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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将社会评价机制引入党风廉政建设评价体系,是有益的理论建构和实践探索。香港通过引入社会评价机制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了民意调查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了非政府组织在民意调查中的作用。香港廉政公署民意调查的成功实践,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具有必要性,符合高校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引入社会评价机制,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制度法规基础,其次要建立独立的社会评价机构组织,最后要加强与民间咨询机构的合作。
关键词:社会评价机制;高校;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5)04-0067-05
一、引言
“社会评价”于上世纪60年代末期诞生于美国,作为一种项目综合管理评价方法被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采用,并广泛推广应用于政策、规划等领域。社会评价作为以人为本,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预警、监测和评估工具,强调从决策链的源头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社会评价的方法主要有文献研究、观察、访谈、问卷、座谈会,同时也发展出一些有自身特色的如协商、公众参与等方法。社会评价的内容,通常包括项目社会影响分析、利益相关者分析、土地与居民生计调查、项目机构设置、少数民族发展等。[1]
近年来,一些国家、组织和专家学者积极探索引入社会评价机制,运用量化指标的方法来评价腐败问题。目前,在国际上比较著名的是透明国际(国际透明组织,简称TI)一年一次对各国腐败状况的量化评估。类似的量化评估方法还有国际商务组织(BI)指标、国际国家风险支配(ICRG)指标、全球竞争力报告(GCR)指标等等,这些都是社会评价机制的典型。
在我国,1996年天津市政府首次推出廉政建设社会评价系统,其目的是提供廉政建设定性定量分析工具,同时为党和政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供决策依据。该系统相关成果曾推广应用到天津市18个区县以及江苏常熟市、山西寿阳县等地的廉政考核中,由于当时国内廉政评价理论研究还处于早期探索阶段,因此,天津市廉政建设社会评价体系只能是一种对政府官员的考核工具,属于内部考核,其社会评价功能没有得到体现。2001年,北京市东城区委托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进行了“党风廉政政策综合测评指标体系”课题研究,推出了廉政政策综合测评指标体系。该系统第一次实现了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评价内容涉及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政务公开、办事效率、规范服务和队伍建设六大方面。其最大的突破是评价主体开始由政府转向民间机构,北京零点调查公司承担了社会评价问卷调查工作,改变了以往自我廉政评价的怪圈。政府应该制定一系列相应的社会评价制度,尤其是政府与民间非官方组织合作的社会评价机制的建立,才能从根本上推广和运用社会评价体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2]
二、香港廉政公署民意调查的实践
(一)引入社会评价机制适应香港经济发展的需要
上世纪80年代末香港经济每年平均实际增长达7.1%,到1989年香港国民生产总值已接近5000亿港元,人均生产总值达10,000美元,居“亚洲四小龙”之首。随着香港日渐成为一个国际大都市和世界金融中心,贪污行为也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特别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世界各地的犯罪分子可以利用先进的通讯方式,策划和进行各种各样的犯罪计划。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一切与廉政公署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廉政公署自1973年成立以来,在香港社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打击腐败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从1992年开始,廉政公署为了收集公众对于倡廉肃贪的看法,每年通过电话访问进行公众民意调查,并将调查报告及时向民众公开。鉴于近年香港社会经济的转变,为了能进一步深入了解公众对于贪污问题的看法及关注的问題,帮助廉政公署制定反腐倡廉教育策略,从2010年开始,民意调查由电话访问改为面对面的住户访问。该民意调查均由廉政公署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独立的研究公司以电话采访或面对面访谈的形式进行调查,汇集民众对贪污问题的看法和意见,并出具民意调查报告。
(二)引入社会评价机制,促使长期、公开、独立的民意调查制度化
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的相关规定,香港廉政公署在工作中采用执法、预防及教育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实行“三管齐下”,打击各种贪污腐败行为。
从1992年迄今,香港廉政公署一直坚持民意调查的做法,并通过独立研究公司来进行调查和收集民众对于贪污以及廉政公署的观点和看法。在进行民意调查之前,廉政公署都会在其官方网站向全港市民进行宣传,告知全体香港市民积极加入调查活动,欢迎市民对廉政调查提出意见。从表面上看,民意调查只是一个问卷调查或电话采访,实际上通过廉政公署的宣传和市民的广泛参与,确保了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的正常运行,将民意调查制度化、长期化。同时,民意调查的做法很好地诠释了廉政公署的使命与承诺:致力维护本港公平正义、安定繁荣,务必与全体市民齐心协力、坚定不移,以执法、教育、预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
(三)非政府组织参与民意调查保证社会评价机制有效运行
以《2012年廉政公署民意调查报告摘要》(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为例,访问调查工作从2012年10月8日至11月30日进行,回应率为70.1%。代表访问对象的1529名受访者是在随机抽选的住户当中,选取生日最近的那一位,并进行面对面的住户访问,访问对象涵盖所有使用广东话、普通话或英语的15岁至64岁的居港人士,收集到的数据根据政府统计处2011年年中人口统计,分别按性别及年龄组别加权处理。该调查报告主要分三个方面:其一,公众对贪污的态度;其二,公众对贪污问题的关注;其三,公众对廉政公署工作的意见。以公众对廉政公署工作的意见为例,其指标的设置直接针对廉政公署的工作成效和是否受民众支持。在受访者中,98.7%的受访者认为廉政公署值得支持,支持率继续维持于很高的水平,只有0.4%持相反意见,0.9%没有表示意见,是近四年最低水平(见表1)。 纵观《调查报告》,廉政公署的反贪成效是受到香港市民称赞的,表1中的数据客观反映了当前廉政公署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所以,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研究公司进行民意调查,已经成为非政府组织参与反腐倡廉的有效形式。虽然非政府组织参与廉政评价的技术方法各有侧重,但香港廉政公署通过民意问卷调查方式来广泛收集不同社会群体对腐败问题的认知信息,并经过统计分析发布调查报告来推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香港成功引入了社会评价机制,并且通过长期不懈地努力,这种做法已经成为香港政府组织参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普遍形式和有效手段。
三、高校引入社会评价机制的必要性和基本构想
(一)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引入社会评价机制的必要性
引入社会评价机制,符合高校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集中凸显,这些矛盾容易导致高校腐败的发生。基建工程、招生录取、学术诚信、物资采购、财务管理、后勤服务、预算外经费等领域成为高校职务犯罪的高发区。这些领域的腐败案件呈现出群体性、窝案串案、上下相互勾结、互为攻守同盟等特征。究其原因,我们发现高校在招生规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为之配套的硬件建设也在不断加码,使基建成为经费支出最大的项目。此外,基建工程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社会性,与社会各产业部门有着广泛而紧密的联系,因此作弊手法更加隐蔽,这些都为滋生高校职务犯罪提供了土壤。招生环节中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案件相对较多。据公开资料显示,中纪委曾警示招生是教育腐败重点领域。2013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处长蔡荣生被带走接受组织调查,举报者多指向其利用自主招生权,通过破格录取、补录、违规发放研究生学位等方式收受大量贿赂,这个案例集中反映了国内高校在招生腐败方面的典型特征。物资采购环节中收受贿赂、拿“回扣”较多。高校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每年都会采购大量物资设备,其中包括大型仪器设备、家具、图书资料等。高校个别领导、国有资产招标管理人员与社会招标机构,甚至个别教师与投标单位内外勾结收受贿赂拿“回扣”,这些人或上下串通、或内外勾结为利益小集团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科研学术腐败中,有些高校、科研机构的教师、科研人员严重破坏了学术诚信和社会风气,利用手中掌握的科研经费大肆进行冒领、挪用和贪污。
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可以有力促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民情民意就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晴雨表,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将评估机构、高校外的利益相关者、高校自身(广大教职工、学生)作为评估体系的主体(评估主体就是“由谁来评估”,也就是评估的实施者),将高校各级党组织、职能部门、教师作为评估体系的客体(即评估对象),破解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评价体系中主客体模糊不清的现实难题,用社会评价机制的实施来推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升高等学校具有权威性的清廉指数,畅通民意沟通和表达机制,促使高校各级领导重视民意,关注民生,坚持深入基层,走好群众路线。高校党委要总结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经验,发现当前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促使高校党委领导班子及时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引入社会评价机制的基本构想
首先,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法规,奠定法律基础。高校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实质上是对高校权力运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但是至今仍未完善。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缺少相关制度法规作为依据和保障。建立和完善高校有关反腐败的社会评价制度和法律法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社会评价机制建立、完善和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加大了反腐力度,反腐规模达到空前之大,法制化建设进程进入快车道,这些都为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要加强高校的法制化建设,通过颁布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行政法规,规范社会上各类评估机构的有序运行,让其有效地参与高校的社会评价。同时,规定发布高校廉政评价的媒体、发布形式、主要内容,让社会评价机制的合法地位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并且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另外,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对评价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提高社会评价机构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成立相关的评价协会等专业组织,负责资格考核和后期考查。
其次,在国家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成立独立的社会评价机构组织。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遏制腐败的进一步蔓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开展是党和政府目前的迫切任务。要将社会评价机制引入高校廉政评价,使其成为一种有效的体制机制在高校长期运行,对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对高校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组建全国性的认证机构,确保社会评价主体的权威性,可以促使高校廉政社会评价机制的长期稳定运行。
最后,加强与民间咨询机构的合作,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委托相关机构积极开展廉政评价的实践活动。同时,通过长期有效的实践活动来维护社会评价组织机构的合法性、专业性、稳定性和权威性。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其意义就在于让广大教职工、利益相关者都来参与体制内的廉政评价,打破过去上级评价、考核下级的自我廉政评价的怪圈,从封闭式的评价体系转变为开放式的评价体系,评价结果由传统的定性分析转变为定量分析,让广大群众来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另外,经过长期的廉政评价实践活动,可以不断地修正廉政评价指标,在实践中检验评价体系顶层设计是否科学合理,评价结果是否能全面反映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真实。此外,伴随着长期的实践评价活动可以催生新的社会评价机构,使之不断规范其自身行为,在相关法律框架下组织其活动,为政府、社会提供客观的、可供参考的真实数据,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保证。
在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后,廉政评价的主要实施者是社会评价机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社会评价机构的合法性要求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具有合法地位的第三方独立评价机构与党政机关无依附关系。其专业性要求社会评价机构的成员必须由理论专家、实践专家和社会各界专家优化组合而成,其中的基本力量应当是专职人员。社会评价机构的稳定性要求其评价不是临时性的而是一项经常性工作,不是一次性而是连续性的工作。评价机构的权威,表现在其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同时,评价过程和结果,还应符合国家的法规、政策和行业规范。在实施评价的过程中必须独立自主地进行评价,这样才能做出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价结论。[3] (三)建立高校廉政民意调查制度,畅通民意表达渠道
民意调查是社会评价的一个重要手段。高校可以利用自身独特的优势,根据高校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特点,积极开展民意调查实践活动,在引入社会评价机制的同时,建立公开信息制度,促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建立高校廉政民意调查制度,不是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各级党委或职能部门的内部实践活动,应该遵循公开、独立、社会化的调查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调查指标,选择合法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廉政民意调查。一是通过第三方的独立调查,收集广大教职工对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供有力保证。二是促进校务公开。公开校务,是依法治校的基础。公开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事务,确保教职工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实现,提升教职工参与廉政民意调查的兴趣。三是畅通民意表达渠道。高校教职工对于知情权和参与权具有明确的认识,并且抱有较高的期望,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民意调查可以促使教职工充分行使表达权、选择权、监督权,也是建立长期有效的廉政民意调查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本文通过借鉴香港廉政公署民意调查的成功经验,试图在引入社会评价制度的前提下,建立符合高校多元合作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应用性和导向性的廉政评价制度,全面实现党风廉政建设与社会评价制度的有机结合。因此,引入社会评价机制不仅可以推动高校廉政建设评估体系的构建,而且有力丰富了我国廉政建设目标理论体系,促进反腐倡廉工作迈向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 陈红爱.社会评价在我国的发展研究[J].理论探索,2011(4):95-98.
[2] 胡杨.社会廉政评价:经验与趋势[J].郑州大学学报,2009,42(2):30-33.
[3] 陈阿江.社会评价:社会学在项目中的应用[J].学海,2002(6):81-85.
责任编校 陈 瑶
Social Evaluation Mechanism for Construction of Party Honesty and Clean Administration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spirations from Hong Kong ICAC Opinion Survey
SONG Jiangfei, YANG Chunmei, ZENG Yinfan (Supervision Office of Guilin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s and Technology, Guilin 541004, Guangxi, China)
Abstract: Introducing “social evaluation” mechanism in the evaluation system of Party mood and clean administration is a valuable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and practical exploration.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mechanism into Hong Kong met the requirement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boosted the systemization of opinion surveys, and fully demonstrated the function of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in opinion surveys. Hong Kong ICAC’s successful practice merits studying and introduction. Construction of Party mood and clean administration in universities makes it necessary to introduce social evaluation mechanism, the primary task of which to set up and improve regulations and laws, and then independent social evaluation organizations should be set up, and finally, cooperation with civil counseling organization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Key words: social evaluation mechanism;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construction of Party mood and clean administration; opinion survey
关键词:社会评价机制;高校;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5)04-0067-05
一、引言
“社会评价”于上世纪60年代末期诞生于美国,作为一种项目综合管理评价方法被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采用,并广泛推广应用于政策、规划等领域。社会评价作为以人为本,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预警、监测和评估工具,强调从决策链的源头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社会评价的方法主要有文献研究、观察、访谈、问卷、座谈会,同时也发展出一些有自身特色的如协商、公众参与等方法。社会评价的内容,通常包括项目社会影响分析、利益相关者分析、土地与居民生计调查、项目机构设置、少数民族发展等。[1]
近年来,一些国家、组织和专家学者积极探索引入社会评价机制,运用量化指标的方法来评价腐败问题。目前,在国际上比较著名的是透明国际(国际透明组织,简称TI)一年一次对各国腐败状况的量化评估。类似的量化评估方法还有国际商务组织(BI)指标、国际国家风险支配(ICRG)指标、全球竞争力报告(GCR)指标等等,这些都是社会评价机制的典型。
在我国,1996年天津市政府首次推出廉政建设社会评价系统,其目的是提供廉政建设定性定量分析工具,同时为党和政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供决策依据。该系统相关成果曾推广应用到天津市18个区县以及江苏常熟市、山西寿阳县等地的廉政考核中,由于当时国内廉政评价理论研究还处于早期探索阶段,因此,天津市廉政建设社会评价体系只能是一种对政府官员的考核工具,属于内部考核,其社会评价功能没有得到体现。2001年,北京市东城区委托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进行了“党风廉政政策综合测评指标体系”课题研究,推出了廉政政策综合测评指标体系。该系统第一次实现了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评价内容涉及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政务公开、办事效率、规范服务和队伍建设六大方面。其最大的突破是评价主体开始由政府转向民间机构,北京零点调查公司承担了社会评价问卷调查工作,改变了以往自我廉政评价的怪圈。政府应该制定一系列相应的社会评价制度,尤其是政府与民间非官方组织合作的社会评价机制的建立,才能从根本上推广和运用社会评价体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2]
二、香港廉政公署民意调查的实践
(一)引入社会评价机制适应香港经济发展的需要
上世纪80年代末香港经济每年平均实际增长达7.1%,到1989年香港国民生产总值已接近5000亿港元,人均生产总值达10,000美元,居“亚洲四小龙”之首。随着香港日渐成为一个国际大都市和世界金融中心,贪污行为也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特别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世界各地的犯罪分子可以利用先进的通讯方式,策划和进行各种各样的犯罪计划。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一切与廉政公署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廉政公署自1973年成立以来,在香港社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打击腐败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从1992年开始,廉政公署为了收集公众对于倡廉肃贪的看法,每年通过电话访问进行公众民意调查,并将调查报告及时向民众公开。鉴于近年香港社会经济的转变,为了能进一步深入了解公众对于贪污问题的看法及关注的问題,帮助廉政公署制定反腐倡廉教育策略,从2010年开始,民意调查由电话访问改为面对面的住户访问。该民意调查均由廉政公署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独立的研究公司以电话采访或面对面访谈的形式进行调查,汇集民众对贪污问题的看法和意见,并出具民意调查报告。
(二)引入社会评价机制,促使长期、公开、独立的民意调查制度化
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的相关规定,香港廉政公署在工作中采用执法、预防及教育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实行“三管齐下”,打击各种贪污腐败行为。
从1992年迄今,香港廉政公署一直坚持民意调查的做法,并通过独立研究公司来进行调查和收集民众对于贪污以及廉政公署的观点和看法。在进行民意调查之前,廉政公署都会在其官方网站向全港市民进行宣传,告知全体香港市民积极加入调查活动,欢迎市民对廉政调查提出意见。从表面上看,民意调查只是一个问卷调查或电话采访,实际上通过廉政公署的宣传和市民的广泛参与,确保了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的正常运行,将民意调查制度化、长期化。同时,民意调查的做法很好地诠释了廉政公署的使命与承诺:致力维护本港公平正义、安定繁荣,务必与全体市民齐心协力、坚定不移,以执法、教育、预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
(三)非政府组织参与民意调查保证社会评价机制有效运行
以《2012年廉政公署民意调查报告摘要》(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为例,访问调查工作从2012年10月8日至11月30日进行,回应率为70.1%。代表访问对象的1529名受访者是在随机抽选的住户当中,选取生日最近的那一位,并进行面对面的住户访问,访问对象涵盖所有使用广东话、普通话或英语的15岁至64岁的居港人士,收集到的数据根据政府统计处2011年年中人口统计,分别按性别及年龄组别加权处理。该调查报告主要分三个方面:其一,公众对贪污的态度;其二,公众对贪污问题的关注;其三,公众对廉政公署工作的意见。以公众对廉政公署工作的意见为例,其指标的设置直接针对廉政公署的工作成效和是否受民众支持。在受访者中,98.7%的受访者认为廉政公署值得支持,支持率继续维持于很高的水平,只有0.4%持相反意见,0.9%没有表示意见,是近四年最低水平(见表1)。 纵观《调查报告》,廉政公署的反贪成效是受到香港市民称赞的,表1中的数据客观反映了当前廉政公署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所以,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研究公司进行民意调查,已经成为非政府组织参与反腐倡廉的有效形式。虽然非政府组织参与廉政评价的技术方法各有侧重,但香港廉政公署通过民意问卷调查方式来广泛收集不同社会群体对腐败问题的认知信息,并经过统计分析发布调查报告来推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香港成功引入了社会评价机制,并且通过长期不懈地努力,这种做法已经成为香港政府组织参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普遍形式和有效手段。
三、高校引入社会评价机制的必要性和基本构想
(一)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引入社会评价机制的必要性
引入社会评价机制,符合高校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集中凸显,这些矛盾容易导致高校腐败的发生。基建工程、招生录取、学术诚信、物资采购、财务管理、后勤服务、预算外经费等领域成为高校职务犯罪的高发区。这些领域的腐败案件呈现出群体性、窝案串案、上下相互勾结、互为攻守同盟等特征。究其原因,我们发现高校在招生规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为之配套的硬件建设也在不断加码,使基建成为经费支出最大的项目。此外,基建工程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社会性,与社会各产业部门有着广泛而紧密的联系,因此作弊手法更加隐蔽,这些都为滋生高校职务犯罪提供了土壤。招生环节中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案件相对较多。据公开资料显示,中纪委曾警示招生是教育腐败重点领域。2013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处长蔡荣生被带走接受组织调查,举报者多指向其利用自主招生权,通过破格录取、补录、违规发放研究生学位等方式收受大量贿赂,这个案例集中反映了国内高校在招生腐败方面的典型特征。物资采购环节中收受贿赂、拿“回扣”较多。高校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每年都会采购大量物资设备,其中包括大型仪器设备、家具、图书资料等。高校个别领导、国有资产招标管理人员与社会招标机构,甚至个别教师与投标单位内外勾结收受贿赂拿“回扣”,这些人或上下串通、或内外勾结为利益小集团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科研学术腐败中,有些高校、科研机构的教师、科研人员严重破坏了学术诚信和社会风气,利用手中掌握的科研经费大肆进行冒领、挪用和贪污。
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可以有力促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民情民意就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晴雨表,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将评估机构、高校外的利益相关者、高校自身(广大教职工、学生)作为评估体系的主体(评估主体就是“由谁来评估”,也就是评估的实施者),将高校各级党组织、职能部门、教师作为评估体系的客体(即评估对象),破解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评价体系中主客体模糊不清的现实难题,用社会评价机制的实施来推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升高等学校具有权威性的清廉指数,畅通民意沟通和表达机制,促使高校各级领导重视民意,关注民生,坚持深入基层,走好群众路线。高校党委要总结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经验,发现当前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促使高校党委领导班子及时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引入社会评价机制的基本构想
首先,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法规,奠定法律基础。高校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实质上是对高校权力运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但是至今仍未完善。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缺少相关制度法规作为依据和保障。建立和完善高校有关反腐败的社会评价制度和法律法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社会评价机制建立、完善和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加大了反腐力度,反腐规模达到空前之大,法制化建设进程进入快车道,这些都为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要加强高校的法制化建设,通过颁布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行政法规,规范社会上各类评估机构的有序运行,让其有效地参与高校的社会评价。同时,规定发布高校廉政评价的媒体、发布形式、主要内容,让社会评价机制的合法地位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并且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另外,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对评价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提高社会评价机构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成立相关的评价协会等专业组织,负责资格考核和后期考查。
其次,在国家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成立独立的社会评价机构组织。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遏制腐败的进一步蔓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开展是党和政府目前的迫切任务。要将社会评价机制引入高校廉政评价,使其成为一种有效的体制机制在高校长期运行,对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对高校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组建全国性的认证机构,确保社会评价主体的权威性,可以促使高校廉政社会评价机制的长期稳定运行。
最后,加强与民间咨询机构的合作,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委托相关机构积极开展廉政评价的实践活动。同时,通过长期有效的实践活动来维护社会评价组织机构的合法性、专业性、稳定性和权威性。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其意义就在于让广大教职工、利益相关者都来参与体制内的廉政评价,打破过去上级评价、考核下级的自我廉政评价的怪圈,从封闭式的评价体系转变为开放式的评价体系,评价结果由传统的定性分析转变为定量分析,让广大群众来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另外,经过长期的廉政评价实践活动,可以不断地修正廉政评价指标,在实践中检验评价体系顶层设计是否科学合理,评价结果是否能全面反映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真实。此外,伴随着长期的实践评价活动可以催生新的社会评价机构,使之不断规范其自身行为,在相关法律框架下组织其活动,为政府、社会提供客观的、可供参考的真实数据,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保证。
在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后,廉政评价的主要实施者是社会评价机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社会评价机构的合法性要求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具有合法地位的第三方独立评价机构与党政机关无依附关系。其专业性要求社会评价机构的成员必须由理论专家、实践专家和社会各界专家优化组合而成,其中的基本力量应当是专职人员。社会评价机构的稳定性要求其评价不是临时性的而是一项经常性工作,不是一次性而是连续性的工作。评价机构的权威,表现在其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同时,评价过程和结果,还应符合国家的法规、政策和行业规范。在实施评价的过程中必须独立自主地进行评价,这样才能做出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价结论。[3] (三)建立高校廉政民意调查制度,畅通民意表达渠道
民意调查是社会评价的一个重要手段。高校可以利用自身独特的优势,根据高校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特点,积极开展民意调查实践活动,在引入社会评价机制的同时,建立公开信息制度,促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建立高校廉政民意调查制度,不是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各级党委或职能部门的内部实践活动,应该遵循公开、独立、社会化的调查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调查指标,选择合法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廉政民意调查。一是通过第三方的独立调查,收集广大教职工对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供有力保证。二是促进校务公开。公开校务,是依法治校的基础。公开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事务,确保教职工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实现,提升教职工参与廉政民意调查的兴趣。三是畅通民意表达渠道。高校教职工对于知情权和参与权具有明确的认识,并且抱有较高的期望,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民意调查可以促使教职工充分行使表达权、选择权、监督权,也是建立长期有效的廉政民意调查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本文通过借鉴香港廉政公署民意调查的成功经验,试图在引入社会评价制度的前提下,建立符合高校多元合作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应用性和导向性的廉政评价制度,全面实现党风廉政建设与社会评价制度的有机结合。因此,引入社会评价机制不仅可以推动高校廉政建设评估体系的构建,而且有力丰富了我国廉政建设目标理论体系,促进反腐倡廉工作迈向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 陈红爱.社会评价在我国的发展研究[J].理论探索,2011(4):95-98.
[2] 胡杨.社会廉政评价:经验与趋势[J].郑州大学学报,2009,42(2):30-33.
[3] 陈阿江.社会评价:社会学在项目中的应用[J].学海,2002(6):81-85.
责任编校 陈 瑶
Social Evaluation Mechanism for Construction of Party Honesty and Clean Administration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spirations from Hong Kong ICAC Opinion Survey
SONG Jiangfei, YANG Chunmei, ZENG Yinfan (Supervision Office of Guilin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s and Technology, Guilin 541004, Guangxi, China)
Abstract: Introducing “social evaluation” mechanism in the evaluation system of Party mood and clean administration is a valuable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and practical exploration.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mechanism into Hong Kong met the requirement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boosted the systemization of opinion surveys, and fully demonstrated the function of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in opinion surveys. Hong Kong ICAC’s successful practice merits studying and introduction. Construction of Party mood and clean administration in universities makes it necessary to introduce social evaluation mechanism, the primary task of which to set up and improve regulations and laws, and then independent social evaluation organizations should be set up, and finally, cooperation with civil counseling organization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Key words: social evaluation mechanism;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construction of Party mood and clean administration; opinion surv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