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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先入为主,搞有罪推定,为获取被告人有罪证言不惜违法,这在实践中是非常有害的,也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
宿迁市神经精神病院里,目光呆滞、走路拖沓的张红瞟了一眼本刊记者,继续旁若无人地走动。她的母亲王继英走过去,拉她一同坐到凳子上。
“是检察院的人又来了吗?”她轻声问道。
“不是检察院的,没事了,没事了,他们不会再来找你了”,王继英安慰女儿,面带愁容。
2008年3月3日中午,本刊记者无言地看着上述一幕。
张红,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原水利局长张新昌之妻,因张新昌涉嫌受贿一案,被该县检察院传唤、非法拘禁之后,导致“应激性精神障碍”,住进宿迁市神经精神病院已近半年。
本刊记者就相关问题到睢宁县检察院采访时,主办张新昌案件的检察官说要“请示领导”,几分钟后回电话表示不接受采访。随后,记者拔打该检察院起诉科科长及主管副检察长的电话,但均无人接听。
2007年3月4日上午9时20分,“张新昌涉嫌受贿”一案二审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期进行,庭审进行了整整一天。
有罪推定 由此及彼
2007年年初,扬州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下称扬州水建)负责人杨绘春因其它事情案发,在“交待事实”过程中,顺带供述出“为承揽睢宁县庆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曾让公司职工王建春按工程预算(中标标的)款的1.6%给睢宁县水利局副局长梁化林26万元‘回扣’(好处费)”这一事实。侦察机关传讯王建春(注:王建春是梁化林的大学同学),王基本供认此事属实。
接手此案后,睢宁县检察院反贪部门办案“力度非常大”。2007年6月初,他们先是对梁化林采取“强制措施”,继而“控制”了其妻彭欣,又根据彭欣口供“控制”了“与梁化林共同商议收受贿赂”的张新昌及其妻子张红,最后,又将王建春羁押到了睢宁县看守所。
据本刊了解,因为办案“力度很大”,办案人员最终通过对几人的分别讯问得到“互相印证”的结果:梁化林与张新昌共同商议收受贿赂,梁化林收受26万元后留下11万元,让其妻彭欣送给张新昌15万元。
从2007年6月16日至6月21日,彭欣在被拘禁6天后,作了她把15万元送到张新昌家的供述。但后来翻供,检察院遂将其羁押,后以伪证罪逮捕。
此案最大的疑点是,扬州水建给王建春的26万元,王建春表示“事实上存起来没动,送给梁化林的26万元,是家里东挪西凑的散钱”。直到张新昌案二审开庭时,检察机关也没证实王建春送给梁化林的26万元款项的具体来源。
案件二审时,张新昌的辩护律师王发旭当庭表示,办案人员的取证手段和方式存在严重问题,从而质疑“互相印证”得出的结果。他当庭发表辩护意见称:侦察机关在以非法手段取得一个人的供述后,不是以客观的态度进行调查取证,辨别真伪,而是先入为主地摆出一个“事实”,在调查第二个人时以此作为其取证的基础再对下一讯问对象进行拷问,立足于“定”,着眼于“有”,只要与此不相吻合,就断定其没有如实供述或作证,进而进行诱导、威胁……直到其做出与前一人相似的证言或供述才罢休,然后再以第二个人已经供认或证实为由,要挟、威逼第三个、第四个,以此达到“证据充分”。本案中,梁化林、张新昌、彭欣同期被立案、逮捕,涉及的系同一事实,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构成犯罪,应当做一案处理而不应分数案分别起诉。然而,睢宁县检察机关却故意将梁化林、张新昌、彭欣分为三案处理,以此案证实彼案,其目的是回避本案整体处理中无法排除的矛盾,导致审判机关无法全面审查核实证据,造成分割后的各案“证据充分”的假象,这种做法违背了共同犯罪的法定处理原则。
和一审时一样,被告人张新昌二审庭审中对检方“收受扬州水建贿赂款”的指控予以否认,称以前所做有罪供述全是刑讯逼供所致。其辩护人也当庭指出,证人张红的证言是非法拘禁所得,因其有严重精神疾病,经鉴定无行为能力,所以证言依法不能采信;对张新昌收受15万元贿赂款的指控证据不足,且检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依法不应认定。
非法拘禁 “逼”疯证人
张红的母亲王继英对本刊记者讲述了女儿被“非法拘禁”的情况。
2007年6月19日晚,张家人发现张红失踪。找了一晚上,第二天上午才得知张被带到了睢宁县检察院。再见到张红前,张家人和张红的工作单位没有任何人接到过检察院出示的传唤单或事后通知。直到11天后的2007年6月29日晚,检察院才通知家人把张红接走。
据张红事后回忆,办案人员以其丈夫张新昌涉嫌受贿接受调查为由将她带到检察院,之后通过“罚站”、“不让睡觉”、“强光24小时照射”、“追着打”等手段,对她进行连续轮番的审讯,直到按办案人员要求在一份打印好的证言上签字画押,才被放了出来。
回到家的张红,显得“呆呆乎乎”,不愿和人讲话,偶而冒出一句话来也是逻辑混乱。2007年7月5日,张红被其家人带到宿迁市精神疾病防治医院,医生诊断其为“急性应激性精神障碍”。医生建议住院治疗,但因当天张红家人带钱不够,没能为她办理住院手续。
2007年7月6日,办案人员再次来到张红家里,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带走了张红,直到同年7月9日下午才被放出。而张红回家后,开始说胡话,并买了两瓶农药想自杀,于是家人把她送入宿迁市神经精神病院进行治疗。
在张红住院期间,2007年9月30日,办案人员又去医院找过张红。“又审了我5个小时”,王继英转述张红的话。
2007年10月10日中午,在没有张红家人陪同的情况下,办案人员把张红带离宿迁市神经精神病院,到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为其作了结论如下的司法鉴定:张红虽患有急性应激障碍,但对本案的相关事实能辩别事非,能正确表达意识,故具有行为能力。
张红家人质疑此鉴定结论,和张红一起来到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2007年11月30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张红患有较为严重的应激性精神障碍,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目前伤残等级为三级。
张新昌二审律师王发旭说:“办案机关先入为主,搞有罪推定,为获取被告人有罪证言不惜违法,这在实践中是非常有害的,也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
据悉,近日张红家人已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称“无论张新昌是否有罪,非法拘禁张红并将其逼疯的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有关部门也已介入此事的调查。
宿迁市神经精神病院里,目光呆滞、走路拖沓的张红瞟了一眼本刊记者,继续旁若无人地走动。她的母亲王继英走过去,拉她一同坐到凳子上。
“是检察院的人又来了吗?”她轻声问道。
“不是检察院的,没事了,没事了,他们不会再来找你了”,王继英安慰女儿,面带愁容。
2008年3月3日中午,本刊记者无言地看着上述一幕。
张红,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原水利局长张新昌之妻,因张新昌涉嫌受贿一案,被该县检察院传唤、非法拘禁之后,导致“应激性精神障碍”,住进宿迁市神经精神病院已近半年。
本刊记者就相关问题到睢宁县检察院采访时,主办张新昌案件的检察官说要“请示领导”,几分钟后回电话表示不接受采访。随后,记者拔打该检察院起诉科科长及主管副检察长的电话,但均无人接听。
2007年3月4日上午9时20分,“张新昌涉嫌受贿”一案二审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期进行,庭审进行了整整一天。
有罪推定 由此及彼
2007年年初,扬州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下称扬州水建)负责人杨绘春因其它事情案发,在“交待事实”过程中,顺带供述出“为承揽睢宁县庆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曾让公司职工王建春按工程预算(中标标的)款的1.6%给睢宁县水利局副局长梁化林26万元‘回扣’(好处费)”这一事实。侦察机关传讯王建春(注:王建春是梁化林的大学同学),王基本供认此事属实。
接手此案后,睢宁县检察院反贪部门办案“力度非常大”。2007年6月初,他们先是对梁化林采取“强制措施”,继而“控制”了其妻彭欣,又根据彭欣口供“控制”了“与梁化林共同商议收受贿赂”的张新昌及其妻子张红,最后,又将王建春羁押到了睢宁县看守所。
据本刊了解,因为办案“力度很大”,办案人员最终通过对几人的分别讯问得到“互相印证”的结果:梁化林与张新昌共同商议收受贿赂,梁化林收受26万元后留下11万元,让其妻彭欣送给张新昌15万元。
从2007年6月16日至6月21日,彭欣在被拘禁6天后,作了她把15万元送到张新昌家的供述。但后来翻供,检察院遂将其羁押,后以伪证罪逮捕。
此案最大的疑点是,扬州水建给王建春的26万元,王建春表示“事实上存起来没动,送给梁化林的26万元,是家里东挪西凑的散钱”。直到张新昌案二审开庭时,检察机关也没证实王建春送给梁化林的26万元款项的具体来源。
案件二审时,张新昌的辩护律师王发旭当庭表示,办案人员的取证手段和方式存在严重问题,从而质疑“互相印证”得出的结果。他当庭发表辩护意见称:侦察机关在以非法手段取得一个人的供述后,不是以客观的态度进行调查取证,辨别真伪,而是先入为主地摆出一个“事实”,在调查第二个人时以此作为其取证的基础再对下一讯问对象进行拷问,立足于“定”,着眼于“有”,只要与此不相吻合,就断定其没有如实供述或作证,进而进行诱导、威胁……直到其做出与前一人相似的证言或供述才罢休,然后再以第二个人已经供认或证实为由,要挟、威逼第三个、第四个,以此达到“证据充分”。本案中,梁化林、张新昌、彭欣同期被立案、逮捕,涉及的系同一事实,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构成犯罪,应当做一案处理而不应分数案分别起诉。然而,睢宁县检察机关却故意将梁化林、张新昌、彭欣分为三案处理,以此案证实彼案,其目的是回避本案整体处理中无法排除的矛盾,导致审判机关无法全面审查核实证据,造成分割后的各案“证据充分”的假象,这种做法违背了共同犯罪的法定处理原则。
和一审时一样,被告人张新昌二审庭审中对检方“收受扬州水建贿赂款”的指控予以否认,称以前所做有罪供述全是刑讯逼供所致。其辩护人也当庭指出,证人张红的证言是非法拘禁所得,因其有严重精神疾病,经鉴定无行为能力,所以证言依法不能采信;对张新昌收受15万元贿赂款的指控证据不足,且检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依法不应认定。
非法拘禁 “逼”疯证人
张红的母亲王继英对本刊记者讲述了女儿被“非法拘禁”的情况。
2007年6月19日晚,张家人发现张红失踪。找了一晚上,第二天上午才得知张被带到了睢宁县检察院。再见到张红前,张家人和张红的工作单位没有任何人接到过检察院出示的传唤单或事后通知。直到11天后的2007年6月29日晚,检察院才通知家人把张红接走。
据张红事后回忆,办案人员以其丈夫张新昌涉嫌受贿接受调查为由将她带到检察院,之后通过“罚站”、“不让睡觉”、“强光24小时照射”、“追着打”等手段,对她进行连续轮番的审讯,直到按办案人员要求在一份打印好的证言上签字画押,才被放了出来。
回到家的张红,显得“呆呆乎乎”,不愿和人讲话,偶而冒出一句话来也是逻辑混乱。2007年7月5日,张红被其家人带到宿迁市精神疾病防治医院,医生诊断其为“急性应激性精神障碍”。医生建议住院治疗,但因当天张红家人带钱不够,没能为她办理住院手续。
2007年7月6日,办案人员再次来到张红家里,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带走了张红,直到同年7月9日下午才被放出。而张红回家后,开始说胡话,并买了两瓶农药想自杀,于是家人把她送入宿迁市神经精神病院进行治疗。
在张红住院期间,2007年9月30日,办案人员又去医院找过张红。“又审了我5个小时”,王继英转述张红的话。
2007年10月10日中午,在没有张红家人陪同的情况下,办案人员把张红带离宿迁市神经精神病院,到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为其作了结论如下的司法鉴定:张红虽患有急性应激障碍,但对本案的相关事实能辩别事非,能正确表达意识,故具有行为能力。
张红家人质疑此鉴定结论,和张红一起来到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2007年11月30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张红患有较为严重的应激性精神障碍,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目前伤残等级为三级。
张新昌二审律师王发旭说:“办案机关先入为主,搞有罪推定,为获取被告人有罪证言不惜违法,这在实践中是非常有害的,也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
据悉,近日张红家人已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称“无论张新昌是否有罪,非法拘禁张红并将其逼疯的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有关部门也已介入此事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