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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案件细节是在指控犯罪证据体系中处于次要或辅助地位的情节,在日常观念中大家都知道细节的重要性,但在侦查实践中往往被忽略而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虽然细节问题不能象直接证据一样证明犯罪与否,但可以间接地证明与犯罪有关的情节和过程,并佐证直接证据的可信度,强化证据锁链的严密性和逻辑性.从而在审查翻供、反驳虚假供述中发挥重要作用。实践中大量的冤假错案也向我们反证:操作者对细节的漠视总会得出不公正的“恶果”。因此,探讨如何在侦查阶段保全细节,在讯问中丰富细节内容。对于防止和鉴别翻供真实与否有着特殊的功效。
每一个案件都有自身的特殊之处,这决定了犯罪过程中的大量隐秘细节唯有犯罪嫌疑人才知晓,这些事实即便案外人有所了解,也不可能完全清楚,因此案件细节往往难以虚构,从细节中可以感受和把握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做到去伪求真。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往往也是通过一些重要细节来否定案件的,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被告人不承认犯罪或在承认犯罪之后又翻供的案件,更应重视案件中至关重要的细节,它对我们正确把握案件,从中发现案件的真伪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细节问题不是事关罪与非罪,罪犯往往把翻供的事由放在案件的主要情节上,而忽略了自认为不重要的细节问题。
从司法实践来看。翻供绝大多数集中在惯犯与窝串案中,其共同特征是转移、毁灭作案现场,伪造证据,或者事先相互串通以迷惑侦查机关的侦查。但是由于罪犯对于事物的理解各不相同,对事物的取向也有差异,其认为不可能泄露案情的细节往往是锁定罪犯破获案件的重要线索,因此无论其自认为将现场或证据伪造得多彻底,也不可能做到无懈可击。必然会留下蛛丝马迹,如案发现场遗留的毛发、唾液、指纹等。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也往往是依靠办案经验和社会常理,对案件的各种证据的细节进行分析比对,进行内心评判,形成内心确信,从而认定是否为不实供述。
一、加强案件细节的保全
证据细节在审查翻供中能否发挥作用,在证据体系中起到排除其他可能,关键在于证据细节处于特定范围的封闭状态,不为外界知悉或利用。要做到案件细节保全就必须注意以下行为:
(一)在向新闻媒体宣传报导过程中,必须坚持严格的审查过滤原则
1.选择合理的披露时间,在侦查阶段就将案件细节不加选择地全部予以报道,这样可能为导致串供的发生,因此侦查阶段披露的信息应当尽量简洁,简明扼要阐述事实。
2.审查披露信息重点放在是否有关案情的重要细节上,而不应该过于关注信息的政治性、道德或名誉影响等。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同案犯仍没有抓捕归案的情形下,与此相关的情节都不得报道。
3.侦查机关应建立专门的审查部门.或者特定的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在社会大环境都在提倡舆论自由,提倡舆论监督,少数侦查机关盲目跟风,加之现行新闻记者为争取看点,迎合吸引读者的注意力,一般都挖空心思寻求案件的背后隐藏的事项,因此建立专门的新闻发布人制度是社会的必然趋势,从而提高侦查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避免社会舆论的不当影响。
(二)避免开放知情条件过多
例如,案发现场的围观者,目击者不受限制的信息传播可能为日后罪犯翻供留下隐患。因此应当在第一时间对案发现场采取隔离措施,对于知情人员要及时登记在册,并告知现场围观者、目击证人负有保密义务。这样才能避免可能影响案情的细节被泄露,让细节在审查翻供中发挥应有功效。
二、注意区分普通细节与特殊细节
普通细节是指符合事物发展普遍规律.因而合乎人的正常思维方式而自然而然发生的,带有必然性的事实。例如林肯用月相辩冤,正是利用违背常理普通细节而击中了虚假证言的要害。作为一个有正常思维的人,都会注意到自己言行的逻辑性和客观性。犯罪嫌疑人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左右下,肯定会故意编造谎言来逃避侦查,除非发觉罪行已经暴露,在审讯的特定环境下,其精神高度紧张和敏感,单独的一句谎言可以做到合乎常理,但对照前后内容,就难以保证逻辑一致。因此普通细节一样具有鉴别供述真伪的作用。特殊细节是指违反常规,带有偶然性的事实因素,这种细节是基于个案的特定条件才可能产生,因此罪犯往往难以编造。例如,如侦查实践中凭借罪犯作案是“左撇子”的特征。锁定犯罪嫌疑人,这种特殊细节有很高的证据价值,具有排除他人作案的嫌疑,罪犯即使后期翻供也不可能被法庭采纳,可见特殊细节具有高度的证明力和排他作用。
嫌疑人翻供中的普通细节是否能够逻辑紧密,合乎常理并较为稳定是鉴别翻供真伪的最简单易行的方法。如果翻供中透露的细节违背基本的逻辑和常理并不能得到其他证据佐证,则翻供为伪,原供为真。而特定细节因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相比较而言更难以编造,或者即使编造也很容易被证明不实。在现实生活中非作案者本人无法知晓,因此,特定细节的证明价值更高,特定细节越多、越具体,供述的真实性就越强。由此可见:第一,普通细节能做到大体一致,前后吻合,则可以判断口供的真实性较强,但不能由此得出口供必然为真的结论,供述是否真实仍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第二,翻供事由中透露的普通细节有违生活常识、不合逻辑,则虚假翻供可能性较大;第三,翻供中特定细节相一致,如果侦查机关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则这些相吻合的特定细节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部分事实的依据。
三、注意丰富讯问细节内容
针对某一问题从正面和侧面多角度、多方位、多话题进行发问,可以在不同讯问场所或环境下由不同侦查人员讯问,也可以间歇性地进行重复讯问,从而发现前后供述中的矛盾点和可疑点,使得嫌疑人事先精心编造、故意设计出来虚假事实漏洞百出或顾此失彼.难以自圆其说而促使嫌疑人尽快自我暴露真实案情。丰富讯问细节不能走极端,不要纠缠于那些没有意义的细节,而应放在能够反映个案特征、案外人难以知悉的隐蔽细节,例如作案工具的来源,是否自制、何处购买、何处借得,事后作案工具如何处置的;被害人的衣着特征、身高、特殊的体型;犯罪预谋过程、内心变化、思想波动:赃物数量、重量、特征,如何销赃以及赃款去向等。
四、印证辨别原供与翻供真伪。结合原供与翻供中的细节。综合其他证据来判断
第一,原供是否真实,必须看原供中的普通细节能否做到与其他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中的细节相一致,并且较为稳定。如果原供能说出实施犯罪的具体时间,地点,动机和目的等具体细节,或者案外人难以知悉的作案细节并得到其他证据证实,则原供真实性就强。反之,如果原供中普通细节抽象模糊,甚至前后矛盾,侦查过程中多份笔录不能做到较为一致。就说明原供可能虚假,有待进一步查证。第二,翻供是否属实,针对翻供事项,对比原供与翻供的理由,审查这种理由的合理性,并审查翻供事由是否同已经掌握的其他证据在细节问题上能够不相冲突。如果翻供能够得到其他证据证实,则翻供就属于真实翻供.审查人员就应该对翻供事由予以重视。
面对嫌疑人或被告人改口“翻供”时,应该以平和的心态,要以更为从容、理性和科学的态度去审视证据细节、发现矛盾和排除破绽。要善于从情理、事理和逻辑推理角度重视细节运用,在已经形成的较为严密的证据规则与审判规则之外寻找一种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权衡的证据意识,要求司法人员具有入木三分的观察能力,善于捕捉并正确运用证据细节来客观审查翻供现象。
每一个案件都有自身的特殊之处,这决定了犯罪过程中的大量隐秘细节唯有犯罪嫌疑人才知晓,这些事实即便案外人有所了解,也不可能完全清楚,因此案件细节往往难以虚构,从细节中可以感受和把握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做到去伪求真。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往往也是通过一些重要细节来否定案件的,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被告人不承认犯罪或在承认犯罪之后又翻供的案件,更应重视案件中至关重要的细节,它对我们正确把握案件,从中发现案件的真伪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细节问题不是事关罪与非罪,罪犯往往把翻供的事由放在案件的主要情节上,而忽略了自认为不重要的细节问题。
从司法实践来看。翻供绝大多数集中在惯犯与窝串案中,其共同特征是转移、毁灭作案现场,伪造证据,或者事先相互串通以迷惑侦查机关的侦查。但是由于罪犯对于事物的理解各不相同,对事物的取向也有差异,其认为不可能泄露案情的细节往往是锁定罪犯破获案件的重要线索,因此无论其自认为将现场或证据伪造得多彻底,也不可能做到无懈可击。必然会留下蛛丝马迹,如案发现场遗留的毛发、唾液、指纹等。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也往往是依靠办案经验和社会常理,对案件的各种证据的细节进行分析比对,进行内心评判,形成内心确信,从而认定是否为不实供述。
一、加强案件细节的保全
证据细节在审查翻供中能否发挥作用,在证据体系中起到排除其他可能,关键在于证据细节处于特定范围的封闭状态,不为外界知悉或利用。要做到案件细节保全就必须注意以下行为:
(一)在向新闻媒体宣传报导过程中,必须坚持严格的审查过滤原则
1.选择合理的披露时间,在侦查阶段就将案件细节不加选择地全部予以报道,这样可能为导致串供的发生,因此侦查阶段披露的信息应当尽量简洁,简明扼要阐述事实。
2.审查披露信息重点放在是否有关案情的重要细节上,而不应该过于关注信息的政治性、道德或名誉影响等。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同案犯仍没有抓捕归案的情形下,与此相关的情节都不得报道。
3.侦查机关应建立专门的审查部门.或者特定的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在社会大环境都在提倡舆论自由,提倡舆论监督,少数侦查机关盲目跟风,加之现行新闻记者为争取看点,迎合吸引读者的注意力,一般都挖空心思寻求案件的背后隐藏的事项,因此建立专门的新闻发布人制度是社会的必然趋势,从而提高侦查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避免社会舆论的不当影响。
(二)避免开放知情条件过多
例如,案发现场的围观者,目击者不受限制的信息传播可能为日后罪犯翻供留下隐患。因此应当在第一时间对案发现场采取隔离措施,对于知情人员要及时登记在册,并告知现场围观者、目击证人负有保密义务。这样才能避免可能影响案情的细节被泄露,让细节在审查翻供中发挥应有功效。
二、注意区分普通细节与特殊细节
普通细节是指符合事物发展普遍规律.因而合乎人的正常思维方式而自然而然发生的,带有必然性的事实。例如林肯用月相辩冤,正是利用违背常理普通细节而击中了虚假证言的要害。作为一个有正常思维的人,都会注意到自己言行的逻辑性和客观性。犯罪嫌疑人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左右下,肯定会故意编造谎言来逃避侦查,除非发觉罪行已经暴露,在审讯的特定环境下,其精神高度紧张和敏感,单独的一句谎言可以做到合乎常理,但对照前后内容,就难以保证逻辑一致。因此普通细节一样具有鉴别供述真伪的作用。特殊细节是指违反常规,带有偶然性的事实因素,这种细节是基于个案的特定条件才可能产生,因此罪犯往往难以编造。例如,如侦查实践中凭借罪犯作案是“左撇子”的特征。锁定犯罪嫌疑人,这种特殊细节有很高的证据价值,具有排除他人作案的嫌疑,罪犯即使后期翻供也不可能被法庭采纳,可见特殊细节具有高度的证明力和排他作用。
嫌疑人翻供中的普通细节是否能够逻辑紧密,合乎常理并较为稳定是鉴别翻供真伪的最简单易行的方法。如果翻供中透露的细节违背基本的逻辑和常理并不能得到其他证据佐证,则翻供为伪,原供为真。而特定细节因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相比较而言更难以编造,或者即使编造也很容易被证明不实。在现实生活中非作案者本人无法知晓,因此,特定细节的证明价值更高,特定细节越多、越具体,供述的真实性就越强。由此可见:第一,普通细节能做到大体一致,前后吻合,则可以判断口供的真实性较强,但不能由此得出口供必然为真的结论,供述是否真实仍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第二,翻供事由中透露的普通细节有违生活常识、不合逻辑,则虚假翻供可能性较大;第三,翻供中特定细节相一致,如果侦查机关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则这些相吻合的特定细节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部分事实的依据。
三、注意丰富讯问细节内容
针对某一问题从正面和侧面多角度、多方位、多话题进行发问,可以在不同讯问场所或环境下由不同侦查人员讯问,也可以间歇性地进行重复讯问,从而发现前后供述中的矛盾点和可疑点,使得嫌疑人事先精心编造、故意设计出来虚假事实漏洞百出或顾此失彼.难以自圆其说而促使嫌疑人尽快自我暴露真实案情。丰富讯问细节不能走极端,不要纠缠于那些没有意义的细节,而应放在能够反映个案特征、案外人难以知悉的隐蔽细节,例如作案工具的来源,是否自制、何处购买、何处借得,事后作案工具如何处置的;被害人的衣着特征、身高、特殊的体型;犯罪预谋过程、内心变化、思想波动:赃物数量、重量、特征,如何销赃以及赃款去向等。
四、印证辨别原供与翻供真伪。结合原供与翻供中的细节。综合其他证据来判断
第一,原供是否真实,必须看原供中的普通细节能否做到与其他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中的细节相一致,并且较为稳定。如果原供能说出实施犯罪的具体时间,地点,动机和目的等具体细节,或者案外人难以知悉的作案细节并得到其他证据证实,则原供真实性就强。反之,如果原供中普通细节抽象模糊,甚至前后矛盾,侦查过程中多份笔录不能做到较为一致。就说明原供可能虚假,有待进一步查证。第二,翻供是否属实,针对翻供事项,对比原供与翻供的理由,审查这种理由的合理性,并审查翻供事由是否同已经掌握的其他证据在细节问题上能够不相冲突。如果翻供能够得到其他证据证实,则翻供就属于真实翻供.审查人员就应该对翻供事由予以重视。
面对嫌疑人或被告人改口“翻供”时,应该以平和的心态,要以更为从容、理性和科学的态度去审视证据细节、发现矛盾和排除破绽。要善于从情理、事理和逻辑推理角度重视细节运用,在已经形成的较为严密的证据规则与审判规则之外寻找一种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权衡的证据意识,要求司法人员具有入木三分的观察能力,善于捕捉并正确运用证据细节来客观审查翻供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