变化谈判之中,与贸易紧密相连的关税壁垒、绿色壁垒、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问题,也是阻碍气候措施达成的主要力量。 2009年底WTO日内瓦会议失败与哥本哈根气候谈判草草收场也为贸易与气候议题的关联提供了负面证明;而2010年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进程的缓慢也似乎与坎昆会议细节问题(如气候友好技术与产品转让)的磋商成效受到掣肘。
那么,贸易和气候议题谈判为什么会“同病相怜”?除关注行为体的传统“利益博弈”之外,有无其他分析路径?当前全球主流的国际体制和全球治理思路与当前多种议题谈判同时进入“死胡同”有没有内在联系?
四、批判的力量:全球公民社会看“贸易-气候”体制
作为新兴行为体的全球公民社会,它拥有一套与国家行为体不同的问题意识和观察视角,并在全球治理和国际政治之中扮演着不同角色。
根据波兰尼(Karl Polanyi)的观点,资本主义制度下市场和社会间存在着持续的张力,自发调节的市场无法持续下去,市场秩序可能会给社会带来破坏性的后果,同时,正是因为市场的威胁,社会意识的日益觉醒,形成了“自我保护的社会”,从而与国家展开互动,以应对商品化对社会的破坏性后果。并且,对市场价值而言,社会价值不应该是从属性的。
就公民社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方面而言,基欧汉和奈认为,“全球化造就了各种非政府行为体……的扩散,它们期望自己的声音为人所知”,并在全球治理结构中,非政府行为体,尤其是全球公民社会渴望参与到“与自己休戚相关的领域之中”。
全球公民社会对气候治理中的贸易自由化倾向进行反思便是在全球多层次治理层面上“波兰尼命题”的体现,也是其参与“休戚相关”领域的表现。在贸易和气候变化议题方面,公民社会反思并批判了当前气候治理体制建构过程中的市场拓展现象,并从社区、民众和权利的角度展现了其与国家行为体之间的互动与冲突,凸显了公民社会的自我保护机制。
本文分析了23家贸易相关国际非政府组织及组织网络 自2006年气候议题升温以来至2010年12月份坎昆会议闭幕的声明、工作论文、社区调查和研究报告及访谈,聚焦于贸易与气候变化的关系,并追踪“反”贸易自由化组织网络——“我们世界不容出卖”网络(OWINFS)的相关理论观点,希望从全球公民社会视角来梳理公民社会话语的完整脉络。
1.从观点到模式:公民社会的批判
公民社会在气候议题领域影响力逐渐增强,提出了较为完整的分析框架,着力于批判当前的主流气候机制,提出替代性(alternative)建议。全球公民社会试图通过抗议、倡导和政策建议等方式撼动主流国际机制、国家以及跨国公司权威,呼吁建立气候治理框架时能够抛弃“新自由主义思路”。公民社会分别从全球暖化的原因、应对手段的误区、贸易体制问题等方面对主流观点予以批判和反思。
第一,自由贸易及其驱动的能源密集型(energy intensive)工业发展源于西方的新自由主义模式,正是它们的集合才最终加剧了工业革命以来全球暖化和气候变化问题。要遏制气候变化步伐必须从贸易根源上寻找答案,也正是现在的新自由主义主导的多边贸易体制才使得气候变化减缓步履维艰。 这也恰恰符合波兰尼所认可的打破国际冲突怪圈的“关键性步骤”在于“扭转社会生活应该从属于市场机制的理念”。 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也曾经指出,人类面临的威胁是由社会所制造的风险,西方社会所主导的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制造了风险,同时也加强了对风险的掩盖。
第二,当前主流的气候治理框架是由发达国家占优势地位的新自由主义发展和管制模式,是从推崇市场机制的新自由主义思潮出发的。但是,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其本身就有若干内在问题。 在这种模式主导下,用于解决气候危机的各种手段,实际上就是“购买”适应和减缓措施。 以贸易和市场为机理的“碳交易”、“碳转移”以及“清洁发展机制”等,都充斥着对市场的过分信任,被指责为“大骗局”(Big Hoax)。 《京都议定书》生效后,“碳交易”发展迷茫、“碳价格”被发达国家控制、 气候危机恶化已证明以贸易作为治理手段的疲软。
第三,在新自由主义机制之下,贸易过分自由化会催生若干错误手段,并主宰当前气候变化谈判议程。 公民社会组织质疑WTO“贸易导向”(trade-oriented)的“环境产品和服务”(EGS)自由化是解决气候危机的关键。若干学者也提出质疑,即关税削减能否推动“气候友好”技术和产品的扩散。
公民社会指责WTO以“多哈发展回合”为名义推进自由化,这非但不会带来发展,更不会解决气候变化,因此它们呼吁终止自由贸易,并在新自由主义体系外寻找气候变化的手段。 有学者认为,多数国际组织一边将“气候保护”挂在嘴边,另一面却和往常一样坚持本业。 (参见表二)
就清洁发展机制而言,其初衷是通过市场和产权界定来对环境保护予以经济激励,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搭建桥梁并提供实际帮助,在经济发展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减少排放。但是,碳排放商业化和市场化的机制在实践中偏离轨道,被扭曲成投资者获取暴利的途径。市场机制的介入实际上削弱了《京都议定书》效力。 清洁发展机制可能产生新的贫困和扩大的不平等,加剧资源私有化,损害社区的永续发展,甚至还会浪费各种资源,危及粮食安全。 此外,若干跨国公司通过碳交易逃避减排责任,其权力因贸易自由化渠道而得到强化,加之大多推行清洁发展机制的母公司都位于发达国家,因此这些措施被看作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碳倾销”(Carbon Dump)或“碳殖民主义”。
第四,尽管当前贸易谈判和气候谈判存在差别,但是国际贸易机制中的主要成员也同时主宰着气候变化谈判,因此气候谈判很可能也被纳入新自由主义的市场主导范式中。新自由主义体制不仅在过去几年中拖累金融体制,并且还很有可能导致气候变化谈判裹足不前。 有学者通过文本分析认为主流的国际组织仅仅将气候变化视为“空包弹”(Empty Signifier),它们并不想改变,而仅仅是“将气候保护‘纳入’全球霸权秩序却无需改变世界经济的社会结构”。
2. 从权利正义到弱势人群:公民社会话语的特质
公民社会希望以“权利为本”(rights-based)方式,推动相关机制从“市场迷信”与“经济发展”向“永续社区”(sustainable community)发展和“人民主权”(peoples sovereignty)终极关怀方向转变。正是这种价值和转变从深层塑造了全球公民社会与国家行为体不同的问题意识、批判视角和方法论视角。
首先,与政府及政府组织聚焦国家利益分配和义务承担相比,公民社会更加强调公平和正义的基本理念。国家行为体在制度建构中主要关注竞争性的权力结构和气候变化导致的国家与国际安全后果。全球公民社会则将气候变化发展限定为“气候正义”(Climate Justice)议题,并将视野落到人类安全领域。这种公平不仅是国家之间的公平,也从相关国家国内不同群体间角度上来看待公平。气候变化的起因是发达工业国家,但是在各国危机应对能力不平衡的前提下,气候变化的消极影响对生态脆弱和欠发达国家而言尤其恶劣。
其次,全球公民社会强调“权利为本”的逻辑起点,特别是欠发达国家的发展权利和弱势人群的基本权利与发展权。与一刀切地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极端观点和“权力利益为本”不同,国际非政府组织提出“温室发展权”(Greenhouse Development Rights)概念框架,在既定全球气候变化指标的基础上,关注基本人权,赋予相关贫困人群以发展权,并免于其气候义务。
第三,与国家及其衍生行为体聚焦于维持或者改革现存国际机制不同,全球公民社会则具有明显的“反体制”色彩,这种色彩也源自于公民社会的“反全球化”传统。有些国际非政府组织人员认为,如果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一种斗争,那么这种斗争并不是东方与西方或者南方与北方之间的斗争,而是全球民众与从气候危机中渔利的跨国公司和国际金融机构间的斗争。
第四,公民社会在工作手法方面呈现不同于国家行为体的特征。它们更加重视自下而上的工作方法,注重从微观社区的实际需求出发,强调参与的重要性,打破国家的界限,从全球主义的视角来对待相关的弱势群体,并能通过自身参与发现被故意或无意忽视的盲点议题、人群和相关议题。
最后,与国家行为体相比,全球公民社会或非政府组织更关注社区层面多元弱势群体生计影响,它们关心不被重视但长远而言有重大影响的人群和议题,除为欠发达国家发声之外,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弱势关怀还包括“气候强制移民”、“气候难民”以及其他受影响人群,特别是妇女群体、儿童、少数民族、土著居民及其传统文化传承,并强调本土社区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公民社会组织坚信爱因斯坦所言:“我们不能用制造问题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公民社会观点超越传统自由制度主义和现实主义窠臼,能对解决全球问题提供新思路,并利用其关注权利为本、微观层面和社区参与的优势,在社区层面催发公众意识,在行动中寻求可行的解决之道。
当然,从公民社会角度来看待全球问题,可能陷入“只破不立”,显得比较“激进”和“革命性”。虽然其若干策略方法在某些社区推行取得成功,但是其普遍性还是未知数。其独特话语体系可以激发我们思考与反思当前国际体制进展过程中的问题,把这些问题纳入到主流思维框架中,将有助于更好地缩小民间社会需求与国际体制供给之间的鸿沟,也能更好地维护大众的利益与发展权利。
如果在当前主流国际体制中,能够真地引入“人民主权”、“权利为本”和“永续发展”等公民社会的需求,减弱主权结构对民众权利的限制,缩小国际机制“需求-供给”鸿沟,这将不啻于一场全球治理的新试验。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从问题领域结构、治理机制连接和行为体等视角出发探讨了国际自由贸易体系与气候变化间的关系,解答了贸易开放对全球变暖的负面推动作用、气候变化应对框架及具体措施中的贸易思维和当前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对气候变化应对的阻碍等问题。同时,本文关注了全球公民社会在气候和贸易议题领域的声音,在对主流观点进行分析、批判和反思的基础上,展现出它们的独特视角。本文试图对其进行理论化总结,解释其动力机制,从而有助于丰富当前国际关系多元视角的气候变化议题研究。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承担的国际责任越来越大。无论在多哈回合谈判还是气候谈判,乃至整个国际体制中,中国都成为国际行为体关注的焦点,也成为利益博弈的重点对象。但是,由于国内政策限制和公民社会发育相对不成熟,在贸易议题和气候议题方面,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政府相对陷入“孤军奋战”的困境中。一方面,政府谈判机构无法诉诸公民社会观点来表达国内民众声音,为利益博弈提供一个比较有利的谈判砝码;另一方面,政府相关国际政策草案起草过程和谈判策略制定过程,如果缺乏公民社会的参与和建议提供,可能会陷入适应不强和实用不足的困境中,难以有效维护国家利益;第三,我国政府对于推动公民社会之间的对外交流力度不足,难以发挥其他国家民众交流(people to people)或“公众外交”对他国政府施加影响力的功效。
就中国公民社会组织而言,虽然它们尚显稚嫩,但是其从天津气候谈判变化会议正式开始参与气候议题谈判的对话,并成为我国气候变化谈判方面的有效辅助,也得到了官方的赞扬和认可。 我国的国家利益在本次谈判会议中得到有力的维护,同时也在国际舞台上展现了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在这个方面,公民社会组织的参与也功不可没。我国政府应该将这种宝贵经验运用到包括气候和贸易在内的“低级政治”议题领域的国际机制建构中来,支持公民社会组织在某些议题上“走出去”,走上国际舞台,这将有助于增强我国相关领域外交及国际交往的灵活性和回旋空间,有利于更有弹性地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