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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长江经济带的绿色发展要始终贯彻绿色、创新、协调、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绿色是长江流域的底色,生态是长江经济带发展的保障。长江经济带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可借鉴莱茵河治理模式与发展经验,建立跨地区协调机制,打造跨部门合作平台;制定流域总体规划,优化区域国土格局;完善法律保障体系,明确法律主体地位;加强流域整合管理,共谋区域绿色发展。
关键词:长江经济带 莱茵河 协调机制 国土规划 绿色发展
一、建立跨地区协调机制,打造跨部门合作平台
首先,建立长江流域综合管理机制。早在19世纪中叶,欧洲莱茵河已设立航道综合管理机构,建立全流域综合管理机制。莱茵河保护国际委员会于1950年成立,其致力于为莱茵河流域航道运输与保护等问题提供解决方案。长江经济带与莱茵河流域有许多相似之处,在管理上可借鉴莱茵河流域的管理经验,打破部门和地域之间的分割状况,成立由沿江省市政府与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重点产业与企业充分参与、资深专家与学者一同组成的长江流域综合管理委员会。对沿江重点项目以及重大事项具有审批权利。同时,在管理委员会下设流域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具体负责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和协调各方利益的常设机构。其次,搭建多层次协调平台,进一步提升区域协调能力。以处理好政府部门与市场行为的关系为基础,积极搭建长江经济带多层次区域协调平台。促进以部门协商和多方对话的形式开展部门与区域间的各项合作,推动建立平等、自愿、互利原则下的多方协商机制。同时,在现有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参与的城市,建立横跨整个长江经济带的区域协调平台,推进长江流域上中下游地区内部之间建立多层次的省部协调平台。通过搭建协调平台,明确流域管理与行政区管理责权与关系,保障地方共同且有差异地承担公共性治理事务,具体负责长江经济带的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重点项目开发等事务的管理工作。
二、制定流域总体规划,优化区域国土格局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安全格局。长江经济带,包括上海、江苏、浙江、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川、重慶、云南、贵州11个省市,是我国国土空间开发最重要的东西轴线。长江经济带的绿色发展,必须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红线的观念。制定长江流域国土总体规划是全面实施长江生态大保护的有效途径,是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永久可持续的必要条件。因此,进一步加快促进划定长江经济带全流域生态红线,全面落实三线划定,切实为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绿色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环境保障。首先,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强化国土空间开发的生态指引。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严格按照国土规划集中集约开发用地,加强沿线城市群与省级以上开发区资源开发利用与布局的有序性与规范性,尤其是水电、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同时,建立有效的长江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空间协调机制,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逐步形成空间利用集约性强、生态空间利用率高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其次,提高重要城市群和省级及以上开发区集中集约开发用地效率,严控城市开发边界线,城市与开发区、产业园的无序蔓延。长江经济带沿线的六个城市群:长三角、长江中游、成渝、江淮、黔中、滇中,依据城市群内生资源环境承载力、城镇化发展、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科学合理的设定土地利用开发强度,划定城市扩展的增长边界线,保障农业生产空间以及绿色开敞空间。 最后,制定全流域一体化开发规划,强化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力度。长江经济带流域内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登记审计制度。对流域内的水电、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布局进行有序的规划与合理的布局,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检测补偿机制的权威性,强化区域环评与规划环评的约束性。矿产资源丰富地区,要进一步开展生态重要性与敏感性评价分区,严禁在生态功能核心区和环境强敏感区的资源开发,提高资源开发的有序性,保证开发方式的可持续性,明确开发的时序。对已经开发的地区,切实做好生态修复工作,尽可能减少资源开发过程中带来的生态破环,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和谐状态。
三、完善法律保障体系,明确法律主体地位
加快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必须明确长江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流域相关法律保障体系,强化法律的权威性。一是建议制定长江法。长江经济带建设与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建立完善且互相补充的法律体系、加强立法是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有效手段。在长江经济带现有的管理体系与法律法规建设状况的基础上,归纳长江经济带建设管理上出现的问题,考虑气复杂性,建议制定《长江经济带综合管理法》(长江法),形成整个经济带的综合性法律框架,具体就全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开发等各个方面的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二是提高现有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性与权威性。明确其法律地位。虽然我国现行的《水法》已规定了现有流域管理机构的各项管理职能,也明确其法律地位,但实际上一些条款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建议成立由地方政府代表与相应的专家学者和企业组成的流域水利委员会,使其具备协调和监管职能。同时,委员会必须尊重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实现流域综合管理。
四、加强流域整合管理,共谋区域绿色发展
一是加快黄金水道建设,辐射流域和谐发展。依托长江黄金水道的独特优势,打造现代化综合立体交通体系。促进沿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构建新型产业园,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上海、武汉、重庆三大航运中心的地位与其带来的辐射带动作用是长江经济带培育国际级城市群的有力优势,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提升沿江经济带的中心城市产业高度,必须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平台经济和绿色低碳经济。优化产业结构,培育高端产业,充分发挥三大航运中心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高端要素的聚集,稳步发展城市高端运作模式,形成高端价值产业链,培育高端商务服务功能。二是强化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借鉴莱茵河流域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根据国家制定的环保法律法规,制订出合理可行的实施细则,由长江上中下游的11个省市联合执行。同时,在长江沿线全流域内鼓励工业企业实行环境管理体系(EMS),优化产业布局,合理规划产业园的选址与建设。大力发展推广循环经济,发展绿色产业,做到上游产业的垃圾,下游产业利用,提高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率,减少污染五的排放,保障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三是打破行政区划,发展生态经济。长江经济带沿线各个行政区要打破行政壁垒,冲破区域内部的行政分割,建议成立全流域环境污染治理机构,制定统一的环境治理标准与区域环保规划,实现依法依规共同开发、协同整治。共同处理好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严控沿江环境污染企业的发展规模与布局,严格按照环境监控标准实施废水废弃的排放。鼓励沿江企业制定“清洁生产工程计划”,稳步实现沿江污染企业的资源减量化与环境无害化。同时,提倡沿江工业园区走绿色发展道路,以生态化和企业生产清洁化为重点,转变发展路径,实现长江沿线城市工业发展从“耗能型、分散型、低端型”向“生态型、集聚型、高端型”转变。突出绿色、低碳、环保重点,在发展生态产业中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共谋长江经济带区域生态经济绿色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桂山,徐昔保,李平星.长江经济带绿色生态廊道建设研究[J].地理科学进展,2015,11.
[2] 段学军,邹辉,王磊. 长江经济带建设与发展的体制机制探索[J].地理科学进展,2015,11.
关键词:长江经济带 莱茵河 协调机制 国土规划 绿色发展
一、建立跨地区协调机制,打造跨部门合作平台
首先,建立长江流域综合管理机制。早在19世纪中叶,欧洲莱茵河已设立航道综合管理机构,建立全流域综合管理机制。莱茵河保护国际委员会于1950年成立,其致力于为莱茵河流域航道运输与保护等问题提供解决方案。长江经济带与莱茵河流域有许多相似之处,在管理上可借鉴莱茵河流域的管理经验,打破部门和地域之间的分割状况,成立由沿江省市政府与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重点产业与企业充分参与、资深专家与学者一同组成的长江流域综合管理委员会。对沿江重点项目以及重大事项具有审批权利。同时,在管理委员会下设流域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具体负责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和协调各方利益的常设机构。其次,搭建多层次协调平台,进一步提升区域协调能力。以处理好政府部门与市场行为的关系为基础,积极搭建长江经济带多层次区域协调平台。促进以部门协商和多方对话的形式开展部门与区域间的各项合作,推动建立平等、自愿、互利原则下的多方协商机制。同时,在现有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参与的城市,建立横跨整个长江经济带的区域协调平台,推进长江流域上中下游地区内部之间建立多层次的省部协调平台。通过搭建协调平台,明确流域管理与行政区管理责权与关系,保障地方共同且有差异地承担公共性治理事务,具体负责长江经济带的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重点项目开发等事务的管理工作。
二、制定流域总体规划,优化区域国土格局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安全格局。长江经济带,包括上海、江苏、浙江、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川、重慶、云南、贵州11个省市,是我国国土空间开发最重要的东西轴线。长江经济带的绿色发展,必须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红线的观念。制定长江流域国土总体规划是全面实施长江生态大保护的有效途径,是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永久可持续的必要条件。因此,进一步加快促进划定长江经济带全流域生态红线,全面落实三线划定,切实为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绿色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环境保障。首先,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强化国土空间开发的生态指引。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严格按照国土规划集中集约开发用地,加强沿线城市群与省级以上开发区资源开发利用与布局的有序性与规范性,尤其是水电、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同时,建立有效的长江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空间协调机制,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逐步形成空间利用集约性强、生态空间利用率高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其次,提高重要城市群和省级及以上开发区集中集约开发用地效率,严控城市开发边界线,城市与开发区、产业园的无序蔓延。长江经济带沿线的六个城市群:长三角、长江中游、成渝、江淮、黔中、滇中,依据城市群内生资源环境承载力、城镇化发展、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科学合理的设定土地利用开发强度,划定城市扩展的增长边界线,保障农业生产空间以及绿色开敞空间。 最后,制定全流域一体化开发规划,强化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力度。长江经济带流域内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登记审计制度。对流域内的水电、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布局进行有序的规划与合理的布局,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检测补偿机制的权威性,强化区域环评与规划环评的约束性。矿产资源丰富地区,要进一步开展生态重要性与敏感性评价分区,严禁在生态功能核心区和环境强敏感区的资源开发,提高资源开发的有序性,保证开发方式的可持续性,明确开发的时序。对已经开发的地区,切实做好生态修复工作,尽可能减少资源开发过程中带来的生态破环,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和谐状态。
三、完善法律保障体系,明确法律主体地位
加快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必须明确长江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流域相关法律保障体系,强化法律的权威性。一是建议制定长江法。长江经济带建设与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建立完善且互相补充的法律体系、加强立法是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有效手段。在长江经济带现有的管理体系与法律法规建设状况的基础上,归纳长江经济带建设管理上出现的问题,考虑气复杂性,建议制定《长江经济带综合管理法》(长江法),形成整个经济带的综合性法律框架,具体就全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开发等各个方面的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二是提高现有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性与权威性。明确其法律地位。虽然我国现行的《水法》已规定了现有流域管理机构的各项管理职能,也明确其法律地位,但实际上一些条款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建议成立由地方政府代表与相应的专家学者和企业组成的流域水利委员会,使其具备协调和监管职能。同时,委员会必须尊重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实现流域综合管理。
四、加强流域整合管理,共谋区域绿色发展
一是加快黄金水道建设,辐射流域和谐发展。依托长江黄金水道的独特优势,打造现代化综合立体交通体系。促进沿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构建新型产业园,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上海、武汉、重庆三大航运中心的地位与其带来的辐射带动作用是长江经济带培育国际级城市群的有力优势,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提升沿江经济带的中心城市产业高度,必须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平台经济和绿色低碳经济。优化产业结构,培育高端产业,充分发挥三大航运中心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高端要素的聚集,稳步发展城市高端运作模式,形成高端价值产业链,培育高端商务服务功能。二是强化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借鉴莱茵河流域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根据国家制定的环保法律法规,制订出合理可行的实施细则,由长江上中下游的11个省市联合执行。同时,在长江沿线全流域内鼓励工业企业实行环境管理体系(EMS),优化产业布局,合理规划产业园的选址与建设。大力发展推广循环经济,发展绿色产业,做到上游产业的垃圾,下游产业利用,提高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率,减少污染五的排放,保障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三是打破行政区划,发展生态经济。长江经济带沿线各个行政区要打破行政壁垒,冲破区域内部的行政分割,建议成立全流域环境污染治理机构,制定统一的环境治理标准与区域环保规划,实现依法依规共同开发、协同整治。共同处理好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严控沿江环境污染企业的发展规模与布局,严格按照环境监控标准实施废水废弃的排放。鼓励沿江企业制定“清洁生产工程计划”,稳步实现沿江污染企业的资源减量化与环境无害化。同时,提倡沿江工业园区走绿色发展道路,以生态化和企业生产清洁化为重点,转变发展路径,实现长江沿线城市工业发展从“耗能型、分散型、低端型”向“生态型、集聚型、高端型”转变。突出绿色、低碳、环保重点,在发展生态产业中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共谋长江经济带区域生态经济绿色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桂山,徐昔保,李平星.长江经济带绿色生态廊道建设研究[J].地理科学进展,2015,11.
[2] 段学军,邹辉,王磊. 长江经济带建设与发展的体制机制探索[J].地理科学进展,2015,11.