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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过对减刑假释新规定的分析,对现阶段新规定影响下的监狱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了对策。
关键词:减刑假释;监狱工作;对策;问题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于2017年1月正式施行后,标志这我国的减刑假释法规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新规定的施行,在给我国现阶段监狱工作带来新发展方向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只有积极的应对,才能实现新规定下监狱工作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概述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于2017年1月正式施行,它的施行是落实党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重要部署。基于现阶段的监狱工作,新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1、对减刑假释性质进行了明确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如何界定减刑、假释性质问题一直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对于其性质,一种为奖励说,一种为权利说,对于其性质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1]。新规定第一条就对减刑、假释的性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指出“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法制度”[3],这是第一次在司法解释中对减刑、假释性质进行了相关的明确,澄清了司法事件中对于减刑、假释的认知偏差。
2、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了落实
在新规定中,对于宽严相济形式政策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指出“职务犯罪等十八类罪犯的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除此之外,还对不得假释、不予假释的对象进行相关的明确。在减刑方面,也对减刑的对象和标准进行的适当的放宽,规定指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在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另外,新规定还对适用假释可以从宽掌握的对象进行了相关的明确。
3、对减刑结构进行了科学的调整
新规定的施行,进一步的从理论上对减刑假释的条件、裁判尺度以及执法标准进行了统一,对减刑结构进行了科学的调整。首先是对减刑条件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其次是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罪犯的减刑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最后是相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规定在减刑内容方面更加全面,对社会热点问题以及过去实践中标准不统一问题一一进行了相关的明确,为各项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新规定影响下监狱工作所面临的问题
1、监狱教育改造难度增加
现阶段监狱教育改造模式,是经过多年摸索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方法。在教育改造过程中,始终坚持“给出路”政策,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并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强化社会帮教以及心理疏导等[2]。随着新规定的施行,罪犯减刑幅度缩短、减刑机会减少,导致“服刑期长于生命”的罪犯越来越多、除此之外,终身监禁、判处死缓限制践行的罪犯也越来越多,诸多因素都对现有的监狱教育改造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2、减刑幅度的缩减使监狱押犯数量增加
新规定对于罪犯的减刑幅度进行了缩减后,使得罪犯的服刑期变长,释放时间延后,导致了我国现阶段的监狱押犯数量增加,尤其是重刑犯监狱,由于减刑间隔延长,减刑幅度缩减,押犯数增加速度会更快,这样一来,不仅给监狱收押带来一定的困难,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
3、监狱医疗压力增大
由于新规定对于罪犯减刑幅度进行了缩短,罪犯减刑机会减少,罪犯“老龄化”也会越来越严重,随着罪犯老龄化加重,犯病罪犯数量也会逐年增加,这样一来,就为监狱医疗带来了很大的压力,监狱医疗卫生工作负荷会越来越大。如果依赖社会医院,必然会造成看押警力紧张、监管风险增大等一系列问题。
4、监狱办理减刑案件难度增大
新规定对于符合“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对罪犯犯罪的诸多因素进行考察,较之以前增加了许多考察因素。这样一来,在进行案件办理时,要对规定中所涉及的各项因素进行证据材料收集。在进行证据材料收集时,由于较之原来增加了许多,所以需要花费更大的精力、时间、人力、物力去进行分析和判断,这样极易导致办案难度增大。
5、“适用旧刑法”的罪犯波动较大
在新规定施行之前,我国的“减刑假释”使用的时《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规定进行“减刑假释”工作,这种“减刑假释”规定减刑幅度较大、频率较快,但是新规定中减刑幅度变小、频率降低,难免会使罪犯难以接受,罪犯极易出现思想波动以及改造积极性降低等现象的发生
三、新规定应详细监狱工作的对策分析
1、制定符合新规的《实施细则》
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减刑假释”的规定太过原则,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主要时依据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解释和明确。尽管新规定对于“减刑假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操作性也较强,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仍需要对实施细则进行明确,以便实现统一管理。在实施细则明确过程中,首先要把难以操作的规定进行明确,例如“一次碱性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等;其次是在进行减刑案件办理时,对综合考察的各项因素与减刑幅度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并在此基础上对提请减刑的操作标准进行明确;最后是对减刑案件的从严从宽操作标准进行明确,防止宽严失当。
2、完善改造模式
首先是制定相应的罪犯宣傳、教育方案,通过编制罪犯法治教育新教材对罪犯进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教育,使罪犯对减刑假释使用条件知晓并严格把握,除此之外,还应对适用《刑法修正案》之前《刑法》罪犯的教育,是罪犯认清形式,理解国家减刑假释制度调整的相关内容,在进行教育时,应对罪犯开展集体、个体、分类教育,对新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对罪犯进行告知,并要求罪犯严格执行,适应环境,不断转变减刑观念,认清减刑性质,积极的进行改造;其次是对新规定进行积极探索,不断完善教育模式,在完善的过程中,应对终身监禁、限制减刑罪犯的教育模式进行特别完善,缓解罪犯的消极情绪,增强罪犯改造信心;最后加强罪犯心理工作,加强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促进罪犯心理健康。
3、快速提升依据新规定的办案能力
随着新规定的施行,各级监狱部门应快速提升依据新规定的办案能力,不断加大学习、培训力度,使相关人员迅速的掌握新规定并形成依据新规定的办案能能力。在这个过程中,首先是对新规定进行熟悉、理解;其次是加大培训力度,对所涉及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警察进行全员培训;最后是主动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沟通,统一办案标准,最大限度的缩短新规定的适应期。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于2017年1月正式施行,我国的监狱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新规定的实施尽管提高了我国依法治国水平,但是也给监狱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在监狱工作中,只有加强对新规定的学习,提高自身办案能力,才能在较大程度上缩短新规定的适应期,不断提高监狱工作水平,实现监狱工作的长期有效发展。
参考文献
[1]耿赫.减刑、假释新规定对监狱管理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7(26):166-167.
[2]蒋玮.减刑假释新规定视角下监狱工作的新问题和对策[J].中国司法,2017(04):79-82.
[3]宫鸣,滕伟,罗智勇.严格审理程序 防止司法腐败——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新规定[J].紫光阁,2014(06):70-71.
(作者单位:聊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减刑假释;监狱工作;对策;问题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于2017年1月正式施行后,标志这我国的减刑假释法规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新规定的施行,在给我国现阶段监狱工作带来新发展方向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只有积极的应对,才能实现新规定下监狱工作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概述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于2017年1月正式施行,它的施行是落实党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重要部署。基于现阶段的监狱工作,新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1、对减刑假释性质进行了明确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如何界定减刑、假释性质问题一直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对于其性质,一种为奖励说,一种为权利说,对于其性质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1]。新规定第一条就对减刑、假释的性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指出“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法制度”[3],这是第一次在司法解释中对减刑、假释性质进行了相关的明确,澄清了司法事件中对于减刑、假释的认知偏差。
2、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了落实
在新规定中,对于宽严相济形式政策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指出“职务犯罪等十八类罪犯的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除此之外,还对不得假释、不予假释的对象进行相关的明确。在减刑方面,也对减刑的对象和标准进行的适当的放宽,规定指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在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另外,新规定还对适用假释可以从宽掌握的对象进行了相关的明确。
3、对减刑结构进行了科学的调整
新规定的施行,进一步的从理论上对减刑假释的条件、裁判尺度以及执法标准进行了统一,对减刑结构进行了科学的调整。首先是对减刑条件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其次是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罪犯的减刑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最后是相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规定在减刑内容方面更加全面,对社会热点问题以及过去实践中标准不统一问题一一进行了相关的明确,为各项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新规定影响下监狱工作所面临的问题
1、监狱教育改造难度增加
现阶段监狱教育改造模式,是经过多年摸索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方法。在教育改造过程中,始终坚持“给出路”政策,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并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强化社会帮教以及心理疏导等[2]。随着新规定的施行,罪犯减刑幅度缩短、减刑机会减少,导致“服刑期长于生命”的罪犯越来越多、除此之外,终身监禁、判处死缓限制践行的罪犯也越来越多,诸多因素都对现有的监狱教育改造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2、减刑幅度的缩减使监狱押犯数量增加
新规定对于罪犯的减刑幅度进行了缩减后,使得罪犯的服刑期变长,释放时间延后,导致了我国现阶段的监狱押犯数量增加,尤其是重刑犯监狱,由于减刑间隔延长,减刑幅度缩减,押犯数增加速度会更快,这样一来,不仅给监狱收押带来一定的困难,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
3、监狱医疗压力增大
由于新规定对于罪犯减刑幅度进行了缩短,罪犯减刑机会减少,罪犯“老龄化”也会越来越严重,随着罪犯老龄化加重,犯病罪犯数量也会逐年增加,这样一来,就为监狱医疗带来了很大的压力,监狱医疗卫生工作负荷会越来越大。如果依赖社会医院,必然会造成看押警力紧张、监管风险增大等一系列问题。
4、监狱办理减刑案件难度增大
新规定对于符合“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对罪犯犯罪的诸多因素进行考察,较之以前增加了许多考察因素。这样一来,在进行案件办理时,要对规定中所涉及的各项因素进行证据材料收集。在进行证据材料收集时,由于较之原来增加了许多,所以需要花费更大的精力、时间、人力、物力去进行分析和判断,这样极易导致办案难度增大。
5、“适用旧刑法”的罪犯波动较大
在新规定施行之前,我国的“减刑假释”使用的时《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规定进行“减刑假释”工作,这种“减刑假释”规定减刑幅度较大、频率较快,但是新规定中减刑幅度变小、频率降低,难免会使罪犯难以接受,罪犯极易出现思想波动以及改造积极性降低等现象的发生
三、新规定应详细监狱工作的对策分析
1、制定符合新规的《实施细则》
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减刑假释”的规定太过原则,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主要时依据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解释和明确。尽管新规定对于“减刑假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操作性也较强,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仍需要对实施细则进行明确,以便实现统一管理。在实施细则明确过程中,首先要把难以操作的规定进行明确,例如“一次碱性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等;其次是在进行减刑案件办理时,对综合考察的各项因素与减刑幅度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并在此基础上对提请减刑的操作标准进行明确;最后是对减刑案件的从严从宽操作标准进行明确,防止宽严失当。
2、完善改造模式
首先是制定相应的罪犯宣傳、教育方案,通过编制罪犯法治教育新教材对罪犯进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教育,使罪犯对减刑假释使用条件知晓并严格把握,除此之外,还应对适用《刑法修正案》之前《刑法》罪犯的教育,是罪犯认清形式,理解国家减刑假释制度调整的相关内容,在进行教育时,应对罪犯开展集体、个体、分类教育,对新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对罪犯进行告知,并要求罪犯严格执行,适应环境,不断转变减刑观念,认清减刑性质,积极的进行改造;其次是对新规定进行积极探索,不断完善教育模式,在完善的过程中,应对终身监禁、限制减刑罪犯的教育模式进行特别完善,缓解罪犯的消极情绪,增强罪犯改造信心;最后加强罪犯心理工作,加强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促进罪犯心理健康。
3、快速提升依据新规定的办案能力
随着新规定的施行,各级监狱部门应快速提升依据新规定的办案能力,不断加大学习、培训力度,使相关人员迅速的掌握新规定并形成依据新规定的办案能能力。在这个过程中,首先是对新规定进行熟悉、理解;其次是加大培训力度,对所涉及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警察进行全员培训;最后是主动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沟通,统一办案标准,最大限度的缩短新规定的适应期。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于2017年1月正式施行,我国的监狱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新规定的实施尽管提高了我国依法治国水平,但是也给监狱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在监狱工作中,只有加强对新规定的学习,提高自身办案能力,才能在较大程度上缩短新规定的适应期,不断提高监狱工作水平,实现监狱工作的长期有效发展。
参考文献
[1]耿赫.减刑、假释新规定对监狱管理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7(26):166-167.
[2]蒋玮.减刑假释新规定视角下监狱工作的新问题和对策[J].中国司法,2017(04):79-82.
[3]宫鸣,滕伟,罗智勇.严格审理程序 防止司法腐败——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新规定[J].紫光阁,2014(06):70-71.
(作者单位:聊城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