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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337调查案件
案例一
2004年6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认定中国企业生产的无汞碱性电池侵犯了劲量公司有效和可执行的709号专利。6月9日,中国电池协会组织各电池生产企业再次联合上诉,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初裁结果进行全面复审。10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劲量公司709号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从而终止了对中国电池的337调查。10月10日,美国劲量公司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申诉。2006年1月25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美国劲量公司败诉。
案例二
2005年7月1日,美国Unilin Beheer以及荷兰Unilin、爱尔兰地板工业公司联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告圣象集团等中国18家地板企业地板锁扣专利侵权。7月6日,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举行了紧急会议,分析该起针对中国地板企业的337调查案情,最终由商务部牵头应诉。 2005年7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据Unilin Beheer公司申诉,正式立案调查。 2006年7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裁定,圣象等三大中国地板公司联合设计的“第7号锁扣地板”可以进入美国,中国地板行业首胜。
案例三
2006年2月17日,美国爱普生公司及其日本子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指控中国在美销售的墨盒(Ink Cartridges)产品侵犯了其关于喷墨打印机墨盒的专利,要求对其启动337调查。3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进口墨盒及其组件进行337调查并正式立案。3月4日,广东省商业联合会组织各方面专家、律师、涉案墨盒生产企业等举行 “应对美国墨盒337调查紧急协调会”该案目前仍在进行中。
案例四
2006年5月16日,美国著名打火机公司Zippo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指控7家中国企业对美出口和在美销售的打火机侵犯其1项商标,要求启动337调查。5月30日,温州外经贸局组织举行应对美国Zippo对温州打火机337调查的研讨会。6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表决通过,对中国企业展开337调查,温州被诉企业表示应诉。19日,温州市烟具行业协会发表声明,将和全国同行联手积极应诉Zippo公司的指控。该案目前仍在进行中。
337调查不容忽视
随着中国经济脚步的加快,中国产品开始参与国际竞争,中国企业逐步进入美国市场,越来越多的诉讼、经济纠纷开始与中国企业联系在一起。“337条款”和“337调查”逐渐进入国人的视线,已经成为国内企业进军美国市场的“拦路虎”,严重地阻碍了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
业界有种说法:如果说反倾销是打压中国出口产品的常规武器,那么337调查就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这种贸易壁垒主要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已成为管制外国生产商向美国输入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则和单边制裁措施,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商业秘密等。跟国内已经熟知的DVD企业专利费事件不同,337调查的后果并不像迫交专利费等那么简单。而是关系到所有被诉企业的美国市场,在普遍排除令的情况下甚至还会牵连到所有同类企业对美出口和销售。因此,337调查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而言无异于继反倾销以后的又一劫。
337调查对美国企业来说,由于申请立案更为容易,诉讼时间较短,更能达到限制竞争对手的目的,而对于应诉企业来讲, 由于337调查本身带有贸易保护的色彩,其程序本身对非美国企业有客观上的不公平,同时应诉程序、手续繁琐,费用较高,甚至比反倾销应诉的难度更大,因此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选择了337调查来限制、封杀竞争对手产品进入美国。目前,中国已成为美国337调查最大受害国。
何为337调查
337调查源自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并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制和垄断,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可以应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若违反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随即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进口该产品,使得被控企业,甚至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产品无法进入美国。
337调查是美国政府针对“进口贸易中对美国知识产权构成侵犯和其他不公平行为”的调查。近年来,美国对中国的337调查案件直线上升。1986年到1995年10年间,美国对全球发起的143起337调查中,对中国的仅3起。而此后的10年间,美国在全球发起的337调查中,针对中国的就达40余起。有数据显示,在美国针对中国的40余起337调查中,涉案行业主要集中在电子工业、化学工业、轻工业、机械工业、汽车工业、皮革工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为美国的一个非党派的准司法联邦机构,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会通过的法律,而无权对法律的公正性,以及是否带有贸易保护色彩提出意见。但不少WTO专家认为,美国所独有的337条款,带有较为浓厚的贸易保护色彩,其本身适用条件过低的“普遍排除令”更是为人诟病的一个主要内容。一旦美国企业符合337条款的起诉条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将按照法律进行立案、调查。不过,如果一些不当进口行为尚未对美国贸易造成严重威胁的起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不会立案调查。
如何与337调查过招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将美国进口中的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后者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向美国出口、为进口而买卖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属于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设计方案权的产品的行为。按照337条款规定,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做法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如果调查显示确实违反了337条款,而对方又不愿意和解,就可以依据该条款限制产品进口到美国市场。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经过调查审理后,如果认定进口产品侵权成立,则可依据337条款规定,签发两种命令,即“禁止进口令”和“停止令”。“禁止进口令”又包括“普遍禁止进口令”和“有限禁止进口令”。“普遍禁止进口令”它要求海关阻止某一类的所有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不管是否是被指控人;“有限禁止进口令”要求禁止一个或多个被指控人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如果被指控人不顾这种命令而执意将产品输入美国并进行销售,就有可能被处以巨额罚款。“停止令”则要求被指控人立即停止被指控的行为,依据337条款被判定侵权的企业今后要想再次进入美国市场,将会面临很大困难,这与反倾销诉讼在结果上有很大的不同。
由于取證时间短、法律挑战性极强和高昂的诉讼费用,不少中国企业在遭遇337调查时,往往采取自动放弃的做法,以致于在对手面前往往落下了挨打不还手,相逢绕着走的名声。以2004年中美电池企业博弈337条款一案为例,最终取得胜利的中方共花费了高达300万美元的诉讼费用。可见,此次中国有史以来遭遇的最大一起337调查案件取得最终胜利并不是那么容易。
从最终统计数据看,337调查的结果大都是庭外和解。如果被诉企业选择对簿公堂的话,由于整个诉讼极强的法律挑战性直接导致很高的败诉率,客观上也使337调查的公正性值得怀疑。当然,如果被诉的中国企业不要被如此高的败诉率所吓倒,只要主动应诉,胜诉的机会还是很大的。面对被美国企业以337条款告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窘境,被诉的中国企业必须紧密联合起来,这是最关键之处。企业之间可以互相分担高昂的应诉成本,同时还可结合各自优势提供有利、充分的证据证明并未侵权。
面对337调查困境,国内企业应本着既要解决燃眉之急,又要放眼长远谋略的思路,以期在面临337调查时能够取得胜利或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一方面,中国企业要建立和健全全球知识产权战略,除了努力发展和拥有、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外,还要重视在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管理,不要让对手有机可乘。中国企业在向美国出口产品前,要进行有关的知识产权调查。如果发现存在侵权可能,应及时对产品进行修改,或者通过更换非专利方法来避开侵权。
另一方面,以贴牌、代工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更应注意下单的外商是否拥有该产品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的证明文件。或者在合同中规定,如果因知识产权问题发生纠纷而发生损失,责任概由委托加工方负责。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来说,更要主动、积极进行自我保护。不仅要在本国进行相关注册,还要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全球主要贸易区域注册。如此,一旦因竞争原因被对手以侵犯知识产权纠纷为名告上法庭,这将成为最为有利的反击武器。
案例一
2004年6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认定中国企业生产的无汞碱性电池侵犯了劲量公司有效和可执行的709号专利。6月9日,中国电池协会组织各电池生产企业再次联合上诉,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初裁结果进行全面复审。10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劲量公司709号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从而终止了对中国电池的337调查。10月10日,美国劲量公司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申诉。2006年1月25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美国劲量公司败诉。
案例二
2005年7月1日,美国Unilin Beheer以及荷兰Unilin、爱尔兰地板工业公司联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告圣象集团等中国18家地板企业地板锁扣专利侵权。7月6日,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举行了紧急会议,分析该起针对中国地板企业的337调查案情,最终由商务部牵头应诉。 2005年7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据Unilin Beheer公司申诉,正式立案调查。 2006年7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裁定,圣象等三大中国地板公司联合设计的“第7号锁扣地板”可以进入美国,中国地板行业首胜。
案例三
2006年2月17日,美国爱普生公司及其日本子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指控中国在美销售的墨盒(Ink Cartridges)产品侵犯了其关于喷墨打印机墨盒的专利,要求对其启动337调查。3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进口墨盒及其组件进行337调查并正式立案。3月4日,广东省商业联合会组织各方面专家、律师、涉案墨盒生产企业等举行 “应对美国墨盒337调查紧急协调会”该案目前仍在进行中。
案例四
2006年5月16日,美国著名打火机公司Zippo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指控7家中国企业对美出口和在美销售的打火机侵犯其1项商标,要求启动337调查。5月30日,温州外经贸局组织举行应对美国Zippo对温州打火机337调查的研讨会。6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表决通过,对中国企业展开337调查,温州被诉企业表示应诉。19日,温州市烟具行业协会发表声明,将和全国同行联手积极应诉Zippo公司的指控。该案目前仍在进行中。
337调查不容忽视
随着中国经济脚步的加快,中国产品开始参与国际竞争,中国企业逐步进入美国市场,越来越多的诉讼、经济纠纷开始与中国企业联系在一起。“337条款”和“337调查”逐渐进入国人的视线,已经成为国内企业进军美国市场的“拦路虎”,严重地阻碍了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
业界有种说法:如果说反倾销是打压中国出口产品的常规武器,那么337调查就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这种贸易壁垒主要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已成为管制外国生产商向美国输入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则和单边制裁措施,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商业秘密等。跟国内已经熟知的DVD企业专利费事件不同,337调查的后果并不像迫交专利费等那么简单。而是关系到所有被诉企业的美国市场,在普遍排除令的情况下甚至还会牵连到所有同类企业对美出口和销售。因此,337调查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而言无异于继反倾销以后的又一劫。
337调查对美国企业来说,由于申请立案更为容易,诉讼时间较短,更能达到限制竞争对手的目的,而对于应诉企业来讲, 由于337调查本身带有贸易保护的色彩,其程序本身对非美国企业有客观上的不公平,同时应诉程序、手续繁琐,费用较高,甚至比反倾销应诉的难度更大,因此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选择了337调查来限制、封杀竞争对手产品进入美国。目前,中国已成为美国337调查最大受害国。
何为337调查
337调查源自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并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制和垄断,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可以应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若违反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随即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进口该产品,使得被控企业,甚至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产品无法进入美国。
337调查是美国政府针对“进口贸易中对美国知识产权构成侵犯和其他不公平行为”的调查。近年来,美国对中国的337调查案件直线上升。1986年到1995年10年间,美国对全球发起的143起337调查中,对中国的仅3起。而此后的10年间,美国在全球发起的337调查中,针对中国的就达40余起。有数据显示,在美国针对中国的40余起337调查中,涉案行业主要集中在电子工业、化学工业、轻工业、机械工业、汽车工业、皮革工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为美国的一个非党派的准司法联邦机构,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会通过的法律,而无权对法律的公正性,以及是否带有贸易保护色彩提出意见。但不少WTO专家认为,美国所独有的337条款,带有较为浓厚的贸易保护色彩,其本身适用条件过低的“普遍排除令”更是为人诟病的一个主要内容。一旦美国企业符合337条款的起诉条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将按照法律进行立案、调查。不过,如果一些不当进口行为尚未对美国贸易造成严重威胁的起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不会立案调查。
如何与337调查过招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将美国进口中的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后者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向美国出口、为进口而买卖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属于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设计方案权的产品的行为。按照337条款规定,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做法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如果调查显示确实违反了337条款,而对方又不愿意和解,就可以依据该条款限制产品进口到美国市场。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经过调查审理后,如果认定进口产品侵权成立,则可依据337条款规定,签发两种命令,即“禁止进口令”和“停止令”。“禁止进口令”又包括“普遍禁止进口令”和“有限禁止进口令”。“普遍禁止进口令”它要求海关阻止某一类的所有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不管是否是被指控人;“有限禁止进口令”要求禁止一个或多个被指控人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如果被指控人不顾这种命令而执意将产品输入美国并进行销售,就有可能被处以巨额罚款。“停止令”则要求被指控人立即停止被指控的行为,依据337条款被判定侵权的企业今后要想再次进入美国市场,将会面临很大困难,这与反倾销诉讼在结果上有很大的不同。
由于取證时间短、法律挑战性极强和高昂的诉讼费用,不少中国企业在遭遇337调查时,往往采取自动放弃的做法,以致于在对手面前往往落下了挨打不还手,相逢绕着走的名声。以2004年中美电池企业博弈337条款一案为例,最终取得胜利的中方共花费了高达300万美元的诉讼费用。可见,此次中国有史以来遭遇的最大一起337调查案件取得最终胜利并不是那么容易。
从最终统计数据看,337调查的结果大都是庭外和解。如果被诉企业选择对簿公堂的话,由于整个诉讼极强的法律挑战性直接导致很高的败诉率,客观上也使337调查的公正性值得怀疑。当然,如果被诉的中国企业不要被如此高的败诉率所吓倒,只要主动应诉,胜诉的机会还是很大的。面对被美国企业以337条款告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窘境,被诉的中国企业必须紧密联合起来,这是最关键之处。企业之间可以互相分担高昂的应诉成本,同时还可结合各自优势提供有利、充分的证据证明并未侵权。
面对337调查困境,国内企业应本着既要解决燃眉之急,又要放眼长远谋略的思路,以期在面临337调查时能够取得胜利或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一方面,中国企业要建立和健全全球知识产权战略,除了努力发展和拥有、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外,还要重视在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管理,不要让对手有机可乘。中国企业在向美国出口产品前,要进行有关的知识产权调查。如果发现存在侵权可能,应及时对产品进行修改,或者通过更换非专利方法来避开侵权。
另一方面,以贴牌、代工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更应注意下单的外商是否拥有该产品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的证明文件。或者在合同中规定,如果因知识产权问题发生纠纷而发生损失,责任概由委托加工方负责。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来说,更要主动、积极进行自我保护。不仅要在本国进行相关注册,还要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全球主要贸易区域注册。如此,一旦因竞争原因被对手以侵犯知识产权纠纷为名告上法庭,这将成为最为有利的反击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