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经侦队长的困惑:农用土地加此被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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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想到结果真的会是这样!”2007年1月11日下午陈华军拿到了湖南耒阳市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此前他一直在期待批捕决定书能早日下达。他坚信事实确凿,犯罪嫌疑人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但最终的结果让他感到意外。 事情追溯到2006年12月4日,耒阳市公安局对一起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提请耒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买卖”风波
  
  2004年8月底,中石化湖南耒阳市石油支公司(以下简称耒阳石油公司)在市财政局新址马路对面一工地施工,准备兴勸口油站。此举遭到耒阳市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庆隆公司)多名保安阻挠。在双方叫人准备“动手”时,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开始介入,及时控制了事态的发展。
  调查中,双方都坚持各自观点。耒阳石油公司称他们“花了100多万买下这块地,已经办妥了合法手续”;而庆隆公司却称,这块地属于庆隆公司的开发范围,并支付了该土地的补偿费用,并表示“现在手续还正在审批中,这块地是不能乱动的”。
  2006年12月29日,耒阳石油公司经理杨从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忆说,早在2003年,耒阳市石油公司与金泰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同年12月12日,金泰公司如约履行了当初的承诺一耒阳市国土资源局为耒阳石油公司办理了国土使用权证。并在用途一栏中注明为“商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地面积为“2700平方米”。
  一块还在受保护的农用地,在没有合法置换“身份”前被有关部门“注明”为“商业”后,被“合法”地出让了。
  “同一土地,不可能出现两个不同的‘主人”’,随着公安机关进一步“深挖”,一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案件逐渐浮出水面。
  
  立案前后
  
  “金泰公司在与耒阳石油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收款收据盖的却是耒阳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的公章”。以此为突破口,陈华军开始搜集相关证据,并试图挖掘金泰公司与金桥公司之间的联系。
  在调查中,陈华军察觉到,2003年12月24日和25日,仅两天时间,同一土地进行了两次转让:24日,一个叫李朱林的人与庆隆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庆隆公司转让面积为12.57亩土地给李朱林(其中包括金泰公司于2003年lO月29日“转让”给耒阳石油公司的土地),转让金为168万。25日,李朱林又将该12.57亩土地“转让”给金桥公司。
  由此,金泰公司、金桥公司、李朱林、庆隆公司一并进入警方侦查视线。
  “据刘敏雄交代,金泰公司和金桥公司都是‘他说了算’,两个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他。”陈华军在调查中同时得知,李朱林系刘敏雄的妻弟。
  在此次“买卖”土地的过程中,有一个细节耐人寻味:在李朱林还没有向庆隆公司“买”土地的时候,金泰公司已经把这块地中的2700平方米(约4亩多)土地“卖”给了耒阳石油公司,并为其办好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据了解,2000年6月,庆隆公司与耒阳市政府签订了协议,取得了德泰隆新区开发项目开发权。2002年4月26日,德泰隆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与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梅桥村四组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为德泰隆新区征用了部分土地(包括12.57亩土地)。几天后,庆隆公司向梅桥四组村民付清了该宗土地的征地补偿款。接着,德泰隆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又为德泰隆新区征用了另一宗土地,用于建设耒阳市人民政府新办公楼,庆隆公司向梅桥村四组支付了部分征地补偿款,双方就余款达成了协议。2003年8月13日,衡阳市政府同意耒阳市政府就征用梅桥村的土地(包括12.57亩土地)向湖南省政府呈送报批,并于2004年8月27日得到了批准——“同意征用”。
  “在未取得合法手续前,农用地是不能转让的,只有国有土地才能转让。否则,就涉嫌违法犯罪。”陈华军说。实际上,直到2005年9月26日,庆隆公司才取得12.57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4年11月19日,耒阳市公安局对庆隆公司、李朱林、金泰公司、金桥公司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进行立案侦查。
  立案后,陈华军当即对涉案土地予以了查封,扣押了李朱林向庆隆公司缴纳的购地押金130万元,对涉案人员李朱林进行了刑事拘留。
  抓获李朱林后,陈华军就接到“领导”指示:不宜对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应该协调处理为妥。
  两天后,李朱林被释放。
  
  一折腾,净赚了几百万
  
  在陈华军准备将涉案赃款全部扣押时,一些领导说,金桥公司没有赃款,“金桥公司没赚到一分钱,只赚到了土地。”
  “严格来讲,犯罪不计成本”。陈华军始终认为,金桥公司最大的财富就是那块“土地”,花168万元“买”进12.57亩地,其中的2700平方米约4亩多土地就“卖”了约156万元,金桥公司“净赚”了8亩多地,而当时的市价近40万元/亩,“这么一折腾,金桥公司就赚了几百万元。”
  2006年12月29日下午,耒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兴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时局里的办事人员把方位搞错了,才出现这样的情况。“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发现金泰公司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后,我们就注销了耒阳石油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对于具体的注销时间,李兴国表示,他也不是很清楚,“得找局里分管领导”。
  而作为当时具体负责为耒阳市石油公司申办国土使用权证的金桥公司副总经理刘显义却是另一种说法,“当时,金桥公司提供了双方合同,耒阳市国土局并没有到现场测量,根据耒阳市规划局的红线图制作了一份红线图,以此为依据,给石油公司办理了国土证”。
  2007年1月17日,记者从未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获悉,2004年9月27日,耒阳市国土局收回了耒阳石油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认定之争
  
  刑事案件还未终结,犯罪嫌疑人却打起了民事官司。
  2005年10月11日,涉嫌违法的犯罪嫌疑人李朱林一纸诉讼将庆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庆隆公司履行合同:在取得原合同中约定的12,57亩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2005年12月29日,未阳市人民法院作㈩民事判决:李朱林与庆隆公司的合同有效且不涉嫌经济犯罪,要求自判决生效15日后,由庆隆公司为李朱林办理讼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耒阳市法院判决书指出:李朱林与金桥公司、金泰公司与末阳石油公司之间土地转让是否涉嫌经济犯罪,不在审查范围。
  2006年3月14日,未阳市人民法院通知耒阳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执行李朱林诉庆隆公司一案的生效判决。
  当日,耒阳市公安局向耒阳市国土资源局发去了《关于继续查封涉案土地》的函电:在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该宗土地和办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及使用权转让的办证手续。
  2006年8月30日,耒阳市法院再次通知耒阳市国土资源局立即协助执行,为李朱林办理好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2006年9月4日,耒阳市国土资源局注销了庆隆公司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6年12月27日,耒阳石油公司再次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当记者问及该宗土地使用权登记是否经过李朱林、金泰公司等环节时,耒阳石油公司经理杨从生笑而不答。
  尽管此前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接受衡阳市公安局委托,对李朱林、庆隆公司、金桥公司、金泰公司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案进行了认定,结论与经侦大队一致,但耒阳市人民法院却认定李朱林跟庆隆公司不属于经济犯罪。
  对此,陈华军尴尬不已,他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对李朱林与金桥公司、金泰公司与石油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进行审查,“这几起土地交易,涉嫌犯罪,且事实确凿。”
  
  “案子办得窝囊”
  
  2006年9月,湖南省纪委“曾过问此事”。
  “只要你说出是谁在‘阻挠’你们办案,我们就查处谁!”陈华军说,省纪委办案人员用斩钉截铁的态度试图打消他的顾虑,但他还是有些担心,“‘领导’打招呼也只是口头上说说而已,又没有书面材料。”
  “公安机关在办理该案的时候,很窝囊,两年多时间,还没处理好!”2006年12月28日,面对记者,耒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潭京这样说。
  2006年12月4日,耒阳市公安局提请耒阳市检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12月19日,耒阳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金桥公司法人代表及庆隆公司法人代表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但不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性质都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可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处罚”。陈华军说,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但检查机关作出不批捕的决定书,让他“有些想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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