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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小岭水泥公司诉环保部案实际上揭示了作为主观权利的环境权的存在,也揭示了环境权生成的一种有效路径,即在自然资源公平分配与分享框架下,环境权作为一种分享自然资源的权利,可以通过限制自然资源开发权的管制性规范而确立。管制性规范由此成为环境权的确权规范与环境资源的分配规范。也正因为环境权要通过管制性规范来确立,私法意义上的环境权纠纷往往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公法方式才能得到彻底解决,从而使得环境权救济呈现出环保机关、环境权人与环境侵权人多方参与的多边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