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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众提供良好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并为此保育森林资源是国家的责任,除非另有约定,单个的公民或企业只负担不损害环境的消极义务。森林资源是保证生态环境良好的基本条件,无论是经济形态的森林资源还是生态形态的森林资源,国家均负有保育的责任。林地地役权制度通过国家与林业经营者订立林地地役权合同设立林地地役权,具有保证森林资源数量、确保森林资源质量、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科学性的意义,有利于国家森林资源保育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