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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河北省卫健委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给患者造成伤害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加倍记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给予加倍记分。《办法》要求对医疗机构全面监督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医院评审、管理年活动、大型医院巡查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检查可视为全面监督检查。《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试行版(冀卫医〔2010〕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