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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节能建筑是发展经济的必要条件。从国策上讲,建筑节能工作是事关可持续发展的工作,从建筑质量上即从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舒适度要求上讲,建筑节能工作也十分必要和重要。做为基层建筑节能工作者,结合多年工作实际,针对县(区)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建议进行阐述。
【关键词】 建筑;节能
【中图分类号】 TU721 【文献标识码】 C【文章编号】 1727-5123(2009)03-064-02
Thoughts on county (district) building energy saving work at new era
【Abstract】 Energy-efficient building is a necessary condition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From the policy perspective,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is a matter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ork, from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people's living environment from the comfort requirements in terms of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is also very necessary and important.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as a grass-roots workers, combined with many years of actual work for the county (district) building energy-saving work of the deficiencies and to further strengthen the work of building energy-saving recommendations elaborated.
【Key words】 Building;Energy efficiency
建筑节能作为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对我们建筑节能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做为基层建筑节能工作者,结合多年工作实际,针对县(区)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新时期县(区)建筑节能工作予以探索,以便更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
1现阶段建筑节能工作存在的不足
建筑节能工作自开展以来,政府及主管部门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从建筑节能的法律体系的形成、建筑节能标准的完善、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建筑节能监管责任的落实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建筑节能也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现阶段建筑节能工作还有需要加强的方面,特别是县(区)建筑节能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1.1社会对建筑节能认识不到位。建筑节能工作开展以来,我们坚持政策引导,积极宣传,利用媒体、印刷品、宣传资料、开会学习等形式进行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但作为民用建筑节能主体的建设各方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建筑节能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战略意义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尤其对建筑节能的法律规定还缺乏应有的了解,建筑节能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好多建设单位和人民群众认为建筑节能工作是一项顺应全球节约能源潮流的“形式”工作,与县(区)的实际情况是不相符的,甚至认为建筑节能工作是帮助墙材生产企业推销产品的,对建筑节能工作知之甚微,观念转变困难,对我们实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阻碍很大,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屡见不鲜。
1.2建筑节能工作技术力量上不到位。建筑节能涉及各专业学科和建筑物建设及使用等多个环节,专业性强。在县(区)建筑节能管理的各个部门和参与工程建设的各个职能单位,都由于客观和主观上的原因,在建筑节能实施过程中,明显地感觉到技术力量缺乏,与现阶段的建筑节能工作不相适应。在设计上,缺乏必要的培训和对新型节能材料的了解,节能设计只是为通过施工图节能专项审查所做的应付性工作,不能针对每个工程的特点进行科学地计算、合理地设计,造成在设计过程中,建筑节能工作就大打折扣。在施工中,缺乏专业的建筑节能施工队伍,施工质量缺陷较多,特别在内外墙面、屋面施工中,容易出现裂缝、板材脱落、渗漏等现象,造成建设单位和人民群众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抵触。同时,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取消节能设计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在县(区)的建筑节能工作中,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建筑节能的过程控制和日常监管几乎是空白,建筑工程的节能专项检测、验收和评价工作,或流于形式,或根本就未开展。这些都为我们更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带来很大的阻力,也容易造成政府对建筑节能工作不重视,建设单位和人民群众对建筑节能工作不热心。
1.3各职能部门和单位监管不到位。建筑节能工作需要政府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进行强有力的引导和干预,牵涉的职能部门(如土地、工商、税务、水利等部门)和职能单位(如建设、设计、施工、质监、监理等单位)较多。部门之间协调跟不上,只是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单一地进行工作,甚至于只是为了部门利益,对建筑节能法规、标准、政策断章取义的执行。职能单位在建筑工程日常监管中,对自身的建筑节能管理职责履行不积极,对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的贯彻和执行不到位,从监管上对节能工作不重视,未将建筑节能工作真正地纳入到各自的监管体系。同时,建筑节能的监管手法单一,仅限于各类检查(依附于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建筑工程检查),缺乏制度建设,对于应履行节能责任与义务的对象(包括各职能政府部门)的不当作为或不作为缺乏问责和考核制度。这些都造成建筑节能工作监管脱节和不协调。
1.4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体制不到位。据调查,县(区)建筑节能工作管理机构大多是隶属于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是其他岗位工作人员兼职的,这无形中对建筑节能工作管理机构职能进行了转变,对管理力量进行了削弱。另外,自2000年以来,财政部多次明确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但至今此项工作未在好多县(区)开展,使得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创效益,保运转上。同时,各县(区)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在政府序列中地位低,在日常管理中受到的制约和干扰太多,加大了工作难度。
2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建议
建筑节能工作目前处于一个重要时期。一方面我们要巩固多年来工作成果,保持建筑节能工作稳定协调提高、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在新时期,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新时期工作思路,切实做好新时期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为此,结合县(区)目前建筑节能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努力的方向和建议。
2.1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要加强对政府领导和各相关部门的宣传,达到提高认识,统一步调,形成合力的目的。尤其是在一些职能部门和职能单位工作环节上,要抓好宣传落实任务,保证建筑工程的各个阶段、建筑材料的各个使用环节的宣传得到落实;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政府引导、新闻媒体的作用,重点宣传建筑节能工作的政策法规,在新时期尤其是要针对农村现状开展宣传,使宣传真正深入村庄农户,做到家喻户晓,达到转变思想观念的目的,为新墙材和节能材料在农村使用奠定基础。通过宣传,让群众了解建筑节能带给社会和个人的直接利益,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型住宅和产品,扩大建筑节能市场需求,营造推进建筑节能的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参与建筑节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2加强培训,为基层建筑节能工作提供技术支持。随着建筑节能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县(区)建筑节能管理人员和各职能单位工作人员明显地感觉到节能知识的匮乏,技术的欠缺,指导建筑节能工作力不从心,缺乏自信,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导致建筑节能工作一些环节的脱节,影响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培训,在全面贯彻国家建筑节能法规、政策的同时,加大对建筑节能标准、导则、指南、图集和一些新工艺、新材料、新做法的学习和宣贯,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使建筑节能工作得到技术支撑,以适应新时期建筑节能工作的更高要求。
2.3建立建筑节能的激励机制。建筑节能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作,但国家及地方缺乏对建筑节能的实质性经济鼓励政策,建筑节能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在新时期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应建立起建筑节能的激励机制。在财税体制改革后,原先对节能项目和产品实行税收减免、贷款优惠等激励措施大大减弱甚至取消,对建筑节能十分不利,目前建筑节能缺乏的是政府的鼓励和市场的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的经济鼓励政策,引导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建筑节能发展。
2.4强化建筑节能的行政执法和监管体系。建立建筑节能的行政执法体系,开展建筑节能的行政执法,加强各职能单位的监管,是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根本保证,建筑节能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权应在法律中进行规范,应在政府职责中予以明确。一是要协调好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力,《节约能源法》明确了节能管理和监督的主体,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权力协调不好,会严重影响执法结果;二是加强对建筑节能相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政府、部门和参与建设工程的各职能单位的责任,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到日常的监管体系,建立起建筑节能的问责和考核制度;三是加大对各类主体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充分体现建筑节能工作的严肃性和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2.5理顺工作机构性质,严格执法。一是理顺工作机构关系。县(区)建筑节能工作机构的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工作人员应参照公务员管理,提高建筑节能工作机构在政府序列中的地位,这是理顺工作,有效行使职能的积极措施。这需要各级政府的积极支持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名正则言顺。在理顺工作体制后,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执法,排除工作中的干扰,做到敢管、敢收、敢罚,并且做到应管、应收、应罚。
【关键词】 建筑;节能
【中图分类号】 TU721 【文献标识码】 C【文章编号】 1727-5123(2009)03-064-02
Thoughts on county (district) building energy saving work at new era
【Abstract】 Energy-efficient building is a necessary condition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From the policy perspective,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is a matter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ork, from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people's living environment from the comfort requirements in terms of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is also very necessary and important.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as a grass-roots workers, combined with many years of actual work for the county (district) building energy-saving work of the deficiencies and to further strengthen the work of building energy-saving recommendations elaborated.
【Key words】 Building;Energy efficiency
建筑节能作为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对我们建筑节能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做为基层建筑节能工作者,结合多年工作实际,针对县(区)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新时期县(区)建筑节能工作予以探索,以便更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
1现阶段建筑节能工作存在的不足
建筑节能工作自开展以来,政府及主管部门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从建筑节能的法律体系的形成、建筑节能标准的完善、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建筑节能监管责任的落实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建筑节能也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现阶段建筑节能工作还有需要加强的方面,特别是县(区)建筑节能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1.1社会对建筑节能认识不到位。建筑节能工作开展以来,我们坚持政策引导,积极宣传,利用媒体、印刷品、宣传资料、开会学习等形式进行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但作为民用建筑节能主体的建设各方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建筑节能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战略意义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尤其对建筑节能的法律规定还缺乏应有的了解,建筑节能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好多建设单位和人民群众认为建筑节能工作是一项顺应全球节约能源潮流的“形式”工作,与县(区)的实际情况是不相符的,甚至认为建筑节能工作是帮助墙材生产企业推销产品的,对建筑节能工作知之甚微,观念转变困难,对我们实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阻碍很大,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屡见不鲜。
1.2建筑节能工作技术力量上不到位。建筑节能涉及各专业学科和建筑物建设及使用等多个环节,专业性强。在县(区)建筑节能管理的各个部门和参与工程建设的各个职能单位,都由于客观和主观上的原因,在建筑节能实施过程中,明显地感觉到技术力量缺乏,与现阶段的建筑节能工作不相适应。在设计上,缺乏必要的培训和对新型节能材料的了解,节能设计只是为通过施工图节能专项审查所做的应付性工作,不能针对每个工程的特点进行科学地计算、合理地设计,造成在设计过程中,建筑节能工作就大打折扣。在施工中,缺乏专业的建筑节能施工队伍,施工质量缺陷较多,特别在内外墙面、屋面施工中,容易出现裂缝、板材脱落、渗漏等现象,造成建设单位和人民群众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抵触。同时,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取消节能设计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在县(区)的建筑节能工作中,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建筑节能的过程控制和日常监管几乎是空白,建筑工程的节能专项检测、验收和评价工作,或流于形式,或根本就未开展。这些都为我们更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带来很大的阻力,也容易造成政府对建筑节能工作不重视,建设单位和人民群众对建筑节能工作不热心。
1.3各职能部门和单位监管不到位。建筑节能工作需要政府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进行强有力的引导和干预,牵涉的职能部门(如土地、工商、税务、水利等部门)和职能单位(如建设、设计、施工、质监、监理等单位)较多。部门之间协调跟不上,只是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单一地进行工作,甚至于只是为了部门利益,对建筑节能法规、标准、政策断章取义的执行。职能单位在建筑工程日常监管中,对自身的建筑节能管理职责履行不积极,对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的贯彻和执行不到位,从监管上对节能工作不重视,未将建筑节能工作真正地纳入到各自的监管体系。同时,建筑节能的监管手法单一,仅限于各类检查(依附于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建筑工程检查),缺乏制度建设,对于应履行节能责任与义务的对象(包括各职能政府部门)的不当作为或不作为缺乏问责和考核制度。这些都造成建筑节能工作监管脱节和不协调。
1.4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体制不到位。据调查,县(区)建筑节能工作管理机构大多是隶属于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是其他岗位工作人员兼职的,这无形中对建筑节能工作管理机构职能进行了转变,对管理力量进行了削弱。另外,自2000年以来,财政部多次明确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但至今此项工作未在好多县(区)开展,使得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创效益,保运转上。同时,各县(区)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在政府序列中地位低,在日常管理中受到的制约和干扰太多,加大了工作难度。
2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建议
建筑节能工作目前处于一个重要时期。一方面我们要巩固多年来工作成果,保持建筑节能工作稳定协调提高、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在新时期,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新时期工作思路,切实做好新时期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为此,结合县(区)目前建筑节能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努力的方向和建议。
2.1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要加强对政府领导和各相关部门的宣传,达到提高认识,统一步调,形成合力的目的。尤其是在一些职能部门和职能单位工作环节上,要抓好宣传落实任务,保证建筑工程的各个阶段、建筑材料的各个使用环节的宣传得到落实;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政府引导、新闻媒体的作用,重点宣传建筑节能工作的政策法规,在新时期尤其是要针对农村现状开展宣传,使宣传真正深入村庄农户,做到家喻户晓,达到转变思想观念的目的,为新墙材和节能材料在农村使用奠定基础。通过宣传,让群众了解建筑节能带给社会和个人的直接利益,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型住宅和产品,扩大建筑节能市场需求,营造推进建筑节能的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参与建筑节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2加强培训,为基层建筑节能工作提供技术支持。随着建筑节能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县(区)建筑节能管理人员和各职能单位工作人员明显地感觉到节能知识的匮乏,技术的欠缺,指导建筑节能工作力不从心,缺乏自信,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导致建筑节能工作一些环节的脱节,影响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培训,在全面贯彻国家建筑节能法规、政策的同时,加大对建筑节能标准、导则、指南、图集和一些新工艺、新材料、新做法的学习和宣贯,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使建筑节能工作得到技术支撑,以适应新时期建筑节能工作的更高要求。
2.3建立建筑节能的激励机制。建筑节能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作,但国家及地方缺乏对建筑节能的实质性经济鼓励政策,建筑节能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在新时期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应建立起建筑节能的激励机制。在财税体制改革后,原先对节能项目和产品实行税收减免、贷款优惠等激励措施大大减弱甚至取消,对建筑节能十分不利,目前建筑节能缺乏的是政府的鼓励和市场的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的经济鼓励政策,引导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建筑节能发展。
2.4强化建筑节能的行政执法和监管体系。建立建筑节能的行政执法体系,开展建筑节能的行政执法,加强各职能单位的监管,是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根本保证,建筑节能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权应在法律中进行规范,应在政府职责中予以明确。一是要协调好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力,《节约能源法》明确了节能管理和监督的主体,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权力协调不好,会严重影响执法结果;二是加强对建筑节能相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政府、部门和参与建设工程的各职能单位的责任,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到日常的监管体系,建立起建筑节能的问责和考核制度;三是加大对各类主体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充分体现建筑节能工作的严肃性和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2.5理顺工作机构性质,严格执法。一是理顺工作机构关系。县(区)建筑节能工作机构的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工作人员应参照公务员管理,提高建筑节能工作机构在政府序列中的地位,这是理顺工作,有效行使职能的积极措施。这需要各级政府的积极支持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名正则言顺。在理顺工作体制后,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执法,排除工作中的干扰,做到敢管、敢收、敢罚,并且做到应管、应收、应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