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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代中国正在逐步走出腐败高发期,开始进入腐败高发的降减期,准确地说,正处于腐败高发降减期与高压反腐阵痛期相互交织的阶段。可以预见,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一步取得成效,到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后,有望“走出腐败高发期”,到2020年左右可望度过“高压反腐阵痛期”,进入党纪国法制度强制与公民本能反腐良性互动期,到2030年进入反腐红利集中释放期,伴随着这一进程,到建国一百年前后进入“反腐倡廉自觉期”。当然,这样的前景研判,在具体的时间点上不必以哪一年搞一刀切,这里所说的“期”相互之间有交叉,尤其是反腐红利的释放,实际上是一个缓释与集中释放相统一的过程。反对腐败是党心民心所向,有党心民心作力量源泉,随着依法从严反腐的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必将取得胜利。
关键词:反腐败;高压态势;腐败存量;腐败增量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5)02-0012-07
当前,一定要正确认识由于多种原因出现的腐败行为的“高发现象”,要正确认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领导推动形成的从严反腐的“高压态势”,要正确认识在高压反腐态势下出现的腐败案件查办数不断刷新的“高位形势”。理清这“三高”之间的逻辑关系,应注重观察和研判腐败存量是不是得到了有效清理,腐败增量是不是得到了有效遏制,滋生腐败的土壤是不是得到了有效铲除和改良,全社会崇廉耻腐的社会生态是不是得到有效优化。要坚信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一定能“走出腐败高发期”[1],一定能度过“高压反腐阵痛期”,一定能走上“反腐倡廉自觉期”。
一、为什么要高压反腐:党心民心所向,是大势所趋
只有对腐败施以高压,才能有效清理腐败存量。治病下不下猛药,视病情而定;反腐施不施高压,则视“腐情”而定。高压反腐是针对一段时期以来腐败高发、多发和蔓延的实际情况而定的。从十八大以来“打老虎”“拍苍蝇”“逮狐狸”(国际追逃追赃)的反腐成绩单客观地看,腐败存量确实不小,如果不施以高压,腐败存量就得不到有效清理,人们对反腐败的信心就难以树立,就会动摇“三个自信”。
只有对腐败施以高压,才能有力遏制腐败增量。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当代中国社会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反腐倡廉体制机制正在健全中,滋生腐败的土壤还在,封建专制腐败的毒性残留还在,资本主义社会腐朽性的影响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如果不施以高压,腐败分子会更加猖狂,政治生态就难以优化;如果腐败愈演愈烈,必将亡党亡国。
只有对腐败施以高压,才能从根本上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从严治党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个重大战略思想,这就要求加大反腐败力度,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高压力,如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全面从严治党就会落空,党的执政地位就会动摇;只有高压反腐,全面从严治党才能落地生根,党的执政地位才能稳如磐石。
只有对腐败施以高压,才能顺应人民群众对腐败深恶痛绝的期盼和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奉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最大限度地增进人民福祉,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人民权益。腐败是对人民权益的蚕食、侵吞、损害;高压反腐,对腐败分子而言是严冬,对人民群众而言则是春天。
二、怎样推进高压反腐:古今中外有征,有规律可循
腐败的产生和演变有一个过程,人类对腐败的认识和治理同样有一个过程。国际社会的实践表明,腐败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表现具有多样性、波动性,人们并不总是能够在第一时间对腐败发生发展进行精准预测,并不总是能够开出万无一失的药方做到药到病除。往往是腐败到了一定程度,引起社会有识之士的警觉,引起人民群众的痛恨,当局者、当政者面对腐敗猖獗态势,研究采取必要措施,在一定时期内有针对性地对腐败施以高压,严加预防,痛加惩治。治得好,走出腐败困境,治不好,失政亡国。
(一)国际反腐败经验:腐败高发期——高压反腐期——常态长效反腐期
历史上,腐败也曾严重困扰美国的发展。总览美国的腐败与反腐败历史可以发现,在建国初期,由于诸多原因,“联邦政府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廉洁与稳定,美国历史上臭名昭著的政治丑闻和腐败现象均未出现过”[2]。但是,好景不长,Glaeser和Saks通过检索一定时期内出版发行的大量报刊,同时参考联邦和各州的公共腐败审判记录等资料考察了美国1815至1975年间的腐败现象,计算出了“腐败与欺诈指数”并描绘了腐败指数曲线图。[3]22曲线显示,美国历史上腐败高发期有三次:一是1840年前后,指数在0.611至0.870之间;二是1857至1861年间,指数在0.711和0.837之间;三是19世纪70年代,即共和党总统格兰特执政期间(1868-1876),指数创下1.03的历史纪录。自19世纪80年代开始,腐败与欺诈指数逐步走低,并在1914年前后出现0.16的最低水平。该指数在20世纪20年代又微幅上扬至0.274;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腐败指数基本稳定,大体在0.2的水平上轻度波动。有学者指出,“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的美国腐败史,可以说与当今许多现代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地区并无二致”[3]4。
美国“腐败与欺诈指数”低的时间段(如20世纪以来)正是美国制定出台一系列反腐法律、严厉打击腐败的时间段,这充分说明了反腐高压度、反腐法律健全度与降低腐败发生率、遏制腐败高发蔓延势头之间具有一定关联。①这对我国走出腐败高发期,研判高压反腐走势具有借鉴意义。
新加坡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腐化到处盛行,从官僚政权最高级到最低级,腐化正成为党权人物的一种生活方式”[4]。李光耀在1954年建党之初就提出了“打倒贪污”的口号,提出“廉是立国之本,清为当政之要”的目标,带领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打开清明政治的局面。一是提倡“八德”价值观(忠孝仁爱礼义廉耻),提升全民廉洁自律素养;二是建立健全反腐体制,成立专门反腐执法机构反贪污调查局,直接归总理公署领导;三是出台了《公务员法》、《反贪污法》、《公务员纪律条例》、《非法没收财产条例》、《防止贪污法》等法律,为依法从严治理腐败奠定了法律基础;四是严格执法,反贪污调查局先后严厉查处了环境发展部政务次长黄循文、国家发展与建设部部长郑章远、贸易发展局局长杨德胜、商业事务局局长格林因等高官;五是提高腐败代价,“凡是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者,就要给予严厉惩罚摆阔开除、坐监、全部撤销个人所得公积金。”据1990年资料统计,全国6.5万公务员,因违纪受处罚的仅有99人,占1.5‰,其中贪污犯罪的仅7人,即0.17‰。高压反腐驱使新加坡走上廉洁政治轨道。 1948年8月15日,大韩民国政府宣告成立。成立之后的大韩民国经历了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共和国等时期,期间,各届共和国针对当时的腐败情况采取了相应对策,但由于军人独裁等原因,“反腐败”之策屡屡失灵。1993年以后文官总统执政,在金泳三执政期间,修订了《公职人员伦理法》,推进金融实名制和官员财产公开,并严格执行《政治资金法》;在金大中执政时期,继续推进反腐败工作,成效明显。然而,全斗焕在任七年,挥霍公款、大肆受礼,被称为“腐败总统”。他的胞弟等在1989年因受贿罪获刑受罚。1993年7月,金泳三颁布《公职人员伦理法》等阳光法案,大力推进肃贪行动,1996年,公开审判了前总统全斗焕和卢泰愚,产生很大震慑力;1997年,其子也因贪污受贿受审。韩国已先后推出了《公务员信条》、《防止腐败法》、《韩国刑法典》、《对公务员犯罪的财产没收特别法》、《公务员惩罚令》等,有效地震慑了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了韩国反腐败的常态化。虽然韩国仍面临诸多反腐难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韩国保持对腐败的惩治力度,持续高压反腐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其政治生态。
(二)中国反腐败的历史经验
历代封建统治者针对腐败问题采取了一些治理手段,可谓恩威并施,有的朝代甚至严刑峻法、雷霆高压。但由于封建专制的腐朽性,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中国共产党在早期革命实践中,针对党内出现的“同志中之一部分,发生贪官污吏化(即有经济不清楚、揩油等情弊)”[6],发布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反腐文件,即《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要求“迅速审查所属同志,如有此类行为者,务须不容情地洗刷出党,不可令留存党中”。中央要求各级支部“立即执行,并将结果具报中局”,并在1926年12月2日给江西的信件中再次强调,“还有不服从党的命令而自由猎官猎高位的人,亦须严厉警告,不听即断然公开开除”[7],开了中共高压反腐的先河。针对严重的腐败问题,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自1933年下半年起进行了一场反腐败的斗争。1934年,中央政府发布训令:要在红色革命根据地的区、县、省级中央苏维埃政权机关内,开展一次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惩腐肃贪运动。在陕甘宁边区,因为严厉肃贪、高压反腐,边区高等法院1940年查处贪污案件644件,1941年上半年下降为153件。在太行区,1943年查处案件606件,1945年下降为238件。[8]
建国初期高压反腐的实践探索。根据1952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批准的中央政策研究室《关于结束“三反”运动的报告》,全国政府系统参加“三反”运动的达850万至900万人,受到处分的占4.5%左右。县以上党政机关(未包括军队)参加“三反”运动的人数为383.6万人,共查出有贪污1000万元以上的10.5万余人,约占参加 “三反”运动总数的2.7%。经审理定案,绝大多数免于处分,部分给予行政处分,对少数贪污数额巨大,手段恶劣,态度顽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严厉制裁。判处有期徒刑9942人,判处无期徒刑的67人,判处死缓的9人,判处死刑的42人。[9]可以认为,反腐高压态势是形成五十年代廉洁局面的直接动因。
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的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一些地方和领域也出现了腐败现象沉滓泛起的新情况。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目进行了调整;4月10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指出,“现在刹这个风,一定要从快从严从重”,“这个问题要认真地搞,而且在近期要抓紧,处理要及时,一般地要严,不能松松垮垮,不能处理太轻了”[10]。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规定:“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不管是什么人,不管他属于哪个单位,不论他的职务高低,都要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决不允许有丝毫例外,更不允许任何袒护、说情、包庇。如有违反,不论是谁,一律要追究责任。”截止到1982年底,全国揭露并立案审查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达16.4万件,依法判刑的近3万人,涉及党员被开除党籍的5500余人,追缴赃款赃物合计3.2亿元,全国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的共有4.67万人。[11]针对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出现的不正之风,特别是“官倒”问题,国家先后密集出台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关于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的决定》、《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等文件,狠抓大案要案,先后查处了江西省省长倪献策、国家经济委员会进出口局副处长叶之枫、上海市公安局长于铁民等犯罪分子。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依法推进高压反腐,力度空前、成效明显。这充分说明腐败的滋生、蔓延是有规律可循的,反腐败也是有规律可循的。从事物发展的进程来看,目前的高压反腐败是为了清理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一旦存量清理和增量遏制大见成效,自然要转入反腐倡廉新常态。
香港廉政公署成立(1974年2月)之前的香港处于普遍腐败状态;廉政公署成立到80年代中期香港腐败问题得到有效控制;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香港处于持续普遍廉洁期。[5]8“从1974年2月15日香港廉政公署成立时算起,香港大约只用了十年的时间就实现了从严重腐败到高度廉洁的转变。而后,在二十多年的时间里,香港基本维持了这种高度廉洁的局面。”[5]1港英时期和回归以来香港反腐败的实践表明,没有对腐败的高压与严惩,就难有香港的高度廉洁。
三、高压反腐的未来走势:需要走多远、能够走多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这为回答“高压反腐还需要走多远、还能够走多远”的问题指明了方向。
(一)高压反腐还需要走多远?
从长远看,高压反腐态势已经形成,下一步是巩固和发展高压反腐态势的问题,反腐高压不会也不应减弱;不会也不应降压。到建党10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预期会出现拐点。因为经过十八大以来持续下猛药,腐败存量得到有效清理,增量得到有效遏制,伴随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伴随党员、干部、群众廉洁意识、廉洁能力的提高,“高压”成为“常压”,“高压态”成为“新常态”,高压反腐的常态化、法治化、长效化,使得依法从严反腐的趋势不可逆转。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后完成《反腐败法》的立法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成,腐败发生率会逐步降低,腐败暴露率会进一步提高,公民举报线索成案率有所提升;黨内外反腐败的权力结构得到优化;全社会反腐败的成本开始下降。客观科学判断反腐败走势,一方面要求我们坚定反腐败的必胜信心,另一方面也要保持依法从严反腐的定力,不断以反腐新成效回应人们对反腐败的高期望值,打消少数人以为高压反腐一阵风、企图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打消一些在高压反腐态势下不以为然、持观望态度人群的疑虑,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乃至更长时间,依法从严反腐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二)高压反腐还能走多远?
这实际上是一个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洁自信、廉洁自觉、廉洁自强的问题。
首先,要澄清一些错误认识。如有人认为,不反腐或者腐败力度不大固然会亡党亡国,但是反腐败力度过大,也会亡党亡国。这种认识似是而非。高压反腐会不会导致亡党亡国呢?答案是不会。一是有党的坚强领导,坚持依法反腐、科学反腐、民主反腐、以德反腐、铁腕治腐,对腐败保持高压态势,不是胡乱反腐;二是有全面深化改革、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的新优势;三是有全国人民对腐败深恶痛绝的民意基础。
其次,要注意高压反腐态势下可能产生的腐败变异。一是警惕高压反腐态势下可能会出现的腐败变种;二是警惕少数人对反腐败仍然持观望态度,错误地以为浪头不久就会过去,对今后只会更严的反腐败趋势麻木不仁、无动于衷;三是防止干部中的有些人受高压反腐刺激出现“过敏”或“洁癖”以致不作为形成怠政荒政废政局面;四是警惕少数腐败分子在高压反腐态势下暂时收敛但不收手,以图伺机继续腐败;五是警惕和防止“反腐扩大化”、“反腐中的腐败”。
第三,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倡廉的必胜信心,不能陷入“反腐悲观论”。从发生学视角看,当代中国已经开始进入腐败高发的降减期,有望逐步走出腐败高发期,准确地说,正处于腐败高发降减期与高压反腐阵痛期相互交织的阶段。可以预见,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一步取得成效,到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后,有可能走出腐败高发期,到2020年左右可望度过高压反腐阵痛期,进入党纪国法制度强制与公民本能反腐良性互动期,到2030年进入反腐红利集中释放期,伴随着这一进程,到建国一百年前后进入“反腐倡廉自觉期”。当然,这样的前景研判,在具体的时间点上不必以哪一年搞一刀切,这里所说的“期”相互之间有交叉,尤其是反腐红利的释放,实际上是一个缓释与集中释放相统一的过程。反对腐败是党心民心所向,有党心民心作力量源泉,反腐败斗争必定胜利。[12]
第四,充分认识和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复杂性、腐败高发和蔓延的严重危害性,不能陷入“盲目乐观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反腐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永远在路上”[16]等重要论述精神,牢固确立开弓没有回头箭的坚强反腐决心,坚持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果敢反腐勇气,坚持利剑高悬、重拳出击的反腐力度,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凝聚党心民心,增强反腐动力与合力,实现依法高压反腐常态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查处腐败问题,必须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把反腐利剑举起来,形成强大震慑。贯彻这一要求,要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思路和策略,坚持党民协同、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法德俱用、标本兼治、惩防并举,严肃惩治、科学预防、注重实效的“有机反腐”理念和路径;要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形成优化纪检监察职能、强化纪检监察功能、提高纪检监察效能“三能一体”的纪检监察体制机制;要强化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官员自律责任、全民尚廉护廉责任,强化党内监督、党际监督、国家监督、人民监督、舆论监督,实现反腐监督专业化与社会化有机结合,构建全面推进廉洁型政党、廉洁型国家、廉洁型政府、廉洁型社会、廉洁型公民建设“五位一体”[12]廉洁政治建设新格局。
第五,充分认识和把握高压反腐对重构政治生态的极端重要性,防止和避免三种倾向、构建“五清”廉洁社会生态。要防止和避免将高压反腐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不能陷入“适度腐败有益论”、“高压反腐与建设和发展对立论”、“高压反腐过头论”、“高压反腐见好就收论”等认识盲区和实践误区;防止一些地方和少数领导干部阳奉阴违、搞“消极反腐”、订立攻守联盟、伪装潜伏待机;防止一些地方和少数领导干部在高压反腐态势下偷装“避雷针”、自设“变压器”、利用被发现被查处前手中所握权力阻滞和消解高压反腐压力、造成高压反腐能量流失、局部政治生态恶化。创新和形成高效能反腐压力传导机制,将高压反腐形成和释放出来的正能量引导好、发挥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中建设人心清淳、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社会清朗的“五清”廉政生态[13],提高社会文明程度[14]的廉洁含量。
第六,树立反腐败是攻坚战、持久战的战术战略思维,不能陷入“反腐速胜论”。打反腐攻坚战,要求高压反腐,短期见效,取信于民;打持久战,要求持续依法高压反腐,重在长效,廉政惠民、兴党利国。必须看到,清理腐败存量、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减少腐败增量,彻底解决腐败问题、实现社会有机体整体廉洁化,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持之以恒,要强化依法从严反腐战略定力,强化基础工作,备好“速效救心丸”,施好“长效有机肥”,实现反腐战略与战术的有机统一,实现依法高压反腐治腐与以德有效导廉润廉的无缝对接。
第七,倡导和树立廉洁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和提升对腐败的零容忍意识和零参与能力。防止和避免陷入“腐败难免论”、“腐败不得已论”、“腐败宽容论”,不能为他人腐败和个人参与腐败找借口,防止和避免一些人对腐败现象恨得咬牙切齿、一旦遇到事情就自觉不自觉滑入“捷径思维”甚至陷入“腐败思维”进而去到处托关系、走门子、找路子的境地,始终做到爱护自身人格、尊重他人人格,始终做到严于律己、依法办事,始终做到尽职履责依程序、遵党纪、守国法。
第八,加强和完善反腐败信息化建设,提高“打老虎”、“拍苍蝇”、“逮狐狸”(国际追逃追赃)的精确性、合法性。健全信訪举报机制,拓展和规范网络反腐,增强信息预警超前性,提高信访举报线索成案率,对具体案子的查办,既不能操之过急,又不能拖而不决,必须依法及时严肃查处,不断取得查处大案要案、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腐败案件、开展海外追逃追赃等方面的新进展、新成效,推动进入党民协同反腐倡廉、科学有效防腐导廉、依法高压治腐促廉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从严反腐治腐新常态。 可以预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随着依法高压反腐常态化,中国绝大多数党员、绝大多数干部、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在自觉地树立和强化法治思维和方式的同时,也能够自觉地培育廉洁意识和廉洁品质,自觉地树立廉洁思维和廉洁行为方式。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必将以全面推进廉洁型政党、廉洁型政府、廉洁型国家、廉洁型社会、廉洁型公民建设和依法从严反腐的成效,为世界提供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设廉洁政治的中国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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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 王学青
Study on the “State of Intensified Anti-corruption” and Its Trend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Learning Series of Important Speeches by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
TIAN Zhijian, JI Qiwei, WANG Xin (School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Suzhou University, Suzhou 215123, Jiangsu, China)
Abstract: Contemporary China has begun to enter the period of decreasing high incidence of corruption, and is gradually stepping out of the high incidence of corruption. Accurate to say, the period of decreasing high incidence of corruption and the throes period of intensified anti-corruption are intertwined. We can expect that China will “stride out of the high incidence of corruption” around the 19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with the further achievements in comprehensively building a moderately prosperous society, deepening reform, implementing the rule of law, strengthening Party disciplines, and advancing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Around 2020, China may go through the “throes period of intensified anti-corruption” and enter the period when the Party discipline, the state law, the compulsory system and citizens’ instinctive anti-corruption will interact benignly. Around 2030, China may enter the period when the dividend of anti-corruption will release intensively. Along with the process, China will enter the period of “conscious anti-corruption” when the PRC celebrates the 100th anniversary of its founding. Certainly, the prediction of its prospects mentioned above can’t be made to the degree of specific time. The “periods” analyzed here are overlapped. As a matter of fact, the release of anti-corruption dividend is gradual yet concentrated, which is a dialectical and unified process. Fighting against corruption accords with the aspirations of the Party members and the people, which is the source of strength. With the in-depth development of anti-corruption strictly according to law, the fighting against corruption is bound to win.
Key words: anti-corruption; state of intensified anti-corruption; corruption stock; corruption increment
关键词:反腐败;高压态势;腐败存量;腐败增量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5)02-0012-07
当前,一定要正确认识由于多种原因出现的腐败行为的“高发现象”,要正确认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领导推动形成的从严反腐的“高压态势”,要正确认识在高压反腐态势下出现的腐败案件查办数不断刷新的“高位形势”。理清这“三高”之间的逻辑关系,应注重观察和研判腐败存量是不是得到了有效清理,腐败增量是不是得到了有效遏制,滋生腐败的土壤是不是得到了有效铲除和改良,全社会崇廉耻腐的社会生态是不是得到有效优化。要坚信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一定能“走出腐败高发期”[1],一定能度过“高压反腐阵痛期”,一定能走上“反腐倡廉自觉期”。
一、为什么要高压反腐:党心民心所向,是大势所趋
只有对腐败施以高压,才能有效清理腐败存量。治病下不下猛药,视病情而定;反腐施不施高压,则视“腐情”而定。高压反腐是针对一段时期以来腐败高发、多发和蔓延的实际情况而定的。从十八大以来“打老虎”“拍苍蝇”“逮狐狸”(国际追逃追赃)的反腐成绩单客观地看,腐败存量确实不小,如果不施以高压,腐败存量就得不到有效清理,人们对反腐败的信心就难以树立,就会动摇“三个自信”。
只有对腐败施以高压,才能有力遏制腐败增量。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当代中国社会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反腐倡廉体制机制正在健全中,滋生腐败的土壤还在,封建专制腐败的毒性残留还在,资本主义社会腐朽性的影响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如果不施以高压,腐败分子会更加猖狂,政治生态就难以优化;如果腐败愈演愈烈,必将亡党亡国。
只有对腐败施以高压,才能从根本上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从严治党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个重大战略思想,这就要求加大反腐败力度,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高压力,如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全面从严治党就会落空,党的执政地位就会动摇;只有高压反腐,全面从严治党才能落地生根,党的执政地位才能稳如磐石。
只有对腐败施以高压,才能顺应人民群众对腐败深恶痛绝的期盼和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奉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最大限度地增进人民福祉,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人民权益。腐败是对人民权益的蚕食、侵吞、损害;高压反腐,对腐败分子而言是严冬,对人民群众而言则是春天。
二、怎样推进高压反腐:古今中外有征,有规律可循
腐败的产生和演变有一个过程,人类对腐败的认识和治理同样有一个过程。国际社会的实践表明,腐败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表现具有多样性、波动性,人们并不总是能够在第一时间对腐败发生发展进行精准预测,并不总是能够开出万无一失的药方做到药到病除。往往是腐败到了一定程度,引起社会有识之士的警觉,引起人民群众的痛恨,当局者、当政者面对腐敗猖獗态势,研究采取必要措施,在一定时期内有针对性地对腐败施以高压,严加预防,痛加惩治。治得好,走出腐败困境,治不好,失政亡国。
(一)国际反腐败经验:腐败高发期——高压反腐期——常态长效反腐期
历史上,腐败也曾严重困扰美国的发展。总览美国的腐败与反腐败历史可以发现,在建国初期,由于诸多原因,“联邦政府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廉洁与稳定,美国历史上臭名昭著的政治丑闻和腐败现象均未出现过”[2]。但是,好景不长,Glaeser和Saks通过检索一定时期内出版发行的大量报刊,同时参考联邦和各州的公共腐败审判记录等资料考察了美国1815至1975年间的腐败现象,计算出了“腐败与欺诈指数”并描绘了腐败指数曲线图。[3]22曲线显示,美国历史上腐败高发期有三次:一是1840年前后,指数在0.611至0.870之间;二是1857至1861年间,指数在0.711和0.837之间;三是19世纪70年代,即共和党总统格兰特执政期间(1868-1876),指数创下1.03的历史纪录。自19世纪80年代开始,腐败与欺诈指数逐步走低,并在1914年前后出现0.16的最低水平。该指数在20世纪20年代又微幅上扬至0.274;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腐败指数基本稳定,大体在0.2的水平上轻度波动。有学者指出,“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的美国腐败史,可以说与当今许多现代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地区并无二致”[3]4。
美国“腐败与欺诈指数”低的时间段(如20世纪以来)正是美国制定出台一系列反腐法律、严厉打击腐败的时间段,这充分说明了反腐高压度、反腐法律健全度与降低腐败发生率、遏制腐败高发蔓延势头之间具有一定关联。①这对我国走出腐败高发期,研判高压反腐走势具有借鉴意义。
新加坡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腐化到处盛行,从官僚政权最高级到最低级,腐化正成为党权人物的一种生活方式”[4]。李光耀在1954年建党之初就提出了“打倒贪污”的口号,提出“廉是立国之本,清为当政之要”的目标,带领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打开清明政治的局面。一是提倡“八德”价值观(忠孝仁爱礼义廉耻),提升全民廉洁自律素养;二是建立健全反腐体制,成立专门反腐执法机构反贪污调查局,直接归总理公署领导;三是出台了《公务员法》、《反贪污法》、《公务员纪律条例》、《非法没收财产条例》、《防止贪污法》等法律,为依法从严治理腐败奠定了法律基础;四是严格执法,反贪污调查局先后严厉查处了环境发展部政务次长黄循文、国家发展与建设部部长郑章远、贸易发展局局长杨德胜、商业事务局局长格林因等高官;五是提高腐败代价,“凡是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者,就要给予严厉惩罚摆阔开除、坐监、全部撤销个人所得公积金。”据1990年资料统计,全国6.5万公务员,因违纪受处罚的仅有99人,占1.5‰,其中贪污犯罪的仅7人,即0.17‰。高压反腐驱使新加坡走上廉洁政治轨道。 1948年8月15日,大韩民国政府宣告成立。成立之后的大韩民国经历了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共和国等时期,期间,各届共和国针对当时的腐败情况采取了相应对策,但由于军人独裁等原因,“反腐败”之策屡屡失灵。1993年以后文官总统执政,在金泳三执政期间,修订了《公职人员伦理法》,推进金融实名制和官员财产公开,并严格执行《政治资金法》;在金大中执政时期,继续推进反腐败工作,成效明显。然而,全斗焕在任七年,挥霍公款、大肆受礼,被称为“腐败总统”。他的胞弟等在1989年因受贿罪获刑受罚。1993年7月,金泳三颁布《公职人员伦理法》等阳光法案,大力推进肃贪行动,1996年,公开审判了前总统全斗焕和卢泰愚,产生很大震慑力;1997年,其子也因贪污受贿受审。韩国已先后推出了《公务员信条》、《防止腐败法》、《韩国刑法典》、《对公务员犯罪的财产没收特别法》、《公务员惩罚令》等,有效地震慑了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了韩国反腐败的常态化。虽然韩国仍面临诸多反腐难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韩国保持对腐败的惩治力度,持续高压反腐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其政治生态。
(二)中国反腐败的历史经验
历代封建统治者针对腐败问题采取了一些治理手段,可谓恩威并施,有的朝代甚至严刑峻法、雷霆高压。但由于封建专制的腐朽性,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中国共产党在早期革命实践中,针对党内出现的“同志中之一部分,发生贪官污吏化(即有经济不清楚、揩油等情弊)”[6],发布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反腐文件,即《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要求“迅速审查所属同志,如有此类行为者,务须不容情地洗刷出党,不可令留存党中”。中央要求各级支部“立即执行,并将结果具报中局”,并在1926年12月2日给江西的信件中再次强调,“还有不服从党的命令而自由猎官猎高位的人,亦须严厉警告,不听即断然公开开除”[7],开了中共高压反腐的先河。针对严重的腐败问题,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自1933年下半年起进行了一场反腐败的斗争。1934年,中央政府发布训令:要在红色革命根据地的区、县、省级中央苏维埃政权机关内,开展一次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惩腐肃贪运动。在陕甘宁边区,因为严厉肃贪、高压反腐,边区高等法院1940年查处贪污案件644件,1941年上半年下降为153件。在太行区,1943年查处案件606件,1945年下降为238件。[8]
建国初期高压反腐的实践探索。根据1952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批准的中央政策研究室《关于结束“三反”运动的报告》,全国政府系统参加“三反”运动的达850万至900万人,受到处分的占4.5%左右。县以上党政机关(未包括军队)参加“三反”运动的人数为383.6万人,共查出有贪污1000万元以上的10.5万余人,约占参加 “三反”运动总数的2.7%。经审理定案,绝大多数免于处分,部分给予行政处分,对少数贪污数额巨大,手段恶劣,态度顽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严厉制裁。判处有期徒刑9942人,判处无期徒刑的67人,判处死缓的9人,判处死刑的42人。[9]可以认为,反腐高压态势是形成五十年代廉洁局面的直接动因。
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的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一些地方和领域也出现了腐败现象沉滓泛起的新情况。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目进行了调整;4月10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指出,“现在刹这个风,一定要从快从严从重”,“这个问题要认真地搞,而且在近期要抓紧,处理要及时,一般地要严,不能松松垮垮,不能处理太轻了”[10]。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规定:“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不管是什么人,不管他属于哪个单位,不论他的职务高低,都要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决不允许有丝毫例外,更不允许任何袒护、说情、包庇。如有违反,不论是谁,一律要追究责任。”截止到1982年底,全国揭露并立案审查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达16.4万件,依法判刑的近3万人,涉及党员被开除党籍的5500余人,追缴赃款赃物合计3.2亿元,全国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的共有4.67万人。[11]针对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出现的不正之风,特别是“官倒”问题,国家先后密集出台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关于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的决定》、《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等文件,狠抓大案要案,先后查处了江西省省长倪献策、国家经济委员会进出口局副处长叶之枫、上海市公安局长于铁民等犯罪分子。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依法推进高压反腐,力度空前、成效明显。这充分说明腐败的滋生、蔓延是有规律可循的,反腐败也是有规律可循的。从事物发展的进程来看,目前的高压反腐败是为了清理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一旦存量清理和增量遏制大见成效,自然要转入反腐倡廉新常态。
香港廉政公署成立(1974年2月)之前的香港处于普遍腐败状态;廉政公署成立到80年代中期香港腐败问题得到有效控制;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香港处于持续普遍廉洁期。[5]8“从1974年2月15日香港廉政公署成立时算起,香港大约只用了十年的时间就实现了从严重腐败到高度廉洁的转变。而后,在二十多年的时间里,香港基本维持了这种高度廉洁的局面。”[5]1港英时期和回归以来香港反腐败的实践表明,没有对腐败的高压与严惩,就难有香港的高度廉洁。
三、高压反腐的未来走势:需要走多远、能够走多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这为回答“高压反腐还需要走多远、还能够走多远”的问题指明了方向。
(一)高压反腐还需要走多远?
从长远看,高压反腐态势已经形成,下一步是巩固和发展高压反腐态势的问题,反腐高压不会也不应减弱;不会也不应降压。到建党10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预期会出现拐点。因为经过十八大以来持续下猛药,腐败存量得到有效清理,增量得到有效遏制,伴随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伴随党员、干部、群众廉洁意识、廉洁能力的提高,“高压”成为“常压”,“高压态”成为“新常态”,高压反腐的常态化、法治化、长效化,使得依法从严反腐的趋势不可逆转。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后完成《反腐败法》的立法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成,腐败发生率会逐步降低,腐败暴露率会进一步提高,公民举报线索成案率有所提升;黨内外反腐败的权力结构得到优化;全社会反腐败的成本开始下降。客观科学判断反腐败走势,一方面要求我们坚定反腐败的必胜信心,另一方面也要保持依法从严反腐的定力,不断以反腐新成效回应人们对反腐败的高期望值,打消少数人以为高压反腐一阵风、企图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打消一些在高压反腐态势下不以为然、持观望态度人群的疑虑,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乃至更长时间,依法从严反腐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二)高压反腐还能走多远?
这实际上是一个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洁自信、廉洁自觉、廉洁自强的问题。
首先,要澄清一些错误认识。如有人认为,不反腐或者腐败力度不大固然会亡党亡国,但是反腐败力度过大,也会亡党亡国。这种认识似是而非。高压反腐会不会导致亡党亡国呢?答案是不会。一是有党的坚强领导,坚持依法反腐、科学反腐、民主反腐、以德反腐、铁腕治腐,对腐败保持高压态势,不是胡乱反腐;二是有全面深化改革、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的新优势;三是有全国人民对腐败深恶痛绝的民意基础。
其次,要注意高压反腐态势下可能产生的腐败变异。一是警惕高压反腐态势下可能会出现的腐败变种;二是警惕少数人对反腐败仍然持观望态度,错误地以为浪头不久就会过去,对今后只会更严的反腐败趋势麻木不仁、无动于衷;三是防止干部中的有些人受高压反腐刺激出现“过敏”或“洁癖”以致不作为形成怠政荒政废政局面;四是警惕少数腐败分子在高压反腐态势下暂时收敛但不收手,以图伺机继续腐败;五是警惕和防止“反腐扩大化”、“反腐中的腐败”。
第三,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倡廉的必胜信心,不能陷入“反腐悲观论”。从发生学视角看,当代中国已经开始进入腐败高发的降减期,有望逐步走出腐败高发期,准确地说,正处于腐败高发降减期与高压反腐阵痛期相互交织的阶段。可以预见,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一步取得成效,到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后,有可能走出腐败高发期,到2020年左右可望度过高压反腐阵痛期,进入党纪国法制度强制与公民本能反腐良性互动期,到2030年进入反腐红利集中释放期,伴随着这一进程,到建国一百年前后进入“反腐倡廉自觉期”。当然,这样的前景研判,在具体的时间点上不必以哪一年搞一刀切,这里所说的“期”相互之间有交叉,尤其是反腐红利的释放,实际上是一个缓释与集中释放相统一的过程。反对腐败是党心民心所向,有党心民心作力量源泉,反腐败斗争必定胜利。[12]
第四,充分认识和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复杂性、腐败高发和蔓延的严重危害性,不能陷入“盲目乐观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反腐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永远在路上”[16]等重要论述精神,牢固确立开弓没有回头箭的坚强反腐决心,坚持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果敢反腐勇气,坚持利剑高悬、重拳出击的反腐力度,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凝聚党心民心,增强反腐动力与合力,实现依法高压反腐常态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查处腐败问题,必须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把反腐利剑举起来,形成强大震慑。贯彻这一要求,要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思路和策略,坚持党民协同、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法德俱用、标本兼治、惩防并举,严肃惩治、科学预防、注重实效的“有机反腐”理念和路径;要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形成优化纪检监察职能、强化纪检监察功能、提高纪检监察效能“三能一体”的纪检监察体制机制;要强化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官员自律责任、全民尚廉护廉责任,强化党内监督、党际监督、国家监督、人民监督、舆论监督,实现反腐监督专业化与社会化有机结合,构建全面推进廉洁型政党、廉洁型国家、廉洁型政府、廉洁型社会、廉洁型公民建设“五位一体”[12]廉洁政治建设新格局。
第五,充分认识和把握高压反腐对重构政治生态的极端重要性,防止和避免三种倾向、构建“五清”廉洁社会生态。要防止和避免将高压反腐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不能陷入“适度腐败有益论”、“高压反腐与建设和发展对立论”、“高压反腐过头论”、“高压反腐见好就收论”等认识盲区和实践误区;防止一些地方和少数领导干部阳奉阴违、搞“消极反腐”、订立攻守联盟、伪装潜伏待机;防止一些地方和少数领导干部在高压反腐态势下偷装“避雷针”、自设“变压器”、利用被发现被查处前手中所握权力阻滞和消解高压反腐压力、造成高压反腐能量流失、局部政治生态恶化。创新和形成高效能反腐压力传导机制,将高压反腐形成和释放出来的正能量引导好、发挥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中建设人心清淳、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社会清朗的“五清”廉政生态[13],提高社会文明程度[14]的廉洁含量。
第六,树立反腐败是攻坚战、持久战的战术战略思维,不能陷入“反腐速胜论”。打反腐攻坚战,要求高压反腐,短期见效,取信于民;打持久战,要求持续依法高压反腐,重在长效,廉政惠民、兴党利国。必须看到,清理腐败存量、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减少腐败增量,彻底解决腐败问题、实现社会有机体整体廉洁化,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持之以恒,要强化依法从严反腐战略定力,强化基础工作,备好“速效救心丸”,施好“长效有机肥”,实现反腐战略与战术的有机统一,实现依法高压反腐治腐与以德有效导廉润廉的无缝对接。
第七,倡导和树立廉洁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和提升对腐败的零容忍意识和零参与能力。防止和避免陷入“腐败难免论”、“腐败不得已论”、“腐败宽容论”,不能为他人腐败和个人参与腐败找借口,防止和避免一些人对腐败现象恨得咬牙切齿、一旦遇到事情就自觉不自觉滑入“捷径思维”甚至陷入“腐败思维”进而去到处托关系、走门子、找路子的境地,始终做到爱护自身人格、尊重他人人格,始终做到严于律己、依法办事,始终做到尽职履责依程序、遵党纪、守国法。
第八,加强和完善反腐败信息化建设,提高“打老虎”、“拍苍蝇”、“逮狐狸”(国际追逃追赃)的精确性、合法性。健全信訪举报机制,拓展和规范网络反腐,增强信息预警超前性,提高信访举报线索成案率,对具体案子的查办,既不能操之过急,又不能拖而不决,必须依法及时严肃查处,不断取得查处大案要案、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腐败案件、开展海外追逃追赃等方面的新进展、新成效,推动进入党民协同反腐倡廉、科学有效防腐导廉、依法高压治腐促廉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从严反腐治腐新常态。 可以预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随着依法高压反腐常态化,中国绝大多数党员、绝大多数干部、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在自觉地树立和强化法治思维和方式的同时,也能够自觉地培育廉洁意识和廉洁品质,自觉地树立廉洁思维和廉洁行为方式。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必将以全面推进廉洁型政党、廉洁型政府、廉洁型国家、廉洁型社会、廉洁型公民建设和依法从严反腐的成效,为世界提供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设廉洁政治的中国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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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 王学青
Study on the “State of Intensified Anti-corruption” and Its Trend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Learning Series of Important Speeches by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
TIAN Zhijian, JI Qiwei, WANG Xin (School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Suzhou University, Suzhou 215123, Jiangsu, China)
Abstract: Contemporary China has begun to enter the period of decreasing high incidence of corruption, and is gradually stepping out of the high incidence of corruption. Accurate to say, the period of decreasing high incidence of corruption and the throes period of intensified anti-corruption are intertwined. We can expect that China will “stride out of the high incidence of corruption” around the 19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with the further achievements in comprehensively building a moderately prosperous society, deepening reform, implementing the rule of law, strengthening Party disciplines, and advancing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Around 2020, China may go through the “throes period of intensified anti-corruption” and enter the period when the Party discipline, the state law, the compulsory system and citizens’ instinctive anti-corruption will interact benignly. Around 2030, China may enter the period when the dividend of anti-corruption will release intensively. Along with the process, China will enter the period of “conscious anti-corruption” when the PRC celebrates the 100th anniversary of its founding. Certainly, the prediction of its prospects mentioned above can’t be made to the degree of specific time. The “periods” analyzed here are overlapped. As a matter of fact, the release of anti-corruption dividend is gradual yet concentrated, which is a dialectical and unified process. Fighting against corruption accords with the aspirations of the Party members and the people, which is the source of strength. With the in-depth development of anti-corruption strictly according to law, the fighting against corruption is bound to win.
Key words: anti-corruption; state of intensified anti-corruption; corruption stock; corruption incr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