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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金融支农面临的瓶颈制约
(一)农村金融主体萎缩,服务竞争乏力。由于商业金融信贷投向高赢利性与农业固有的高风险性和弱质性之间的矛盾,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经营目标,大量撤并农村乡镇的营业网点,向县城甚至市内收缩。国有商业银行的纷纷弃农,使农村信用社成为承担农村金融服务使命和垄断农村金融资源的唯一正规金融机构,出现了“一农”服务“三农”而独木难支的局面。作为农村金融服务主体的农信社,由于自身包袱沉重,基础薄弱,资金实力不强,经营困难,加上市场竞争不足,“一社独大”的垄断地位十分突出,服务功能弱化,极大地制约了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从农村信贷供给状况我们发现,农村信用社垄断了县域金融信贷供给,农村信用社信贷供给的特点是利率高、额度小,贷款方式以抵押担保为主,而农村抵押物稀缺,又缺乏有效担保,农村贷款难便应运而生。
(二)农村金融资源外流,服务资金短缺。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资金需求呈多元化、多层次的刚性增长态势,迫切需要与其相适应的金融资金支持,但现有的农村金融资金供给却出现了与其反方向的发展趋势:国有商业银行多存限贷、邮政储蓄机构只存难贷,在各项存款持续大幅增长的同时,各项贷款增幅甚微乃至不升反降,大量资金抽离县域农村市场,造成农村资金供求失衡,抑制了农村经济的良性发展。 当前影响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结构不平衡的主要原因不是金融资源总量不足,而是金融资源在城乡经济结构间的非均衡配置,而影响这一非均衡配置的深层次原因则是信贷配给条件下经济欠发达地区金融资源配置持续向城市等强势经济体倾斜而造成的“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
(三)信贷管理机制不畅,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当前农村金融有效供给增幅低于有效需求增幅,低于从农村吸收资金的幅度,“虹吸效应”明显,不同形式的金融抑制,导致农村经济发展面临资金短缺瓶颈。目前农村信贷管理机制不畅,就连在农村占主导地位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也因诸多缺陷,在许多农村难以开展或渐呈萎缩之势,造成农村资金供需矛盾加剧。一是信贷权限上收。伴随着机构收缩,人员精减,各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权限普遍上收,除了质押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由县级支行审批以外,项目资金全部要上级行审批,农村信用社除了1万元以下(含)的小额农贷和4万元以下(含)的联保贷款和抵押贷款以外,其他贷款要上级联社审批。由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扶贫投资的长期性、高风险性和低盈利性,吸引金融资金及社会资金进入农业领域的机制难以建立起来。二是贷款利率过高。在执行利率政策上,没有考虑借款人信誉、不同类贷款风险程度等实行差别利率,而是简单地套用政策规定,一浮到顶。 贷款利率过高已成为农民对金融服务满意度最低的一项。再者,央行对农信社发放的支农再贷款,政策要求农信社把这一部分资金贷给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但实际上,农村信用社这一部分贷款利率同样向农民一浮到顶,政策给农民的优惠全部落到了农村信用社头上。三是贷款额度、期限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协调,农村信用社收贷时间与农副产品出售时间相矛盾。当前农户贷款需求已从过去单纯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简单的农业生产,逐步向具有规模化、专业化的家庭作坊、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村工商业方向转变,贷款额已由过去几百元至几千元为主,逐步向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需求转变,在贷款使用的时间上已打破了过去“春放秋收冬不贷”的常规,向反季节、长周期发展,甚至出现了四季有贷有还的需求形势。而小额农贷联保贷款是针对传统农业设计,额度小、期限短、支持范围窄,农村信用社受其资本约束以及年度经营目标考核制约,其贷款主要以短期非跨年度性贷款为主,规定当年贷款当年回笼,现行小额农贷推广模式与现实的不匹配束缚了小额农贷的可持续发展。四是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小额农贷的发放对象主要是农户,贷款的投入主要集中在传统的种养殖业,而农业是弱质产业,其潜在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不言而喻,而目前农村担保体系和农业保险制度不健全,部分农户虽然参加了农业保险,但第一受益人并非银信部门,小额农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使其发展后劲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信部门对小额农贷的进一步投入。五是小额农贷服务成本偏高,降低了支持“三农”的内在动力。农村信用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小、面广、分散,管理成本和隐含风险都比较高,基层社却难以根据分险程度自主进行贷款定价。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最多只能上浮20%,远低于小额农贷的风险水平和管理成本,支出不能有效抵补。六是责、权、利不对称。当前金融机构普遍实行严格的贷款回收个人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基层行没有贷款审批权却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发生贷款偿还违约,信贷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处分、罚款、内部下岗。而对贷款放得好收得回的信贷人员奖励则相对不足。因此,面对贷款风险最简单和最直接的反映即是“慎贷” 和“惧贷”,致使部分银信部门宁可放弃放贷高额利润回报也愿将存款上存上级以保平安。七是风险防范与农户“联富不联穷”之间的矛盾。为了防控风险农信社推动农户间实行强弱联合,而在实际执行中农户普遍存在联强不联弱的心理,导致经济条件较差但实际上最需要资金支持的贫困农户被排除在联保贷款支持的范围外,一定程度上使得弱势农户群体通过联保获取贷款难的问题凸显。八是联保规则存在一些负面效应。如,联保贷款小组当中有一户人家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归还贷款,而其他四户又无力替他偿还,直接导致该小组其他四户即使还上各自承贷的贷款,第二年也不能再次获得信用社贷款支持。有时甚至会出现极端的情况,即一个联保小组当中有一户未归还贷款,其它四户有偿还能力的也不归还贷款。九是民间借贷“有为无位”。由于民间借贷机制灵活、方便、快捷,在农户和中小企业难以从正规金融获贷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活动十分活跃, 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的“补缺效应”正日益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填补农村金融萎缩所带来的市场空白。但由于其没有取得合法地位,被视为“草根金融”,“有为而无位”,一直潜行在非明非暗之间,博弈于合理性与非法性之中。
(四)农村保障机制缺失,影响了金融机构的资金投入。在我国,农业经济一直是弱势产业,风险大、利润低。目前,农户和农村企业普遍存在贷款抵押难、担保难和分散风险能力较弱的问题,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一是担保体系不健全。一些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由于注册资本不足而一直无法开展担保业务,远远不能满足农村中小企业的正常融资担保需要。二是抵押担保条件要求过高。担保机构为防范风险,普遍设定较高的担保条件,农业和小规模的农矿产品加工企业,往往被拒之担保大门之外。三是商业性农业保险日趋萎缩。农业是弱势产业,基础设施薄弱,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抗风险能力弱,属于高风险、低效益产业。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高、回报率低,保险公司在商业化经营中追求经济效益,使得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目前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对农村种植、养殖业的保险业务品种极少,保额低,导致农产业防灾避险能力较弱,也影响了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积极性。保险对农村经济的风险补偿作用几乎丧失殆尽。由于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没有建立,农业生产风险完全由农民自己承担。而由于收益得不到保证,农民不能通过生产收益获得优惠的农业贷款,导致优惠的农业贷款不能到达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
(五)农村金融创新滞后,服务功能弱化。随着外向型农业的发展,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需要金融部门在信贷、结算、委托代理、投资理财、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引导支持,但目前乡镇农村金融产品匮乏,服务功能明显欠缺,难以适应新农村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目前的农村金融市场主要是一个银行的市场,实际上也就是一个贷款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的内容都很少,也正是这两部分缺位导致信贷市场也不完善。一是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不足。 金融机构仍以传统的存、贷、汇业务为主,除有些开办了代收水电费、代发工资外,农产品期货市场、代销国债、基金、代理保险及代理理财等技术含量高的业务几乎没有。信贷服务品种更是缺乏创新,县域一般没有农业商业保险和担保机构,已设立的市级及以上担保机构一般也未对涉农贷款提供担保,投资主体单一,融资渠道不畅,资金投入不足,是当前困扰新农村建设的主要瓶颈。二是农民住房、看病、就学等消费性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信贷消费形成城乡二元体制。当前,农民消费正处在迈向小康型的重要阶段,消费支出增长迅速,农村消费性需求趋旺,但消费性金融创新不够而严重滞后。 新的消费支出如新建住房、购买耐用消费品以及子女就业教育、医疗保险等支出大幅度上升。据调查,摩托车、农用车、收割机、电脑、私家车等中高档耐用消费品支出增长约20%,子女就业教育、医疗保险等综合支出增长约38.7%。除此以外,农村旅游、度假等隐性消费需求均有大幅度增长。而同期,涉农金融机构除经办少量助学贷款外,对农村消费性金融需求较少涉足。
(六)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优,与金融本身安全性要求相悖。毋庸讳言,当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现状和金融机构本身安全性要求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信用环境欠佳,信用意识淡薄。目前,在许多农村,由于对信用的宣传教育还没有到位,信用意识普遍不强,特别是过去许多乡镇企业贷款没有按时偿还已成呆帐,部分乡镇干部对贷款久拖不还等,在农村中产生了不良的负面示范效应,使不少农户受到影响,贷款到期不主动偿还,导致农村信用环境欠佳,农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服务不得不慎重,发放大额贷款必须得慎重考察,还要有足够的担保抵押等。这样,不但进一步提高了服务成本,降低了服务效率,而且,有效的信贷需求也难以满足。一些地方和企业恶意悬空、逃废贷款债权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村民误认为农户小额贷款是扶贫贷款,还款意识不强,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时有发生。二是法制不够健全和完善,金融债权难以落实。当前,由于缺乏正向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失信者得不到严厉制裁,加之司法支持乏力,金融案件执法不到位,存在执行时间长、程序复杂、执行费用高、效果差等现象,金融机构甚至陷入“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窘境,导致金融债权难以落实,严重挫伤了金融支农的积极性,致使农民“贷款难”和农村金融机构“放贷难”矛盾日益突出。
二、解决金融支农瓶颈制约的途径选择
农业的先天弱质性及金融体制改革的商业化取向,决定了仅仅依靠市场手段在农业领域的不适应性,有必要在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中,配合行政主导机制,通过一揽子制度设计或政策安排,破解金融支持“三农”的瓶颈制约。
(一)以竞争为导向,重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尽管从商业化原则的角度来看,资本的本质是不愿意支持“三农”的,但公司治理中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相关利益的原则,所有的金融机构都有支持“三农”的社会责任。为此,金融改革必须兼顾农村经济发展的利益,应重点引导各类资本到金融服务空白和竞争不充分地区设立机构、开办业务,大力培育一个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相互补充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断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农村金融和民间金融共存的格局,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积极发展社区村镇银行、农业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多种类型的小型金融机构,确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发展非正式金融,为“三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主体。
(二)以利益为导向,再造农村资金供给和回流机制。农业是弱质产业,自身高投入、低产出的特征决定了其资金运营成本高、风险高,效益低的特点,金融资本的逐利性和农业较低的产出特征形成天然矛盾,资金逃离农村是资金逐利性的理性和必然选择。要引导资金回流,最根本的办法就是解决资金的收益问题。因此,应制定财政(支农贷款财政贴息或贷款风险补偿)、税收(涉农贷款税收减免和优惠)、货币政策(央行对涉农金融机构实行利率优惠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在内的一揽子经济政策,完善对涉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体系,引导资金回流农村,吸引社会资源向农业领域配置。
(三)以创新为导向,积极探索有效的信贷支农模式。包括改进授权授信方式, 强化信贷激励机制,建立有效管理下的信贷免责机制,下放审批权限,简化信贷手续,扩大抵押担保范围,在利用房产、土地做抵押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采用土地承包权、宅基地、林权质押、无形资产、应收帐款、在建工程、订单、仓单质押等多种抵押形式,积极开展农村住房、医疗、教育、耐用消费品等消费信贷,开办大额农业贷款、农业生产合作社贷款、林业长期贷款,果木业长期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劳务贷款,提供农村自然灾害应急贷款,完善贷款定价方式,大力支持“公司+基地+农户+担保”和“行业协会+联保基金+银行信贷”模式,借助社会组织平台,创新信用模式,提高小额农贷覆盖面,打通供给与需求的连接渠道,真正将农村经济主体的信贷愿望转变为现实的信贷需求,将滞留于金融机构的闲置资金转变为现实的信贷投放。
(四)以补偿为导向,完善风险担保机制和保险补偿机制。大力发展农村信用担保机构,有效解决“三农”经济融资担保难问题。建立多元化的农业保险投保模式,完善农业灾害风险转移分摊机制,引导或吸引商业性保险公司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加快在农村推广医疗养老保险制度,开发农业贷款补偿保险品种,为银行防范信贷风险设置一条保障线,增加银行持续增加农业信贷投入的积极性。完善相应配套体系建设问题,如农村财产制度安排的相关法律保障问题,农村资金互助会管理与即将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接轨问题,人民银行对新设立机构的帐户开户、资金清算、发行库存取款、信贷登记咨询、征信管理等系统接入管理问题等。
(五)以需求为导向,重塑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基于解决农村信贷融资需求的视角,把资本市场、农产品期货市场、农业保险市场、农业信贷市场、农业资产评估市场、产权交易等相关市场有机地连接起来,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链条,有效解决政策性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以及农村政策性小额信贷目标客户达到率低的问题。完善结算工具,解决农村资金汇划难、异地存取款难等问题。大力发展如代理保险、代理收付款、投资理财、保管、结算、担保、租赁等中间业务。
(六)以诚信为导向,拉长农村金融生态链。建立定性和定量指标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覆盖农村的个人和中小企业征信体系,进行实时监测、科学评价。加强农村地区诚信教育和金融意识教育,大力宣扬孟加拉尤努斯模式“穷人的信用”的经济意义和社会价值,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优化农村金融司法环境,降低金融债权案件的诉讼费用,提高金融债权的执行回收率,保证金融债权得到公平清偿,提高金融支持“三农”的信心。
(一)农村金融主体萎缩,服务竞争乏力。由于商业金融信贷投向高赢利性与农业固有的高风险性和弱质性之间的矛盾,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经营目标,大量撤并农村乡镇的营业网点,向县城甚至市内收缩。国有商业银行的纷纷弃农,使农村信用社成为承担农村金融服务使命和垄断农村金融资源的唯一正规金融机构,出现了“一农”服务“三农”而独木难支的局面。作为农村金融服务主体的农信社,由于自身包袱沉重,基础薄弱,资金实力不强,经营困难,加上市场竞争不足,“一社独大”的垄断地位十分突出,服务功能弱化,极大地制约了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从农村信贷供给状况我们发现,农村信用社垄断了县域金融信贷供给,农村信用社信贷供给的特点是利率高、额度小,贷款方式以抵押担保为主,而农村抵押物稀缺,又缺乏有效担保,农村贷款难便应运而生。
(二)农村金融资源外流,服务资金短缺。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资金需求呈多元化、多层次的刚性增长态势,迫切需要与其相适应的金融资金支持,但现有的农村金融资金供给却出现了与其反方向的发展趋势:国有商业银行多存限贷、邮政储蓄机构只存难贷,在各项存款持续大幅增长的同时,各项贷款增幅甚微乃至不升反降,大量资金抽离县域农村市场,造成农村资金供求失衡,抑制了农村经济的良性发展。 当前影响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结构不平衡的主要原因不是金融资源总量不足,而是金融资源在城乡经济结构间的非均衡配置,而影响这一非均衡配置的深层次原因则是信贷配给条件下经济欠发达地区金融资源配置持续向城市等强势经济体倾斜而造成的“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
(三)信贷管理机制不畅,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当前农村金融有效供给增幅低于有效需求增幅,低于从农村吸收资金的幅度,“虹吸效应”明显,不同形式的金融抑制,导致农村经济发展面临资金短缺瓶颈。目前农村信贷管理机制不畅,就连在农村占主导地位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也因诸多缺陷,在许多农村难以开展或渐呈萎缩之势,造成农村资金供需矛盾加剧。一是信贷权限上收。伴随着机构收缩,人员精减,各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权限普遍上收,除了质押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由县级支行审批以外,项目资金全部要上级行审批,农村信用社除了1万元以下(含)的小额农贷和4万元以下(含)的联保贷款和抵押贷款以外,其他贷款要上级联社审批。由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扶贫投资的长期性、高风险性和低盈利性,吸引金融资金及社会资金进入农业领域的机制难以建立起来。二是贷款利率过高。在执行利率政策上,没有考虑借款人信誉、不同类贷款风险程度等实行差别利率,而是简单地套用政策规定,一浮到顶。 贷款利率过高已成为农民对金融服务满意度最低的一项。再者,央行对农信社发放的支农再贷款,政策要求农信社把这一部分资金贷给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但实际上,农村信用社这一部分贷款利率同样向农民一浮到顶,政策给农民的优惠全部落到了农村信用社头上。三是贷款额度、期限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协调,农村信用社收贷时间与农副产品出售时间相矛盾。当前农户贷款需求已从过去单纯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简单的农业生产,逐步向具有规模化、专业化的家庭作坊、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村工商业方向转变,贷款额已由过去几百元至几千元为主,逐步向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需求转变,在贷款使用的时间上已打破了过去“春放秋收冬不贷”的常规,向反季节、长周期发展,甚至出现了四季有贷有还的需求形势。而小额农贷联保贷款是针对传统农业设计,额度小、期限短、支持范围窄,农村信用社受其资本约束以及年度经营目标考核制约,其贷款主要以短期非跨年度性贷款为主,规定当年贷款当年回笼,现行小额农贷推广模式与现实的不匹配束缚了小额农贷的可持续发展。四是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小额农贷的发放对象主要是农户,贷款的投入主要集中在传统的种养殖业,而农业是弱质产业,其潜在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不言而喻,而目前农村担保体系和农业保险制度不健全,部分农户虽然参加了农业保险,但第一受益人并非银信部门,小额农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使其发展后劲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信部门对小额农贷的进一步投入。五是小额农贷服务成本偏高,降低了支持“三农”的内在动力。农村信用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小、面广、分散,管理成本和隐含风险都比较高,基层社却难以根据分险程度自主进行贷款定价。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最多只能上浮20%,远低于小额农贷的风险水平和管理成本,支出不能有效抵补。六是责、权、利不对称。当前金融机构普遍实行严格的贷款回收个人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基层行没有贷款审批权却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发生贷款偿还违约,信贷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处分、罚款、内部下岗。而对贷款放得好收得回的信贷人员奖励则相对不足。因此,面对贷款风险最简单和最直接的反映即是“慎贷” 和“惧贷”,致使部分银信部门宁可放弃放贷高额利润回报也愿将存款上存上级以保平安。七是风险防范与农户“联富不联穷”之间的矛盾。为了防控风险农信社推动农户间实行强弱联合,而在实际执行中农户普遍存在联强不联弱的心理,导致经济条件较差但实际上最需要资金支持的贫困农户被排除在联保贷款支持的范围外,一定程度上使得弱势农户群体通过联保获取贷款难的问题凸显。八是联保规则存在一些负面效应。如,联保贷款小组当中有一户人家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归还贷款,而其他四户又无力替他偿还,直接导致该小组其他四户即使还上各自承贷的贷款,第二年也不能再次获得信用社贷款支持。有时甚至会出现极端的情况,即一个联保小组当中有一户未归还贷款,其它四户有偿还能力的也不归还贷款。九是民间借贷“有为无位”。由于民间借贷机制灵活、方便、快捷,在农户和中小企业难以从正规金融获贷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活动十分活跃, 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的“补缺效应”正日益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填补农村金融萎缩所带来的市场空白。但由于其没有取得合法地位,被视为“草根金融”,“有为而无位”,一直潜行在非明非暗之间,博弈于合理性与非法性之中。
(四)农村保障机制缺失,影响了金融机构的资金投入。在我国,农业经济一直是弱势产业,风险大、利润低。目前,农户和农村企业普遍存在贷款抵押难、担保难和分散风险能力较弱的问题,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一是担保体系不健全。一些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由于注册资本不足而一直无法开展担保业务,远远不能满足农村中小企业的正常融资担保需要。二是抵押担保条件要求过高。担保机构为防范风险,普遍设定较高的担保条件,农业和小规模的农矿产品加工企业,往往被拒之担保大门之外。三是商业性农业保险日趋萎缩。农业是弱势产业,基础设施薄弱,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抗风险能力弱,属于高风险、低效益产业。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高、回报率低,保险公司在商业化经营中追求经济效益,使得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目前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对农村种植、养殖业的保险业务品种极少,保额低,导致农产业防灾避险能力较弱,也影响了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积极性。保险对农村经济的风险补偿作用几乎丧失殆尽。由于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没有建立,农业生产风险完全由农民自己承担。而由于收益得不到保证,农民不能通过生产收益获得优惠的农业贷款,导致优惠的农业贷款不能到达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
(五)农村金融创新滞后,服务功能弱化。随着外向型农业的发展,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需要金融部门在信贷、结算、委托代理、投资理财、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引导支持,但目前乡镇农村金融产品匮乏,服务功能明显欠缺,难以适应新农村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目前的农村金融市场主要是一个银行的市场,实际上也就是一个贷款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的内容都很少,也正是这两部分缺位导致信贷市场也不完善。一是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不足。 金融机构仍以传统的存、贷、汇业务为主,除有些开办了代收水电费、代发工资外,农产品期货市场、代销国债、基金、代理保险及代理理财等技术含量高的业务几乎没有。信贷服务品种更是缺乏创新,县域一般没有农业商业保险和担保机构,已设立的市级及以上担保机构一般也未对涉农贷款提供担保,投资主体单一,融资渠道不畅,资金投入不足,是当前困扰新农村建设的主要瓶颈。二是农民住房、看病、就学等消费性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信贷消费形成城乡二元体制。当前,农民消费正处在迈向小康型的重要阶段,消费支出增长迅速,农村消费性需求趋旺,但消费性金融创新不够而严重滞后。 新的消费支出如新建住房、购买耐用消费品以及子女就业教育、医疗保险等支出大幅度上升。据调查,摩托车、农用车、收割机、电脑、私家车等中高档耐用消费品支出增长约20%,子女就业教育、医疗保险等综合支出增长约38.7%。除此以外,农村旅游、度假等隐性消费需求均有大幅度增长。而同期,涉农金融机构除经办少量助学贷款外,对农村消费性金融需求较少涉足。
(六)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优,与金融本身安全性要求相悖。毋庸讳言,当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现状和金融机构本身安全性要求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信用环境欠佳,信用意识淡薄。目前,在许多农村,由于对信用的宣传教育还没有到位,信用意识普遍不强,特别是过去许多乡镇企业贷款没有按时偿还已成呆帐,部分乡镇干部对贷款久拖不还等,在农村中产生了不良的负面示范效应,使不少农户受到影响,贷款到期不主动偿还,导致农村信用环境欠佳,农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服务不得不慎重,发放大额贷款必须得慎重考察,还要有足够的担保抵押等。这样,不但进一步提高了服务成本,降低了服务效率,而且,有效的信贷需求也难以满足。一些地方和企业恶意悬空、逃废贷款债权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村民误认为农户小额贷款是扶贫贷款,还款意识不强,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时有发生。二是法制不够健全和完善,金融债权难以落实。当前,由于缺乏正向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失信者得不到严厉制裁,加之司法支持乏力,金融案件执法不到位,存在执行时间长、程序复杂、执行费用高、效果差等现象,金融机构甚至陷入“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窘境,导致金融债权难以落实,严重挫伤了金融支农的积极性,致使农民“贷款难”和农村金融机构“放贷难”矛盾日益突出。
二、解决金融支农瓶颈制约的途径选择
农业的先天弱质性及金融体制改革的商业化取向,决定了仅仅依靠市场手段在农业领域的不适应性,有必要在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中,配合行政主导机制,通过一揽子制度设计或政策安排,破解金融支持“三农”的瓶颈制约。
(一)以竞争为导向,重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尽管从商业化原则的角度来看,资本的本质是不愿意支持“三农”的,但公司治理中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相关利益的原则,所有的金融机构都有支持“三农”的社会责任。为此,金融改革必须兼顾农村经济发展的利益,应重点引导各类资本到金融服务空白和竞争不充分地区设立机构、开办业务,大力培育一个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相互补充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断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农村金融和民间金融共存的格局,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积极发展社区村镇银行、农业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多种类型的小型金融机构,确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发展非正式金融,为“三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主体。
(二)以利益为导向,再造农村资金供给和回流机制。农业是弱质产业,自身高投入、低产出的特征决定了其资金运营成本高、风险高,效益低的特点,金融资本的逐利性和农业较低的产出特征形成天然矛盾,资金逃离农村是资金逐利性的理性和必然选择。要引导资金回流,最根本的办法就是解决资金的收益问题。因此,应制定财政(支农贷款财政贴息或贷款风险补偿)、税收(涉农贷款税收减免和优惠)、货币政策(央行对涉农金融机构实行利率优惠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在内的一揽子经济政策,完善对涉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体系,引导资金回流农村,吸引社会资源向农业领域配置。
(三)以创新为导向,积极探索有效的信贷支农模式。包括改进授权授信方式, 强化信贷激励机制,建立有效管理下的信贷免责机制,下放审批权限,简化信贷手续,扩大抵押担保范围,在利用房产、土地做抵押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采用土地承包权、宅基地、林权质押、无形资产、应收帐款、在建工程、订单、仓单质押等多种抵押形式,积极开展农村住房、医疗、教育、耐用消费品等消费信贷,开办大额农业贷款、农业生产合作社贷款、林业长期贷款,果木业长期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劳务贷款,提供农村自然灾害应急贷款,完善贷款定价方式,大力支持“公司+基地+农户+担保”和“行业协会+联保基金+银行信贷”模式,借助社会组织平台,创新信用模式,提高小额农贷覆盖面,打通供给与需求的连接渠道,真正将农村经济主体的信贷愿望转变为现实的信贷需求,将滞留于金融机构的闲置资金转变为现实的信贷投放。
(四)以补偿为导向,完善风险担保机制和保险补偿机制。大力发展农村信用担保机构,有效解决“三农”经济融资担保难问题。建立多元化的农业保险投保模式,完善农业灾害风险转移分摊机制,引导或吸引商业性保险公司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加快在农村推广医疗养老保险制度,开发农业贷款补偿保险品种,为银行防范信贷风险设置一条保障线,增加银行持续增加农业信贷投入的积极性。完善相应配套体系建设问题,如农村财产制度安排的相关法律保障问题,农村资金互助会管理与即将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接轨问题,人民银行对新设立机构的帐户开户、资金清算、发行库存取款、信贷登记咨询、征信管理等系统接入管理问题等。
(五)以需求为导向,重塑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基于解决农村信贷融资需求的视角,把资本市场、农产品期货市场、农业保险市场、农业信贷市场、农业资产评估市场、产权交易等相关市场有机地连接起来,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链条,有效解决政策性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以及农村政策性小额信贷目标客户达到率低的问题。完善结算工具,解决农村资金汇划难、异地存取款难等问题。大力发展如代理保险、代理收付款、投资理财、保管、结算、担保、租赁等中间业务。
(六)以诚信为导向,拉长农村金融生态链。建立定性和定量指标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覆盖农村的个人和中小企业征信体系,进行实时监测、科学评价。加强农村地区诚信教育和金融意识教育,大力宣扬孟加拉尤努斯模式“穷人的信用”的经济意义和社会价值,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优化农村金融司法环境,降低金融债权案件的诉讼费用,提高金融债权的执行回收率,保证金融债权得到公平清偿,提高金融支持“三农”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