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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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新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一章中以独立条款形式增加了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修改中的破冰之旅。对于成功解决小额诉讼纠纷、实现司法公平、司法效率有重要作用。但是规定过于简单粗糙,使得小额诉讼程序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很多障碍,因此需进一步完善有关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新民诉法;小额诉讼;不足;完善
  一.小额诉讼程序概述
  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的法院面都临着大量的小额纠纷。为了保证民众在的小额纠纷中获得程序权利保障,各国纷纷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这不仅可以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减轻法院负担也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 ①。
  小额诉讼就是诉讼标的额较小的诉讼。小额诉讼程序是针对小额诉讼的案件所设立的审理程序,它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一种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它具有诉讼标的额小、审理过程简便、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等特点。
  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不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就是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这个规定是我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对于快速解决纠纷、缓解司法资源短缺的压力,保障普通民众的权利,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只是一个条款,规定比较简单,使得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一)对于小额诉讼适用于何种类型的案件规定不明确
  新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只是对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作出了规定,并沒有对适用于何种类型的案件作出规定。结合实践经验,确定标的额不难,但是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应适用的案件类型,只是凭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这条规定很难确定何种案件类型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必然会使小额诉讼程序在实际适用中遇到困难,难以发挥它的实际作用。
  (二)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的规则规定不明确
  新民诉法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直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没有明确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具体的程序性规则。由于大部分小额纠纷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并且人们的日常生活多种多样,小额纠纷源于买卖消费、邻里关系、小额借贷、交通出行等等这些普遍的行为过程,并且小额纠纷涉及面广,单靠简易程序无法满足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的程序要求。比如,如果遵照简易程序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提交诉状后立案庭须在7日内审查立案,然后把案件移交到审判庭,如果再加上调解、开庭审理、当庭宣判等各个环节,很可能达到三个月。因此应明确小额诉讼具体的程序性规则,以使其真正实现司法便民和通过诉讼效率的目标。
  (三)对于小额诉讼的救济措施规定不明确
  新民诉法对于小额诉讼的救济方式并没有作出规定。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案件一旦经过了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的上诉权没有了,当事人没有了上诉的渠道,当事人的权益就可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另外,对于当事人能否发动再审程序也没有规定。
  三.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建议
  (一)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标准
  与普通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具有程序简便、迅速审理等特点,但不能为了追求程序简便而剥夺当事人的权利,更不能为了案件的快速结案而滥用小额诉讼程序。笔者建议,可以借鉴肖建华教授的观点以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标准:标的金额或价额在10000 元以下的请求给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的诉讼,适用小额诉讼。这是一种强制适用的小额债权债务的给付之诉,金钱纠纷之外的离婚或者收养等人身性质的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亦然。同时,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超出10000 元而在30000 元以下,且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小额诉讼程序处理案件的,也应予以尊重。对于超过30000 元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合意选择小额诉讼程序,即使合意选择也应强制性地排除。也应承认拟制合意的小额诉讼,即对于超出10000 元而在30000 元以下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并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合意,法院对其误行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对其未表示异议,或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违背,却未提出异议并进行言词辩论的,视为其选择小额诉讼程序。②通过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来真正达到它的设立目的。
  (二)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程序性规则
  对于小额纠纷而言,"由于其争执的经济利益不大,故而必须有一种低成本、简易化的程序,否则小额债权的诉求就失去了其经济上的合理性"。 ③也正如齐树洁教授所言:为彰显小额诉讼更为简速、便民的功能,应当在立法上将小额程序从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予以专门规定。④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可以沿用简易程序中被简化的送达与传唤方式,在起诉、传唤、应诉、答辩等环节可采用更为简便易行的方式;开庭审理的时间、程序等都在保障公正审判的前提下力求简便;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应明确规定,应该比简易程序短。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绝大多数没有律师代理,而此程序具有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诸多不同的特点,适用一审终审,因此,应当更为强化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法官的释明责任⑤。法官应在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应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其享有的权利及相关程序的内容,共同促进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公正、快捷并提高诉讼效率。
  (三)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途径
  国外一般都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加以限制,以避免降低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效率。但在我国当前司法人员职业能力以及道德素养普遍让人怀疑的前提下,立法上必须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予以考虑,否则虽然案件的标的额较小,但法院的裁判并不能达到"案结事了"效果,反而会滋生新的矛盾。⑥建议在明确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的情况下,通过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进行配套规定,以使该程序真正发挥其自身特有的功能。
  参考文献:
  [1][日]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75)
  [2] 肖建华、唐玉富. 小额诉讼制度建构的理性思考[J]. 河北法学,2012(30)
  [3]陈刚.自律型社会与争议的综合体系-小岛武司先生七十华诞纪念文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4]齐树洁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之构建[M].民事程序法研究(第八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
  [5] 宋朝武.小额诉讼程序的宪法解释及程序设计[J].河南社会科学,2011,(9)
  [6]汪静.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比较研究与思考江[J].西社会科学.2011(1)
  作者简介:郑白雪(1988--),女,汉族,河北保定人,法学硕士,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诉讼法学;位文青(1989--),女,汉族,河北定州人,法学硕士,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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