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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关于探视权是不太讲究的。为什么这么说?原因之一就是这种权利往往被一些东西给扼杀了,想讲究也讲究不起来。我们几千年的历史不仅铸就了华夏文明,同时也把一种自私的家庭理念深埋在了心底。这不是哪个人的错,而是历史的沉淀。
法律虽然说子女可以随父亲的姓,也可以随母亲的姓,但实际情况还是要随父亲的姓,有些地方还非常的讲究这一点。通常情况下,如果你随了母亲的姓,就会有人说:他的来历有问题。什么问题,大概就是你有可能不是你父亲的儿子、你有可能是捡来的、你有可能是……诸如此类。这种意识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了人们对子女的独占欲望。离婚了,谁得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孩子就是谁的私有财产了,另外一方就没有看孩子的资格,有时候哪怕是看一眼。
这不是胡说八道,身边不常有这种事吗?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及其他(她)的家人常常这样告诫孩子:你爸爸(妈妈)是世界上最坏的人,"它"抛弃了你,让你在同学老师面前抬不起头来,你要恨"它",你不能见"它",你要希望"它"受到最坏的惩罚!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泄愤,为了报复,为了让对方背负上一生都难以磨灭的良心债。
但这种事情发生之时,没有任何人考虑到孩子的感受。他们快乐吗?他们幸福吗?他们在这种绝对单亲的家庭中能够健康成长吗?他们心中有的是对自己亲人不该有的仇恨,有的只是对完整家庭的嫉妒,还有对社会的仇视。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思想来判断是非,没有足够的力量来争取合法的权利,或者连基本表达想法的能力也没有,他们的父母、乃至社会完全将他们忽略。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不断发展,我国婚姻家庭中有关探视权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了。新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中止探视权。
法律在一步步地完善,的确让人高兴。可高兴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许多不尽人意的现象不是光有法律就能够解决的。我们需要法律的约束、也需要道德的规范、更需要良知的觉醒,因为每一个离异家庭的孩子都有权幸福,幸福是不能被剥夺的,哪怕是他的亲生父母,也不能!
法律虽然说子女可以随父亲的姓,也可以随母亲的姓,但实际情况还是要随父亲的姓,有些地方还非常的讲究这一点。通常情况下,如果你随了母亲的姓,就会有人说:他的来历有问题。什么问题,大概就是你有可能不是你父亲的儿子、你有可能是捡来的、你有可能是……诸如此类。这种意识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了人们对子女的独占欲望。离婚了,谁得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孩子就是谁的私有财产了,另外一方就没有看孩子的资格,有时候哪怕是看一眼。
这不是胡说八道,身边不常有这种事吗?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及其他(她)的家人常常这样告诫孩子:你爸爸(妈妈)是世界上最坏的人,"它"抛弃了你,让你在同学老师面前抬不起头来,你要恨"它",你不能见"它",你要希望"它"受到最坏的惩罚!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泄愤,为了报复,为了让对方背负上一生都难以磨灭的良心债。
但这种事情发生之时,没有任何人考虑到孩子的感受。他们快乐吗?他们幸福吗?他们在这种绝对单亲的家庭中能够健康成长吗?他们心中有的是对自己亲人不该有的仇恨,有的只是对完整家庭的嫉妒,还有对社会的仇视。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思想来判断是非,没有足够的力量来争取合法的权利,或者连基本表达想法的能力也没有,他们的父母、乃至社会完全将他们忽略。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不断发展,我国婚姻家庭中有关探视权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了。新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中止探视权。
法律在一步步地完善,的确让人高兴。可高兴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许多不尽人意的现象不是光有法律就能够解决的。我们需要法律的约束、也需要道德的规范、更需要良知的觉醒,因为每一个离异家庭的孩子都有权幸福,幸福是不能被剥夺的,哪怕是他的亲生父母,也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