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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举证制度作为我国申请土地登记的必经程序,从2003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在浙江、广东两省开展土地登记自我举证试点工作的复函》后开始试行,最终作为一项充分确保土地登记真实、有效的制度写进了土地登记的部门规章——《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2月1日起实施)。对这一制度应作何评价,本文结合《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