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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残疾人群体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那么全社会就有一个共同的责任,那就是帮助关心残疾人、为残疾人群体提供就业服务、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关心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增进残疾人的福利,这也是全社会进步的标志。但是,我国在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同时,虽然各方面都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还有很多缺陷,比如就业服务缺少针对性和有效性,缺少专业的就业服务队伍,就业服务能力略显不足,就业服务理念落后,就业形式化,就业的服务效果不佳,以及残疾人就业服务的资源分配不当等等。因此,关于残疾人就业如何完善就迫在眉睫,应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优惠政策与扶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因时制宜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区为平台、个人与家庭共同参与,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并一步步提升残疾人就业的质量。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平等就业;自我需求
一、残疾人就业服务效能及其发展
残疾人就业服务是为满足残疾人生存和发展以及自我实现所需而提供的以信息、技术或劳务等服务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的专门提供就业帮助的公共产品。残疾人与我们社会的普通健全人一样,同样拥有平等的公民各项权利,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例如: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通过自身劳动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等,但由于自身与社会等各种障碍的原因,他们往往无法同健全人一样实现各种权利,所以对于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来说,他们很需要社会为他们建立一套符合他们群体特征的服务体系。现今我国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主要是结合集中就业和分散就业的方针,通过渠道多样、层次多层、形式多样的方式,使残疾人群体实现劳动就业的普及性、稳定性和合理性。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发展困境
毋庸置疑,我国残疾人群体的就业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残疾人就业服务在残疾人就业过程中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残疾人就业的能力水平与现今社会的发展成果仍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残疾人参与就业的发展情况与残疾人群体们的自身预期目标有一定的差距。由于他们自身就业能力的缺乏,加上各种环境障碍,这二缺陷双重作用,导致了残疾人就业方面的势性尤为突出,在整个社会就业并不乐观的宏观背景之下,残疾人就业的问题更显得尤为突出。举例子来说,社会上对残疾人的比比皆是,用人单位缺乏帮助残疾人的义务的主管意识,客观上也缺乏帮助残疾人的监督和激励机制;残疾的类别和残疾的程度也严重制约着残疾群体的就业能力与就业的自身积极性;尚未发展健全的无障碍环境和安全生产环境将残疾人很大程度上排除在现行健全人的就业体制之外;我国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突出,高端岗位对就业能力要求太高,残疾人无法胜任,低端岗位劳动力供给远多于需求,残疾人不存在明显的竞争力优势,残疾人在就业市场中劣势由此变得突然明显,一系列问题导致残疾人无法实现平等就业。综上所述,残疾人就业服务虽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也面临着就业服务专业队伍和能力缺失,缺乏有效性和针对性,缺乏考核评估的制度,理念相对落后,形式重于内容,效能偏低,资源分配不均衡等困境。具体分析如下:
三、残疾人就业服务优化路径
(一)政府规范服务实施
政府应当在优化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发挥掌舵手的重要作用。分几个方面:源头制度设计意味着政府负责制定就业政策与就业发展规划,包括国家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政府的残疾人就业政策与就业行政调整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用规则等。政府还应当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树立積极舆论导向,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履行扶残助残的社会责任与义务。中游过程规制意味着政府要对就业服务的供给与配置过程起到规范与制约的作用,具体来说,政府要监督各用人单位对于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以及残保金的征用情况,对实际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政策优惠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对假冒安置残疾人、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不公正对待残疾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不同程度的监督和惩罚;对违规征用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给予惩罚,以保证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能够公平就业,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政府应当大力扶持作为残疾人集中就业主要阵地的福利企业,可以将其产品列入政府采购计划,在资金、税收、营业场地等方面的费用减免和优惠政策应真正落实到福利企业。末端兜底保障意味着政府需要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机制,把就业能力确实薄弱、通过技能培训依然无法就业的残疾人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以保障这部分残疾群体的基本生活。
(二)用人单位履行服务责任
企事业单位在优化残疾人就业服务的过程中需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创造就业岗位、足额缴纳并规范使用残保金、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依照相关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宜的就业岗位。用人单位要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约束残保金的使用行为,残保金必须定向用于残疾人的就业支持与促进,如为残疾员工的职业技能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等以降低用人单位的雇佣成本。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为残疾职工提供与健全职工平等的劳动报酬与职业福利,保障残疾人的正常权利。
参考文献
[1]孙健,邓彩霞.我国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问题与完善.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1:99-103.
[2]陈功,吕庆吉吉.陈新民.2013年度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报告.残疾人研究,2014,2:86-95.
[3]国家统计局.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2006-12-1.
作者简介
毕延华(1990.03-),性别:女,籍贯:吉林省白山市人,民 族:汉,学历: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社会福利政策与服务。
(作者单位: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平等就业;自我需求
一、残疾人就业服务效能及其发展
残疾人就业服务是为满足残疾人生存和发展以及自我实现所需而提供的以信息、技术或劳务等服务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的专门提供就业帮助的公共产品。残疾人与我们社会的普通健全人一样,同样拥有平等的公民各项权利,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例如: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通过自身劳动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等,但由于自身与社会等各种障碍的原因,他们往往无法同健全人一样实现各种权利,所以对于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来说,他们很需要社会为他们建立一套符合他们群体特征的服务体系。现今我国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主要是结合集中就业和分散就业的方针,通过渠道多样、层次多层、形式多样的方式,使残疾人群体实现劳动就业的普及性、稳定性和合理性。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发展困境
毋庸置疑,我国残疾人群体的就业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残疾人就业服务在残疾人就业过程中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残疾人就业的能力水平与现今社会的发展成果仍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残疾人参与就业的发展情况与残疾人群体们的自身预期目标有一定的差距。由于他们自身就业能力的缺乏,加上各种环境障碍,这二缺陷双重作用,导致了残疾人就业方面的势性尤为突出,在整个社会就业并不乐观的宏观背景之下,残疾人就业的问题更显得尤为突出。举例子来说,社会上对残疾人的比比皆是,用人单位缺乏帮助残疾人的义务的主管意识,客观上也缺乏帮助残疾人的监督和激励机制;残疾的类别和残疾的程度也严重制约着残疾群体的就业能力与就业的自身积极性;尚未发展健全的无障碍环境和安全生产环境将残疾人很大程度上排除在现行健全人的就业体制之外;我国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突出,高端岗位对就业能力要求太高,残疾人无法胜任,低端岗位劳动力供给远多于需求,残疾人不存在明显的竞争力优势,残疾人在就业市场中劣势由此变得突然明显,一系列问题导致残疾人无法实现平等就业。综上所述,残疾人就业服务虽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也面临着就业服务专业队伍和能力缺失,缺乏有效性和针对性,缺乏考核评估的制度,理念相对落后,形式重于内容,效能偏低,资源分配不均衡等困境。具体分析如下:
三、残疾人就业服务优化路径
(一)政府规范服务实施
政府应当在优化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发挥掌舵手的重要作用。分几个方面:源头制度设计意味着政府负责制定就业政策与就业发展规划,包括国家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政府的残疾人就业政策与就业行政调整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用规则等。政府还应当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树立積极舆论导向,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履行扶残助残的社会责任与义务。中游过程规制意味着政府要对就业服务的供给与配置过程起到规范与制约的作用,具体来说,政府要监督各用人单位对于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以及残保金的征用情况,对实际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政策优惠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对假冒安置残疾人、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不公正对待残疾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不同程度的监督和惩罚;对违规征用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给予惩罚,以保证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能够公平就业,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政府应当大力扶持作为残疾人集中就业主要阵地的福利企业,可以将其产品列入政府采购计划,在资金、税收、营业场地等方面的费用减免和优惠政策应真正落实到福利企业。末端兜底保障意味着政府需要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机制,把就业能力确实薄弱、通过技能培训依然无法就业的残疾人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以保障这部分残疾群体的基本生活。
(二)用人单位履行服务责任
企事业单位在优化残疾人就业服务的过程中需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创造就业岗位、足额缴纳并规范使用残保金、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依照相关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宜的就业岗位。用人单位要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约束残保金的使用行为,残保金必须定向用于残疾人的就业支持与促进,如为残疾员工的职业技能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等以降低用人单位的雇佣成本。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为残疾职工提供与健全职工平等的劳动报酬与职业福利,保障残疾人的正常权利。
参考文献
[1]孙健,邓彩霞.我国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问题与完善.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1:99-103.
[2]陈功,吕庆吉吉.陈新民.2013年度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报告.残疾人研究,2014,2:86-95.
[3]国家统计局.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2006-12-1.
作者简介
毕延华(1990.03-),性别:女,籍贯:吉林省白山市人,民 族:汉,学历: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社会福利政策与服务。
(作者单位: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