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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间性是仲裁制度的基石,然而由于特殊的历史因由以及种种现实因素相作用,我国仲裁制度遭遇行政异化,法学界普遍认为还原仲裁制度的民间本色是最根本的解危之途。本文对仲裁民间性的内容做详细解剖,以期对完善仲裁制度有所助益。
关键词仲裁制度 民间性 仲裁机构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91-01
仲裁一词来源于拉丁文arbitra,英语里与仲裁相对应的单词为:arbitrate,《牛津英语大辞典》将其定义为:经由仲裁者或仲裁程序的纠纷或争议解决。在汉语中,“仲”指地位居中,“裁”指裁定、裁断,仲裁即指居中裁断。可见,仲裁是解决社会生活纠纷的一种途径,即由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并作出裁决,并且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就实质而言,仲裁是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项契约上的制度。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是仲裁的两种基本形式。商事仲裁是伴随着商品交易的出现而产生,是商人们在长期贸易实践中发展起来的解决彼此之间争议的一种方法,而最初的仲裁形式就是临时仲裁。
不论是临时仲裁还是机构仲裁,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都具有民间性。所谓民间性又名去行政性或曰非政府性,亦即具有私权属性。根据仲裁的定义、实质以及民间性的应有内涵,可将仲裁民间性的内容罗列如下:
其一,仲裁当事人具有充分的自治权。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的特点,亦是其优越性的体现。英国普通法很早就尊重并支持双方当事人依其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在1873年的一个判决中,Selborne大法官就曾指出:“如果当事人自己选择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场所,而不是诉诸一般的法院,则从国会法(指1854年《普通法诉讼程序法》)颁布以后,法院的首要责任就是准许当事人按照他们之间的协议办理。”当事人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是仲裁的前提和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几乎涵盖了仲裁制度的各个方面:从仲裁地点的选定到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协议因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受到的影响、仲裁程序是从何时应视为开始、指定仲裁员时享有的各方面的权利、仲裁庭对自身管辖权的裁定、仲裁员操作仲裁程序所享有的权力、解决实体争议的法律适用规则、补救措施、利息、裁决的形式、仲裁费用、排除上诉及通知的送达和期限的计算等等。总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构成仲裁制度的灵魂和基础,英国《1996年仲裁法》甚至将其作为一项首要的原则加以专门规定。
其二,临时仲裁是民间行为,仲裁委员会是私法人。仲裁本是一种“私力救济”方式,这种“私力救济”方式发展到了一定规模后才被国家立法予以确认,从而上升为一种法律制度。“仲裁机构的出现,不但赋予了仲裁现象新的生命,更使得仲裁这一社会机制定型化、机构化、成熟化和制度化,使它成为现代社会诉讼外最重要的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仲裁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核心的争议解决制度,从仲裁权的授予到仲裁员的选择,从仲裁程序、仲裁规则到仲裁适用的法律都可以由当事人合意决定。临时仲裁本来就起源于民间的商人自治,民间争议中的长者评判,家庭中的家长裁判,都是这一制度的雏形。因此,临时仲裁具有的广泛的民间性,临时仲裁是一种民间行为。仲裁机构通常由附设于商会或由其他民间团体进行组建,其管辖权来源于并仅限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机构并不是国家机构,而是民间机构。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不隶属于行政机关,即肯定其不是公法人,而只是民间自治的私法人。
其三,仲裁受政治国家监督。仲裁和其他民间行业一样接受政治国家的监督,尤其是司法监督,国家行使监督职能能够在仲裁的公正和效益之间达到良好的平衡。然而,一国法院对仲裁程序行使的职能主要是支持而不是干预,各国法一般都严格规定了法院干预仲裁的条件和范围,甚至在时间上也有规定。有限的法院干预原则是世界通行的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家行使监督职能旨在保障维护公共利益,因为在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治权的前提下,“合意”这一仲裁的灵魂很有可能演变为“恣意”,从而严重影响社会公正,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甚至有可能侵犯社会公共政策。但是,国家监督并不是对仲裁民间性的否定,而是建立在对其充分的肯定之上。
总之,民间性是仲裁制度产生发展之基础,是仲裁制度生命之源泉,亦是其优越性之基石。清楚认识仲裁的民间性,是仲裁发展的必由之路。坚持仲裁的民间性,是仲裁事业发展的动力,是顺应民商事仲裁国际化的必然结果。我国的仲裁事业危机四伏,而坚持其民间本性是最根本的解危之途。
注释:
[英]施米托夫著.赵秀文译.国际贸易法文选.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11-612页.
谭兵主编.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第133页.
参考文献:
[1]邓杰.商事仲裁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汪祖兴.国际商会仲裁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邓杰.伦敦海事仲裁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关键词仲裁制度 民间性 仲裁机构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91-01
仲裁一词来源于拉丁文arbitra,英语里与仲裁相对应的单词为:arbitrate,《牛津英语大辞典》将其定义为:经由仲裁者或仲裁程序的纠纷或争议解决。在汉语中,“仲”指地位居中,“裁”指裁定、裁断,仲裁即指居中裁断。可见,仲裁是解决社会生活纠纷的一种途径,即由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并作出裁决,并且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就实质而言,仲裁是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项契约上的制度。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是仲裁的两种基本形式。商事仲裁是伴随着商品交易的出现而产生,是商人们在长期贸易实践中发展起来的解决彼此之间争议的一种方法,而最初的仲裁形式就是临时仲裁。
不论是临时仲裁还是机构仲裁,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都具有民间性。所谓民间性又名去行政性或曰非政府性,亦即具有私权属性。根据仲裁的定义、实质以及民间性的应有内涵,可将仲裁民间性的内容罗列如下:
其一,仲裁当事人具有充分的自治权。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的特点,亦是其优越性的体现。英国普通法很早就尊重并支持双方当事人依其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在1873年的一个判决中,Selborne大法官就曾指出:“如果当事人自己选择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场所,而不是诉诸一般的法院,则从国会法(指1854年《普通法诉讼程序法》)颁布以后,法院的首要责任就是准许当事人按照他们之间的协议办理。”当事人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是仲裁的前提和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几乎涵盖了仲裁制度的各个方面:从仲裁地点的选定到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协议因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受到的影响、仲裁程序是从何时应视为开始、指定仲裁员时享有的各方面的权利、仲裁庭对自身管辖权的裁定、仲裁员操作仲裁程序所享有的权力、解决实体争议的法律适用规则、补救措施、利息、裁决的形式、仲裁费用、排除上诉及通知的送达和期限的计算等等。总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构成仲裁制度的灵魂和基础,英国《1996年仲裁法》甚至将其作为一项首要的原则加以专门规定。
其二,临时仲裁是民间行为,仲裁委员会是私法人。仲裁本是一种“私力救济”方式,这种“私力救济”方式发展到了一定规模后才被国家立法予以确认,从而上升为一种法律制度。“仲裁机构的出现,不但赋予了仲裁现象新的生命,更使得仲裁这一社会机制定型化、机构化、成熟化和制度化,使它成为现代社会诉讼外最重要的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仲裁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核心的争议解决制度,从仲裁权的授予到仲裁员的选择,从仲裁程序、仲裁规则到仲裁适用的法律都可以由当事人合意决定。临时仲裁本来就起源于民间的商人自治,民间争议中的长者评判,家庭中的家长裁判,都是这一制度的雏形。因此,临时仲裁具有的广泛的民间性,临时仲裁是一种民间行为。仲裁机构通常由附设于商会或由其他民间团体进行组建,其管辖权来源于并仅限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机构并不是国家机构,而是民间机构。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不隶属于行政机关,即肯定其不是公法人,而只是民间自治的私法人。
其三,仲裁受政治国家监督。仲裁和其他民间行业一样接受政治国家的监督,尤其是司法监督,国家行使监督职能能够在仲裁的公正和效益之间达到良好的平衡。然而,一国法院对仲裁程序行使的职能主要是支持而不是干预,各国法一般都严格规定了法院干预仲裁的条件和范围,甚至在时间上也有规定。有限的法院干预原则是世界通行的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家行使监督职能旨在保障维护公共利益,因为在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治权的前提下,“合意”这一仲裁的灵魂很有可能演变为“恣意”,从而严重影响社会公正,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甚至有可能侵犯社会公共政策。但是,国家监督并不是对仲裁民间性的否定,而是建立在对其充分的肯定之上。
总之,民间性是仲裁制度产生发展之基础,是仲裁制度生命之源泉,亦是其优越性之基石。清楚认识仲裁的民间性,是仲裁发展的必由之路。坚持仲裁的民间性,是仲裁事业发展的动力,是顺应民商事仲裁国际化的必然结果。我国的仲裁事业危机四伏,而坚持其民间本性是最根本的解危之途。
注释:
[英]施米托夫著.赵秀文译.国际贸易法文选.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11-612页.
谭兵主编.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第133页.
参考文献:
[1]邓杰.商事仲裁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汪祖兴.国际商会仲裁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邓杰.伦敦海事仲裁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