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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内部监督作为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从而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去及时地改进。而从现阶段看来,我国的上市公司在内部监督的有效性上存在着许多问题。而在当今国内经济持续发展并日趋复杂的情况下,对内部监督有效性进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课题。
本文将通过对内部监督有效性进行理论概述、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失效的原因进行分析,并理论结合实际,提出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有效性的对策,如取消独立董事制度,加强监事会职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员工意识。
【关键词】 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有效性
1 内部监督的理论概述
内部监督的机制即关于股东这些利益相关的人对于代理人在企业经营过程里做出的一些行为决策进行相关监督而设立的诸种监督制度的总称。如若监督的主体是来自于企业组织系统的内部则被称为内部监督机制,如果监督主体来自于外部如资本市场、商品或服务市场、经理市场等外部的市场压力等则被称为外部监督机制。
广义上说,企业的内部监督机制分为公司内部机构与机构人员之间的是指企业的内部机构或者企业内部的人员之中的监督制约关系,通过分权制衡形式来阻止企业利益受损。而狭义的内部监督机制则是说企业内部的专门监督机构行驶监督权的相关制度。一般而言,指的是监事会制度、审计委员会制度、董事会制度。
2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独立董事职责未到位
我国的独立董事在内部监督上的职责并未履行到位。在公司,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与企业的控股的股东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相比依然属于外来人员,因此在本身的身份上会受到排斥,对于企业内部的工作也不是很熟悉,所以独立董事在行使职责时常常会受到很多阻碍,很多人都会对独立董事的调查隐瞒、不配合,独立董事难以真实了解到企业运营的真实情况,因此很难有效地进行监督。其次,独立董事并没有履行职责的风险保障,报酬和面临的风险并没有形成合理的比例。独立董事因为要对企业存在的一些违法作假行为担责,可是却无法得到与此对应的报酬。而考虑到一旦企业出现问题,也会对独立董事的名誉产生影响,再考虑到董事会会议由控股的大股东控制,所以独立董事很少敢于质疑董事会的不合理的违规决议,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且独立董事的人数过少,在董事会成员中所占的比例更少,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
2.2 监事会功能弱化
首先,产生监事会成员的过程缺乏监督力度。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组成中,引进独立监事成员的公司几乎没有,而公司内部的人往往会更多。这样就造成了监事会的独立性较弱,让监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受控于控股股东以及董事会。其次,监事会的召集人的委任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大股东推荐的,这样监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就受到大股东控制,所以会影响到监事会的监督功能。我国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也很弱,并没有对董事以及一些高级管理员的一些任免权,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让监事会的监督成为了摆设。而在另一方面,监事会的人员任命并没有对一些专业技术的规定,因此监事会的成员任命很容易鱼龙混杂造成乱子。监事会的功能受到了大大的弱化,很难正确地有效率地监管公司。
2.3 审计委员会监管不力
从我国2001年推行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可以看出,虽然审计委员会的比例逐步增长,可是大多数企业的审计委员会都仅仅只是在表面上应付中国证监会的号召,并没有发挥应有的职能,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以及运行都没有一些较为强制明确的要求,所以在很大可能上会流于形式。
3 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有效性的对策
3.1 取消独立董事制度
为了更好地集中内部监督的力量,形成更有效率的内部监督机制,避免浪费资源重复监督,且与独立董事相比,监事会制度更适合我国国情,应该取消独立董事制度,或者从另一层面说,应该让独立董事制度的精髓融入监事会制度。在坚持监事会制度的基础上尽可能地融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一些精髓,这样才能尽最大力量发挥监督作用。
3.2 加强监事会职能
首先应该对监事会行使的各项职权进行完善与健全,应该对监事会赋予包括特别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财务上的调查询问权利以及质询权等等。如若监事会认为有需要,可以要求高管人员必须接受质询来使用监督权。其次,监事会制度也可以引入独立监事的制度,且对独立监事的选拔作细致的规定来加强独立监事的独立性与客观性。最后,要加强监事会职能还应该提升监事会的法律地位,这样才能保障监事会的职权得到充分行使,以此提升内部监督的有效性。
3.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应该完善关于上市企业的内部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包括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审计委员会制度以及其他内部监督机制作详细以及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这样才可以充分保障内部监督机制受到法律的引导。另一方面,也应该完善外部监督的相关法律,这样就可以从侧面加强内部监督的保障,提高内部监督的有效性。
结束语
本文对上市公司企业的内部监督进行了探究。我国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监事会职能不强、独立董事机制未到位、审计委员会职能缺乏以及内部审计职能减弱等问题,由此而造成了乐山电力财务危机事件、五粮液信息披露出错事件、蓝田财务报错问题。内部监督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有独立董事制度不完善、监事会制度不完善、立法不完善。结合理论与实际,提出的对策有取消独立董事制度、加强监事会职责、完善相关法律法規等。这样我国内部监督的有效性会有个提升。
【参考文献】
[1] 董美霞,2009:《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研究》,东北财经大学。
[2] 黄琪,2014:《信息不对称与市场效率的关系研究》,山东大学。
[3] 金鑫,2003:《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复旦大学。
本文将通过对内部监督有效性进行理论概述、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失效的原因进行分析,并理论结合实际,提出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有效性的对策,如取消独立董事制度,加强监事会职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员工意识。
【关键词】 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有效性
1 内部监督的理论概述
内部监督的机制即关于股东这些利益相关的人对于代理人在企业经营过程里做出的一些行为决策进行相关监督而设立的诸种监督制度的总称。如若监督的主体是来自于企业组织系统的内部则被称为内部监督机制,如果监督主体来自于外部如资本市场、商品或服务市场、经理市场等外部的市场压力等则被称为外部监督机制。
广义上说,企业的内部监督机制分为公司内部机构与机构人员之间的是指企业的内部机构或者企业内部的人员之中的监督制约关系,通过分权制衡形式来阻止企业利益受损。而狭义的内部监督机制则是说企业内部的专门监督机构行驶监督权的相关制度。一般而言,指的是监事会制度、审计委员会制度、董事会制度。
2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独立董事职责未到位
我国的独立董事在内部监督上的职责并未履行到位。在公司,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与企业的控股的股东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相比依然属于外来人员,因此在本身的身份上会受到排斥,对于企业内部的工作也不是很熟悉,所以独立董事在行使职责时常常会受到很多阻碍,很多人都会对独立董事的调查隐瞒、不配合,独立董事难以真实了解到企业运营的真实情况,因此很难有效地进行监督。其次,独立董事并没有履行职责的风险保障,报酬和面临的风险并没有形成合理的比例。独立董事因为要对企业存在的一些违法作假行为担责,可是却无法得到与此对应的报酬。而考虑到一旦企业出现问题,也会对独立董事的名誉产生影响,再考虑到董事会会议由控股的大股东控制,所以独立董事很少敢于质疑董事会的不合理的违规决议,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且独立董事的人数过少,在董事会成员中所占的比例更少,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
2.2 监事会功能弱化
首先,产生监事会成员的过程缺乏监督力度。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组成中,引进独立监事成员的公司几乎没有,而公司内部的人往往会更多。这样就造成了监事会的独立性较弱,让监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受控于控股股东以及董事会。其次,监事会的召集人的委任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大股东推荐的,这样监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就受到大股东控制,所以会影响到监事会的监督功能。我国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也很弱,并没有对董事以及一些高级管理员的一些任免权,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让监事会的监督成为了摆设。而在另一方面,监事会的人员任命并没有对一些专业技术的规定,因此监事会的成员任命很容易鱼龙混杂造成乱子。监事会的功能受到了大大的弱化,很难正确地有效率地监管公司。
2.3 审计委员会监管不力
从我国2001年推行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可以看出,虽然审计委员会的比例逐步增长,可是大多数企业的审计委员会都仅仅只是在表面上应付中国证监会的号召,并没有发挥应有的职能,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以及运行都没有一些较为强制明确的要求,所以在很大可能上会流于形式。
3 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有效性的对策
3.1 取消独立董事制度
为了更好地集中内部监督的力量,形成更有效率的内部监督机制,避免浪费资源重复监督,且与独立董事相比,监事会制度更适合我国国情,应该取消独立董事制度,或者从另一层面说,应该让独立董事制度的精髓融入监事会制度。在坚持监事会制度的基础上尽可能地融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一些精髓,这样才能尽最大力量发挥监督作用。
3.2 加强监事会职能
首先应该对监事会行使的各项职权进行完善与健全,应该对监事会赋予包括特别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财务上的调查询问权利以及质询权等等。如若监事会认为有需要,可以要求高管人员必须接受质询来使用监督权。其次,监事会制度也可以引入独立监事的制度,且对独立监事的选拔作细致的规定来加强独立监事的独立性与客观性。最后,要加强监事会职能还应该提升监事会的法律地位,这样才能保障监事会的职权得到充分行使,以此提升内部监督的有效性。
3.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应该完善关于上市企业的内部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包括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审计委员会制度以及其他内部监督机制作详细以及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这样才可以充分保障内部监督机制受到法律的引导。另一方面,也应该完善外部监督的相关法律,这样就可以从侧面加强内部监督的保障,提高内部监督的有效性。
结束语
本文对上市公司企业的内部监督进行了探究。我国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监事会职能不强、独立董事机制未到位、审计委员会职能缺乏以及内部审计职能减弱等问题,由此而造成了乐山电力财务危机事件、五粮液信息披露出错事件、蓝田财务报错问题。内部监督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有独立董事制度不完善、监事会制度不完善、立法不完善。结合理论与实际,提出的对策有取消独立董事制度、加强监事会职责、完善相关法律法規等。这样我国内部监督的有效性会有个提升。
【参考文献】
[1] 董美霞,2009:《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研究》,东北财经大学。
[2] 黄琪,2014:《信息不对称与市场效率的关系研究》,山东大学。
[3] 金鑫,2003:《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复旦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