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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包括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无论是法经济学家波斯纳还是管理学家安德鲁斯,他们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论述都并非无懈可击。即是通过对二者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观点的解读,以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法经济学分析。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法经济学;波斯纳;安德鲁斯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14-0207-01
1 对波斯纳观点的分析兼论证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在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中,波斯纳的论述最具代表性。
波斯纳认为:试图以最低成本为市场生产而又改良社会的经理最终可能将一事无成。而且公司社会责任的成本会在很大程度上以提高产品价格的形式由消费者承担。最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会降低股东自己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而相反,公司利润最大化却可以增加股东的财富,股东可以以这种资源来对政治、慈善捐赠等做出贡献。关于现代公司是否真正是利润最大化者的争议可能是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的。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通常被股东看作是合理和有效的广告或公共关系支出,提高了公司知名度和员工士气,彰显自己的的形象或品牌。”
波斯纳这段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论述被广泛引用。波斯纳对公司追求最大利润之本质作出了精辟的阐释,即无论公司作出何种行为,其目的永远只有一个,即追求利润最大化。但波斯纳完全否定公司社会责任存在的必要性。这一点我不认同。即便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出于自身私利之考虑,但若这样一种出于个体利益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客观上可以给其他人或者社会带来收益,那么国家立法以及公众舆论肯定、鼓励企业承担这种社会责任也是完全有必要的。波斯纳否定公司社会责任的两个主要理由也是很值得推敲的。对于社会责任的投入会造成公司短期利润损失,但这种短期成本并不一定会以提高产品价格的形式由消费者埋单。公司提高产品价格之前肯定会做出利益衡量。假设有两个各方面都实力相当的公司A、B,A积极热心于社会责任的承担,B在这方面少有涉及。可想而知,A会由于其保护环境、热心公益事业、增加员工福利而赢得公众的信赖认可以及政府的支持,这些会使A公司不必增加产品价格便可弥补先前投入的短期损失。事实上,那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往往是以长远眼光作出的抉择,通常这些公司都是看到了社会责任所具有的潜在未来收益。所以,这些公司一般不会急于以提高价格的方式来弥补一时的利润损失,正是基于经济人的理性分析使其意识到如果为图一时利润的弥补而提价只会陷其于不利境地,最终被市场淘汰。
波斯纳认为可以由股东代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从而达到同样的社会效果。波斯纳的这种想法未免有些理想化或者是对股东的个人品德给予了过高期待。行善对于股东来讲,其所带来的收益远不如公司“行善”带来的收益大。一方面,公司作为一个法律上拟制之人,其性质决定了市场信誉以及公众评价对其的重要性,所以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很强的“功利性”。而一个人则不会期待行善可以给自己带来财富,因而行善者大多是内心趋善之人,追求精神上的满足。同时,作为个人的股东来讲,相比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资金来源于集体财富,个人承担社会责任的资金则来源于其个人财富,具有相当强烈的个人占有性,因而做善事会因股东个人品行不同而持不同态度。另一方面,股东作为个人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相当有限的,远远不如公司社会责任广泛。一般来讲,股东“行善”多是表现为捐赠,而公司则可以从保护环境、增加雇工福利、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社区、保护债权人利益、社会捐赠等多方面进行。所以设想以股东代替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达到同样的社会效果及经济效益最多也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上,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2 对安德鲁斯观点的分析兼论证公司社会责任与利润最大化的一致性
即使是支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学者,其主张也并非无懈可击。
美国管理学家安德鲁斯认为:“利润最大化是公司的第二位目标,而不是第一位目标,公司的第一位目标是保证自身的生存”。
安德鲁斯是以颠覆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之本质为代价来肯定社会责任的。安德鲁斯把“利润最大化”与“保证自身生存”作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分开来,而实际上它们是同一个概念的不同表述而已。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其存在之根本就是追逐利润最大化,这是公司的本质,脱离了其营利性,一切都将面临混乱的危险。所以,虽然社会责任的呼声此起彼伏,但这并不能以牺牲公司追求营利的根本目的作为论证公司社会责任必要性。从另一个层面来讲,追求利润最大化本身就是为了保证自身生存。公司要想追逐最大利润,必须要保证其存在于市场上的尽可能长久。这种市场地位的获得当然需要有较高的产品质量、周到的服务、良好的公司信誉、高效的管理、合法的经营等。试图为追逐利润而铤而走险,也许会获得一场交易的最大利润,但也仅限于有限的几次交易而已。不久,奉行此营业理念的公司便将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命运。所以从长远来看,这种一时的巨额利润并不是“利润最大化”概念的应有之义。所以我认为,“利润最大化”概念远比其表面含义要丰富的多、深刻的多。
参考文献
[1]李立清,李燕凌.公司社会责任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卢代富.公司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波斯纳,蒋兆康.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法经济学;波斯纳;安德鲁斯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14-0207-01
1 对波斯纳观点的分析兼论证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在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中,波斯纳的论述最具代表性。
波斯纳认为:试图以最低成本为市场生产而又改良社会的经理最终可能将一事无成。而且公司社会责任的成本会在很大程度上以提高产品价格的形式由消费者承担。最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会降低股东自己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而相反,公司利润最大化却可以增加股东的财富,股东可以以这种资源来对政治、慈善捐赠等做出贡献。关于现代公司是否真正是利润最大化者的争议可能是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的。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通常被股东看作是合理和有效的广告或公共关系支出,提高了公司知名度和员工士气,彰显自己的的形象或品牌。”
波斯纳这段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论述被广泛引用。波斯纳对公司追求最大利润之本质作出了精辟的阐释,即无论公司作出何种行为,其目的永远只有一个,即追求利润最大化。但波斯纳完全否定公司社会责任存在的必要性。这一点我不认同。即便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出于自身私利之考虑,但若这样一种出于个体利益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客观上可以给其他人或者社会带来收益,那么国家立法以及公众舆论肯定、鼓励企业承担这种社会责任也是完全有必要的。波斯纳否定公司社会责任的两个主要理由也是很值得推敲的。对于社会责任的投入会造成公司短期利润损失,但这种短期成本并不一定会以提高产品价格的形式由消费者埋单。公司提高产品价格之前肯定会做出利益衡量。假设有两个各方面都实力相当的公司A、B,A积极热心于社会责任的承担,B在这方面少有涉及。可想而知,A会由于其保护环境、热心公益事业、增加员工福利而赢得公众的信赖认可以及政府的支持,这些会使A公司不必增加产品价格便可弥补先前投入的短期损失。事实上,那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往往是以长远眼光作出的抉择,通常这些公司都是看到了社会责任所具有的潜在未来收益。所以,这些公司一般不会急于以提高价格的方式来弥补一时的利润损失,正是基于经济人的理性分析使其意识到如果为图一时利润的弥补而提价只会陷其于不利境地,最终被市场淘汰。
波斯纳认为可以由股东代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从而达到同样的社会效果。波斯纳的这种想法未免有些理想化或者是对股东的个人品德给予了过高期待。行善对于股东来讲,其所带来的收益远不如公司“行善”带来的收益大。一方面,公司作为一个法律上拟制之人,其性质决定了市场信誉以及公众评价对其的重要性,所以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很强的“功利性”。而一个人则不会期待行善可以给自己带来财富,因而行善者大多是内心趋善之人,追求精神上的满足。同时,作为个人的股东来讲,相比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资金来源于集体财富,个人承担社会责任的资金则来源于其个人财富,具有相当强烈的个人占有性,因而做善事会因股东个人品行不同而持不同态度。另一方面,股东作为个人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相当有限的,远远不如公司社会责任广泛。一般来讲,股东“行善”多是表现为捐赠,而公司则可以从保护环境、增加雇工福利、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社区、保护债权人利益、社会捐赠等多方面进行。所以设想以股东代替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达到同样的社会效果及经济效益最多也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上,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2 对安德鲁斯观点的分析兼论证公司社会责任与利润最大化的一致性
即使是支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学者,其主张也并非无懈可击。
美国管理学家安德鲁斯认为:“利润最大化是公司的第二位目标,而不是第一位目标,公司的第一位目标是保证自身的生存”。
安德鲁斯是以颠覆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之本质为代价来肯定社会责任的。安德鲁斯把“利润最大化”与“保证自身生存”作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分开来,而实际上它们是同一个概念的不同表述而已。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其存在之根本就是追逐利润最大化,这是公司的本质,脱离了其营利性,一切都将面临混乱的危险。所以,虽然社会责任的呼声此起彼伏,但这并不能以牺牲公司追求营利的根本目的作为论证公司社会责任必要性。从另一个层面来讲,追求利润最大化本身就是为了保证自身生存。公司要想追逐最大利润,必须要保证其存在于市场上的尽可能长久。这种市场地位的获得当然需要有较高的产品质量、周到的服务、良好的公司信誉、高效的管理、合法的经营等。试图为追逐利润而铤而走险,也许会获得一场交易的最大利润,但也仅限于有限的几次交易而已。不久,奉行此营业理念的公司便将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命运。所以从长远来看,这种一时的巨额利润并不是“利润最大化”概念的应有之义。所以我认为,“利润最大化”概念远比其表面含义要丰富的多、深刻的多。
参考文献
[1]李立清,李燕凌.公司社会责任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卢代富.公司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波斯纳,蒋兆康.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