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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图谋涨价有落井下石之嫌
据报道:代表电力企业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向主管价格的国家发改委“上书”,建议提高电价。作为利益集团,电企可以表达涨价诉求,电企代言人亦有充当“说客”的权利,这一点无可厚非。但是,此时此刻,该不该涨价则当重论。
其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发出强烈政策信号,防通胀、防过热是明年宏调首要任务。在国内CPI处于临界点之际,在通胀压力持续加大的现实语境下,此时,若轻易提高电价,既有落井下石之嫌,又会增加国人生存成本,凸显民生之艰。
其二,电企念念不忘的涨价理由是,电煤价格急速攀升。这一表述委实苍白无力,发电成本增强并不代表发电企业亏损,只能说比往年赚得少了。
其三,涨价是粗暴的风险转移。按照良性的市场运行机制,企业面临生存风险,应该最先进行自我整饬,而不是将风险直接转嫁到公众头上。而电力企业之所以动辄转移风险,一有压力就条件反射地拿公众开刀,正是缘于权力荫庇下的垄断特性。
其四,电企在涨价前,须有严格的审计,须规范乱收费等现象。2004年,国家审计署掀起的“审计风暴”中,电力腐败触目惊心,国家电力公司原领导班子违法违规金额高达211亿元。另外,国家电监会发布的电力监管公告显示:2007年抽查的275家供电企业中,有近三分之一存在违反国家节能减排、乱收电费等问题。
涨价不是垄断企业的通行证,一切经不起推敲的涨价都不宜放行。
摘自《羊城晚报》
应让资源产地群众共享资源红利
在我国很多资源大省,都存在这样的问题: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产煤地的百姓本是守着聚宝盆,但产权制度却割断了当地群众与资源之间的联系。开采矿产资源,需要有关部门的审批,而有资格通过审批开矿的只有那些掌握一定资本和社会资源的企业家。于是在很多煤矿大省,出现了许多富甲一方的煤老板,而与此同时,煤矿周边群众只能眼看着一车车矿产资源滚滚而去,道路被破坏,环境被污染,但自己却分享不到任何好处。更为极端的是事例是,很多产煤地的老百姓守着煤矿烧不起煤。
这其实是如何让资源产地群众共享资源所带来的发展成果的问题。每天滚滚而去的原煤,除了为当地GDP发展做了贡献,为地方政府财政上缴了税收外,是否能给当地百姓带来更多的福利和发展机会?
有言道,穷山恶水出刁民。之前多有媒体报道,煤矿周边的村民在运煤车经过时,扒车哄抢车上的煤块,有天然气、石油管道周边的群众,半夜结伙出动盗油盗气。倘若当地政府能够为群众提供更多的公共福利和致富机会,让全民共享丰富矿产资源带来红利,那么相信这类事件将不会再发生了。
摘自南方网
“三十而立”的当代诠释
第一,对理想人格的追求应当成为自我生命成长的重要内容。在古代,修德进学堪称构成了“三十而立”的首要内容。今天,虽然时移事易,但儒家所倡导的高扬人的道德主体性与自觉性、做一个有德之士的主张依然应当是我们不可偏废的基本价值取向。
第二,“德”与“能”的并进是自立于世的重要基础。意志与理性构成了人类生命的两个基本层面,它们又分别与“德”和“能”相关联。孔子从“三十而立”的“仁心的挺立”到“四十而不惑”(智者不惑),可以看做是包容了一个仁智双彰而并进的原初结构。在今天,由关联于生命的意志与理性所形成的“德”(道德、价值)与“能”(技能、知识)依然是个体生命乃至群体生命自立于世的重要基础。
第三,礼仪规范是展示生命之文明程度的重要形态。能否按照礼仪规范来规约自我的视听言动以立身处世,是素有礼仪之邦之称的中国衡量个体或群体生命之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准。在今天,要在全球化的浪潮中谋求中华文化的现代复兴,就不仅要顺适当今世界的“礼仪规范”,而且更要将自身独异的优良资源贡献于当代社会,以形成更为合理的立身处世之行为准则。
摘自《光明日报》
跳出“官中选官”的思维定势
近年来,全国许多地方政府及有关事业单位拿出许多领导岗位面向社会公开竞聘,在“公推公选”中,一般均要求:竞聘正厅级领导岗位,只有副厅级或正处级干部才能竞聘等等以此类推。照此逻辑,关于政府官员和有关事业单位如高校的领导岗位,没有任何行政级别的教授、硕导或博导却无法竞聘;那些律师、记者、私营企业主等自由职业者都无法竞聘。
也许有些人认为,没有担任过下一级领导岗位的人不适合担任上一级相应的领导岗位;没有丰富的官场履历,别人不服。我们也承认,其中有些人的确在才能、工作方法和技巧等方面不适合相应的领导岗位。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其中有些人之所以不适合相应的领导岗位,却往往是因为他们不适应所谓的某种“潜规则游戏”,而从官场中选拔出的领导却能够适应所谓的“潜规则”。这种所谓的“潜规则游戏”恰恰又是我们干部人事制度的顽疾所在,也正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心所在。
应该承认,许多政府或事业单位的官员能够胜任所竞聘的领导岗位。但同时必须认识到,长期在国家机关工作容易形成陈旧的思维定势和顽固的官僚习气,容易形成裙带关系,从而为腐败提供了“温床”。而且“官中选官”难以使年轻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这些正是我国改革的难点所在。
摘自人民网
个税不应与民争富
个税作为二次分配的方式之一,其本意是调节贫富差距,维护中低收入者的权益。这时,个税起征点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起征点太低,就使得个税走向其应有作用的反面:让广大的中低收入者成为个税纳税的主体。这样,个税就难免有了与民争富之嫌。
近年,尤其是今年以来,物价、房价涨幅在快速提升,另一方面居民劳动收入增幅却非常缓慢。在此情况下,人们普遍感觉到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的1600元的个税起征点显得越来越低。
据《人民日报》报道,截至2007年3月29日,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受理申报人数仅为137.5万人,而据之前有关财税专家的分析,国家目前重点掌控的高收入者纳税人数至少有六七百万。从已申报人员的结构上来看,工薪阶层成为“主角”,而那些本应成为个税申报“主体”的人,比如私企老板、娱乐明星等高收入群体,反倒是应者寥寥,申报人数相对较少。
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番”的富民目标,而要富民,就很有必要在个税上“放水养鱼”,提高个税起征点,而不是要借助个税政策,与民争富。有调查显示,绝大多数人认为个税起征点应上调,就已经在说明:上调个税起征点不仅是富民的现实需要,更是一种民意的要求。
摘自南方网
有了法律,还要民间传统
社会共生是人的基本存在方式,而共生必须有一定的外在约束,除了法律,还要有民间传统。这是因为具有习惯性与神圣性的民间传统,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整合人与人之间的分歧,维持微观社会秩序。我国民间传统正遭受外国民间传统的严峻挑战。由于民间传统的支离破碎,民间社会逐渐缺乏必要的张力,微观社会秩序也受到影响。
民间传统,是民众生活样式背后的规则,是一种约束、一种方式。它包括风俗、道德、仪式等,不一定是明文规定的,却是人们共同形成和共同遵守的。民间传统是民间秩序的主要张力。法律为民间社会提供了一个大的“粗糙”的规则,但不能替代民间传统,也不能承担民间传统的功能。社会难以承受如此繁重的执法成本,也不必承受。微观秩序还需要靠民间传统来维护。
一般而言,传统文化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即精英传统和民间传统。精英传统依靠典籍传承。民间传统主要是依靠人与人之间的代代相传,是现实的、鲜活的,所以,民间传统主要作为生活样式而存在,是先辈生活的活化石。正是这种传统,成为社会规则的基础,成为微观社会秩序的来源。
摘自《扬子晚报》
据报道:代表电力企业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向主管价格的国家发改委“上书”,建议提高电价。作为利益集团,电企可以表达涨价诉求,电企代言人亦有充当“说客”的权利,这一点无可厚非。但是,此时此刻,该不该涨价则当重论。
其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发出强烈政策信号,防通胀、防过热是明年宏调首要任务。在国内CPI处于临界点之际,在通胀压力持续加大的现实语境下,此时,若轻易提高电价,既有落井下石之嫌,又会增加国人生存成本,凸显民生之艰。
其二,电企念念不忘的涨价理由是,电煤价格急速攀升。这一表述委实苍白无力,发电成本增强并不代表发电企业亏损,只能说比往年赚得少了。
其三,涨价是粗暴的风险转移。按照良性的市场运行机制,企业面临生存风险,应该最先进行自我整饬,而不是将风险直接转嫁到公众头上。而电力企业之所以动辄转移风险,一有压力就条件反射地拿公众开刀,正是缘于权力荫庇下的垄断特性。
其四,电企在涨价前,须有严格的审计,须规范乱收费等现象。2004年,国家审计署掀起的“审计风暴”中,电力腐败触目惊心,国家电力公司原领导班子违法违规金额高达211亿元。另外,国家电监会发布的电力监管公告显示:2007年抽查的275家供电企业中,有近三分之一存在违反国家节能减排、乱收电费等问题。
涨价不是垄断企业的通行证,一切经不起推敲的涨价都不宜放行。
摘自《羊城晚报》
应让资源产地群众共享资源红利
在我国很多资源大省,都存在这样的问题: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产煤地的百姓本是守着聚宝盆,但产权制度却割断了当地群众与资源之间的联系。开采矿产资源,需要有关部门的审批,而有资格通过审批开矿的只有那些掌握一定资本和社会资源的企业家。于是在很多煤矿大省,出现了许多富甲一方的煤老板,而与此同时,煤矿周边群众只能眼看着一车车矿产资源滚滚而去,道路被破坏,环境被污染,但自己却分享不到任何好处。更为极端的是事例是,很多产煤地的老百姓守着煤矿烧不起煤。
这其实是如何让资源产地群众共享资源所带来的发展成果的问题。每天滚滚而去的原煤,除了为当地GDP发展做了贡献,为地方政府财政上缴了税收外,是否能给当地百姓带来更多的福利和发展机会?
有言道,穷山恶水出刁民。之前多有媒体报道,煤矿周边的村民在运煤车经过时,扒车哄抢车上的煤块,有天然气、石油管道周边的群众,半夜结伙出动盗油盗气。倘若当地政府能够为群众提供更多的公共福利和致富机会,让全民共享丰富矿产资源带来红利,那么相信这类事件将不会再发生了。
摘自南方网
“三十而立”的当代诠释
第一,对理想人格的追求应当成为自我生命成长的重要内容。在古代,修德进学堪称构成了“三十而立”的首要内容。今天,虽然时移事易,但儒家所倡导的高扬人的道德主体性与自觉性、做一个有德之士的主张依然应当是我们不可偏废的基本价值取向。
第二,“德”与“能”的并进是自立于世的重要基础。意志与理性构成了人类生命的两个基本层面,它们又分别与“德”和“能”相关联。孔子从“三十而立”的“仁心的挺立”到“四十而不惑”(智者不惑),可以看做是包容了一个仁智双彰而并进的原初结构。在今天,由关联于生命的意志与理性所形成的“德”(道德、价值)与“能”(技能、知识)依然是个体生命乃至群体生命自立于世的重要基础。
第三,礼仪规范是展示生命之文明程度的重要形态。能否按照礼仪规范来规约自我的视听言动以立身处世,是素有礼仪之邦之称的中国衡量个体或群体生命之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准。在今天,要在全球化的浪潮中谋求中华文化的现代复兴,就不仅要顺适当今世界的“礼仪规范”,而且更要将自身独异的优良资源贡献于当代社会,以形成更为合理的立身处世之行为准则。
摘自《光明日报》
跳出“官中选官”的思维定势
近年来,全国许多地方政府及有关事业单位拿出许多领导岗位面向社会公开竞聘,在“公推公选”中,一般均要求:竞聘正厅级领导岗位,只有副厅级或正处级干部才能竞聘等等以此类推。照此逻辑,关于政府官员和有关事业单位如高校的领导岗位,没有任何行政级别的教授、硕导或博导却无法竞聘;那些律师、记者、私营企业主等自由职业者都无法竞聘。
也许有些人认为,没有担任过下一级领导岗位的人不适合担任上一级相应的领导岗位;没有丰富的官场履历,别人不服。我们也承认,其中有些人的确在才能、工作方法和技巧等方面不适合相应的领导岗位。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其中有些人之所以不适合相应的领导岗位,却往往是因为他们不适应所谓的某种“潜规则游戏”,而从官场中选拔出的领导却能够适应所谓的“潜规则”。这种所谓的“潜规则游戏”恰恰又是我们干部人事制度的顽疾所在,也正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心所在。
应该承认,许多政府或事业单位的官员能够胜任所竞聘的领导岗位。但同时必须认识到,长期在国家机关工作容易形成陈旧的思维定势和顽固的官僚习气,容易形成裙带关系,从而为腐败提供了“温床”。而且“官中选官”难以使年轻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这些正是我国改革的难点所在。
摘自人民网
个税不应与民争富
个税作为二次分配的方式之一,其本意是调节贫富差距,维护中低收入者的权益。这时,个税起征点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起征点太低,就使得个税走向其应有作用的反面:让广大的中低收入者成为个税纳税的主体。这样,个税就难免有了与民争富之嫌。
近年,尤其是今年以来,物价、房价涨幅在快速提升,另一方面居民劳动收入增幅却非常缓慢。在此情况下,人们普遍感觉到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的1600元的个税起征点显得越来越低。
据《人民日报》报道,截至2007年3月29日,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受理申报人数仅为137.5万人,而据之前有关财税专家的分析,国家目前重点掌控的高收入者纳税人数至少有六七百万。从已申报人员的结构上来看,工薪阶层成为“主角”,而那些本应成为个税申报“主体”的人,比如私企老板、娱乐明星等高收入群体,反倒是应者寥寥,申报人数相对较少。
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番”的富民目标,而要富民,就很有必要在个税上“放水养鱼”,提高个税起征点,而不是要借助个税政策,与民争富。有调查显示,绝大多数人认为个税起征点应上调,就已经在说明:上调个税起征点不仅是富民的现实需要,更是一种民意的要求。
摘自南方网
有了法律,还要民间传统
社会共生是人的基本存在方式,而共生必须有一定的外在约束,除了法律,还要有民间传统。这是因为具有习惯性与神圣性的民间传统,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整合人与人之间的分歧,维持微观社会秩序。我国民间传统正遭受外国民间传统的严峻挑战。由于民间传统的支离破碎,民间社会逐渐缺乏必要的张力,微观社会秩序也受到影响。
民间传统,是民众生活样式背后的规则,是一种约束、一种方式。它包括风俗、道德、仪式等,不一定是明文规定的,却是人们共同形成和共同遵守的。民间传统是民间秩序的主要张力。法律为民间社会提供了一个大的“粗糙”的规则,但不能替代民间传统,也不能承担民间传统的功能。社会难以承受如此繁重的执法成本,也不必承受。微观秩序还需要靠民间传统来维护。
一般而言,传统文化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即精英传统和民间传统。精英传统依靠典籍传承。民间传统主要是依靠人与人之间的代代相传,是现实的、鲜活的,所以,民间传统主要作为生活样式而存在,是先辈生活的活化石。正是这种传统,成为社会规则的基础,成为微观社会秩序的来源。
摘自《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