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虚开专票,成本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 :财会信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nwkq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根据税法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其购货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税法没有明确规定,这也往往成为税企争议的焦点。本文通过一则裁判案例,结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及最新公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对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票其购货成本能否税前扣除进行详细介绍。
  案情简介
  金湖盛锦铜业有限公司(简称“盛锦铜业”)成立于2008年6月4日,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铜材加工、销售;废旧金属回收等。2011年9月,盛锦铜业从凌源万运金属有限公司(简称“凌源万运”)采购废铜,2011年9月至11月,取得凌源万运提供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3 095 936.62元,2011年向国税机关认证通过,并申报抵扣税款3 095 936.62元。所购废铜已在2011年全部进入生产成本,2011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7 880 058.83元,2012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331 332.95元。
  2013年10月14日,辽宁省凌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确认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2014年1月22日,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淮安国税稽处(2014)9号,以下简称淮安国税稽处(2014)9号)。淮安国税稽处(2014)9号明确:1.盛锦铜业补缴增值税3 095 936.62元。2.盛锦铜业补缴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3 312 940.63元,补缴2012年企业所得税145 813.43元。
  2014年5月24日,盛锦铜业不服税务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淮安国税稽处(2014)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认定涉案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原告善意取得,所购货物废铜已在2011年全部进入生产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对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被告对原告作出补缴增值税的处理,确认原告系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原告相应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未作认定,属事实不清。
  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法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但对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企业所产生的成本等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税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被告仅凭原告善意取得的27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调征原告的企业所得税,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的淮安国税稽处(2014)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第2条。
  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一审判决存有异议,于是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点评
  (一)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的规定
  为解决实务中购货方不知取得的专用发票为虚开的情况下,购货方增值税如何处理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同时符合下述四个条件的情况可以认为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对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在企业所得税层面,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2号,此文件已失效)规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账依据。因此,如果企业不能依照规定取得合法购货发票,无法确定其支付货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查补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内资企业善意取得虛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税前列支却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由此导致各地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各有各的做法。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此文件已失效)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的规定,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购货方购买商品必须取得发票,合法有效的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虚开的专票是不合法的凭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购货方不得税前扣除。也有部分地区按照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精神,认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入商品实际支付的不含税价款,在结转成本时,可以税前扣除。
  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国税发[2000]187号和国税函[2007] 1240号对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处理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但对相应的成本能否税前扣除没有规定,在税务行政复议及司法实践中亦存在着不同的处理结果。   (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影响税前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据此可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更加强调实际发生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税务机关不允许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在税前扣除的做法,一般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认为合法有效的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不合法的凭证。对于发票是否是税前扣除唯一凭证的问题,也一直是造成税企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而2018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2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明确指出了税前扣除凭证并非仅指发票。因此,若购货方能够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支出的真实性及合理性,税务机关不能仅凭其善意取得的发票为虚开而否定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性。
  (三)企业可通过其他资料进行税前扣除
  《28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开票方走逃、失联等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的,《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無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据此,对于实践中开票方被司法机关查处无法为受票方补开、换开发票的情形,受票方可根据上述规定,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对其真实发生的合理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其他文献
11月9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综合报告研究简报——综合报告试点项目情况分析》(2018 年第 2 期,总第 6 期),对近年来各国进行的综合报告应用情况试点项目作了总结分析。  试点项目基本情况  2012 年至 2014 年,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在全球开展了综合报告试点项目。其间,为给主体编制综合报告提供参考,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结合试点项目中积累的经验,于 2013年12月正式发布《国际综合报告框
期刊
近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张国春会见了安永全球估值业务负责人李·米勒安永亚太区资本运营主管合伙人卫滨、安永华北区交易咨询主管合伙人朱亚明等一行4人。  张国春介绍了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现状、法律法规、准则体系、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等情况。米勒先生对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成就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认为中国资产评估行业通過立法、建立健全资产评估自律体系等方式维护公众利益及合法权益值得世界很多国家学
期刊
编者按: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就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问题答记者问。对此,本报特进行梳理。  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务院也下发文件,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今年8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期刊
11月13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通知称,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党委将于11月29日、30日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举办行业统战工作培训班。  培训班将邀请全国政协、中央统战部、中评协有关负责人讲课或讲话。具体内容为:行业发展与党建、统战工作;如何提高参政议政能力;交流统战工作经验;参观学习。培训对象包括:现任省级及以上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的行业党外代表人士;各地方行業(协会)党组织统战(党建)工作相关负责人1
期刊
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表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  11月8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出席第五届世界互联网大会“金融资本与互联网技术创新”论坛上表示,证监会正在迅速落实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要求,为创新企业成长提供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同时也为资本市场提供更多具有投资价值的高成长性上市公司。 
期刊
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发的深层次税收问题  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多层面问题,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那么,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否会成为影响国民经济的多米诺骨牌,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否会带来诸如产权保护涉税、政府财政收入效应等一系列经济问题?下面,笔者对此深入分析。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财政收入效应  笔者研究发现,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对政府财政收入的贡献度有所不同,即不同所有制企业存在不同的实际税负率。20
期刊
11月1日,习近平主席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习近平重申了宪法赋予民营企业的合法地位,是对近期关于民营企业退场论、国进民退等各种言论的有力否定。  目前,民营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新增就业和企业数量,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
期刊
边际效应中的边际,通俗点说就是顶点或低谷的临界,它有两种情况:后一单位比前一单位效果大的情形,称为边际效应递增,后一单位比前一单位效果小的情形,则称为边际效应递减。例如:一个人饿了,吃第一碗面条特别香,第二碗面条也很香,第三碗面条感觉饱了,第四碗面条已经吃不下,前三碗面就是边际效应递增,而第三碗和第四碗面就是边际效应递减。再如:集邮爱好者收藏了一套年代久远的邮票,在这套邮票中最后收集到的那枚邮票(
期刊
3.法律解释的正确性在于结论的妥当性。  有一种令人担忧的倾向,明明知道一种法律解释的结论不合理、不妥当,违背公平正义,还要忍受结论的不合理,同时将责任推给立法者。比如,本文并不相信会有税务工作人员认为,形式上的三流不一致不能抵扣税款是合理的。这是一个常识判断问题。但最大问题在于,绝大多数人认为,“我是执法者,我只管执行就是了”。出了问题,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
期刊
近日有一部喜剧电影《西虹市首富》正在爆笑上映。电影剧情主要讲男主角有一个继承300亿财产的机会,但是在他获得这笔财产之前,他必须要接受一个挑战,且这个挑战不能告诉任何人,这个挑战就是男主角要在一个月内花光10个亿,且不能做慈善、不能赠与、不能违法、不能留下任何流动资产。在男主角接受这个挑战后,有一个专门的财务人员会给他做会计,用来随时记录男主的消费。  对于这部电影有人看到的是铜臭味的恶俗,有人看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