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调研报告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mdwfh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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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法院窗口单位的基层人民法庭,处在社会治理的最前沿,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也最为密切,其职能的发挥直接关系到国家司法制度乃至整个社会管理体系的效能。因此研究其自身存在的社会管理问题,以及如何进行探索创新,是一个亟待深入思考的问题。近期,笔者对漳浦法院佛昙人民法庭创新社会管理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
  一、基层人民法庭在社会管理中主要面临的问题
  (一)基层人民群众教育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在农村乡土社会,群众往往以朴素的乡农意识和是非观念评判纠纷。群众缺乏法律意识,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难以推进。因此,如何提高普通民众法律意识,使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是基层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的首要问题。
  (二)法庭与基层组织联系不足。基层组织作为与群众接触最直接、最频繁,对群众内部矛盾纠纷掌握得也最全面、最准确的群体,他们对“预防、排查、化解”群众内部矛盾纠纷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他们与当事人生活关系最密切,掌握着案件背景、当事人情况等宝贵信息资源,了解这些显然非常有益于寻找到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如果基层组织脱离纠纷调处,显然是资源的重大浪费,也增加了法庭调处纠纷的难度,给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损失了有限的空间平台。
  (三)法庭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基层法庭是法院的派出机构,案件量大而审判力量相对较弱。另外,基层许多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自己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对法庭的送达、庭审、宣判程序等很不配合。法官还要亲自送达,并不断释明一些法律术语或法律行为的意义,这些无形中都加重了法庭的工作量,给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浪费了有限的能动时间。
  (四)法官怠于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法庭干警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性普遍不高,造成这种情况有其主客观因素,或源于法庭干警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识欠缺,或迫于繁重的审判任务拿不出时间来践行这个课题。其实,若能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中来,反而可以将许多纠纷化解于萌芽阶段,减轻法庭审判工作量。
  二、基层人民法庭提升社会管理创新水平的具体路径
  (一)强化司法为民是基层法庭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理念
  司法为民是基层人民法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永恒主题。“在农村,受中国传统社会基层自治的影响,人民对于纠纷的民间解决有着更多的心理依赖性。” 在现代乡土社会,人民调解依然是效果最理想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首先,人民调解与农村传统观念相契合,满足了村民既要解决纠纷又要维持熟知、和睦的人际关系的需要。其次,人民调解具有省钱、省时、省力、快捷、方便的特点,受到经济实力偏弱和受农时限制的农民的青睐。最后,人民调解充分发挥农村社会自身调解资源,节省了审判资源,缓解了审判力量不足的压力。
  2009年10月,佛昙人民法庭找准乡土文化与法治理念的结合点,成立了一个融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的综合调解平台——“园东村多元调解工作室”。成立三年多来,该村共发生民间纠纷 181件,“园东村多元调解工作室”调解结案的176件,占97.2%,而且大部分民间纠纷可在3日内调解结案,诉前调解率达到98%,起诉到法院的民事纠纷5件,调撤率达到95%,开庭审理的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100%,无一件出现上诉、上访、申诉或执行不能的情况,既成功地维护了当地一方和谐稳定,又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多赢”的社会效果。“多元调解工作室”的成功尝试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借助一些良好的民俗习惯、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等解决农村纠纷,不失为一条农村解纷之便利捷径。同时,它也是基层人民法庭司法为民便民的有效途径。
  (二)推行巡回审理是基层法庭践行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
  佛昙法庭辖区地广人多,交通不便,人口分布不均,大多数农村地处偏远。一旦发生纠纷,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让司法深入到民间,巡回审理展现出巨大活力。将法庭搬到田间地头,农村院坝,厂矿车间,就地开庭,就地审理,在方便当事人的同时,也使法官更容易获取证据,了解当地习俗,便于查明案情,分清是非,加快办案效率。这样矛盾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就被及时化解,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了因简单小事处理不当而引发重大社会问题。
  走出法庭,深入群众,在群众参加下处理案件,这种审判方式非常适合法律意识淡薄、诉讼能力不高的中国广大乡村内陆地区。而且在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同时也利于法庭及时、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就案件类型看,乡村民事纠纷以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为主,巡回审理在案件勘察现场、证人出庭、听取群众意见及法制宣传效果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通过现场以案说法,使得老百姓通过身边的真实案例走进法律,让广大群众感到法庭就在身边,同时也让他们明白哪些纠纷可以找法庭解决,让广大群众告状有门。
  (三)构建“大调解”格局是打造社会管理服务网络的有效载体
  民间纠纷多数案情事实简单,但当事人之间关系错综复杂,很多纠纷是多年积怨的爆发,当事人之间打的往往是斗气官司。这样的案件判决不难,但是一方败诉的结果往往会使得矛盾非但不能得到化解,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相反,如果法官运用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多种调解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好当事人疏导工作,能更好地做到定纷止争、息诉平访,而且调解成功率高,自觉履行率也很高。很多案子当即履行,案结事了,真正达到了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1、推行“三全”调解体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人民法庭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原则。佛昙法庭高度重视用调解方式处理案件纠纷,建立了全面全程全员的“三全”调解体系,延伸司法调解的内涵和外延。注重将调解向诉前和判后延伸,做好诉前矛盾纠纷化解和判后调解、释疑工作;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各个阶段和环节,将调解范围拓展到各个审判执行领域,把调解责任落实到每个办案人员身上。此外,全面提升司法调解能力,充分发挥法庭纠纷调处职能,让法庭在大调解工作中担当起主导与后盾作用。   2、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大调解的主题之下,佛昙法庭进一步深化和扩展大调解网络。其实施的“请进来,走出去,早预防,织网络”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辖区纠纷的预防和调处中发挥了巨大作用。(1)请进来——聘请社会调解员。为更好地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佛昙法庭专门将辖区各村社党总书记或主任聘请为协助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协助调解员的聘用由县人民法院和乡镇党委联合下文选聘,由法院颁发聘书。针对法庭受理的各类民商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请调解员帮助法官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促进纠纷的解决。(2)走出去——指导人民调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庭的一项重要职能,佛昙法庭的每个固定巡回审判庭即是一个人民调解指导组。重视以巡回审理为契机,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这样既避免了枯燥乏味的书本学习,又加强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与法官的沟通交流,能够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3)早预防,织网络——构建纠纷预防机制,筑牢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实现“三调”对接。佛昙法庭重视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实行全面有效对接。以“三室一庭”为依托,健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结合的诉调对接互动机制,与当地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协调联动,多管齐下,实行委托调解,拓展协助调解,实行办案互动、工作联动等工作措施,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四)依靠基层组织是基层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力量源泉
  掌握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这一宝贵资源,不仅可以及时解决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犯罪发生,维护社会安定,还可以有效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但基层人民法院与基层民调组织、行政机关并无隶属关系。在实践工作中,法院与基层组织的配合仍显不足,缺乏互动机制,缺少信息共享平台。因此,基层法庭应进一步积极争取党委支持,充分利用基层组织的资源优势,充分依靠基层组织,形成与基层组织的良性互动,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服务网络。
  (五)强化监督机制是基层法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保障
  一个机制、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监督。在对佛昙法庭的监督机制进行调研时发现,其建立了一系列的监督约束机制,涵盖了法庭司法、政务管理和审判业务管理等各方面,并在法庭多功能厅和其他一些重要场所的墙上,悬挂这些规章制度,使干警从职业行为到日常举止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除内部监督外,还在法庭辖区内聘请执法执纪监督员,建立通畅的信息反馈制度,公开公示法庭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上岗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承诺、党员承诺、党组织承诺,将法庭及干警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尤其重视人大政协监督,积极开展“法庭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观法庭,体验法庭工作,邀请他们旁听案件审理,参与案件执行,主动接受监督,完善法庭工作。始终将审判工作置于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之中,置于人大政协的监督之下。强有力的监督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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