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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法由于与经济政策难以割舍的内在关联,在法律属性之外兼具浓厚的政策属性。立足现代宪政建设的宏观视域,应把行政法的控权思维融入市场规制法中,而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与目标还应将政府行为本身及其理性化纳入其中。为有效实现市场规制法目标,必须积极整合国家、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公众舆论等各种资源、治理手段与方法路径,努力在具体技术层面上形成一整套相互配合、相互衔接、优势互补、功能互动的支持机制,建立有力的制度体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