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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方面说,垃圾偷倒的成本远远低于其正常处理的成本;
从法律方面说,垃圾偷倒的违法成本,低到不足以对违法者形成震慑
2016年7月1日,苏州太湖边。8艘船静静地停靠在蒋东村辖境内的一个偏僻码头上,船上盖有篷布。
船员正准备卸货上岸。一些疑似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从缝隙中露出。
这一场景被蒋东村的几位村民发现,并报告给村委会。村里报告给所属的金庭镇,镇政府通知苏州市公安局度假区分局,以及环保、海事、城管等部门,一起赶赴现场。
相关部门在现场发现,这8艘船上所装的,是来自上海的4000吨垃圾,有建筑垃圾、装潢垃圾,也有生活垃圾。而在几百米外的一个废弃宕口处,已经堆起了一座占地约2400平方米的垃圾山。
这已经不是上海垃圾第一次对外偷倒。2015年5月,曾有不法分子将垃圾从上海用船运至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倾倒,造成当地环境污染。今年7月16日,南通海门市的民众发现有大量垃圾倾倒于当地农场,据已被刑拘的组织者供认,这些垃圾也来自上海。
7月9日下午4时许,《中国新闻周刊》来到苏州太湖边的垃圾堆现场。该处位置偏僻,虽然位于蒋东村境内,但周围五百米之内没有村民居住。
垃圾山与水面落差有七八米,总体积约有1.5万立方米。站在此处,能感觉到一种巨大的落差:远处的太湖青山挹翠,而脚下却是各种颜色的废料和垃圾。《中国新闻周刊》发现,在垃圾山与太湖之间的水沟里,漂浮着很多垃圾,散发着异味。
据悉,此处距离金庭镇的一个取水口的直线距离约2.5公里,环保人士和当地的居民担心,一旦发生水体污染,附近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将受到威胁。
垃圾山所在的金庭镇和西山岛,以旅游业和农业种植业为主,当地几乎没有工业。当地政府和民众担心,若水体遭受污染,可能会对当地的瓜果种植业和旅游业造成影响。
苏州警方侦查发现,此处的垃圾倾倒始于今年6月15日。至今,该废弃宕口已经被倾倒了1.2万余吨垃圾;共有30多艘船只在此倾倒。事件发生后,苏州海事部门扣留了8艘船,另有10余艘装运垃圾的船逃逸。
据一位被扣押的船主说,6月26日的大雨,使得前面的船因为无法卸货而滞留,他不得不排队等待前面的船卸货完毕,“前面的船开走后,我准备卸货,却被捉住了。”
8艘涉事的船只,已经在7月8日被移送回上海。
金庭镇政府一位知情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涉事码头和垃圾山所在的宕口,均归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管辖。
《中国新闻周刊》在现场发现,在宕口的边缘,离垃圾山约十几米远的地方,有一块写有红色字样的警示牌,上书:“危险区域,禁止攀爬,后果自负”,下面的落款单位,正是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
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是江苏省司法厅的下属单位,成立于2007年6月,占地面积260多亩,前身是太湖戒毒康复中心。
垃圾倾倒事件发生后,太湖戒毒所曾发布通告称,由于此次垃圾倾倒事件发生地是在一废弃10年的宕口,距离戒毒所约1.5公里处,与所部警戒围墙隔离,故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倾倒垃圾之事。
事件发生后,一位知情者出示了一张《接收土方证明》,内容为:“兹因本所周边、废潭及挖损坑需填埋,特委托昆山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送土方约叁佰万立方及施工。其中建筑装潢垃圾约捌万立方。”
该证明下面的盖章单位,分别为“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昆山市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时间为2016年3月8日。
涉事码头曾对新华网印证了上述证明的内容。该涉事码头称,这些垃圾是由昆山市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上海嘉定运送而来,该公司与太湖戒毒所于2016年3月8日签订了卸土合同,将300万方渣土运送至戒毒所区域,用于填埋戒毒所周边低洼、废潭及挖坑损。每方单价7元,工期约18个月。
7月7日,太湖戒毒所就此事发布《情况说明》,称2015年11月,为加强所区绿化,并根据本所西扩工程需要,戒毒所曾与昆山市强顺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供土协议,但已于2016年3月底履行完毕。
戒毒所同时强调,回填的土方系绿化用土,并经过苏州当地环保部门检测,符合环保使用要求。
戒毒所提供的与强顺公司签订的《供土协议书》显示,强顺公司组织土源,严禁土源中混杂化工土、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有害的物质。
戒毒所相关领导拿出了一份该所的《盖章登记表》,显示分别于2015年12月17日、2016年3月10日,开具了两份《接收土方证明》。
但锦鹿公司一方对此有不同的说法。该公司负责人的一位家属称,接收土方证明是由公司负责人到戒毒所内办理。
事件发生后,锦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小弟、股东王菊明已被拘留。
《中国新闻周刊》查询工商资料发现,昆山市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4日,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陆小弟。股东有三人,其中陆小弟出资20万元、王菊明15万元、於春华15万元。
该公司的注册地址为锦溪镇长寿东路646号。一般经营项目为:土石方工程、道路维修、建筑工程、绿化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管道工程和桥梁工程施工。
《中国新闻周刊》发现,该公司2015年度报告显示其经营状态为“停业”。
另外,澎湃记者发现,锦鹿公司的注册地址长寿东路646号目前是一家火锅店,开业已超过一年。火锅店老板表示,从未听说过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不认识陆小弟等人。
《中国青年报》的调查则发现,锦鹿几乎是一家空头公司。公司的三个股东陆小弟、王菊明和於春华是邻村的好友,同做建筑工程。此前,三人均以个体户形式做建筑生意,后来为了方便开发票,便注册了锦鹿公司。 据於春华说,该公司既无会计,也没有谈过一个像样的项目。公司成立后不到一年,於春华便与陆王两人“分道扬镳”。陆小弟和王菊明去了苏州,但公司并未解散。
转机出现在2015年夏天。据王菊明的儿子回忆,通过老乡的介绍,王菊明了解到,与太湖戒毒所签订了供土合同的强顺公司,由于冬天土源匮乏导致利润稀薄,要转包一个绿化项目,就是戒毒所的通报里所提的西扩工程绿化项目。
强顺公司负责人曹卫强表示,该公司在2016年1月份就已经退出戒毒所的绿化工程,这个时间,早于戒毒所所称与强顺最后一次合作的2016年3月。
王菊明的儿子说,强顺公司退出后不久,一位中间人就找到锦鹿公司,称除了戒毒所原有的西扩绿化项目之外,还有一个填平宕口的项目可以由锦鹿公司负责。此宕口位于戒毒所西北区域,最深处有60多米,大约需要土方两三千万立方。
该宕口,就是本次事件中1.2万吨垃圾的倾倒地。
对锦鹿来说,这可能是公司成立以来遇到的最大项目。为了获得这个项目,锦鹿公司先后给这位中间人60多万元,包括保证金和一些打点的费用。
但与戒毒所签订正式合同的过程仍很曲折。期间,王菊明多次催促中间人,但此人一直以忙为由推辞。
在王菊明的口中,这位中间人能量巨大,能协调与戒毒所的各种关系。此前强顺公司与戒毒所的合作,也是通过这位中间人建立联系。强顺公司负责人曹卫强说,经中间人的穿针引线,该公司与戒毒所分管基建的韩姓副所长签订了协议。
今年3月,王菊明终于接到中间人的电话,说可以去戒毒所开“土方接收证明”。随后,王菊明和陆小弟来到戒毒所的一座办公楼下,中间人打电话让他们上楼盖章。“接收土方证明”的复印件显示,这一天是2016年3月8日。
目前,中间人的确切身份以及其与戒毒所的关系,尚不得而知。据了解,锦鹿公司通过中间人拿到这个项目后,戒毒所不仅专门给工人安排宿舍,还腾出房间给公司作办公室用。
随后,王菊明拿着这份“接收土方证明”,来到上海码头讨论合作事宜,并且找到上海和苏州的两家大公司,签订了土方合同以长期供应土源。
然而,戒毒所的通报则称,从未给锦鹿公司开具过任何证明,戒毒所与锦鹿公司没有直接经济联系。
据知情人士透露,上述中间人目前已被警方控制。
苏州警方发布对该案调查的消息称,目前,犯罪嫌疑人孙某、曹某、王某等12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仲某、徐某等6人被依法取保候审。
7月7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布消息称:本次从上海转运至西山岛的建筑垃圾转运码头及卸点均未在上海备案,涉嫌违规转运处置。
既然是违规操作,这些垃圾为何能通过层层关卡,被倾倒在太湖湖畔?
一位涉事船主在接受采访时说,6月23日,一位自称姓陶的老板找到他们,说有一批建筑垃圾要运到苏州吴中区金庭镇太湖戒毒所,每吨运费为14.5元,没有签订任何字据,陶老板口头承诺卸货后付款。
据知情人士透露,这个陶老板也是一个中间人,在此次垃圾转运中扮演着“黄牛”的角色。
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往其他省市进行消纳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人或者使用电子信息装置进行全过程监控,确保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按照规定消纳后,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结算凭证。
建筑垃圾收纳场需要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消纳场所的申请,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核实后启用。如果运至外省市,则需提供所在地镇级以上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及消纳场所的租赁合同,并经上海相关绿化市容部门勘查核实。
对于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消纳资质问题,江苏省戒毒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太湖戒毒所无权收取处置垃圾,也无权兴建垃圾填埋场。
上海方面则声明,由于西山岛的消纳卸点未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备案,因此不能擅自受纳上海建筑垃圾。
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目前,在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上,运输和处理链条有非常多的入口和出口,比较粗放。
事实上,对于垃圾转运码头,上海市并不缺少规定:转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码头,应当取得码头经营许可证,配备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电子信息装置和防污设施,并向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次事件中,垃圾是从上海嘉定区惠宾码头和长宁区虞姬墩码头转运至太湖。这两个转运码头既无备案,更无全程监控。
上海惠宾码头的一位工作人员称,该码头为渣土中转,此前从未运送过建筑垃圾。这次运送至太湖的建筑垃圾,是专门有“黄牛”找上门,然后由小车送至码头内。据了解,码头的两位负责人已被苏州警方带走。
近几年,异地偷倒垃圾的现象屡禁不止,张伯驹认为这一现象背后存在着利益驱动,“合法处置需要收费,偷倒的成本代价会小很多。”
苏州绿色江南负责人方应君称,在上海,焚烧一吨垃圾要100~200元。而根据去年“上海垃圾偷倒无锡事件”中的被告人徐国强所述,他在没有处置生活垃圾资质的前提下,和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达成口头协议,负责处理杨浦区的部分生活垃圾。从2013年到2015年期间,共处理生活垃圾4万多吨,处理价格为每吨48元到78元不等。
2015年5月,约1670吨生活垃圾被从上海用船偷运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掩埋,造成当地环境污染。
据了解,徐国强首先以每吨70元的价格,转包给同样没有处理垃圾资质的徐彪及其船队运输处置。徐彪随后通过中间人崔明荣,在无锡惠山区洛社镇找到一块空地作为垃圾卸点,崔明荣每吨收取30~40元不等的费用。按照1670吨计算,相当于崔共可从徐彪处获得5万~7万元不等的费用。具体垃圾的倾倒地是由另一个中间人须金法负责确定,事后须从崔处共获得9000元报酬。
张伯驹认为,垃圾偷倒黑色产业链的形成,除了其背后的利益驱动外,还有一个原因是城市自身无法消纳和处置在其内部产生的垃圾,因而导致垃圾处理的价格高企。
上海市建设协会副秘书长胥和生认为,除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外,其他省份的垃圾处理其实都可以进行内部协调。而直辖市和其他省份比起来相对面积较小,很多时候没有办法完全处理市域范围内产生的垃圾。
张伯驹说,城市垃圾消纳能力的不足,一方面与填埋场所或消纳场所的数量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垃圾处理的效率有关。而后者又与垃圾分类在中国的开展步伐缓慢不前有关。
方应君拿垃圾的干湿分离举例说,如果将家中含有水分的餐厨垃圾和不含水分的干垃圾一起处理,既会增加处理的难度,又会增加处理的成本。
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人士蒋建国表示,中国目前处理垃圾的方式主要是燃烧和填埋,而处理垃圾的运费成本、燃烧成本、填埋成本都比较高。
对于太湖垃圾事件,有法律人员担心根据现行的法律,违法人员不会受到严厉处罚。根据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最高可处以20万元罚款。然而,“如果仅仅是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我国的法律并没有禁止异地处置,也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王灿发说,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如果把太湖作为垃圾填埋场而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采取防污染措施,只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从法律方面说,垃圾偷倒的违法成本,低到不足以对违法者形成震慑
2016年7月1日,苏州太湖边。8艘船静静地停靠在蒋东村辖境内的一个偏僻码头上,船上盖有篷布。
船员正准备卸货上岸。一些疑似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从缝隙中露出。
这一场景被蒋东村的几位村民发现,并报告给村委会。村里报告给所属的金庭镇,镇政府通知苏州市公安局度假区分局,以及环保、海事、城管等部门,一起赶赴现场。
相关部门在现场发现,这8艘船上所装的,是来自上海的4000吨垃圾,有建筑垃圾、装潢垃圾,也有生活垃圾。而在几百米外的一个废弃宕口处,已经堆起了一座占地约2400平方米的垃圾山。
这已经不是上海垃圾第一次对外偷倒。2015年5月,曾有不法分子将垃圾从上海用船运至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倾倒,造成当地环境污染。今年7月16日,南通海门市的民众发现有大量垃圾倾倒于当地农场,据已被刑拘的组织者供认,这些垃圾也来自上海。
垃圾船被扣
7月9日下午4时许,《中国新闻周刊》来到苏州太湖边的垃圾堆现场。该处位置偏僻,虽然位于蒋东村境内,但周围五百米之内没有村民居住。
垃圾山与水面落差有七八米,总体积约有1.5万立方米。站在此处,能感觉到一种巨大的落差:远处的太湖青山挹翠,而脚下却是各种颜色的废料和垃圾。《中国新闻周刊》发现,在垃圾山与太湖之间的水沟里,漂浮着很多垃圾,散发着异味。
据悉,此处距离金庭镇的一个取水口的直线距离约2.5公里,环保人士和当地的居民担心,一旦发生水体污染,附近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将受到威胁。
垃圾山所在的金庭镇和西山岛,以旅游业和农业种植业为主,当地几乎没有工业。当地政府和民众担心,若水体遭受污染,可能会对当地的瓜果种植业和旅游业造成影响。
苏州警方侦查发现,此处的垃圾倾倒始于今年6月15日。至今,该废弃宕口已经被倾倒了1.2万余吨垃圾;共有30多艘船只在此倾倒。事件发生后,苏州海事部门扣留了8艘船,另有10余艘装运垃圾的船逃逸。
据一位被扣押的船主说,6月26日的大雨,使得前面的船因为无法卸货而滞留,他不得不排队等待前面的船卸货完毕,“前面的船开走后,我准备卸货,却被捉住了。”
8艘涉事的船只,已经在7月8日被移送回上海。
戒毒所的角色
金庭镇政府一位知情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涉事码头和垃圾山所在的宕口,均归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管辖。
《中国新闻周刊》在现场发现,在宕口的边缘,离垃圾山约十几米远的地方,有一块写有红色字样的警示牌,上书:“危险区域,禁止攀爬,后果自负”,下面的落款单位,正是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
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是江苏省司法厅的下属单位,成立于2007年6月,占地面积260多亩,前身是太湖戒毒康复中心。
垃圾倾倒事件发生后,太湖戒毒所曾发布通告称,由于此次垃圾倾倒事件发生地是在一废弃10年的宕口,距离戒毒所约1.5公里处,与所部警戒围墙隔离,故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倾倒垃圾之事。
事件发生后,一位知情者出示了一张《接收土方证明》,内容为:“兹因本所周边、废潭及挖损坑需填埋,特委托昆山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送土方约叁佰万立方及施工。其中建筑装潢垃圾约捌万立方。”
该证明下面的盖章单位,分别为“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昆山市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时间为2016年3月8日。
涉事码头曾对新华网印证了上述证明的内容。该涉事码头称,这些垃圾是由昆山市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上海嘉定运送而来,该公司与太湖戒毒所于2016年3月8日签订了卸土合同,将300万方渣土运送至戒毒所区域,用于填埋戒毒所周边低洼、废潭及挖坑损。每方单价7元,工期约18个月。
7月7日,太湖戒毒所就此事发布《情况说明》,称2015年11月,为加强所区绿化,并根据本所西扩工程需要,戒毒所曾与昆山市强顺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供土协议,但已于2016年3月底履行完毕。
戒毒所同时强调,回填的土方系绿化用土,并经过苏州当地环保部门检测,符合环保使用要求。
戒毒所提供的与强顺公司签订的《供土协议书》显示,强顺公司组织土源,严禁土源中混杂化工土、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有害的物质。
戒毒所相关领导拿出了一份该所的《盖章登记表》,显示分别于2015年12月17日、2016年3月10日,开具了两份《接收土方证明》。
但锦鹿公司一方对此有不同的说法。该公司负责人的一位家属称,接收土方证明是由公司负责人到戒毒所内办理。
事件发生后,锦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小弟、股东王菊明已被拘留。
“中间人”的能量
《中国新闻周刊》查询工商资料发现,昆山市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4日,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陆小弟。股东有三人,其中陆小弟出资20万元、王菊明15万元、於春华15万元。
该公司的注册地址为锦溪镇长寿东路646号。一般经营项目为:土石方工程、道路维修、建筑工程、绿化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管道工程和桥梁工程施工。
《中国新闻周刊》发现,该公司2015年度报告显示其经营状态为“停业”。
另外,澎湃记者发现,锦鹿公司的注册地址长寿东路646号目前是一家火锅店,开业已超过一年。火锅店老板表示,从未听说过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不认识陆小弟等人。
《中国青年报》的调查则发现,锦鹿几乎是一家空头公司。公司的三个股东陆小弟、王菊明和於春华是邻村的好友,同做建筑工程。此前,三人均以个体户形式做建筑生意,后来为了方便开发票,便注册了锦鹿公司。 据於春华说,该公司既无会计,也没有谈过一个像样的项目。公司成立后不到一年,於春华便与陆王两人“分道扬镳”。陆小弟和王菊明去了苏州,但公司并未解散。
转机出现在2015年夏天。据王菊明的儿子回忆,通过老乡的介绍,王菊明了解到,与太湖戒毒所签订了供土合同的强顺公司,由于冬天土源匮乏导致利润稀薄,要转包一个绿化项目,就是戒毒所的通报里所提的西扩工程绿化项目。
强顺公司负责人曹卫强表示,该公司在2016年1月份就已经退出戒毒所的绿化工程,这个时间,早于戒毒所所称与强顺最后一次合作的2016年3月。
王菊明的儿子说,强顺公司退出后不久,一位中间人就找到锦鹿公司,称除了戒毒所原有的西扩绿化项目之外,还有一个填平宕口的项目可以由锦鹿公司负责。此宕口位于戒毒所西北区域,最深处有60多米,大约需要土方两三千万立方。
该宕口,就是本次事件中1.2万吨垃圾的倾倒地。
对锦鹿来说,这可能是公司成立以来遇到的最大项目。为了获得这个项目,锦鹿公司先后给这位中间人60多万元,包括保证金和一些打点的费用。
但与戒毒所签订正式合同的过程仍很曲折。期间,王菊明多次催促中间人,但此人一直以忙为由推辞。
在王菊明的口中,这位中间人能量巨大,能协调与戒毒所的各种关系。此前强顺公司与戒毒所的合作,也是通过这位中间人建立联系。强顺公司负责人曹卫强说,经中间人的穿针引线,该公司与戒毒所分管基建的韩姓副所长签订了协议。
今年3月,王菊明终于接到中间人的电话,说可以去戒毒所开“土方接收证明”。随后,王菊明和陆小弟来到戒毒所的一座办公楼下,中间人打电话让他们上楼盖章。“接收土方证明”的复印件显示,这一天是2016年3月8日。
目前,中间人的确切身份以及其与戒毒所的关系,尚不得而知。据了解,锦鹿公司通过中间人拿到这个项目后,戒毒所不仅专门给工人安排宿舍,还腾出房间给公司作办公室用。
随后,王菊明拿着这份“接收土方证明”,来到上海码头讨论合作事宜,并且找到上海和苏州的两家大公司,签订了土方合同以长期供应土源。
然而,戒毒所的通报则称,从未给锦鹿公司开具过任何证明,戒毒所与锦鹿公司没有直接经济联系。
据知情人士透露,上述中间人目前已被警方控制。
苏州警方发布对该案调查的消息称,目前,犯罪嫌疑人孙某、曹某、王某等12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仲某、徐某等6人被依法取保候审。
利益链条
7月7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布消息称:本次从上海转运至西山岛的建筑垃圾转运码头及卸点均未在上海备案,涉嫌违规转运处置。
既然是违规操作,这些垃圾为何能通过层层关卡,被倾倒在太湖湖畔?
一位涉事船主在接受采访时说,6月23日,一位自称姓陶的老板找到他们,说有一批建筑垃圾要运到苏州吴中区金庭镇太湖戒毒所,每吨运费为14.5元,没有签订任何字据,陶老板口头承诺卸货后付款。
据知情人士透露,这个陶老板也是一个中间人,在此次垃圾转运中扮演着“黄牛”的角色。
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往其他省市进行消纳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人或者使用电子信息装置进行全过程监控,确保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按照规定消纳后,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结算凭证。
建筑垃圾收纳场需要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消纳场所的申请,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核实后启用。如果运至外省市,则需提供所在地镇级以上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及消纳场所的租赁合同,并经上海相关绿化市容部门勘查核实。
对于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消纳资质问题,江苏省戒毒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太湖戒毒所无权收取处置垃圾,也无权兴建垃圾填埋场。
上海方面则声明,由于西山岛的消纳卸点未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备案,因此不能擅自受纳上海建筑垃圾。
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目前,在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上,运输和处理链条有非常多的入口和出口,比较粗放。
事实上,对于垃圾转运码头,上海市并不缺少规定:转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码头,应当取得码头经营许可证,配备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电子信息装置和防污设施,并向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次事件中,垃圾是从上海嘉定区惠宾码头和长宁区虞姬墩码头转运至太湖。这两个转运码头既无备案,更无全程监控。
上海惠宾码头的一位工作人员称,该码头为渣土中转,此前从未运送过建筑垃圾。这次运送至太湖的建筑垃圾,是专门有“黄牛”找上门,然后由小车送至码头内。据了解,码头的两位负责人已被苏州警方带走。
近几年,异地偷倒垃圾的现象屡禁不止,张伯驹认为这一现象背后存在着利益驱动,“合法处置需要收费,偷倒的成本代价会小很多。”
苏州绿色江南负责人方应君称,在上海,焚烧一吨垃圾要100~200元。而根据去年“上海垃圾偷倒无锡事件”中的被告人徐国强所述,他在没有处置生活垃圾资质的前提下,和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达成口头协议,负责处理杨浦区的部分生活垃圾。从2013年到2015年期间,共处理生活垃圾4万多吨,处理价格为每吨48元到78元不等。
2015年5月,约1670吨生活垃圾被从上海用船偷运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掩埋,造成当地环境污染。
据了解,徐国强首先以每吨70元的价格,转包给同样没有处理垃圾资质的徐彪及其船队运输处置。徐彪随后通过中间人崔明荣,在无锡惠山区洛社镇找到一块空地作为垃圾卸点,崔明荣每吨收取30~40元不等的费用。按照1670吨计算,相当于崔共可从徐彪处获得5万~7万元不等的费用。具体垃圾的倾倒地是由另一个中间人须金法负责确定,事后须从崔处共获得9000元报酬。
张伯驹认为,垃圾偷倒黑色产业链的形成,除了其背后的利益驱动外,还有一个原因是城市自身无法消纳和处置在其内部产生的垃圾,因而导致垃圾处理的价格高企。
上海市建设协会副秘书长胥和生认为,除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外,其他省份的垃圾处理其实都可以进行内部协调。而直辖市和其他省份比起来相对面积较小,很多时候没有办法完全处理市域范围内产生的垃圾。
张伯驹说,城市垃圾消纳能力的不足,一方面与填埋场所或消纳场所的数量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垃圾处理的效率有关。而后者又与垃圾分类在中国的开展步伐缓慢不前有关。
方应君拿垃圾的干湿分离举例说,如果将家中含有水分的餐厨垃圾和不含水分的干垃圾一起处理,既会增加处理的难度,又会增加处理的成本。
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人士蒋建国表示,中国目前处理垃圾的方式主要是燃烧和填埋,而处理垃圾的运费成本、燃烧成本、填埋成本都比较高。
对于太湖垃圾事件,有法律人员担心根据现行的法律,违法人员不会受到严厉处罚。根据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最高可处以20万元罚款。然而,“如果仅仅是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我国的法律并没有禁止异地处置,也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王灿发说,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如果把太湖作为垃圾填埋场而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采取防污染措施,只应当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