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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律令为唐代行政运转所遵循的法规,亦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方式。一般而言,律令具有一定的延续性^[1],唐代根据政治形势的变动又多次修订法律例令。《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曰:“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