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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许多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由于机构设置和人员限制,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问题。笔者认为,要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有必要根据实际制定和完善本院的检委会议事规则、议案标准,进一步明确检委会议事议案范围,规范议案提请、审议、决定、执行监督等程序,坚持重大疑难案件和重要事项民主决策、集体监督,提高检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
一、梳理法律依据,为制定本院检委会议事规则奠定基础
为了科学制定基层检察院检委会议事规则,检委会办公室应对有关检委会工作的法律规定进行认真梳理。经梳理,高检院颁发的文件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条例(试行)》。省院的文件有《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办法》。通过认真梳理相关文件,为科学制定和执行检委会议事规则奠定坚实基础。
二、明确检委会工作职能,科学制定本院检委会议事规则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这是法律对检察委员会在检察机关中的地位和活动原则的规定。同时表明,检察委员会是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的决策机构。它是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最重要的集体决策的组织机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在法律政策研究室设立检委办,作为检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着检委会的会议准备、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上传下达等日常事务性工作。这一机构的设立对于提高检委会在议事和决策上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践中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根据有关规定,可将检委会办公室设在案件管理办公室,主要履行三类职能。一是审核过滤职能,即对提交讨论的事项和案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二是参谋咨询职能,即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事项或案件提出法律意见。三是督察辅助职能,即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并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整理归档等辅助性工作。
随着高检院相继修订完善了一系列检察委员会制度规范,提出了新的检察委员会工作理念。依据高检院、省院、市院下发的相关文件制定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办法》、《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范围规定》等相关制度,从而形成适合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制度体系。为了使检委会工作能够规范开展,检委会办公室从检委会议题的提起、对议题进行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把关、提出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建议、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向检察委员会委员分送会议相关材料、会议内容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对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督办等各环节进行规范,形成了检委会规范化工作机制,确保检委会工作的高效有序规范开展。
三、目前检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检委会规范化工作机制的运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该机制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有时临时决定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或事项,缺少必要的准备过程,造成讨论时委员们缺少心理准备,全凭听取汇报作决策,缺少调研过程。再如实体把关不准,检委会办公室负有对所议案件和事项进行实体把关的任务。会议召开前,对有关部门提出的议题要认真审查,在开会时供委员们参考。但目前检委会办公室只能是负责通知各委员开会、记录、整理材料等,无法充分发挥对检委会议题的“过滤器”作用。
因此,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创新。只有不断探索,遂步完善,检委会才能全面、充分发挥职能,民主、科学决策,高质、高效运作。
四、进一步完善检委会工作的几点思考
为保证检委会稳定、健康、有序运行,规范执法行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对检委会进行完善。
(一) 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是常设性内设机构,目前设在案件管理办公室,而案管办现在人员少,还要承担许多繁重的工作任务,无法圆满完成检委会办公室工作任务。因此,需要配备独立的编制,负责对欲上会研究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复查、把关,以及检委会议案的收集、通知、监督、催办等。
(二) 补充必要地新鲜血液,改善检委会成员知识结构
检委会属于检察机关的重要决策机构。因此,委员由检察长、其他党组成员、部分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组成。除了上述组成人员以外,还应该从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检察官中选择1至3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检委会,为检委会决策提供更广阔的思路,实现决策最大程度的民主化、科学化。
(下转第248页)
(上接第246页)
(三) 会前准备充分,委员发言、表决要科学、严谨
由于检委会各委员最终要就所讨论的案件提出意见,做出决定。因此各委员在开会前必须有充裕的时间审阅案卷材料,基于此,需经检委会研究的议题、案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审议报告及有关材料提前五天交检委会办公室审查,检委会办公室提前三天将审议报告或案件审查报告分送给各委员审查,要求各委员审查后写出会议发言提纲。在会上,各委员发言时,要求有充分的证据、法律依据以及充分的理由,主题鲜明,观点明确。从而使检委会的决策更加准确、科学、高效。
(四) 注重检委会委员的业务培训
检委会委员除完成各自岗位上的重要工作外,还参与对本院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和重大问题的决策。随着法律、法规、政策的日益更新,委员的议事、决策能力需要不断提高,随之就要求委员们不断充实法律知识及其他理论知识。当然充实的方式首选就是自我“充电”、“加压”;除此还应分期分批进行培训,系统学习与检察业务相联系的各种专业知识,促使检察委员会成员业务知识不断更新提高,全面掌握检察委员会业务;也可邀请专家、学者到本院讲授法律、哲学、经济等方面知识,或就检察工作涉及到的特殊领域如金融证券、科技等方面的专门课题、有关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研讨,以扩大知识面;还可分批选派检察委员会委员到高等院校培训,以拓宽视野,提高检察委员会的整体素质,促进检察委员会工作不断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
(作者通讯地址: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上饶 334400)
一、梳理法律依据,为制定本院检委会议事规则奠定基础
为了科学制定基层检察院检委会议事规则,检委会办公室应对有关检委会工作的法律规定进行认真梳理。经梳理,高检院颁发的文件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条例(试行)》。省院的文件有《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办法》。通过认真梳理相关文件,为科学制定和执行检委会议事规则奠定坚实基础。
二、明确检委会工作职能,科学制定本院检委会议事规则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这是法律对检察委员会在检察机关中的地位和活动原则的规定。同时表明,检察委员会是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的决策机构。它是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最重要的集体决策的组织机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在法律政策研究室设立检委办,作为检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着检委会的会议准备、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上传下达等日常事务性工作。这一机构的设立对于提高检委会在议事和决策上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践中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根据有关规定,可将检委会办公室设在案件管理办公室,主要履行三类职能。一是审核过滤职能,即对提交讨论的事项和案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二是参谋咨询职能,即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事项或案件提出法律意见。三是督察辅助职能,即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并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整理归档等辅助性工作。
随着高检院相继修订完善了一系列检察委员会制度规范,提出了新的检察委员会工作理念。依据高检院、省院、市院下发的相关文件制定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办法》、《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范围规定》等相关制度,从而形成适合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制度体系。为了使检委会工作能够规范开展,检委会办公室从检委会议题的提起、对议题进行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把关、提出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建议、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向检察委员会委员分送会议相关材料、会议内容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对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督办等各环节进行规范,形成了检委会规范化工作机制,确保检委会工作的高效有序规范开展。
三、目前检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检委会规范化工作机制的运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该机制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有时临时决定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或事项,缺少必要的准备过程,造成讨论时委员们缺少心理准备,全凭听取汇报作决策,缺少调研过程。再如实体把关不准,检委会办公室负有对所议案件和事项进行实体把关的任务。会议召开前,对有关部门提出的议题要认真审查,在开会时供委员们参考。但目前检委会办公室只能是负责通知各委员开会、记录、整理材料等,无法充分发挥对检委会议题的“过滤器”作用。
因此,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创新。只有不断探索,遂步完善,检委会才能全面、充分发挥职能,民主、科学决策,高质、高效运作。
四、进一步完善检委会工作的几点思考
为保证检委会稳定、健康、有序运行,规范执法行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对检委会进行完善。
(一) 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是常设性内设机构,目前设在案件管理办公室,而案管办现在人员少,还要承担许多繁重的工作任务,无法圆满完成检委会办公室工作任务。因此,需要配备独立的编制,负责对欲上会研究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复查、把关,以及检委会议案的收集、通知、监督、催办等。
(二) 补充必要地新鲜血液,改善检委会成员知识结构
检委会属于检察机关的重要决策机构。因此,委员由检察长、其他党组成员、部分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组成。除了上述组成人员以外,还应该从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检察官中选择1至3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检委会,为检委会决策提供更广阔的思路,实现决策最大程度的民主化、科学化。
(下转第248页)
(上接第246页)
(三) 会前准备充分,委员发言、表决要科学、严谨
由于检委会各委员最终要就所讨论的案件提出意见,做出决定。因此各委员在开会前必须有充裕的时间审阅案卷材料,基于此,需经检委会研究的议题、案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审议报告及有关材料提前五天交检委会办公室审查,检委会办公室提前三天将审议报告或案件审查报告分送给各委员审查,要求各委员审查后写出会议发言提纲。在会上,各委员发言时,要求有充分的证据、法律依据以及充分的理由,主题鲜明,观点明确。从而使检委会的决策更加准确、科学、高效。
(四) 注重检委会委员的业务培训
检委会委员除完成各自岗位上的重要工作外,还参与对本院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和重大问题的决策。随着法律、法规、政策的日益更新,委员的议事、决策能力需要不断提高,随之就要求委员们不断充实法律知识及其他理论知识。当然充实的方式首选就是自我“充电”、“加压”;除此还应分期分批进行培训,系统学习与检察业务相联系的各种专业知识,促使检察委员会成员业务知识不断更新提高,全面掌握检察委员会业务;也可邀请专家、学者到本院讲授法律、哲学、经济等方面知识,或就检察工作涉及到的特殊领域如金融证券、科技等方面的专门课题、有关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研讨,以扩大知识面;还可分批选派检察委员会委员到高等院校培训,以拓宽视野,提高检察委员会的整体素质,促进检察委员会工作不断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
(作者通讯地址: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上饶 33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