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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关系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是对未成年人特殊关爱的需要。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和报告的撰写中应注意多样调查方式的选用,并根据实际需要扩大调查对象范围,从而全面收集有关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客观全面分析,并提出合法合理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社会调查报告
在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过程中,要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除了要保证基本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还必须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对于挽救价值较大的未成年人进行轻刑化处理,反之则进行必要的惩罚,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宽严有别。同时,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也是对未成年人特殊关爱的需要。笔者认为,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程度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掌握他们的成长经历和生活环境特点,从而针对不同情况的未成年人科以不同的刑罚,开展不同的帮教工作,正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关爱。为此社会调查必须全面、客观,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全面客观的分析,提出合法合理的建议。
一、采用多样调查方式
社会调查方式的多样性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进行客观、全面信息收集的基础。社会调查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需要收集的信息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社会调查方式,应以能有效收集信息为选择标准,以不给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就业造成负面影响为原则。实践当中经常采用的方法有单独会谈、专门访问、随机走访、座谈会、近距离观察、提供说明鉴定材料、了解档案信息等方式。关于社会调查的开展方式,应当要求调查人员尽可能采用会谈、走访、近距离观察等直接方式进行调查,保证获取第一手信息。除非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或者以直接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可能损害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时,才可考虑请有关部门提供说明鉴定材料或调取档案材料等间接调查方式。
在办理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案例四)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该案证据确实充分,但王某的行为动机不明确。为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的犯罪动因,切实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检察机关决定成立调查小组,重新开始社会调查。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为了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犯罪诱因、主观恶性、悔罪表现和挽救价值等信息,主要采用了当面会谈、随机走访及近距离观察的调查方式。工作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调查开展之前拟定了详细的访谈询问提纲,并在调查过程中严格遵守两人调查的工作要求,同时为了方便访谈对象由其选择访谈时间和地点。办案人员与王某的监护人及王某的班主任老师进行了会谈,了解了王某犯罪诱因及在家中和学校里的一贯表现,并通过社区走访的形式了解了王某的日常表现,同时通过近距离观察的方式了解王某的认罪、悔罪态度。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和访谈对象进行面对面地深入交流,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进行了及时追问,除全面了解王某的情况外还深入了解了访谈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在访谈的最后由访谈对象签字确认,保证访谈笔录的客观、真实。
笔者认为,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犯罪事实比较清楚,王某犯罪的原因也比较单一,故该案中采用当面会谈和随机走访并辅之以近距离观察的方式就可以收集所需要的信息。对于其他案件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调查方式,除选择常规调查方式以外,还可以积极拓展社会调查的新方式、新渠道。通过心理学等专业的科学鉴定、人格测量等方式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人格调查,可以更好地印证调查走访所得到的信息,保证信息收集的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实用性。
二、扩大调查对象范围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未成年人信息直接决定对未成年人的处理结果,必须做到客观真实。为了防止“偏听偏信”,必须将该信息收集视如证据收集,所获得的能够影响司法机关做决定的信息须经过多方证实,形成印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信息的客观真实。为此,必须适当扩大调查对象的范围。在实践中,调查对象包括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亲属朋友、邻居、老师、同学、同事、社区工作人员中了解未成年人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社区、学校、工作单位等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机构组织。在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社会调查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通过其监护人得知王某父母因车祸去世的信息,并在社区走访和老师会谈中证实了该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在与王某班主任老师的会谈中了解到王某在车祸发生前学习成绩一直优秀,家庭发生变故后变得郁郁寡欢,学习成绩也一落千丈,这个信息与王某监护人的说法形成了印证。此外,有关社区人员对王某一直以来的乖巧表现进行了证实,与王某的监护人及班主任老师提供的信息相互印证,最终调查人员采信了上述信息,保证了调查内容的客观真实。
三、进行信息全面收集
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应全面、客观的反映未成年人的自身、家庭及生活、学习情况,可以据此判断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深层诱因,犯罪时的心理、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及帮教、挽救价值的高低。因此,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必须包括个人情况、家庭情况、成长背景、日常表现及犯罪前后的行为表现。具体而言,未成年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其道德品质、性格特征、受教育程度、习惯爱好、身心状况等,还要特别注意其精神状况;未成年犯罪人的家庭情况,包括其父母、兄弟姐妹及重要亲友的情况,家庭成员关系、感情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的教育管理方式方法,有重要影响的家庭事件等;未成年犯罪人的成长背景,包括其成长经历,受教育经历,社会生活经历,其居住地的状况等;未成年犯罪人的日常表现包括社区表现,也包括其在学校的表现,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社会交往中的表现等;犯罪前后的行为表现包括有无犯罪前科,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犯罪是否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情况。在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的社会调查报告中,多方考察了解到王某父母双亡,现由姑姑抚养,与姑姑夫妇感情深厚,与老师同学关系融洽,社会交往单一,无不良嗜好。案发前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学习成绩一度优秀。犯罪原因是因其父母遭遇车祸身亡,对机动车怀有愤恨,加上幼时常去的公园被改成停车场一时情绪失控,最终导致毁坏财务行为的发生。案发后王某在姑姑的陪同下主动投案自首,并能够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这些内容全面而客观地反映了王某的情况,最后成为调查报告的结论依据。
四、开展全面客观分析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中,对相关信息收集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最终要经全面考察分析。一方面应该对收集信息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分析论证,包括信息收集主体、程序、行为的合法性分析和信息确实充分性分析。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个性特点、一贯表现、犯罪原因、主观恶性、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挽救价值等情况进行分析论证,得出结论性意见。比如在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中,调查员为检察机关专司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检察官,主体合法,调查过程由两人共同开展程序、行为合乎规定,在此基础上收集的信息相互印证,确实充分,并得出王某性格内向、一贯表现良好、犯罪系因父母事故影响,情绪激动,临时起意所致,主观恶性较小,悔罪表现良好、回归社会后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小,具有较高的挽救价值的考察结论。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最终目的是为司法机关提供参考和依据,为此调查员必须综合作出评价,并依据这些评价提出处理建议,包括适用何种强制措施、是否作不起诉、是否可以判处缓刑及是否愿意接受未成年犯罪人社区帮教与矫正等。在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中,在上述分析结论的基础上调查员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及时对其进行心理矫正和行为帮教。最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社会调查报告
在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过程中,要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除了要保证基本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还必须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对于挽救价值较大的未成年人进行轻刑化处理,反之则进行必要的惩罚,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宽严有别。同时,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也是对未成年人特殊关爱的需要。笔者认为,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程度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掌握他们的成长经历和生活环境特点,从而针对不同情况的未成年人科以不同的刑罚,开展不同的帮教工作,正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关爱。为此社会调查必须全面、客观,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全面客观的分析,提出合法合理的建议。
一、采用多样调查方式
社会调查方式的多样性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进行客观、全面信息收集的基础。社会调查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需要收集的信息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社会调查方式,应以能有效收集信息为选择标准,以不给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就业造成负面影响为原则。实践当中经常采用的方法有单独会谈、专门访问、随机走访、座谈会、近距离观察、提供说明鉴定材料、了解档案信息等方式。关于社会调查的开展方式,应当要求调查人员尽可能采用会谈、走访、近距离观察等直接方式进行调查,保证获取第一手信息。除非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或者以直接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可能损害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时,才可考虑请有关部门提供说明鉴定材料或调取档案材料等间接调查方式。
在办理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案例四)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该案证据确实充分,但王某的行为动机不明确。为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的犯罪动因,切实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检察机关决定成立调查小组,重新开始社会调查。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为了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犯罪诱因、主观恶性、悔罪表现和挽救价值等信息,主要采用了当面会谈、随机走访及近距离观察的调查方式。工作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调查开展之前拟定了详细的访谈询问提纲,并在调查过程中严格遵守两人调查的工作要求,同时为了方便访谈对象由其选择访谈时间和地点。办案人员与王某的监护人及王某的班主任老师进行了会谈,了解了王某犯罪诱因及在家中和学校里的一贯表现,并通过社区走访的形式了解了王某的日常表现,同时通过近距离观察的方式了解王某的认罪、悔罪态度。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和访谈对象进行面对面地深入交流,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进行了及时追问,除全面了解王某的情况外还深入了解了访谈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在访谈的最后由访谈对象签字确认,保证访谈笔录的客观、真实。
笔者认为,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犯罪事实比较清楚,王某犯罪的原因也比较单一,故该案中采用当面会谈和随机走访并辅之以近距离观察的方式就可以收集所需要的信息。对于其他案件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调查方式,除选择常规调查方式以外,还可以积极拓展社会调查的新方式、新渠道。通过心理学等专业的科学鉴定、人格测量等方式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人格调查,可以更好地印证调查走访所得到的信息,保证信息收集的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实用性。
二、扩大调查对象范围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未成年人信息直接决定对未成年人的处理结果,必须做到客观真实。为了防止“偏听偏信”,必须将该信息收集视如证据收集,所获得的能够影响司法机关做决定的信息须经过多方证实,形成印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信息的客观真实。为此,必须适当扩大调查对象的范围。在实践中,调查对象包括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亲属朋友、邻居、老师、同学、同事、社区工作人员中了解未成年人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社区、学校、工作单位等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机构组织。在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社会调查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通过其监护人得知王某父母因车祸去世的信息,并在社区走访和老师会谈中证实了该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在与王某班主任老师的会谈中了解到王某在车祸发生前学习成绩一直优秀,家庭发生变故后变得郁郁寡欢,学习成绩也一落千丈,这个信息与王某监护人的说法形成了印证。此外,有关社区人员对王某一直以来的乖巧表现进行了证实,与王某的监护人及班主任老师提供的信息相互印证,最终调查人员采信了上述信息,保证了调查内容的客观真实。
三、进行信息全面收集
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应全面、客观的反映未成年人的自身、家庭及生活、学习情况,可以据此判断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深层诱因,犯罪时的心理、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及帮教、挽救价值的高低。因此,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必须包括个人情况、家庭情况、成长背景、日常表现及犯罪前后的行为表现。具体而言,未成年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其道德品质、性格特征、受教育程度、习惯爱好、身心状况等,还要特别注意其精神状况;未成年犯罪人的家庭情况,包括其父母、兄弟姐妹及重要亲友的情况,家庭成员关系、感情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的教育管理方式方法,有重要影响的家庭事件等;未成年犯罪人的成长背景,包括其成长经历,受教育经历,社会生活经历,其居住地的状况等;未成年犯罪人的日常表现包括社区表现,也包括其在学校的表现,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社会交往中的表现等;犯罪前后的行为表现包括有无犯罪前科,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犯罪是否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情况。在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的社会调查报告中,多方考察了解到王某父母双亡,现由姑姑抚养,与姑姑夫妇感情深厚,与老师同学关系融洽,社会交往单一,无不良嗜好。案发前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学习成绩一度优秀。犯罪原因是因其父母遭遇车祸身亡,对机动车怀有愤恨,加上幼时常去的公园被改成停车场一时情绪失控,最终导致毁坏财务行为的发生。案发后王某在姑姑的陪同下主动投案自首,并能够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这些内容全面而客观地反映了王某的情况,最后成为调查报告的结论依据。
四、开展全面客观分析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中,对相关信息收集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最终要经全面考察分析。一方面应该对收集信息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分析论证,包括信息收集主体、程序、行为的合法性分析和信息确实充分性分析。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个性特点、一贯表现、犯罪原因、主观恶性、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挽救价值等情况进行分析论证,得出结论性意见。比如在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中,调查员为检察机关专司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检察官,主体合法,调查过程由两人共同开展程序、行为合乎规定,在此基础上收集的信息相互印证,确实充分,并得出王某性格内向、一贯表现良好、犯罪系因父母事故影响,情绪激动,临时起意所致,主观恶性较小,悔罪表现良好、回归社会后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小,具有较高的挽救价值的考察结论。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最终目的是为司法机关提供参考和依据,为此调查员必须综合作出评价,并依据这些评价提出处理建议,包括适用何种强制措施、是否作不起诉、是否可以判处缓刑及是否愿意接受未成年犯罪人社区帮教与矫正等。在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中,在上述分析结论的基础上调查员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及时对其进行心理矫正和行为帮教。最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