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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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法治国家的不断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已经在我国许多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并且取得显著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了原告力量薄弱,原告资格受限等多种问题,成为阻碍公益诉讼继续推进的一大障碍。本文主要从扩充原告资格范围角度思考,提出在肯定检察院作为原告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社会团体以及自治组织作为原告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社会团体;自治组织
  随着依法治国战略不断推进,我国法治化程度越来越高,大量的公益诉讼案件也应运而生。在公益诉讼案件中,行政类的诉讼占据了很大比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政府行政能力欠缺,行政权力与公共利益矛盾加大的形式局面,这类案件主要包括环境污染、公共设施等。我国各省市地区为了有效处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陆续开展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还存在着些许不足,其中最大障碍在于原告资格范围比较狭窄,仅依靠检察院单一部门的力量,无法处理日益增长的诉讼案件,不利于环节社会矛盾,因而有必要对原告资格进行探讨并适当扩充。
  一、肯定检察院的原告资格,增强公益诉讼稳定力量
  肯定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是许多学者都赞同的观点,同时这项举措在它国的司法实践中,也被证实是有效可行的。比如在英国司法實践中,当行政权力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时候,检察总长可以依法提出公益诉讼,来维护公共利益。在我国《宪法》中也肯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和地位,当行政权力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即行政行为构成违法的时候,检察院有权利就该行为提出诉讼,这些都是从立法角度肯定了检察机关提出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实践角度分析,从2015年的中旬开始,在人大常委的授权之下,各地区、各级的检察院已经开始陆续开展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从统计的数据结果来看,每年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数量都在增长,其中行政类的更是大幅度提升,由此可见,检察院已经成为捍卫公共利益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
  从检察院自身性质角度来分析,赋予其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同样有着很大的价值:检察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宪法所赋予的监督权和自身的公益性,都决定了其作为原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同时也是其本职工作所在。其次,检察院的公诉人都是经过专业训练的法律从业者,诉讼能力较强。同时与普通群众相比,检察院与行政机关在国家权力、管理地位上处于同等水平,这也有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综上,应肯定并巩固检察院作为原告资格的地位。
  二、增加社会团体原告资格,扩充公益诉讼社会力量
  近几年因为检察机关人员有限,各地区陆续出现了案多人少的局面,为了缓解这个问题,有学者提出了“多元化原告资格”的理念,认为社会团体也享有提出公益诉讼的权利。这个理论在西方许多国家已经得到了践行,比如在法国的立法中有“团体诉讼”的概念,在德国的立法中有“集团诉讼”的概念,这些都是团体诉讼的表现方式。
  从我国目前立法和司法现状来看,社会团体组织自身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质,也是接触普通民众频率最高的团体,因而由该组织提出公益诉讼应当是合理有效的。同时,在我国的一些法律规定中能够找到社会团体作为公益诉讼中原告的依据支撑:在《环境保护法》58条中第2款规定了,当在出现环境污染问题的时候,专门从事环境保护的公益组织有资格提出诉讼,这是对其原告资格的肯定。从实践角度来分析,社会团体相比于检察院,对于公众来说会更加亲切,并且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支撑组织进行公益诉讼,这样可以减轻司法机关面临的诉讼负担。
  但在目前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只有环境和消费这两个领域的案件可以由社会团体来提出公益诉讼,在其它的领域因为缺乏社会团体组织,因而无法提出公益诉讼,这显然造成了公共利益受保护的范围狭隘。我国的公共利益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老年人在公园里使用公共器械锻炼身体时候,由于器械断裂造成的腿部骨折,此时缺少合适的团体就该问题向法院提出公益诉讼,这就是司法保护的空缺之处。因而,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公共领域中,哪些领域的公共利益容易造成利益损害的,可以适当增加某些组织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以推动公益诉讼的发展。
  三、增加自治组织原告资格,肯定群众在法律中地位
  赋予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原告资格,是我国司法工作进步的重要体现。根据《宪法》的规定,自治组织包括居委会和村委会两个组织,是群众实施自我管理的重要组织单位,因而具有浓烈的公益性。从实践角度分析具有以下优势:①公益性。自治组织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组织,根据宪法规定,其主要功能就在于维护群众利益不受伤害,这与公益诉讼的价值功能不谋而合;②自治组织与群众联系密切,相比检察院更有亲切感,因而更能了解群众真实想法,有利于诉讼;③社会团体目前只能保护环境、消费两个领域,而自治组织则可以渗透到更多领域中,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④自治组织能够及时接收群众的利益诉求,并且代群众与行政机关进行前期沟通,以缓解矛盾恶化,同时防止公民个人滥用自己的行政诉讼权力,占用大量的司法力量。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行政类的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在逐年递增,而仅靠检察院一个部门的力量已经无法高效解决这些诉讼案件,有必要拓展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根据我国现有的国情以及参考国外许多国家的优秀做法,提出了将社会团体和自治组织纳入到公益诉讼原告范围之中。前者在我国的新修订的多部法律中已经得到体现,而后者经过司法实践的理论分析,结合组织自身的性质,赋予其原告资格也有较强的可行性与合理性,两者都能够为公益诉讼注入新活力。
  参考文献:
  [1]崔在兴.行政公益诉路原告资格与议[J].法制博览,2015(23).
  [2]冯汝.确立村民委员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社会与法律基础[J].中南大学学报,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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