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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中最根本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权力问题。无论是自由、民主、公平、正义,还是独裁、专制、威权,都是围绕着权力而展开的。所不同的是由于权力掌握在不同阶层、不同群体手中,导致了不同的结果: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便会出现自由、民主、公平、正义;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就势必会出现独裁、专制和威权。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随着世情国情的不断变化,其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也越来越多,因而也就更可能为了维护其执政地位而滥用手中的权力。因此,如何限制權力就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一、为什么要限制权力
亨廷顿在其著作《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写道,“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能谈得上限制权威。”并且作者认为,相对于自由,建立秩序更重要,也更困难。在这方面,作者表明,“共产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运动恰恰就有本事来弥补”,“它们能统治得住,它们的确提供了有效的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了新中国,单凭这一点,其就已经具备了足够的权威。而在执政之后,通过领导国家经济建设取得巨大的成就,其权威得到进一步加强。而在意识形态上的宣传教育则实现了人民在思想上的高度统一。以上种种,为党执政提供了足够的合法性依据。党成功建立了政治上高度集权、经济上高度集中、思想上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这对于保持政治稳定,提高政治权威无疑是有益的。然而,问题也正在于此。这种高度集中统一的体制导致了权威的不可侵犯性和权力的高度集中,缺乏最基本的制约监督机制。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不受制约,导致了少数对多数的领导,这种领导极易走向专制。随着改革开放的展开和深入,人们日益感觉到了权力高度集中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并且权力遭到滥用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这引起了社会越来越强烈的不满和抵制,并且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对于社会稳定是一个挑战,对于党的执政地位更是一个挑战,因而,限制权力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二、如何限制权力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2013年1月22日在中共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对此,本人认为,制度建设只是限制权力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方面亟待加强。
(一)建立健全党外监督制约机制
习总书记所讲的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着重是从建立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出发的。本人认为,除了党内监督之外,建立健全党外监督制约机制更重要。对于一个政党来说,健全完善的党内监督制约制度是不可或缺的,我们党在以往一直未能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因而问题层出不穷。现在提出党内监督只是在做以前党在组织方面应该做而没有做的事,因而并不能称为限制权力的新举措。相比之下,党外监督显得更有新意和效力。所谓党外监督制约机制,就是要充分发挥除了党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互相包庇和互相妥协,同时也能扩大监督的范围,增强监督的效力。毛泽东同志所提出的“人民战争”的策略在这一问题可以得到很好地应用。现在的关键问题就在于党敢不敢让人民群众监督,能不能保证人民群众的监督可以得到有效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全党要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本人认为党如果要坚定这三个自信,就应该积极主动地推动建立健全党外监督制约机制。因为,作为一个大国的执政党,如果连接受人民监督的勇气都没有,如果连正视自身问题的勇气都没有,即便提出再多的自信,也只是一种不自信。
(二)切实保障和维护人民的权利
无论对于什么政党,其存在的合法性从根本上来说是人民的认同和支持。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其执政地位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因而一切工作的重心都应该围绕着保障和培育人民的利益。对于人民来说,其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利益就在于其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权利。然而,当前中国公民所拥有的权利,更多的是停留在法律层面上的权利,有其名而无其实。在这里,我们所探讨的不是人民作为国家主人所拥有的的“权力”,而是作为公民所必须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应该受到任何公权力的侵犯。然而,当前的实际情况恰与此相反,公民的合法权利经常受到公权力的侵犯,并且是非法的、粗暴的侵犯。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公权力的权威的极大损害。作为公权力,制定了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和制度,并且其在法律中也表明要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在实际操作中,公权力屡屡违反自己制定的法律和制度的现象已经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判断政治行为不能仅从法律的角度来判断,如果法律本身就存在问题,那么是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的,还应该从是否合理来判断。因此,切实保障和维护人民的权利,既是党作为执政党所必须做的,也是党尊重人民的表现。
(三)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虽然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其一切活动也都应该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12月4日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的大会上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最基本的要求是要保障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保证法的权威性和普适性。邓小平曾指出,“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对于执政党来说,只有带头遵守法律,才能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才能将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四)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
党执政的这六十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权力寻租的现象十分普遍。可以说,在当今中国,各种不同的利益背后都有着权力的影子。因此,要想限制权力,首先必须打破这些利益链条,阻断利益与权力的通路。因而,就需要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指出了一种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要摧毁盘根错节的传统权益,常常需要动员新的社会势力参与政治。”通过引入新的力量进入利益分配,可以有效地改变以往只有少数受益者的局面。利益分配的目的是社会各团体、各阶层都能尽可能地享受到利益,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通过增加受益者来限制权力的影响力和影响范围。在这里,本人想指出的是,这种利益分配,指的是增量利益的分配,而不是完全剥夺既得利益者,那样是矫枉过正的做法,并不可取。我们应当在进行利益分配的同时,保护既得利益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一个社会只有既能吸收新的社会团体又能容纳旧的团体,既能进行利益的再分配,又不至于造成大的动荡,不至于破坏总的社会秩序,才是一个好的社会。越具有包容性和多元性的社会,其生命力也越持久。
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不仅是可怕的,更是令人感到恐怖的。在绝对权力的统治之下,不但没有民主、自由、公平和正义,公民甚至连自身的生命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因而必须限制权力。从历史经验来看,限制权力,特别是在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其主体应该是社会和人民群众,其主要动力不能靠国家政府和执政党,还得依靠社会和公民自身。应当着眼于社会和公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作用。相对于政府和执政党自身的改变,社会和公民所起的作用可能更显基础、持久和牢固。
一、为什么要限制权力
亨廷顿在其著作《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写道,“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能谈得上限制权威。”并且作者认为,相对于自由,建立秩序更重要,也更困难。在这方面,作者表明,“共产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运动恰恰就有本事来弥补”,“它们能统治得住,它们的确提供了有效的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了新中国,单凭这一点,其就已经具备了足够的权威。而在执政之后,通过领导国家经济建设取得巨大的成就,其权威得到进一步加强。而在意识形态上的宣传教育则实现了人民在思想上的高度统一。以上种种,为党执政提供了足够的合法性依据。党成功建立了政治上高度集权、经济上高度集中、思想上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这对于保持政治稳定,提高政治权威无疑是有益的。然而,问题也正在于此。这种高度集中统一的体制导致了权威的不可侵犯性和权力的高度集中,缺乏最基本的制约监督机制。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不受制约,导致了少数对多数的领导,这种领导极易走向专制。随着改革开放的展开和深入,人们日益感觉到了权力高度集中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并且权力遭到滥用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这引起了社会越来越强烈的不满和抵制,并且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对于社会稳定是一个挑战,对于党的执政地位更是一个挑战,因而,限制权力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二、如何限制权力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2013年1月22日在中共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对此,本人认为,制度建设只是限制权力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方面亟待加强。
(一)建立健全党外监督制约机制
习总书记所讲的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着重是从建立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出发的。本人认为,除了党内监督之外,建立健全党外监督制约机制更重要。对于一个政党来说,健全完善的党内监督制约制度是不可或缺的,我们党在以往一直未能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因而问题层出不穷。现在提出党内监督只是在做以前党在组织方面应该做而没有做的事,因而并不能称为限制权力的新举措。相比之下,党外监督显得更有新意和效力。所谓党外监督制约机制,就是要充分发挥除了党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互相包庇和互相妥协,同时也能扩大监督的范围,增强监督的效力。毛泽东同志所提出的“人民战争”的策略在这一问题可以得到很好地应用。现在的关键问题就在于党敢不敢让人民群众监督,能不能保证人民群众的监督可以得到有效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全党要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本人认为党如果要坚定这三个自信,就应该积极主动地推动建立健全党外监督制约机制。因为,作为一个大国的执政党,如果连接受人民监督的勇气都没有,如果连正视自身问题的勇气都没有,即便提出再多的自信,也只是一种不自信。
(二)切实保障和维护人民的权利
无论对于什么政党,其存在的合法性从根本上来说是人民的认同和支持。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其执政地位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因而一切工作的重心都应该围绕着保障和培育人民的利益。对于人民来说,其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利益就在于其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权利。然而,当前中国公民所拥有的权利,更多的是停留在法律层面上的权利,有其名而无其实。在这里,我们所探讨的不是人民作为国家主人所拥有的的“权力”,而是作为公民所必须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应该受到任何公权力的侵犯。然而,当前的实际情况恰与此相反,公民的合法权利经常受到公权力的侵犯,并且是非法的、粗暴的侵犯。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公权力的权威的极大损害。作为公权力,制定了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和制度,并且其在法律中也表明要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在实际操作中,公权力屡屡违反自己制定的法律和制度的现象已经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判断政治行为不能仅从法律的角度来判断,如果法律本身就存在问题,那么是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的,还应该从是否合理来判断。因此,切实保障和维护人民的权利,既是党作为执政党所必须做的,也是党尊重人民的表现。
(三)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虽然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其一切活动也都应该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12月4日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的大会上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最基本的要求是要保障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保证法的权威性和普适性。邓小平曾指出,“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对于执政党来说,只有带头遵守法律,才能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才能将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四)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
党执政的这六十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权力寻租的现象十分普遍。可以说,在当今中国,各种不同的利益背后都有着权力的影子。因此,要想限制权力,首先必须打破这些利益链条,阻断利益与权力的通路。因而,就需要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指出了一种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要摧毁盘根错节的传统权益,常常需要动员新的社会势力参与政治。”通过引入新的力量进入利益分配,可以有效地改变以往只有少数受益者的局面。利益分配的目的是社会各团体、各阶层都能尽可能地享受到利益,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通过增加受益者来限制权力的影响力和影响范围。在这里,本人想指出的是,这种利益分配,指的是增量利益的分配,而不是完全剥夺既得利益者,那样是矫枉过正的做法,并不可取。我们应当在进行利益分配的同时,保护既得利益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一个社会只有既能吸收新的社会团体又能容纳旧的团体,既能进行利益的再分配,又不至于造成大的动荡,不至于破坏总的社会秩序,才是一个好的社会。越具有包容性和多元性的社会,其生命力也越持久。
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不仅是可怕的,更是令人感到恐怖的。在绝对权力的统治之下,不但没有民主、自由、公平和正义,公民甚至连自身的生命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因而必须限制权力。从历史经验来看,限制权力,特别是在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其主体应该是社会和人民群众,其主要动力不能靠国家政府和执政党,还得依靠社会和公民自身。应当着眼于社会和公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作用。相对于政府和执政党自身的改变,社会和公民所起的作用可能更显基础、持久和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